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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缺的不是名分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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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河北律师韩甫政第二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这一次,除了申请公开公民纳税人具体数据的老问题外,韩甫政又追加了公开“2012年我国公民个人纳税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的百分比”的申请。韩甫政律师研究发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上负税的人绝大多数并不是法律上的纳税人,有纳税的事实但没有纳税人的名分和资格。
  不得不佩服韩律师的认真细致,但是,需要澄清的是,这个让他感到困惑甚至觉得需要改进的问题,在税法的基本理论中早已有明确的答案。从学理上看,在纳税的过程中,有纳税人和负税人两个概念,其中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而负税人是最终承担税收负担的主体。两者是否一致,取决于税负是否可以转嫁,能转嫁两者就不一致,不能转嫁两者就一致。
  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和负税人的不同,仅仅是一种征税技术上用于区分直接纳税人和间接纳税人的手段,并不意味着负税人就不是我们从权利意义上讲的“大纳税人”。
  当然,对于纳税人和负税人概念的纠结,还来自我们的税制中的一些“制度性缺陷”。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税收的主体来自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些流转税,这些税种占到国家整个税收收入的60%~70%之多。我们知道,流转税多属于可以转嫁的间接税,属于典型的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情形。而且,我国的流转税都是价内税,税款含于价内,并没有单列,导致很多消费者虽然负担了税款,但对这种情况并没有非常清晰的了解。
  这说明,从理论上讲,负税人的纳税人名分没有任何问题,顶多是我们的征税过程由于技术设计的“瑕疵”没有将这种名分清晰地表现出来。但是,事实就是事实,不能说没有清晰的表现就能够予以否认。要从技术上解决这样的问题,其实很容易,对征税的技术方式予以完善即可,真正的困难在于,有名分的纳税人有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
  其实,对于纳税人所拥有的权利,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以《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形式予以明确,这份公告梳理了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而微地解释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不过,不管是纳税人的名分还是纳税人的权利,纸面上的东西若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载体和实现途径。
  在现实的语境下,这样的载体和途径就是人大制度。正如那句被不少人奉为经典的“无代表,不纳税”,正常的纳税权利约束逻辑链条应该是,纳税人选举产生民意代表,民意代表受纳税人所托选举并监督官员,如果官员不能做到对纳税人尽职尽责,就会遭到民意代表的问责,而民意代表如果不行使或者不充分行使自己的问责权,同样会受到纳税人的问责直至罢免。这样的权利行使链条,有效地保证了纳税人享有的所有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若要保障纳税人“名副其实”,就应当强化人大预算监督权等配套保障制度的同步落实。唯有如此,纳税人不仅有名分,而且还会有实实在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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