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背景:
XXX控股股份公司作为当地政府原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企业,在该政府对所辖区域进行旧城改造的时候,优先获得了政府对某些地块进行开发的许诺(当时土地尚未实行挂牌招标制度)。
由于,拟开发的这些地块上住户搬迁、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以及土地出让金和政府配套设施费需要的资金非常巨大,而且开发时间也比较长。所以,该公司在对该地块进行自主开发时产生的资金缺口非常巨大。为了解决资金的缺口,尽快实现政府开发该地块土地的要求,公司根据政府的许诺,以拥有拟开发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身份寻找土地的购买者和使用者。
XXX控股股份公司,在找到土地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后,与其合资设立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然后以这个合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立项进行房地产开发。政府有关部门也给予了审批,将土地的开发权授予了新设立的房地产公司。
新设立的房地产公司在获得土地的开发权后与XXX控股股份公司签定委托代办拆迁协议。XXX控股股份公司将收到的拆迁收入按照税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率5%申报交纳了营业税。
二、本案营业税错缴原因及分析
本案XXX控股股份公司错交营业税的原因是:本应按照税目:建筑业—其他工程;税率:3%,进行营业税申报的事项,错误地按照税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率5%,进行了营业税申报交纳。
本案XXX控股股份公司,错误地认为自己进行了土地使用转让行为主要原因是将政府许诺土地使用权认为是自己获得了法定土地使用权,财务人员根据政府领导和公司领导的讲话精神,没有进行专业的识别和判断,就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三、本案的启示
纳税人对自己重大经营活动应当进行纳税义务的识别和判断。否则,极易发生上述案例中错用税目税率的事项。纳税人涉税事项税种、税目、税率的错误,给他带来的结果是两个:1、该交的税没有缴,使纳税人产生接受处罚的风险。2、不该交的税缴纳入库,使纳税人发生不该发生的损失。综上所述,纳税人对自己的涉税行为,进行纳税义务的识别和判断,是企业管理中一个新的工作内容。
附件:X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退还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X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中的土地开发业务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受委托方委托,对北京YY街区域内指定地块进行土地开发后交与委托方并收取土地开发费,由委托方自行向政府加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二是公司自主进行土地开发并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进行转让或继续进行房产开发。
公司从2000年至2003年11月针对上述业务中的第一类业务一直按照营业税中“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税目交纳5%的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上述受托土地开发业务实际应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交纳3%的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为此,公司于近日收到由相关税务机关退回的营业税及附加共26,396,465.4元。
上述款项将计入公司2004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并对公司本年业绩有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X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看完该案例,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这个机构的专业人员真是为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专业帮助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可是又一想,这种服务属于税务筹划的范畴吗?好象有些差强人意,不是非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有任何怀疑,但是由于该案例是建立在企业对税法不熟,误用税目,导致到缴税款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归类于“成功的税务筹划”案例有些牵强。该类案例反映的实际是企业涉税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专业人员仅仅是帮助企业纠正了错误的做法,控制了错缴税款的风险,还没有上升到税务筹划服务的层次,如果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此类涉税服务为“成功标准”,那行业的发展前景就难让人期待了。
如果在为该企业提供这项服务以后,再进一步提供税务筹划服务,实现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节省,称之为“成功”的税务筹划案例就名至实归了。由于没有更多的资料可供参考,在该项目中,某机构为该企业同时提供了高水准的筹划服务也未可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