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桂林10月28日电(通讯员 龙海玲 蒋斌)近日,广西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该县某局财务人员蒋某、谢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蒋某、谢某均系阳朔县某局财务人员。2009年和2010年,蒋某和谢某先后被某局委派到阳朔县新城区某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分别担任出纳和会计,对该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间,蒋某、谢某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两人在负责审核、拨付新城区建设工程款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书证。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段某(已判刑)未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未经领导审批,且未提供相关工程合同以及政府拨款通知、批复原件的情况下,两人仍违规为段某开具转账支票,致使段某在此期间多次利用两人工作上的失职,骗取国有资产用于个人挥霍。经查,段某分15次骗取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7250582.55元用于非法目的,且已全部挥霍,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广西阳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蒋某、谢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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