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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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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商业零售企业的存货类别、品种、规格繁多,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损失具有次数频繁、单笔金额小、累计金额大等特点。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资产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哪些需要采取清单申报方式、哪些需要采取专项申报方式没有细化规定,因此征纳双方容易产生争议,纳税人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新发布的公告将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应采取的申报方式。公告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还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取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需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另外,公告还对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金额较大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的申报方式进行细化规定,能方便纳税人,切实为纳税人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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