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优化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组织架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的下列风险:
(一)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 力,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失败,难以实现发展战略。 (二)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
第二章 组织架构的设计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可按 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 工作程序,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 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条 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 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 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 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 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 机制。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各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确定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和工作要求等,明确各个岗位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企业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 离的要求。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 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说明书和权限指引等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员工了解和掌握组织 架构设计及权责分配情况,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 组织架构的运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组织架构的设计规范,对现有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本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 运行机制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企业梳理治理结构,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运 行效果。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企业梳理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 运行的高效性等。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中存在职能交叉、缺失或运行 效率低下的,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条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控制度,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重点关注子公 司特别是异地、境外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 资、重大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发现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优 化调整。 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