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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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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2014 年 3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满足生产经营和持续发

  展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谓“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具体包括:

  (一)权益资本筹资: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利润留存方式筹集资金,主要有

  发行股票、利用留存收益等。

  (二)债务资本筹资:公司按约定代价和用途取得且需要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

  筹资方式,主要有发行债券、银行借款、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融资等。

  第三条 公司筹资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 战略相匹,支持增长;

  (二) 统一规划,分级使用;

  (三) 综合权衡,风险可控;

  (四) 合理选择,成本降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筹资活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融资协议或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融资协议或合同。

  第二章 权益资本筹资

  第六条 公司权益资本筹资事项由董事长牵头,经公司战略委员会集体论证,

  并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权益资本筹资具体业务活动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

  理,财务部参与拟定筹资计划。

  第七条 通过增发、配股或定向募集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在取得有关政府部

  门的批准文件后,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资信良好的证券公

  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工作,并与中介机构签

  订发行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发行

  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编制和申报过程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选择合理的股利支付方式,兼顾投资者的近期与长远利益,

  调动投资者对公司持续投资的积极性,使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条件和机会。

  股利分配方案最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分别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三章 债务资本筹资

  第十条 基于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

  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从风险管控、成本降低和已发行的债券总额等方面综合确

  定发行债券额度、票面金额、债券利率、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

  日期等发行债券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发行的债券置备存根簿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可通过借款筹资解决,由财务

  部负责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款。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淡,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

  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获得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

  应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流动资金

  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金融机构授予公司年度综合授信时,

  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编制全面预算,根据预算现金流量表结合公司年

  度负债结构,做出借款计划。借款计划额度在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内,经公司财务

  总监审核,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财务部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在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之外,需要临时增

  加借款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递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财务部办理借款时应综合考虑资金的用途、信用条件、借款期限、

  借款类型、借款利率、担保或抵押等多方面因素,选择资金成本最低、对公司经

  营最有益的借款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

  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注重维护公司信誉,做

  好资金安排,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请等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

  延误借款归还等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 公司如需提前归还借款,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长批

  准后执行,偿还后及时做账务处理并更新借款台账。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因自身实际经营需要借款的,由子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

  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最终由子公司最高权力机

  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筹资的控制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 司应当按照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对外筹集的资

  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确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改变资金用途的,

  应当重新履行原筹资审批手续。对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编制筹集资金使用情况表,做好公司筹资风

  险的预警管理,出现预警信号时,应及时报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尽快采取必要的措

  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的筹资管理情况,尤其是筹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报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筹资业务进

  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xx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21 日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1

abc abc  财务技术顾问  发表于 2014-3-28 21: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xx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2014 年 3 月 21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资活动,加强

  资金管理,降低筹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包括权益性筹资与债务性筹资。权益性筹资是指公司发行

  股票(包括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筹资是指公司

  (含子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二章 筹资方案的制定

  第四条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筹资活动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企业

  债券有关的筹资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共同办理。

  第五条 每年 1 月 25 日前,由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预算情况与资金现

  状等因素,提出筹资方案。筹资方案应包括筹资金额、筹资形式、利率、筹资期限、资金用

  途等内容。提出筹资方案的同时应与其他生产经营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协调, 在此基础上形成

  初始筹资方案。

  第六条 初始筹资方案编制完成后,公司财务中心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聘请专家对筹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一)筹资方案的战略评估。主要评估筹资方案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控制公司筹资

  规模,防止因盲目筹资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债务负担;

  (二)筹资方案的经济性评估。主要分析筹资方案是否符合经济性要求,是否以最低的

  筹资成本获得了所需的资金, 是否还有降低筹资成本的空间以及更好的筹资方式, 筹资期限

  等是否经济合理,利息、股息等水平是否在公司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三)筹资方案的风险评估。 对筹资方案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特别是对于利率、汇率、

  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走势等重要条件进行预测分析,对筹资方案面临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估,

  并有效地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七条 通过可行性论证的筹资方案,应依次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

  行审核。经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筹资方案审核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

  性。

  重大筹资方案,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筹资方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八条 审批人员与筹资方案编制人员应适当分离。 在审批中,应贯彻集体决策的原则,

  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

  第九条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可行性研究以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条 筹资方案应与财务预算挂钩,对于银行借款,应明确银行借款预算。对于预算

  外的银行借款,应执行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公司财务中心应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严密细致的筹

  资计划,通过筹资计划,对筹资活动进行周密安排和控制,使筹资活动在严密控制下高效、

  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筹资计划经授权审批之后,应付诸实施。在实施筹资计划的过程中,应认真

  做好筹资合同的签订、资金的划拨、使用以及跟踪管理等工作,保证筹资活动按计划进行,

  妥善管理所筹集的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第三章 筹资方案的实施

  第一节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筹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中心、公司

  法律事务部门共同拟定发行股票筹资计划。股票筹资计划经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讨论

  论证后,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股票进行筹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开展具体业务活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承销机构、相关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

  定,选择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

  公司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

  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筹资,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节 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筹资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中心共同提出方

  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筹资,在并取得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

  商协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具体业务活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相关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务性融资工具发行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筹资,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节 银行借款筹资

  第二十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信贷资金由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如需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事

  前向公司财务中心提交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由

  公司财务中心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贷款业务实行预算管理,进行事前控制。各分子公司应于每年12月

  25日前将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预算报公司财务中心,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后汇总编报全公司的下

  一年度资金使用预算表,并分析公司资金状况,提出公司下一年度需贷资金总额。

  公司财务中心应在新年度的1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公司资金使用预算表及贷款预算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董事会决议授权的贷款额度统一安排贷款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按照银行贷款申请程序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一)贷款申请得到银行批准后,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及借据,并协

  助银行信贷人员做好核保和抵押公证等工作。贷款落实后,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应及时将借

  款回单返回财务部做账并将复印件交专人留底管理,完备票据的传递签收手续。

  (二)对每一笔贷款到期的前一个星期,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应填写请款单(还贷)上报

  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以确保资金的合理调度,保证按时还款。对于因资

  金周转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还贷的,应提前做好展期工作,避免产生逾期利息和罚息。

  每季度末将下季度需要偿还的贷款按时间的先后列表报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分管领导,便于

  领导进行资金的调度。

  (三)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应掌握贷款总额、还款时间、还款单位并记录在案,每月28

  日前将全公司贷款项目按贷款单位、金额、期限、利率等列表汇总并与会计账核对后,书面

  报告公司财务总监及公司分管领导。资金部应建立贷款合同档案目录,妥善保管各种借款合

  同,根据公司规定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的合同、协议、批文等相关档案应由专人保管,

  并在筹资活动结束后按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与借款银行和金融机构核对所有借款余额,确保账簿

  能如实反映公司的借款情况。

  第二十六条 筹措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对筹措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

  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

  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七条 权益性筹资的监督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

  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及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通过会计凭证和账簿,及时掌握各项

  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信息,准确计息,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或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

  (三)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四)筹资业务核算情况;

  (五)所筹资金使用情况;

  (六)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筹资业务进

  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

  整改并完善。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出具书面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债务性筹资活动如需由关联方提供担保、资质保证的,应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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