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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财务造假案被指避重就轻 6大财务问题被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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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08 年4月22 日至7 月11 日对中兴通讯及其所属四家子公司2007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例行检查,于近日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财务报表编制主要存在集团内部往来未完全合并抵销以及报表科目重分类列报的问题;
  (2)营业收入核算主要存在建造合同预算总成本不能可靠确定情况下需按成本补偿法结转收入的问题;
  (3)个税返还手续费核算存在未按相关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问题;
  (4)成本费用核算存在研发费用预提不当、预提促销费结余未作调整的问题;
  (5)国债专项资金核算存在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请示以明确项目建设的国家资本金账务处理问题;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准确性与及时性的问题。
  前述六个方面的问题,对2007 年度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综合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计算的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67.10%下调0.60 个百分点为66.50%;
  (2)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此前的10.88%调增0.25 个百分点达到11.13%。
  本次检查对公司的行政处罚金额为16 万元整,要求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380 万元(已缴纳)。
  另外公司称,西安高新管委会同意公司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兴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研发生产基地”,并为公司的建设投资提供服务和优惠政策支持,投资总额约60亿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研发生产基地”,基地总建筑面积约133.2 万平方米,投资总额约60 亿元人民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项目建设期预计8 年。


继2007年爆出公司高管周苏苏违规买卖自家股票之后,中兴通讯(000063,SZ)近日再爆财务丑闻。

  根据中兴通讯10月7日发布的公告,在财政部2007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中兴通讯被查出6大财务问题。为此,中兴通讯被罚款16万元,补交税收380万元。

  知名会计学教师夏草表示,16万元的罚款较高,说明违规行为性质严重。但从中兴通讯的公告来看,避重就轻,没有如实披露违规事实。而中兴通讯证券事务代表李菲则表示,公司公告真实、准确,一切财务数据都以公告为准。

  避重就轻进行误导性披露?

  中兴通讯被检查出来有6大问题,包括财务报表编制、营业收入核算、个税返还手续费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国债专项资金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问题:

  (1)财务报表编制方面,主要存在集团内部往来未完全合并抵销以及报表科目重分类列报的问题;

  (2)营业收入核算方面,主要存在建造合同预算总成本不能可靠确定情况下需按成本补偿法结转收入的问题;

  (3)个税返还手续费核算方面,主要存在未按相关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问题;

  (4)成本费用核算方面,主要存在研发费用预提不当、预提促销费结余未作调整的问题;

  (5)国债专项资金核算方面,主要存在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请示以明确项目建设的国家资本金账务处理问题;

  (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主要存在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准确性与及时性的问题。

  夏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中兴通讯的公告来看,具体的违规事实表述非常模糊,字面上看这6大问题并非会计上的重大失误或违法。但是,财政部对其处罚非常重,因此中兴通讯可能存在“误导性”披露。

  一位在上市公司财务部工作的王姓先生表示,如果公司在财务上存在一些小问题,一般来说是要求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即使罚款,都是象征性的,一般不超过10万。例如,华盛达(600687)在9月3日公布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为虚计收入650万元等行为,财政部给予通报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

  财政部监督监察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财政部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根据《会计法》决定处罚的形式。一般而言,如果公司存在多个问题,以重大问题为主进行处罚。但各地专员办可能略有不同,有些采取累加的方式罚款。

  记者翻阅了《会计法》,单项违法罚款的最高金额是10万元以下。中兴通讯罚款16万,至少对其两项以上重大违规事实进行了处罚。

  根据财政部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四号),在2007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财政部共对1092户企事业单位依法给予调账、补税、罚款等处理处罚,共查补税款10.7亿元、收缴罚款2152万元。每一户企事业单位平均罚款不到2万元,中兴通讯被罚款16万元,是平均数值8倍之多。

  “毫无疑问,16万的处罚非常重,中兴通讯披露的违规事实避重就轻,如多计的成本费用具体金额是多少,都没有公开。”夏草认为,“如果是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应该全文披露财政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让公众去猜测。”

  一个事实是,在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于2008年4月22日至7月11日检查期间,中兴通讯补缴了380万税款,但是并没有公告。三个月之后,即10月7日,中兴通讯才一并公告。

  财政部驻深圳财政监察专员办二处副处长张邓接受记者采访认为,行政处罚通知书非常明确,如何公告是公司的事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会计法》立法专家刘燕表示,违规行为是大是小,一是看违规性质,另一个就是违规金额。但可惜,中兴通讯并没有公告每一项违规行为涉及到多少金额。

  根据中兴通讯的公告,违规行为对利润的影响是调增2.42%。对此,刘燕表示,它在5%的可容忍范围内,没有对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不构成虚假陈述。但是它违反了会计秩序,企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中央政法大学一位刑法专家认为,如果违规更严重,企业的负责人则也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这位专家同时认为,是否涉及更严重违规,需要公安部证券犯罪侦察机构来调查认证。

  是有意而为还是会计水平不行?

  记者致电中兴通讯时,其证券部人士表示,虽然罚款16万元、补缴税收380万元,但是公司利润并不受影响,反而增加了3000万元。从结果上来看,是因为中兴通讯执行了严谨、保守的财务政策,自我要求更严格,才导致会计差错。

  一位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士对记者表示,会计准则中有谨慎性的原则,就是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谨慎,但是从中兴通讯被查出的六大问题上看,恰恰是没有遵守谨慎、保守的处理方法,才可能出现的问题。他举例说,内部交易可能会带来两个子公司收入、利润的增加,但是中兴通讯在财务报表编制方面,集团内部往来并没有完全合并抵消,这恰恰是不严谨的做法。

  招商证券通信行业资深分析师表示,中兴通讯2007年营收347.77亿元,净利润12.52亿元,此次调整的利润仅占总利润的2.42%,比例非常小。客观来讲,中兴通讯不可能是故意将利润做少,只是在收入确认、费用计提等方面,存在一些差错。

  更有分析师表示,会计准则本身就存在弹性,可能是公司会计人员对会计准则理解的问题,会计人员可能不是有意为之,而是疏忽所致。

  但是在上市公司财务部工作的王先生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得非常死,既然抽查出来有问题,那就一定是有证据可以证明,不存在弹性。比如集团合并报表项目未完全合并交易,当然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兴通讯存在的其它问题,除了个税返还手续费之外,根本不存在争议。

  在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这两大影响利润的重要科目中,中兴通讯均出现了问题:在营业收入核算方面,建造合同预算总成本不能可靠确定情况下,没有按照成本补偿法结转收入;在成本费用核算方面,研发费用预提不当、预提促销费结余不调整。

  王先生对此分析说,如果公司没有操纵利润的嫌疑,只能说明其会计水平不高,公司治理水平有限。

  在王先生看来,中兴通讯存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及时调整、及时纳税,已经涉嫌逃税了。

  中兴通讯董事会公告表示,公司将以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契机,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记者通过电话和短信多次联系中兴通讯董秘冯健雄,但截止到记者发稿前对方一直未回复。

  中兴通讯证券事务代表李菲表示,公司公告真实、准确,一切财务数据都以公告为准。她强调,公司公告是经过证监会审核过的。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兴通讯因为2007年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受到财政部处罚,将在3年内不得再融资。不过,中兴通讯已经在今年初成功发行了40亿元的可转债。

  对于中兴通讯财务造假真相,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陈蓉)

  来源:证券日报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11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31 15: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机关返还手续费如何交税?

问:企业取得税务机关返还手续费收入是否应按“服务业”交营业税?这笔收入企业是否可以再发给财务人员?如发给财务人员,个人是否要交个税

答:现行相关税法并没有对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免征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的减免应当有明确的税法依据的税收原理,在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没有对该收入是否征免税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样,关于该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相关税法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我们认为,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服务业",应当是一种营业行为,若一项行为非营业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系属"服务业".而代扣代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31 15: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

请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给单位,财务应入哪个科目?

另:这手续费要向公司申请给相关的人员,有什么文件之类的可参考的吗,

不然领导说为什么要给办事人员的话,我们总该白纸黑字之类的给他们看吧?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31 15: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31 15: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返还的2%手续费,是返还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单位不是个人,所以记其他应付款是不对的。且款是打到公司账户上,奖励给办税人员,那是再分配的事情。
至于单收到这笔钱怎么用,国税发〔1995〕065号第十七条只是(建议)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没有规定说这个钱就是给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的。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31 15: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局退回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怎麽处理?

我听老会计说,这笔款以前是先挂在‘其他应付款’再发放给财务部的员工的。
   现在好像大部分公司都不发放给财务人员,做到‘营业外收入’。
   我听到有一位会计讲这笔收入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我打12366问,回答是要交所得税。
   大家是怎麽处理的?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31 15: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1995年04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3、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24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2]65号)
  
   第三条 “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我们认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31 15: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1号
  
  2001-03-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31 15: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得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5%得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这项手续费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得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扣缴单位将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得办税人员,个人因此而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31 15: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有三种观点,即:计入往来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入是用于奖励单位专门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以其收支应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单位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并不完全用来奖励具体办税人员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手续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而并不是完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也明确规定,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据此,该项收入不应计入往来款项,而应计入单位收入。
  
    那么,该项收入是应计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
  
    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定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手续费收入,企业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非“营业外收入”。相应地,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二、税务处理
  
    手续费收入对于单位来说,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项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捉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该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财行[2005]365号)。另外,《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发文明确(详见黑地税发[1996]248号),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的规定
  
    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那么相关人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目前对于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明确免税的只有两个方面(1)《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以为,财税字[1994]20号的免税规定实际上只适用于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而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时,不能适用该免税规定。同时,国税发[2001]31号的免税规定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即储蓄机构取得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因此该文的免税规定也不能适用于其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将取得的手续费支付给相关人员的情况。当然目前在实践中,对于单位奖励给个人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税务部门一般没有要求并入相关人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取得的单位奖励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的免税处理是不恰当的。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31 15: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报表编制:集团内部往来未完全合并抵消以及报表科目重分类列报;
营收核算:建造合同预算总成本不能可靠确定情况下需按成本补偿法结转收入;
个税返还手续费核算:未按相关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成本费用核算:研发费用预提不当、预提促销费结余未作调整;
  国债专项资金核算: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请示以明确项目建设的国家资本金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准确性与及时性的问题。
  本报讯 (记者 段郴群)在香港市场和A股同时上市的中兴通讯(22.81,-2.53,-9.98%,)昨日被曝公司财务报表被查出存在6个方面的问题,被财政部罚款16万元,并需补交企业所得税380万元。昨日中兴通讯国内上市公司证券部一位人士表示,公司一定会尊重行政部门处罚意见,该处罚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发展。昨日中兴通讯A股收盘报28.16元,比前一个交易日下跌1.44%。
  去年部分财务指标重新调整
  据了解,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08年4月至7月对中兴通讯及其所属四家子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例行检查,检查发现,公司报表存在六处问题。
  在查出问题之后,财政部于近日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通讯将被罚款16万元,并需补交企业所得税380万元。同时,中兴通讯2007年度部分财务指标进行了调整,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计算的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67.10%下调0.60个百分点为66.50%。
  首次遭遇检查并被处罚
  记者昨日致电中兴通讯国内上市公司证券部,一位先生表示,公司报表确实在财政部的检查中出现了问题,公司在《税法》等法律法规上与行政部门在理解上有偏差,对上市公司的相关收入的计算方法可能存在差异。但该人士表示,公司将尊重行政部门的意见,相关指标也已经进行了修改。据有关人士介绍,中兴通讯是首次被抽检,也是首次被罚。该人士对记者表示,而罚款以及补交所得税不会影响中兴通讯的正常发展。
-------
在来看一下中兴通讯在深交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0841
债券代码:115003 债券简称:中兴债1
权证代码:031006 权证简称:中兴ZXC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7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老苏补记:还承诺?都被要求进行账务调整了,还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这也太自欺欺人了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财政
部关于开展2008 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
监[2008]22 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08 年4
月22 日至7 月11 日对中兴通讯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四家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康讯
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以及深圳市中兴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2007 年度会计信息
质量进行了例行检查,并延伸检查了以前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财政部驻深圳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近日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财驻深监[2008]
119 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财务报表编制方面,主要存在集
团内部往来未完全合并抵销以及报表科目重分类列报的问题;(2)营业收入核
算方面,主要存在建造合同预算总成本不能可靠确定情况下需按成本补偿法结转
收入的问题;(3)个税返还手续费核算方面,主要存在未按相关规定确认为营
业外收入的问题;(4)成本费用核算方面,主要存在研发费用预提不当、预提
促销费结余未作调整的问题;(5)国债专项资金核算方面,主要存在未及时向
有关部门书面请示以明确项目建设的国家资本金账务处理问题;(6)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方面,主要存在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准确性与及时性的问题。


二、前述六个方面的问题,对2007 年度合并报表的影响综合如下:
项目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合并资产负债表
资产总额 调减1.00% 调减0.96%
负债总额 调减1.88% 调减1.7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总额 调增0.77% 调增0.77%
少数股东权益总额 调增1.24% 调增1.24%合并利润表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
调增2.42% 调增2.42%
少数股东损益总额 调增2.25% 调增2.25%
前述六个方面的问题对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
制的2007 年度采用直接法编制的合并现金流量表均无影响。
三、前述六个方面的问题,对2007 年度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综合如下:(1)
基于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计算的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
67.10%下调0.60 个百分点为66.50%;基于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资
产负债表计算的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68.55%下调0.55 个百分点为68.00%;(2)
基于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和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计算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由此前的10.94%调增0.25 个百分点达到11.19%,扣
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由此前的10.88%调增0.25 个百分点达
到11.13%。(上面二、三事项没必要查看)


四、公司考虑到前述六个方面的问题对2007 年末合并财务状况以及2007 年
度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公司在2008 年度将对前
述问题及时调账,落实整改。
五、本次检查对公司的行政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6 万元整,及要求公司补缴
企业所得税人民币380 万元(公司已在检查期间缴纳)。公司将以本次会计信息
质量检查为契机,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程序,
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
息。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10 月7 日

-------
首先要说的是,这是“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08年4月22日止7月11日进行的检查,检查出的补缴税款,在公告里说“公司已在检查期间缴纳”,那为什么到10月7日才去公告?中兴的董事会为何不及时公告(补税三个月后才公告)?深交所应做什么处理?
另外,检查的主体机关是“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注意并非是所属“税务机关”或“会计事务所”。连“财政机关”都能检查出问题,高费用聘请的“安永会计事务所”在做07年度账务审计时,是干啥吃的?只拿钱不干活?所做出的07年度账务审计结论是否还可信?“安永”对此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否该出来道歉?税务机关呢怎么不去查呢,太忙了,还是太熟了?
另外,我们在看一下补缴税款是380万元,按该公司在深圳的企业所得税率是15%(该公司的子公司中兴软件还减半征收按7.5%),换算成有影响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2533.33万元《380/15%》,即检查出的有问题的影响(调增)利润数是2120万元(2533-380),该公司还在公告中声称“未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那请问,多少万元才算有重大实质性影响?(按照一般审计思路,收入及费用在影响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审计人员都会认为是“重大”的,对此要求进行调整。)
该公司的董事会就此轻描淡写的一笔而过!汗,这也行,强!
再来探讨一下审查出的六大方面的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
1.财务报表编制:集团内部往来未完全合并抵消以及报表科目重分类列报:
   分析:集团的合并报表项目未完全合并交易,这当然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这没有什么可说的。
 2、 营收核算:建造合同预算总成本不能可靠确定情况下需按成本补偿法结转收入;
    分析:这是企业会计准则中建造收入的准则规定要求,要求调整是正确的。
   
 3、 个税返还手续费核算:未按相关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分析:这个是存在争议的地方。个所税手续费返还是,税务机关一般按已代扣代缴的个所税总额的2%返还,数额较小的情况下,一般公司都是做为部门费来使用,并不会记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去。另外,企业所得税好像对此也没有太明确的规定,到是个人所得税法中对此有规定“个所税手续费返还”免征个所税,由此可推论,该个所税手续费返还就是奖励给个人的,可用做部门费,而不记入“营业外收入”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说,财政部监察专员对此的认定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确实存在争议,但如果返还的数额巨大,如高达几十万以上,老苏是偏向于肯定监察员的职业判断,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4、成本费用核算:研发费用预提不当、预提促销费结余未作调整;
    分析:成本费用预提应该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如果预提不能符合所述所个原则,那就是不合理的应该调整的。
 5、 国债专项资金核算: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请示以明确项目建设的国家资本金账务处理;
   分析:这点,还是听从财政部监查人员的,这点他们更具有权威性。
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准确性与及时性的问题。
分析:那就是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有问题。
      完毕!
          让我们在来看一下,该公司人员对上述问题的回应:
  “记者昨日致电中兴通讯国内上市公司证券部,一位先生表示,公司报表确实在财政部的检查中出现了问题,公司在《税法》等法律法规上与行政部门在理解上有偏差,对上市公司的相关收入的计算方法可能存在差异。但该人士表示,公司将尊重行政部门的意见,相关指标也已经进行了修改。据有关人士介绍,中兴通讯是首次被抽检,也是首次被罚。该人士对记者表示,而罚款以及补交所得税不会影响中兴通讯的正常发展。”

     老苏不知道,该公司的这位证券人员的准确身份,是懂多少财务知识。所谓的“尊重行政部门”的意见是什么意思?认同了?还是对此有疑异?有疑异为什么要认同?根据税收有关法规,对税收处罚有异疑的,可以进行“听证”,或提起“行政复议”,在不行,可进行“行政诉讼”。你上来来个尊重财政部门的意见,那要么就是自己的账务确实有这样的问题;或者是不把全体股东放在眼里,不为全体股东的利益考虑!缴了税款,就是支出公司的资产,就是“损害”全体股东人员的财产利益!
      另外,我还看是财政部门首次来检查,并且只是针对07年的账务,那以前的账务是否有和此相像的问题?不得而知?
       该公司董事的公告还“谦虚”的指出“公司将以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契机,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程序,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你司的会计人员的素质到底如何,应该不会很差吧,是常犯这些“低级的错误”呢?让人也不得而知。

     最后还是说吧,做为审计事务所“安永”,也是四大之一,他们的审计结论是否值得信任呢?是否真的经得起考验呢?这个答案恐怕一般是“否定的”。先不说他们人员的专业技能如何,就说他们采取的审计抽样量的大小和审计范围,以及“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在时间较短及不熟悉该公司内控待状况下,不可能得出“绝对保证”的审计结论。会计事务所,还是歇菜吧。
     做为一个公司,其采用的会计政策,并进行的相关的会计处理,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其财务报表利润。中兴稍微这么动了动就出现2000多万的利润,你汗不!
     总之,做“假”做的让人挑不出毛病来,才是真正的“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有人能够做到“百分之百”挑不出毛病。
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0-1-31 15: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兴通讯财务报表出错 被罚16万补税380万

10月6日晚间,中兴通讯(HK:0763)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财务报表存在6个方面的问题,被财政部罚款16万,并需补交企业所得税380万。

这6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1、财务报表编制方面,主要存在集团内部往来未完全合并抵消以及报表科目重分类列报的问题;2、营业收入核算方面,主要存在建造合同预算总成本不能可靠确定情况下需按成本补偿法结转收入的问题;3、个税返还手续费核算方面,主要存在未按相关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问题;4、成本费用核算方面,主要存在研发费用预提不当,预提促销费结余未作调整的问题;5、国债专项资金核算方面,主要存在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请示以明确项目建设的国家资本金账务处理问题;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主要存在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准确性以及时性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兴通讯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6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380万。

据中兴通讯公告介绍,本次被罚的主要背景是,2008年4月22日至7月11日期间,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及4家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进行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公司在6个方面存在问题,并于近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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