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1.税目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 娱乐业,10%(高尔夫球适用),5%(其他娱乐业项目适用税率);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 2.申报截止期 每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1.纳税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含外资企业)。 2.计税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含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 3.税率 市区7%。 4.申报截止期 每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1.征管范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资企业仍由国家税务局征管。 2.税率 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适用20%税率)。 3.申报截止期 查账征收企业按季预缴(季后15日内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次年的5月31日前);核定征收企业按月申报(月后15日内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次年的5月31日前)。 (四)个人所得税1.税目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不超过1425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申报截止期 除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预缴、全年汇缴外,其它个人所得均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 (五)印花税1.税目税率 |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1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2 | 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4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5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6 | 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7 | 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8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 | 8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 | 9 | 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投保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10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10 | 11 | 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11 | 12 | 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 | 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 立账簿人 | 12 | 13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13 | | |
2.核定征收 (1)工业,购销合同,按产品销售收入×80%×0.03%; (2)商业,购销合同,按商品销售收入×40%×0.03%; (3)房地产开发业,产权转移书据,按房地产经营收入×100%×0.05%; (4)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工程结算收入×100%×0.03%; (5)运输业,货物运输合同,按货物运输收入×100%×0.05%; (6)保险业,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100%×0.1%; (7)金融业,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0.005%; 以上行业除了核定范围外,签订其他应税合同应按实贴花。 (六)房产税1.税目、计税依据和税率 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含地价款)×(1-30%),税率1.2%; 从租计征,租金收入,税率12%。 2.申报截止期 从价计征,按年申报的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申报,按季申报的于季后十五日内申报; 从租计征,取得租金次月十五日内申报。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1.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2.单位税额 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二等地区,8元/平方米;三等地区,6元/平方米;四等地区,4元/平方米。 3.申报截止期 按年申报的,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申报;按季申报的,于季后十五日内申报。 (八)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预征 1.计税依据 销售收入(包括预售收入)。 2.税率 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商业用房的预征率为3%,项目结束清算。 3.申报截止期 每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九)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代缴,无需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的实行自行申报。 (十)契税1.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核定价格;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差价。 2.税率 3%。 (十一)耕地占用税1.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2.税率 45元/平方米。 (十二)教育费附加1.纳税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含外资企业)。 2.计税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含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 3.计征率 3%。 4.申报截止期 每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十三)地方教育附加1.纳税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含外资企业)。 2.计税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含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 3.计征率 2%。 4.申报截止期 每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十四)防洪保安资金按上年销售收入0.1%,其中批发企业按0.05%,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按0.06%,每年四-六月申报缴纳。 (十五)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0.5%,每年四-六月申报缴纳。 (十六)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上年末在职职工(含农民工等其他用工)人数4元/人、月,每年四-六月申报缴纳。(注:不含高新区) (十七)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15元/人、年,每年四-六月申报缴纳(注: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征收)。 (十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每年四-六月申报缴纳。 (十九)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3%,每月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十)工会经费已建立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0.8%,未建立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2%,每季度季后15日内申报。 (二十一)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每月应征信息由社保局提供,企业无需向地税局申报,每月25日前在约定账户扣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