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简单的业务可以比较明确的找到相适用的税收法规等来进项正确的处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各中商业模式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了更加复杂的商业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正确的适用税法成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与税务机关对某些具体的税法了解出现偏差。个人认为企业首先应当清楚的理解税法的具体规定以及税法条例中每个字背后所隐含的意思;其次,要对公司的商业模式进行彻底的分拆分析,然后去找到对应的处理方式;最后,可以对所采用的处理方式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事前的沟通,以确保分歧能够及时的发现与解决。下面是一则简单的案例来说明企业在理解税法过程中所出现瑕疵而带来的税务风险: F公司坐拥行业优势,多处投资,每年下来有赢有亏。2011、2012 两年受大环境影响对外投资普遍亏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按投资比例计算亏损抵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对外投资按投资比例确认的亏损抵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向该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0.5倍罚款。 案情分析:
该公司认为,企业是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并以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人员耐心向企业解释:企业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没错,但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不是遵循权责发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故该企业2011、2012 年按权益法核算对外投资160万元(亏损)抵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就违反了税法规定。 处理结果:
向该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0.5倍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量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