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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联企业入手 调查非居民企业股息分配隐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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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是一起很简单的基本上没有经过税务风险分析的一个典型逃税的案例,有贼心,并且贼胆也很大。境内外国投资公司向境外分配股息红利,在会计上与税法上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有关记录上有明显的痕迹。企业如果本着税源零散、税务机关不易察觉的初衷,在影响金额或者变化比较大的情况下,是非常危险的:

某企业分配股息时未按照合作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原本应付外方的股息通过往来款的形式支付给外方的境内关联企业,从而规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收付汇的监管。大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经过细致分析,多手段、多渠道取证,最终依法补征税款,为非居民企业税收股息分配的相关稽查工作开展提供了新思路。

  细致分析 画出投资方变更示意图

  某海洋公园公司2002年成立,主要经营旅游产品业务。税务登记表中显示的投资方名称为H旅游公司和L公园。通过调看企业相关财务数据,大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发现,某海洋公园公司2012年的实收资本比上一年减少了166.8万元,减少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2010年,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年末比年初减少了1500.9万元。

  检查人员查看了该企业自成立以来的变更信息,共发现36条记录,其中2010年9月投资方变更的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根据变更信息,检查人员勾勒出一幅投资方变更示意图。该企业投资方的变更登记上反映:2010年之前,投资方为L公园、新加坡X公司、HC集团,变更后的投资方为H旅游公司和L公园。结合该企业2010年未分配利润大量减少的情况,检查人员科学地制定了预案,逐项核查涉税疑点。

  首次交锋 检查人员带着问号离开

  2013年8月20日,检查人员首次来到该企业,就被财务部长告知,由于账簿管理人员请了病假,所有的账簿、凭证、合同都没办法提供。面对这一突发情况,检查人员只好就此前发现的疑点,对企业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

  通过询问,检查人员得知,该企业原为三方投资的中外合作企业,后经股权转让变为两方投资的其他有限公司,这与查前分析中投资方变更信息的情况相互印证。同时,检查人员敏锐地捕捉到两个关键词——股权转让和外方投资。这其中是否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于拿不到任何书面资料,检查人员只得带着这个大大的问号暂时离开了。

  抽丝剥茧 焦点集中到核实股息分配上

  两天之后,检查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检查,终于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中发现,该企业2010年5月27日作出董事会决议,以7∶3的比例将该企业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共计6686万元分配给HC集团与L公园,这一点也印证了查前分析中的疑点。

  但让检查人员意外的是,股息分配中竟然没有体现外方——新加坡X公司。当检查人员向财务部长提出这个疑问时,财务部长十分坦率地说:“我们公司最初的章程中规定股息分配的比例应该是2∶5∶3,但是其实X公司与HC集团存在关联关系,所以直接把X公司应分的利润通过往来款的形式直接给了HC集团。”检查人员又要来企业的合作章程和合同,印证了这一说法。

  此时的检查告一段落,股权转让为平价美元转让,实收资本的变动是因为L公园最初以土地估价注资,后期土地发生溢价,又为确保其持股比例不变,所以实收资本发生了变化,溢价部分计入到资本公积。出于严谨考虑,该企业直到2012年拿到土地评估报告后才在账面上作了相应调整。其他方面的检查暂未发现涉税问题。于是,所有的焦点都集中到了股息分配的进一步核实上来。

  态势胶着 财务人员否定之前说法

  检查人员决定,兵分两路,一路去被查企业,另一路带着协查通知书去HC集团外调。负责外调的检查人员向HC集团的财务总监询问了股息分配事项,得到的答案与之前被查企业财务部长的回答一致,承认与HC集团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所以在利润分配时才会有7∶3的分配比例。

  询问过程格外顺利,正当检查人员打印询问笔录时,电话铃响了,HC集团财务总监接了一个“漫长”的电话。

  接完电话后,财务总监对之前已经制作好的询问笔录提出质疑,解释说自己其实不清楚当时为什么这么分配,这个决定是董事会集体的决定,他没有权利解释,并拒绝签字。检查人员只得修改询问笔录,财务总监才签字按印。

  事后两路检查人员经沟通得知,HC集团与被查企业财务人员同时否定之前的说法,绝不承认利润应归属外方。

  虽然所有的书面证据都已经固定,但财务人员同时矢口否认给检查带来了困扰。因为被查企业为中外合作企业,其分配股息红利可以不依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依据章程规定进行,而章程也可以后期修改。如果该企业拒不承认,而章程后期也经过修改的话,那么征税的依据不够充分。就在双方陷入胶着状态的时候,大连市国税局国际处的税务人员提出,检查人员可以从关联企业入手,核实分配给HC集团的股息是否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再转移给新加坡X公司。

  峰回路转 企业补缴税款240万元

  检查人员听取了从关联企业着手的意见,要求被查企业提供新加坡X公司的基本情况。该企业却推辞说,没有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只得再次前往HC集团实施协查,集团方也以相关资料调取需要时间为由加以推脱。

  面对困难,检查人员没有一味地等待,决定在现有的资料中寻找突破口。他们在合作章程中发现,新加坡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程某,而HC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为曲某。检查人员凭着丰富的经验,大胆猜想,借助公安系统查询得知,二人为夫妻关系。这次,检查人员再次要求HC集团提供资料,并明确告知对方已经确认两位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这一事实。一天之后,检查人员拿到了新加坡X公司的投资人情况和2010年~2012年其与HC集团之间的往来账页。新加坡X公司的投资方正是HC集团的几大股东,并且双方存在大量的借款往来。另外,针对合同及章程是否变更这一问题,对被查企业的财务部长再次询问,确认了该企业的章程、合同在后期并没有变更。

  至此,检查人员将所有证据摆到被查企业董事长和财务部长的面前,该企业最终同意依法补缴2010年未代扣代缴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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