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爱民主、我们爱自由、我们也爱财富!我们尊孔子、我们尊老子、我们同尊管子!

安德管仲网管仲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已有 3229 人浏览分享

开启左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4月通知

[复制链接]
3229 1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方便您在我局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减少往返次数,特提醒相关信息如下:

l 征期时间提示

2015年全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征期截止日期列示如下:

2015年

4月

5月

6月

征期截止日期

20日

18日

15日

l 所得税温馨提示

(一)小微企业新政策

上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本年度实际利润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所得再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本年度实际利润额累计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所得的优惠,只能享受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当年新办的企业比照上年度符合条件来执行,具体口径及要求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两个文件。

(二)关于网上备案

近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大力打造网上办税服务厅,推出多项网上办税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7*24小时申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涉税事项,这一方便快捷的互联网服务为纳税人带来了足不出户绿色办税新体验。为了节约征纳成本、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为了方便纳税人办事, 2015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涉税事项,符合条件的,不需再提供纸质资料,1个工作日即可在网上收取办理结果。具体为:

1.纳税人可持有效CA证书直接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www.bjsat.gov.cn)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

2.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包括:批准事项、备案事项和纳税申报事项(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3.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项时,应按照具体要求填写相关表单、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完成资料提交。纳税人应将相关纸质资料妥善保存备查。除另有规定外,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4.纳税人办理批准事项、备案事项和纳税申报事项的办理时限为当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日止。

5.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查询其办理事项的状态和进度。纳税人网上办理备案事项和纳税申报事项时,收到备案回执或受理回执后,确认为纳税人已履行了备案及纳税申报等相关义务。

详细内容请您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

(三)关于汇算清缴申报

为避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请您务必于2015年5月31日前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l 流转税温馨提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为4%。具体文件政策可参见《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l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市国税局及区局的工作安排,2015年5月31日前,我局将对使用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即:使用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金税盘、金税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使用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税控盘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的升级版推行工作。使用网络服务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开具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暂不纳入推行范围。多分开票机企业(10台以上)开具系统暂缓推行。

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局将分批次开展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工作(具体的升级日期以管理员通知为准)。升级前,请您将手中的所有结存发票全部开具完毕或做空白作废处理,直至开票系统中的结存数量为“零”,打印汇总表、明细表留存,并于升级前使用远程抄报税在企业端进行网上“非征期抄报”操作。前往升级现场时应携带尚未验旧的全部已“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并加盖“作废”戳记、负数发票及其开具依据,在升级现场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升级前当月购买过发票的企业,升级后当月无法再次购买发票。为避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证您升级期间发票的正常使用,请您在4月购买发票前确认企业的防伪税控系统已完成升级,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l 网上办税新举措

为方便您办理涉税业务,提高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我局决定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档升级,陆续推出新的便民办税服务举措。自2015年4月1日起,首批推出“发票自动验旧”“企业所得税网上备案”“网上办税服务厅升级改版”三个便民办税事项。

(一)发票验旧可以不来办税服务厅。使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抄报、上传发票明细电子数据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完成发票验旧。同时办税服务厅不再查验作废和红字发票,由纳税人自行留存进行事后抽验。

(二)企业所得税备案推行网上办理。您可登陆我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涉税事项,符合条件的不需再提供纸质资料,1个工作日即可在网上收取办理结果;对于部分由税务机关参与认定专项资格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无需再行备案;对于需要报送资料数量过多的事项,进行了清单式简并;对于重点企业的复杂重大涉税事项,推出了市局约谈的绿色通道。

(三)网上办税服务厅优化改版。我局在现有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改版,从UI设计、系统架构、响应速度、界面交互等多个方面大力改造。在下一阶段工作中将分期分批的将依申请业务纳入到网上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的纳税服务。

l 开发区国税局开通“北京开发区国税”手机APP应用程序,安卓及苹果系统均可下载使用。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11730.png纳税人通过APP Store 、360手机助手等应用平台搜索“北京开发区国税”或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下载安装。该应用程序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税务知识”及“办税服务”三大功能模块,其中:办税服务模块是专门针对辖区内纳税人提供的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需要纳税人通过税号加手机号码注册登录的方式使用该功能模块,您可通过“大厅流量”模块实时查询当前办税服务厅排队叫号情况及预计等候时间,并可进行预约排队,更可通过“发票查询”模块进行国税发票真伪查询,以及最新税务政策通知等等,欢迎广大纳税人下载使用。

【应用程序二维码】


l 关于及时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的通知

    如你公司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及法人信息出现变化,请及时到开发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以便您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接收我局发送的各类通知,以免耽误您各项业务的办理。

l 关于对外支付及关联申报业务的通知

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所得类型明细表

序号

申报所得类型

涉及各类情况

1

不动产租金

由出租所有权归外方企业的房屋、土地形成的租金收入,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2

股息红利所得

由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分配或转增资本形成的股息红利收入

3

利息所得

由借款、贷款或担保费用产生的利息收入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由授权境内企业使用或有权使用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5

财产收益

由融资租赁的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形成的收益

6

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

构成常设机构核定征收的收入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1

abc abc  财务技术顾问  发表于 2015-4-3 20: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由于全市新版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软件将于4月28日上线运行,请纳税人在4月28日后下载对外支付的相关资料,并按新的要求进行资料报送,由于资料的报送和表格的填写有较大变化,请务必仔细阅读电子文档,否则会影响你单位的合同备案及纳税判定。同时,再次明确国际科对外资料的下载地址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网站首页”――“本局下载”――“对外支付相关资料(新系统上线)”,
二、由于目前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代扣代缴申报时需要在系统中选择申报所得类型,因此请各位纳税人在进行代扣代缴所得税或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申报时务必明确该笔申报所得的类型,参见以下表格:
三、鉴于目前我局对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错误率较高,请已做申报的企业重新审核填报内容,如实申报,未作申报企业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后再行申报。待申报期结束后,我局将对未如实申报的企业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注意事项》请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网站首页”――“本局下载”――“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注意事项”。
l 关于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文件要求,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相关表格请参见公告附件。

l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的注意事项
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时,企业应对各项居民企业税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一并清算。如需要支付给外方清算款项(即:清算汇出资金,含清算资金再投资)为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按要求完成合同备案、纳税判定及税款扣缴手续,并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为企业出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l 关于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注意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文件明确了“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贯彻698号文相关条款问题”等六项非居民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请纳税人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涉及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人,要特别关注公告第五条规定,“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涉及向非居民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企业,应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以及“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如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3、涉及企业重组的企业,应按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4号)要求,区分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备查或向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如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应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缴纳税款,逾期需缴纳滞纳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

关注

1

粉丝

1850

主题
精彩推荐
热门资讯
网友晒图
图文推荐

小黑屋|Archiver|安德管仲网 ( 粤ICP备20002412号 )

GMT+8, 2024-12-22 16:04 , Processed in 0.061940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