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以税控机打发票取代手工版发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制售、倒卖假发票违法行为的蔓延,有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仍有少数不法分子,采用违规开具普通发票等各种手段隐匿收入,偷逃国家税款,极大危害了整个社会的税收管理秩序。
2013年6月,上海市S区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一封来自浙江省F地税局的协查函。F地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浙江J地基公司入账发票中有很多上海B物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开具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机打发票)。为慎重起见,F地税局向上海市S区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协查请求。接函后,S区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对B公司涉税情况开展了案头分析。
B公司2009年8月注册成立,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经营钢材、建材贸易,未受过税务行政处罚。查阅B公司征管资料、申报记录和税控收款机开票记录后,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使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三联),每月核定量50份,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下。但该公司2009年~2012年平均年申报销售额仅25万元,申报的单张发票的开票金额均在1万元以下,与F地税局协查的发票联金额明显不同。种种迹象显示,该公司存在重大涉税违法嫌疑。据此,S区税务局稽查局立刻展开了税务检查。
B公司申报的销售收入和协查发票金额严重不匹配,其究竟是虚开发票,还是刻意隐瞒收入?为确认事实,取得证据,检查人员决定首先通过实地核查经营情况,然后调取账簿资料开展取证分析。实地核查后,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办公地点租赁在某建材市场,员工仅有3人,公司的往来传真件显示其主要业务是建材、钢材贸易。而B公司2011年及以前的账册凭证已全部遗失,仅仅保留有2012年中1月、2月及5月~12月的记账凭证。此外所有发票的存根联也都遗失。保留的记账联中货物品名、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与协查的发票联开票内容完全不符。
鉴于上述情况,检查人员制定了周密的询问计划,分两组对B公司实际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同时进行询问。B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兼职,每月仅仅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原始凭证记账,并不了解实际经营情况,但检查人员获得的一个重要信息是,该公司开票全部由实际经营者Z某亲自操作。所以检查人员把询问重点集中于Z某。因怀有侥幸心理,Z某坚称自己一直守法经营,否认存在任何涉税违法问题。检查人员则不为所动,详细询问并记录了该公司日常进货渠道、运输方式等细节问题。
检查人员对调取的该公司账册、凭证、业务合同等资料作了分类整理,其中一份没有金额的合同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2011年,B公司与浙江J地基公司曾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列明供应900吨螺纹钢和线材,货物数量不小,但合同金额一栏却是空缺的。此份合同究竟价值多少?检查人员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还原当时的市场价格,初步确定此份合同金额达360万元。
掌握上述信息后,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组检查人员根据初次询问中Z某陈述的日常进货渠道,走访了某钢材市场,通过细致的排摸工作,掌握了B公司从该钢材市场的几处摊位购买钢材、付款、提货的相关证据;另一组检查人员与B公司长期合作的个体运输户取得联系,获取了该公司运送钢材至浙江J地基公司的间接信息。汇总上述取证的信息,初步认定隐瞒收入成为B公司最大的涉税违法嫌疑。
在将检查情况通报F地税局后,S区税务局稽查局先后三次派人前往浙江,与F地税局共同整理出B公司开具给浙江J地基公司入账的所有发票金额,同时对J地基公司购货渠道、付款方式、入账信息等具体细节进行取证,获取了J地基公司相关证据。
再次交锋中,检查人员出示了上述调查排摸取得的整个钢材购销环节相关证据,Z某心理防线彻底崩溃。Z某承认为了少缴税,在合同执行完毕,J地基公司要求开票时,违规开具61份普通发票,按每份发票30元支付“开票费”,开具金额总计达600万元。Z某则用税控机开记账联和存根联,申报金额不到10万元。由于J地基公司付款开具的是银行承兑汇票,Z某收到后将取得的汇票背书转让以支付采购款,全部业务得以实现账外循环。
虽然B公司部分凭证已经遗失,但经过S区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发票验旧记录、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申报数据及J地基公司的发票联统计信息等对比,检查人员对B公司开具的每份发票的开票数据进行了还原,扣除已申报纳税金额,确定该公司共计隐匿销售收入约590万元。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B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及税费附加、加收滞纳金、处罚款等共计约300万元,同时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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