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 12: Income Taxes
IAS 12 (revised 1996),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8.
IAS 12 was amended in May 1999 by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e amend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0.
IAS 12 was amended further in April 2000 to revise cross-references and terminology as a result of the
issuance of IAS 40: Investment Property. The amend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1.
In October 2000, the IASC Board approved limited revisions to IAS 12. The revisions addressed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income tax consequences of dividends. The revis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1.
The following SIC Interpretations relate to IAS 12:
SIC 21: Income Taxes - Recovery of Revalued Non-Depreciable Assets; and
SIC 25: Income Taxes - Changes in the Tax Status of an Enterprise or its Shareholders.
Summary of IAS 12
Accrue deferred tax liability for nearly all taxable temporary differences.
Accrue deferred tax asset for nearly all deductible temporary differences if it is probable a tax benefit will
be realised.
Accrue unused tax losses and tax credits if it is probable that they will be realised.
Use tax rates expected at settlement.
Current and deferred tax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re measured using the tax rate applicable to undistributed
profits.
Non-deductible goodwill: no deferred tax.
Unremitted earnings of subsidiaries, associates, and joint ventures: Do not accrue tax.
Capital gains: Accrue tax at expected rate.
Do not "gross up" government grants or other assets or liabilities whose initial recognition differs from
initial tax base.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1996年修订)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
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12
段)。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核算以下(1)
和(2)所指事项的当期和未来纳税后果:
(1)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负债)账面金额的未来收回(清偿);
(2)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
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意味着报告企业预期将收回或清偿该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
如果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很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没有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
偿数额,那么本准则要求,除了少数例外,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准则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其纳税后果。因此,
对在收益表上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在收益表上确认。对直接在权
益中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类似地,在企业合
并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
本准则也涉及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所得税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以及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披露。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所得税会计。
2.在本准则中,所得税包括各种以应税利润为基础的国内和国外税额。所得税也包
括应由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支付的、对分配给报告企业的利润的征税,例如预扣税。
3.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如果部分或全部净利润或留存收益用于分配股利,那么应
付所得税将按较高或较低的税率计算;而在其他一些税收管辖区内,如果部分或全部净利润
或留存收益用于分配股利,那么所得税可能返还。本准则不规定企业何时或如何核算报告企
业的股利和其他利润分配的纳税后果。
4.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
的披露》)或投资税款抵减的核算方法。但是,本准则涉及可能由这些补助或投资税款抵减产
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核算。
定义
5.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会计利润,指一个期间内扣除所得税费用前的净损益。
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指一个期间内根据税务部门制定的规程确定的利润(亏损),
据此交付(收回)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收益),指包括在本期净损益确定中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
额。
当期所得税,指根据一个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算的应付(可收回)所得税金
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指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指根据以下各项计算的未来期间可收回的所得税金额: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结转后期;
(3)未利用的税款抵减结转后期。
暂时性差异,指在资产负债表内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
额。暂时性差异可能是以下两种之一:
(1)应税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未来期间的应
税利润(可抵扣应税收益额的亏损)时,将导致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未来期间的
应税利润(可抵扣应税收益额的亏损)时,将导致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指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6.所得税费用(收益),由当期所得税费用(收益)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组成。
计税基础
7.一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当企业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就计税而言可从流入企
业的任何应税经济利益中予以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是不纳税的,那么该资产的计
税基础即为其账面金额。
示例
一台机器的成本为100。计税折旧30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抵扣,剩余成本将在未
来期间作为折旧或通过处置作为一项减项抵扣。使用该机器产生的收入是应税
的;处置该机器时产生的利得是应税的,产生的亏损在计税时可以抵扣。该机器
的计税基础是70。
应收利息的账面金额为100,相关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征税。该应收利息的
计税基础是零。
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为100,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中。该
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是100。
应收子公司股利的账面金额为100,对股利不征税。从实质上说,该资产的全部
账面金额是可抵扣经济利益的。因此,该应收股利的计税基础是100。
一项应收贷款的账面金额为100。该贷款的归还不会产生纳税后果。该贷款的计
税基础是100。
8.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该负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
对于预收收入,所产生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的金额。
示例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的应计费用。计税时,相关的费用将以收付实现制予以
抵扣。该应计费用的计税基础是零。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的预收利息收入。相关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
税。该预收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零。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的应计费用。计税时,相关的费用已抵扣。该应计费用
的计税基础是100。
流动负债包括账面金额为100的应计罚款。计税时,罚款不可抵扣。该应计罚款的计
税基础是100。
一项应付贷款的账面金额为100。该贷款的归还不会产生纳税后果。该贷款的计税基
础是100。
9.有些项目有计税基础,但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和负债。例如,研究费用在
确定其发生当期的会计利润时,被确认为费用,但要到确定以后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
时才允许作为抵扣项目。该研究费用的计税基础,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抵扣项目
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是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0.如果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十分明显,考虑本准则依据的基本原则是有帮助的:只
要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不产生纳税后果
情况下的收回或清偿金额,那么除了少数例外,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例如,
第52段后的例3说明了这种情况:当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取决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方式时,
考虑这项基本原则可能会有所帮助。
1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暂时性差异应通过将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
与适当的计税基础进行比较来确定。在应呈送合并纳税申报表的那些税收管辖区内,该计税
基础应参照合并纳税申报表确定。在其他税收管辖区内,计税基础应参照集团内每个企业的
纳税申报表确定。
当期所得税负债和当期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2.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如果未支付,则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如果当期和
以前期间已支付的金额超过那些期间应付的金额,则超过的部分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13.与能够向前期结转以收回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的可抵扣亏损相关的利益,应确
认为一项资产。
14.当可抵扣亏损用于收回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时,企业应在亏损发生的期间将该
利益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该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应税暂时性差异
15.各种应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以下
(1)或(2)所产生:
(1)计税时其摊销金额不能抵扣的商誉;
(2)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不是企业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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