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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民理论译丛-何谓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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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克·希特  著


郭忠华  译



吉林人民出版社


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政治学系列丛书
中山大学“公民身份与现代国家”阶段性研究成果
目录

个体·公民·政治:公民的当代境遇与公民身份的政治责任(译者序)        1
前言        1
致谢        1
内容简介        1
1.自由主义传统        1
起源        1
公民身份与资本主义        2
马歇尔的分析        5
马歇尔:影响与评判        8
社会公民身份与新自由主义        11
两种额外因素        14
世纪之交的公民身份权利        16
实践中的权利问题        19
2.公民共和主义传统        22
主要思想家        22
公民身份的目的        26
公民身份的类型        28
公民身份的品质        30
公民的角色        33
公民的形成        34
复兴与争论        35
对当代的适应        39
3.谁是公民?        42
法律定义        42
平等主义还是精英主义        43
女性主义的视角        46
作为民族的公民身份:缘起        50
公民身份与民族的融合        52
民族的公民:人为抑或天生        55
多元文化主义        58
4.多元公民身份        61
多元公民身份的思想        61
平行公民身份        62
联邦体制        65
欧洲联盟        66
亚国家的公民身份        69
全球理念        71
世界公民身份的认同与道德        72
世界法与公民        74
全球治理与公民        76
赞成与反驳        79
5.问题与解决        82
固有的问题与张力        82
当前的议题        84
教育的作用        86
联系与本质        93
参考书目        96
选读书目        100
索引        101
个体·公民·政治
——公民的当代境遇与公民身份的政治责任(中译者序)
个体与政治的关系始终是政治学研究的根本问题。根据启蒙运动所确立的政治原则,个体是政治的目的,政治是个体以公民的身份所从事的活动,它的目标在于保障个体始终持有“人之为人”的条件,公民则是对个体的抽象,是沟通个体与政治的桥梁。政治对个体的保护程度取决于公民对政治的参与程度,当所有公民都能自由、平等、直接地参与政治时,政治的公共性也最高。然而,现代国家的政治实践表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政治已越来越逃离公民的掌控,使个体不断屈从于支配着他们的政治权力。作为人类行为的政治却越来越变成个体无法控制和反而被其控制的力量。

一、启蒙运动的政治设计

现代政治理念滥殇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的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在解构传统君权政治和神权政治的同时,还对人类生活的原初图景进行了勾勒,对应然政治图景进行了描绘,据此形成现代政治的基本理念。这种勾勒和描绘体现在启蒙思想家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以及超越自然状态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中。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隐含了个体、公民、政治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因此,要理解理想类型的现代政治,首先必须回到启蒙思想家那里,考察他们对原初个体的理解。
在理解原初个体的状况时,启蒙思想家的普遍做法是抽掉现存社会中的一切“人为”关系,把它还原为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再据此考察个体的生存状况以及人之为人的条件。在这一方面,有三位思想家位于首要之列:霍布斯、洛克、卢梭。在霍布斯看来,在去除一切人为关系之后,体力、经验、理性和激情是自然状态下人皆具有的四种最重要秉赋,每一个体都绝对自由,他可以去做任何想做的事情,由此形成一种“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交战”的阴森恐怖景象。自然欲望以及对暴力造成的死亡的恐惧,成为原初个体的本质特征。与霍布斯一样,洛克对应然政治的设想也以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作为出发点,只是相对而言表现为一种更完美的状态而已。在自然状态下,“property”是使个体成为人的基本条件,它包括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等,前三者是人之为人的“固有”要素,财产则是个体通过自己劳动所创造出来的成果,因此是区别不同个体的依据之所在。个体拥有独立地处理其property和决定其行为的一切权利,毋需得到他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他人的意志。卢梭也把自然状态想像为一种不存在任何道德、法律的兽性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也没有人所公认的义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美德。”
尽管启蒙思想家们描绘的自然状态各有不同,但如果撇开自然状态的具体呈现,把这一状态下的个体加以抽象,可以看到,原初个体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特征:首先,个体是“独立”的,他们有着不同的价值、信仰、追求和行为方式;其次,个体是“自由的”,他们完全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无需得到他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他人的意志;再次,个体之间是“平等的”,自然状态不存在高贵、卑贱等等级划分;最后,个体是理性的,出于保护自身或创造财富等目的,他们会理性地行事。在启蒙思想家看来,这些特征构成了人之为人的条件,放弃这些条件,就等于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启蒙思想家在构想原初个体本真属性的同时,还设想了自然状态存在的各种缺陷,如普遍的争斗、公正标准的缺失、共同裁判的阙如和容易感情用事等,这些缺陷使人的条件受到侵害或威胁。因此,自然状态的价值是双面的:它既隐含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又隐含了使这些条件受到威胁的因素。前者规定了现代政治必须秉持的理念,后者则为现代政治的兴起提供了正当性。现代政治正是在自然状态的双重属性中构建起来的。
为了结束自然状态的恐怖或缺陷,维持个体作为“人”的条件,启蒙思想家继续推进了他们的设想——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尽管在古代和中世纪就已见端倪,但其真正发展的黄金时代还是在1650-1800年间。它把政治看作是“同意”的产物,把政府说成是自由的、理性的、道德的个体自愿契约的“人为”结果。这种“同意说”蕴含了现代政治的理念:只有经过同意,政治才具有合法性,政治必须以个体作为出发点。社会契约论透露出这样一种信息:人的条件可以通过个体的理性设计得到拯救,现代政治正是个体之间理性建构的结果,它旨在通过政治权力来保证个体始终持有独立、平等、自由、正义等人之为人的条件。
但是,在启蒙思想家看来,政治并不是个体直接以私人的身份所从事的活动,相反,它是一种公民的活动。个体是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复合体,他既有理性、独立、平等、自由等公共的一面,又有容貌、激情、兴趣、民族、阶级、身份等“私人”的一面。公民是对个体的抽象,他承载了个体的“公共性”。这一点在2000多年以前古希腊和罗马城邦中的公民那里就如此。城邦是私人领域的对立面,它远离了私人领域的需要、欲望和必然性。只有公民才能进入城邦,过上人的生活。公民尽管也存在容貌、智力、财产等差异,但他们超越了这些自然特征或需求,追求人的至善境界,自由、德性、非暴力是古代公民的基本特征。17世纪以来兴起的现代公民身份传承了古代公民的德性和追求,但又将它延展到社会大众,成为一种所有个体都能享有的政治身份。从自然法的角度衡量,现代公民实际上是原初个体的普遍特征在人为政治领域的转化形式,这种普遍特征体现在平等、独立、自治、自尊、参与、理性等方面,它们是公民的人格写照,并通过公民的政治参与得到维护。
至此,我们可以对启蒙思想家的政治设计做一个完整的勾勒。从根本上说,这种理想体现在个体、公民、政治三者的关系上:个体是公共性和私人性的统一体,个体优先于政治;公民是对个体的抽象,它是个体公共性的纯粹表达;政治是个体以公民的身份所从事的活动,政治的目标在于保障所有个体持有人之为人的条件,这些条件体现在自由、平等、独立、正义等方面。启蒙运动的政治设计建立在自然法学说的基础上,体现了对自然状态的扬弃,并为现实政治运作提供了理念指导和合法性评判标准。启蒙运动以来,现代政治正是在这种思想理路的推动下向前发展的。

二、代议制民主的妥协

启蒙运动的政治设计表现为一种政治理念,这种理念一经产生就给社会注入了强劲的动力,唤醒了千百年来一直沉睡的个体心灵,使他们认识到人的本真含义,并迅速起来兑现启蒙思想家所构想的人的资格。这点在《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前者把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作为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后者则把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作为造物主赋予人的不可让与的权利。两者列举的权利尽管存在差异,但都把权利看作是人之为人的条件,并旨在通过它们来成为“人”,这一点是共同的,而且在那里,政治也都被看作是服务于个体的手段。
现代政治的使命决定了现代国家只能采用民主制的政体形式。民主的本意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一切权力归人民。民主意味着所有个体都参与政治,民主越真实、越充分,政治的公共性也就越高,个体也就越成为人。政治民主的程度取决于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当所有个体都能以公民的身份参与政治时,政治的公共性也就最高,而当大部分个体都被排斥在政治之外,政治权力仅为一个人或少数人所掌控时,政治的公共性也就下降,直至为零。但是,众所周知,除了在古希腊和罗马那种袖珍型城邦国家中,政治能够以公民直接参与的方式运作外,现代国家的国情已从根本上排除了直接民主的可能。这是因为,现代国家人口众多、领土广袤,所有个体都拥有公民身份,如果所有公民都直接参与政治,必将带来极大的混乱和巨大的成本。
但是,按照现代政治理想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个体可以放心地把政治交由少数精英来运作,或者陷入愤世嫉俗的犬儒境地。因为真正如此的话,政治就被置于少数人或一个人的掌控之下,人的条件也就无法得到保障。鉴于现代国家的现实国情和现代政治的理想要求,近代思想家再一次表现出非凡的智慧,设计出一种近似于完全人民主权的制度形式——代议制民主。在这一方面,密尔和潘恩的思想表现得最为突出。在前者看来,“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君主制显然无法达到上述目标,在现代国家,直接民主制又没有实行的可能,因此,现代国家的理想政府形式就只能是代议制政府了。潘恩对代议制更怀有一种独特的感情。在他看来,直接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代议民主制是所有国家所能采取的政府形式,但是,君主制、贵族制已不再适合现代政治的目标,直接民主制尽管赋予了每一公民参与和管理国家的权力,但它无法应用于人口众多、领土广袤的现代国家。相反,代议制不仅能够解决由于人口、领土所造成的政治参与问题,而且还使现代政府真正建立在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之上,更好地实现人民主权。因此,代议制政府当之无愧地是现代国家的理想政府形式。
代议制民主既传承了启蒙运动的政治理念,又体现了近代思想家对现实的冷峻思考。它依赖于个体对权利的让渡,并通过个体的代表来管理整个国家。与直接民主制相比,它体现出明显的间接性。在代议制民主的条件下,人的条件能否得到保障,既取决于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取决于代表的活动,因为后者是现代国家的直接操纵者。因此,从个体心理的角度衡量,代议制民主使政治的结果变得不可预测,使个体心理的不确定感得到强化。从深层意义上说,代议制民主是个体对现实妥协的结果。这种妥协色彩同样体现在密尔的言论中。他说道:“显然能够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加,即使是参加最小的公共职务也是有益的……只有容许所有的人在国家主权中都有一份才是终究可以想望的。”按照这种说法,只有全体公民都可以直接参与的政府才是最值得想望的政府。他还继续说道:“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言下之意,假如现代国家能够建立一种所有人都能亲自参加的政府,那它一定比代议制政府更加理想,代议制政府至多是一种次优的选择。
作为对现实的妥协,代议制民主可能带来各种悖谬性后果,这一点早已为许多思想家所觉察。卢梭从其建立的“人民主权”学说出发,认为主权是不可代表、不可转让和不受限制的,在代议制民主的条件下,人民只有在选举议员的时候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而成为人民的代表时,人民就成了奴隶,就是什么也不是的零了,个体若要维持其作为人的条件,就只能实行全体公民直接参与的公民大会,只能是直接民主制。马克斯·韦伯从比较宗教学的角度推演出理性化,认为理性化是现代社会的精神特征,社会生活的理性化必将导致政治领域科层制的发展,形成官僚制的“无人统治”,从而将所有个体囚禁于官僚制的“铁笼”当中。代议制民主所标榜的理想从而也变成了谎言。米歇尔斯则以其“寡头统治的铁律”表明,代议制民主依赖于政党,但是,政党是一种由少数领袖人物来领导的组织,政党政治势必使政治变成由少数人统治的寡头政治,而不可能是人民的统治,代议民主制从而变成事实上的君主制。这些思考不啻是对代议制民主的深度反诘,它们表明,现代政治理想在现实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形,在代议制民主的条件下,人的条件并没有如启蒙思想家所想望的那样获得保障。

三、现代政治的歧路

代议制民主尽管充满妥协和无奈,但仍不失为一种个体优先于政治的制度设计,它至少可以使个体的公民权利得到某种程度的保障。问题是,现代政治似乎代议制的底线也未能保持,个体与政治的关系越来越呈现为倒置的状态:作为个体手段的政治,越来越把个体变成了手段,作为公民行为的政治,越来越变成公民无法控制和反而被其控制的力量。加滕节指出:现代政治越来越“意味着一种倒置状态的出现,即本来作为人类行为的政治,已经变成了人类不仅无法控制反而被其压倒的力量。”这是现代政治发展的歧路,它颠倒了现代政治的逻辑,冲破了代议制民主的底线。这种背离和颠倒体现在官僚制的发展、政治监控的肆虐、极权主义的出现、政治冷淡的扩大等方面。
官僚制是现代国家典型的政府体制,同时,也是逆转个体与政治关系的表征。官僚制建立在科层制、规则化、技术化、非人格化、专业化的基础上。与其他管理形式相比,它拥有无可匹敌的合理性,如严格的科层体系、完美的技术程序、科学的管理方法等。韦伯曾预言,官僚制一旦建立,不仅将带来规范运作的高效率,而且还将变得难以改变,成为囚禁所有个体的“铁笼”。因此,它是一种形式合理性而非价值合理性,它抛弃了现代政治的使命,把政治变成一种没有意义的操作。“政治制度变得越理性,问题就越多。‘没有个人的尊严’,‘无恨无爱’,没有恨,因而也没有爱,科层制的国家机器以及包括在其中的人的政治,同样也有人的经济,就这样客观地完成了它的事务。”在当今社会,官僚制的成熟和复杂程度已达到无法比肩的高度,它把公民抛离于政治领域,把政治变成官僚制的私有物。这点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得到最好的印证,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始作俑者们无一例外地把批判的目光瞄准官僚制,把它看作是一种僵化的、反民主的、无人性的体制。
当代社会同时也是一种高度“政治化”的社会,在这种社会,政治权力浸淫于社会的每一个领域,对个体形成密不透风的监控。这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代政府权力的支配范围已经遍及所有的社会个体,没有任何人可以游离于政治权力之外。通过户籍制度、税收制度、档案制度等载体,现代政府对个体信息的收集已达到无微不至的地步,把即使最偏远地方的个体都置于公共权力的监督之下。其次,政治权力已经渗透于个体的生活中,对他们起着基础性的组织作用。随着福利政策的发展,个体的医疗、教育、生育、婚姻,乃至死亡,都成为公共政策的目标,这造成个体对政治权力的依赖,使政治权力的渗透变得合法化。最后,在当代社会,政治权力的直接监控也得到明显加强,这尤其体现在“规训权力”的发展上。规训权力是一种对人的肉体、姿势和行为进行精心操纵的技术,例如,通过严密监视、规范训诫、纪律约束、思想教育等手段训练个体,使之遵守一定的规范,成为驯服的肉体。从表面上看,规训权力微弱纤细,但却具有无所不能的威力。
如果说官僚制和政治化是两种相对平静的悖谬形式的话,20世纪出现的法西斯主义、极权主义、世界大战、两极对峙等现象则表明了政治悖谬所能达到的狂暴程度。在这些现象中,政治不仅完全脱离了个体的掌控,而且还站在他们的对立面,把他们动员起来参加到消灭自身的战争中去。上世纪50年代末,加缪在接受诺贝尔文学奖时描绘了一幅沉重而荒谬的图景。“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降临世界的人们,他们在希特勒上台之时,在第一次革命考验之中,步入人生的第20个年轮。继而,在完成学业的过程中,他们相继面对西班牙内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无所不在的集中营,一个满是折磨与监狱的欧洲。今天他们在核毁灭威胁下的世界里哺育孩童,生产劳作。”从这幅画面可以看出,现代政治的美好蓝图已退化为一幅满目苍夷的现实图景。如今,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出生的孩子大部分已经离开了人世,他们孩子的孩子也早已步入人生的成熟之年,但他们所经历的沮丧或许并不少于他们的祖父之辈。与20世纪惨烈的战争相比,当今民族国家间的关系已相对绥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体的生存条件也得到了改善,这点从核武器的开发中可见一斑。时至今日,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已经从二战结束时的一个上升到多个,此外还存在着一系列有核开发能力、并且跃跃欲试的国家,以至吉登斯说道,军事力量方面根本不存在第三世界国家。
与政治权力扩展相对立的是普通公民政治冷淡的漫延。本来,从常识的角度来看,社会越政治化,公民对政治的关注也会越强。但是,当代社会的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出现的是政治冷淡的常态化。民主依赖于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公民积极参与的前提下,政治才能从官僚机构或政治权力的独占物转变为公民共同创造的结果,个体才能有效地保持其做人的资格。因为把政治拱手给他者,便意味着把个体命运的决定权拱手给他者。但是,由于官僚制运作机制日趋复杂、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紧密交织等原因,现代政治已经远远超出普通公民伸手可及的范围,使之形成对政治的无力感和疏离感。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利益取向和“搭便车”心理也内在地降低了个体的政治动因,使他们满足于自己的兴趣和消费欲望,既没有精神、也没有时间来发挥自己的想像力,关注自己与政治之间的问题,并通过自己的行动对政治积极施加影响。政治冷淡的漫延强化了普通公民与精英之间的悖论,把政治更加推向精英之手。那些有着良好教育和经济状况的精英,在普通公民政治冷淡的反向作用下,对政治的影响和操纵变得更加容易。

四、公民身份的政治责任

前文已经说过,从最本质的意义而言,公民是个体普遍性的政治抽象,这种抽象使个体在社会中具备了普遍的作为“人”的含义。现代政治以公民的参与作为前提,旨在以人为的方式保障个体“人之为人”的条件。如果说自然状态下的个体是“人本身”的话,现代政治的使命则是要“使人成为人”。“使人成为人”的程度依赖于公民连通个体与政治的程度。在晚期现代性社会,由于个体越来越趋向于成为消费者,而不是公民,现代政治才越来越远离了公民的控制而表现出悖谬性趋势。卢梭曾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把它用于考量现代,半是对政治理想的坚贞,半是对政治现实的控诉。如今,即使是这种稍显灰暗的描述也不再使人深信了,因为个体即使尚未降生到这个世界,政治权力就早已将他纳入规划之中,更何况个体对自由的执着越来越为对消费的迷恋所取代。在个体、公民与政治的关系中,个体越来越淡漠于公民的意识,公民越来越淡出于政治的舞台,政治则越来越以个体为手段。由于公民的缺位,个体与政治之间的逻辑关系越来越被倒置。
从这一理论前提出发,重申公民的使命已成为任何政治自由主义构想的基本前提。因为在充斥着消费欲望的现代社会,如果个体还没有完全沦为鲍德里亚意义的“消费的动物”或者马尔库塞意义上的“单向度的人”,还没有完全泯灭对于“人本身”的追求,那么,启蒙思想家所设想的个体与政治之间的应然关系就依然存在其当代的意义,公民和公民身份这些千古恒常的话题就依然具有历久弥新的价值。更具体地说,政治逻辑的重新理顺依赖于公民的回归,因为正是公民充当了通过政治的方式保护个体的媒介。显然,要使公民重新担当起政治的责任,关键又在于重新催化个体的公民意识,使之对自身在政治秩序的成员资格以及与这一资格联系在一起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清楚的了解。因此,公民的回归以公民身份意识的普及作为逻辑起点。
从这一角度而言,公民身份研究也就成为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事情。因为它有助于廓清个体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为公民意识的发展奠定基础。从根本上说,公民身份是个体与政治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它表现为个体在政治秩序中的成员资格,以及与这一资格联系在一起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定义,公民身份指的是“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身份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可见,公民身份浓缩了个体与政治的关系,反映了两者的关联:一方面,政治负有保护个体的义务,具体体现在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上;另一方面,政治又依赖于个体的忠诚和责任,脱离了忠诚和责任的政治,势必导致政治的异化。公民身份将这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种有责任的自由。
但是,在公民身份的研究历史上,有关公民身份含义的归纳和使命的期待比这远为复杂。公民的形态以古希腊城邦作为起点,历经罗马共和国、中世纪城市共和国,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与公民的复杂历史相一致,公民身份理论也先后经历了从古典到现代的演化,形成两大鲜明的理论传统: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传统与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传统(参阅本书第一章和第二章)。
自由主义传统以个人主义作为立足点,把公民身份看作是一种法律地位以及法律上对权利的消极保护,认为公民身份的核心在于获得权利和保障权利,权利的目标又在于保障个人私人领域的自由。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上,公共领域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私人领域的自由,个人的权利优先于公共的善。公民身份是通往个人自由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自由本身。由于可见,自由主义传统塑造出来的是一种消极公民形象。根据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学说,好公民的判断标准体现在是否纳税、是否为经济做出贡献、是否守法,是否不侵害他人权利,是否不违反公共法律规范等方面。
共和主义传统则反其道而行之。它从共同体的角度定义公民身份,强调公民身份是个体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资格,把公民身份看作是参与公共讨论和集体决策、超越私利而追求公益等活动本身,这些活动是公民自由的具体体现,公民身份即自由。在公域与私域问题上,共和主义传统认为,私人领域是物质基础,意味着要受到物质世界的束缚,因而不自由、不解放,公共领域则是精神升华、人格提升和自我价值实现的场所,是自由和解放的象征。理想的好公民必须把公共领域的事务放在第一位,将公共利益或公共善的考虑置于私利的考虑之上,并且通过承担公共职位、参与公共事务来体现自身的德性和价值。共和主义传统从而塑造出一种积极公民的形象,在这一传统中,好公民的判断标准体现在参与公共事务和为共同体奉献的美德上。
在个体与政治的问题中,自由主义传统把个体放在了首要位置,强调政治对于个体的工具性作用。共和主义传统则把个体对政治的公共责任放在首要位置,强调个体的公共伦理和奉献。两者各有侧重、各有所长,也各有缺陷,实际上反映了个体与政治同一枚硬币的不同侧面。不言而喻,为了免于政治异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威胁,个体需要有权利的保障,但是,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关键又在于个体的公共责任,离开了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的参与和奉献,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从复兴公民意识的角度来看,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无论如何都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时至今日,没有谁会否认公民身份的时代意义,鉴于自由主义传统与共和主义传统之间的分化和对立,也很少有人会否认应当将它们彼此融合以培育公民的德性和公共性的政治。但是,在20世纪中后期全球化浪潮的狂浪冲击下,公民身份的理论研究也进入了一个复杂的时代背景。女权主义、环保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意识形态的兴起为思考公民身份提供了新的视角,而跨国贸易的提升、人口跨国流动的加剧、地区一体化趋势的加速(尤其是欧盟)等则对传统公民身份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众多亚国家层次的公民身份或者超国家层次的公民身份也悄然出现(参阅本书第四章)。但是,新型公民身份的发展并没有改变公民身份所肩负的政治使命,它们只是从一个更宽广的视域审视了个体与政治之间的应然关系,使现代政治理想更加紧扣时代的脉搏。

五、关于本书的翻译

前文已经从深层次讨论了个体、公民、政治之间的关系,由此推演出公民身份研究的时代使命和根本意义。到了该对本书的翻译做一些交待的时候了。本书作为“现代公民理论译丛”的一部分,与丛书一样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实际上,译丛最初的构想缘起于近年来笔者学术研究方向的调整以及与丛书主编之一的肖滨教授的思路汇合。当时,两人不约而同地将学术兴趣转向对民族国家的思考,而在考察民族国家的兴起和问题时,又发现其中某些方面与现代公民身份的发展存在着不可分离的关系。恰巧笔者当时正在编辑T.H.马歇尔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文集,对公民身份理论产生了非常浓厚的兴趣,也就有了出版一套有关公民身份译丛的想法。编者的想法得到了任剑涛先生的认同与支持,在我们思路的基础上,他提出将丛书命名为“现代公民理论译丛”的建议。
当然,丛书的出版也隐含着编者挥之难去的中国关怀。对中国人来说,“公民”和“公民身份”都是舶来的概念,真正在中国土地上成长起来并长期处于霸主地位的是“臣民”、“草民”、“子民”。概念的分殊潜含着截然不同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意识,“公民”概念落户中国并取得其宪法地位仅数十年之久。但是,即使在这数十年之中,公民身份的实践也可谓经风历雨、命途多舛。在经历了几千年“草民”的自轻自贱之后,中国人喜出望外地握住的首先是抽象的“人民”。如果说“草民”的形象是柔弱无助和任人宰割的话,那么“人民”的形象则是高大伟岸、威风凛凛。“草民”折射的是强权压榨和备受欺凌,而“人民”则常常与“人民公敌”或“阶级敌人”结伴同行。在高亢的人民专政强音中,“公民”的独白显得异类和不屑一顾,以至1967年当国家主席刘少奇作为“公民”而申说时,依然无法摆脱其悲惨的结局。事实证明,“草民”的地位固然要挣脱,但界限模糊的“人民”概念也需要有更多的约束,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的是不亢不卑的“公民”。但是,“批判的武器”要能转化成为“武器的批判”,关键还在于找到“批判的武器”本身。当我们怀着期待的心情求索于国内学术武库时,不仅发现有关公民理论的引介凤毛麟角,而且有关公民研究的文献也屈指可数。这种状况进一步坚定了编者的决心,明晰了编译的思路,即必须从最基本的读本做起,由浅入深,有选择和针对性地引入西方公民理论。
书目的选定和出版得到了多方的帮助。应笔者的请求,英国谢菲尔德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heffield)欧洲社会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公民身份研究专家莫里斯·罗奇(Maurice Roche)教授为译丛选定了最初的书目。在此基础上,天津师范大学刘训练博士为书目的选定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并为译丛的出版提供了大量友好的帮助。译丛最终落户于吉林出版集团,则得益于吉林大学曹海军博士的建议和帮助。2006年岁末,当他不远千里到中山大学参加“中国青年政治学论坛”时,在获知本人的想法后,欣然将丛书推荐给了吉林出版集团。
本书是西方公民身份研究领域一本具有重大影响的著作。1999年出版至今,曾多次重印,为读者了解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的发展轨迹及当代困境提供了清晰的理论脉络,是了解公民身份理论的基本入门书。台湾韦伯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曾于2006年出版由郭慧芝、郭进成共同翻译的台湾译本,该书是一个不错的译本,当然也存在部分误译或漏译之处,本书在翻译过程中参考了该译本,在此特致谢意。
最后,我谨向吉林出版集团北京分公司的崔文辉先生表示诚挚的谢意,在商潮滚滚的年代,他对于出版学术文献的一贯兴趣令人敬佩。我也向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的任剑涛教授、肖滨教授、何高潮教授、王宁教授、蔡和教授、马骏教授、倪星教授、谭安奎博士等众多同事和师友表示由衷的感谢,他们为我提供了难得的学术环境,使本书的翻译显得轻松和惬意。同时,我也深深感谢我的家人,没有妻子王鹏艳为我提供的稳定后方支持,我也就不可能摆脱家事的烦忧而专心译事。女儿凌萍让我在繁忙而单调的翻译过程中体会到童年的欢乐,在简单而天真的嬉戏中暂时忘记译事的劳苦。
写完这些,耳畔回响起的是韦伯深沉的话语,面对政治日益落入政客和官僚之手,以及由此将至的“冰冷难熬的极地寒夜”前景,强烈的现世关怀依然使这位深邃的思想家坚信:“一个人得确信,即使这个世界在他看来愚陋不堪,根本不值得他为之献身,他仍能无悔无怨;尽管面对这样的局面,他仍然能够说:‘等着瞧吧!’” 面对中世纪的寒夜,启蒙思想家曾以其对政治的想像颠覆了流传千年的传统,把人本主义和理性主义灌输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面对桀骜难训的现代性“猛兽”,我们依然可以持有这样一份信念,只要个体依然保持着公民的激情和想像,他就仍将听到政治的召唤,将政治进行到底。
是为序!
郭忠华
2007年9月27日于中山大学
前言
这是另一本有关公民身份著作的合理性说明,这种合理性其实非常简单:对于这一主题,过去十几年尽管出版了大量的著作,但没有一本进行过简洁的分析。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认识到这种差距,约请我予以填补,他与其政体出版社的同事为本书的完稿提供了大量的帮助。我对本书的两位匿名评审者表示诚挚的感谢。我也感谢我的妻子,她听从了我的意见,转移了自己的兴趣,但却无怨无悔。当然,这并不是说他们必须为我给本书内容和一般方法所下的任何判断负责,更遑论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负责。
我还必须补充两点。一是本书或许更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对历史学和政治学的学术兴趣,而非社会学,尽管我已尽力在它们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二是本书的内容尽管是以摘要的形式进行表现的,而且也希望有助于学生的阅读,但它实际上并不仅仅是一本“教科书”。为了进行适当的诠释,我已将素材整合成某些模式。我相信,这些做法有助于促进对这一复杂主题及其内在旨趣的理解。

                                                         德里克·希特致谢
作者和出版商谨对普鲁托出版社(Pluto Press)表示诚挚的谢意,他们允许我们复制T.H.马歇尔(T.H.Marshall)和汤姆·巴特摩尔(Tom Bottomore)《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的部分内容。内容简介
法国革命者用公民(citoyen, citoyenne)一词象征平等的社会现实:贵族政治的等级差别被打破。俄国革命进一步去掉了先生(gospodin)的头衔,替之于统一的公民(grazhdanin)称呼。时至今日,公民身份在全世界具有普遍的地位,至少在理论、原则和法律上看似普遍的平等,尽管在概念上没有得到长期的坚持。但是,在解释平等——它是如何演化的,它的各种要素(包含权利和义务在内),它所维系的公民认同,其实践的丰富性与理论的贫乏性等——的过程中,所有这些方面都比平等主张这种一般性原则所蕴含的陈词滥调远为复杂。
但是,无论公民身份的概念可能存在多大的困难,现在都必须对其概念的含义做出全面的理解。因为我们正经历着这样一个时代,这一时代为理解公民身份的实质性含义提供了极好的理由。作为对这种重要性的认识的结果,学术界已展示了其历史和现状的极端复杂的图景,这也有助于我们做出更准确的理解。
历史上也曾经存在着高度重视公民身份的时代,这些时代通常与特定的国家联系在一起。公元前五到四世纪的雅典,公元前一世纪到公元一世纪的罗马,中世纪晚期的佛罗伦萨,十八世纪晚期的美国和崛起时期的法国,它们都是这些国家的典型。但当下的情况已迥然相异:它的范围实际上已遍及全球。那么,应当如何解释这一主题所拥有的魅力?(1)这种魅力肇始于1980年代和1990年代一系列重大事件和关怀的汇合。
第一,在已确立了自由民主制度的国家,英美新右派在政治和主义上的主导为“社会公民身份”的有效性问题带来了怀疑。社会公民身份意指把福利国家提供的各种利益看作是一种权利,它确保公民在狂浪的市场力量之下在雇用和工资方面拥有更大的平等。
第二,当今所有国家的人口组成都呈现出多元文化的特征,这部分是由于人口迁移加速所致,部分是由于国家内部种族差异意识不断提高和政治化所致,这种特征已成为作为与公民身份定义联系在一起的公民认同的重要议题。
第三,与这一发展密切关联,种族、文化和民族意识已使迄今为止仍然作为民族国家政体的思想不断趋于消解或者实际瓦解。比如,当一个加拿大公民首先把自己看作是一个魁北克人,或者一名以色列公民首先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这将意味着什么?在这种潜在分裂的条件下,只有那些稳定或者强有力的政府才能维系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在苏联和南斯拉夫,这种稳定而有力的政权失败了,民族国家的想像也变得分崩离析。而且,这也意味着有相当数量的人口开始意识到,要求一种有效的公民身份的需要和机会——由这些变化所促发——已经到来。
这些国家过去一直是专制政体,在这些政权瓦解后,许多后继政府试图依照自由民主主义的蓝图重建其政治体系。因此,第四,它们需要制定新的宪法,建立能够实施公民身份的法律和政治权利的公共生活方式,实现共产主义政权中无法完全享有的权利。但是,促成这种转变的不仅是前共产主义国家:在南非、次撒哈拉非洲(sub-Saharan Africa)国家以及拉丁美洲,这些一直忍受着军事独裁并试图从中解放出来的国家,也经历了为其人民改善公民身份的意义的类似体验。
第五,我们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对全世界大部分人民来说,公民身份的理念仍然空洞无物,意义全无,他们对其真实的含义一无所知。(2)
第六,民族国家的有效性本身越来越遭到怀疑。特别是次大陆层次上的欧盟,它在联盟的层次上建立起一种崭新的、法律性质的公民身份范畴。同时,经济的发展、环境的破坏也复苏了一种古老的世界公民身份观念,使人们认识到自身是世界公民的一员,必须以世界公民的角色行事,并促使人们这样去做。所有这些趋势使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公民身份是一种多元而非单一的情感和地位(status)。
我们身处一个复杂的时代,公民身份概念反映了这种复杂性。它的成份具有各自不同的起源,受到了不同的影响,也体现了不同的需要。对它们的分析不可避免地要简化和夸大它们之间存在的分离程度。但是,这却是我们理解公民的一条路径,也是我们现在就要着手探讨的一项任务。(3)1.自由主义传统
起源
根据公民身份性质的两大传统及其诠释做出区分,这种做法尽管可能过于简化,但却非常有助于理解它的涵义,更不用说这是一种非常时髦做法。这两大传统分别是:对责任加以着重强调的公民共和主义传统,对权利加以着重强调的自由主义传统。前者尽管起源于古典时代,具有悠远的历史,但后者却支配了刚刚逝去的两个世纪,时至今日,情况依然如此。因此,以对自由主义传统的探讨作为开始,而把对公民共和主义传统的探讨放在下一章,这种做法该是适当的。较之公民共和主义传统,自由主义传统对个人的要求较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委托关系也较为松散,这种关系通过一系列为国家所尊重的公民权利得以维系,国家必须尽可能减少对公民生活的干预。
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是革命暴动与契约主义的权利理论相结合的产物,英国是催生这一传统的助产婆。这也就是说,法国大革命首先建立起公民身份的原则和实践,使之成为社会政治结构的核心特征,英国(很大程度上也包括美国在内)则在1789年以前的一个半世纪里,为从君主——臣民的关系转变为国家——公民的关系打下了基础。极具反讽的是,在英语世界,“公民”和“公民身份”这些现实词汇很少在自由的意义上加以使用。(4)但是,英国内战以及此后的洛克政治理论,美国殖民地的独立以及此后向合众国的转变,对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的演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民具有投票权:雷伯勒上校(Colonel Rainborough)1647年宣称,“我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在英国,即使是最穷苦的人,如果他没有参与政府的权利,那他就根本无需接受它的约束”(参阅Wootton, 1986, p.286)。公民同时具有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1679年,第一部《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在英国获得通过,大致同一年,洛克写作了《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虽然迟至十多年后的1690年才得以出版)。在该书的下篇,洛克有力地阐述了其自然权利理论,每个人都必须持有三种平等的权利,它们是“保存……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Locke 1962, s.87)。美国革命者们将这一公式改编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革命者们则将其改编为“生命、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天赋的,国家的职责在于确保它们受到保护。因此,我们从人之为人的普遍的自然权利,发展到个体成为公民以后才能拥有的、并由国家保障的特定的公民权利。这就是法国《人权宣言》(French Declaration)——作为人和公民宣示——的双重性。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这中间的差别并不难区别。作为人的权利是消极的,允许个人追求其私人的生活,不受作为共同体成员的生活或者公民生活的约束。马克思引用了《人权宣言》的第六条有关“自由就是指一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并继续说道:

正在讨论的自由,指的是把一个人看成是孤立的原子,而且退缩到自己的领域……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On the Jewish Question”, in Mclellan, 1977, pp.53-54)

另一方面,公民权利也存在其更加明确和更加积极的特征。例如,(5)相继完成于1789年并且彼此相隔仅数个星期之久的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权利法案》(宪法最早的10条修正案),特别强调了一系列法律权利,如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陪审团审判等(参阅《人权宣言》第3-11条,《权利法案》第1条和第5-9条)。
在自由公民身份的早期,公民身份的另一种特征——即拥有财产的权利——也极端重要。洛克牢固地建立了这一原则。他明确宣布:“除了保障人的财产之外,政府不能有其他别的什么目的”(Locke, 1962, s.94)。财产权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而且还是公民身份中,基本政治权利的必要基础,这种权利即投票的权利。例如,1790年,在反抗英国政府的发源地马萨诸塞州,公民权仅为那些资产收益每年达12美元以上,或者财产总值在240美元以上的人才能拥有。18世纪晚期的政治危机,才使男性公民的普选权问题变得突出,托马斯·潘恩坚定地支持了这一运动。但由于财产所具有的过于强大的神秘力量,这一运动最终功败垂成。直到1820年,美国某些州才真正实行男性的普选权。
那么,我们又应当如何刻画自由公民身份概念的早期特征呢?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因为大致从洛克开始直到法国大革命,这一时期里的基本理念的汇合,迄今为止仍然提供了一种形塑着我们关于公民身份假定的遗产。
首先,个体依然是个体,个体公民地位的获得并不必然要放弃私人利益的追求。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限分明,个体如果没有参与公共领域的意愿,他也就没有一定要去这样做的义务。在与其他公民的关系上,他也不存在任何明确的义务。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自治的个体,把国家看作是一个有机体,所有公民都受制于它,国家使所有公民彼此联系在一起,这种说法没有任何道理。的确,公民必须履行某些临时性义务——纳税——以此换取国家对其权利的保护。但这只会使个体的心理产生微弱的变化,形成某种微弱的认同,并不会使个体在想到自己所拥有的公民地位时感到骄傲无比。(6)公民身份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可以更加安心地追求个人的生活和利益,因为这种生活通过国家保护的权利得到保障。因此,简言之,从人的权利中推演出公民的权利,只是对马克思所谓“孤立的原子式”(isolated monad)的个人做了极少的改编,没有改变其本来含义。
由于自由主义的公民被假定对国家只具有非常有限的义务,那么,国家同样被假定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这是17世纪晚期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确立以来的第二大特征。按照洛克的著名的比喻,国家之所以对公民有用,在于它扮演了“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如果逾越了它的权力界限,干预了公民的活动,并对其生活造成损害,或者相反,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其保护职能,那么,公民就有权从对其私人事务的平静追求中觉醒过来并奋起反击,就如1776年美国殖民地居民所做的那样。
第三,我们要问的是,哪些是必须允许公民独立追求的私人事务?答案是财富的增殖。那么,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就是资本主义的政治表达吗?的确如此,但两者间的关系比这要复杂得多。
公民身份与资本主义
我们不能武断地指出,如果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日益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没有出现,现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就不可能发展。这是因为,以职业律师为主的阶层与产业资本主义一样,在强化英国、美国和法国等三大革命所唤起的法律和政治权利方面扮演着同样重要的角色,甚至比后者所起的作用更大。而且,封建、半封建社会的腐朽及其为市场经济所取代,即使没有起到更多的作用,至少也有益于自由主义形式的公民身份的出现。(因此,在本章中,让我们把“自由主义形式的”看作是自明的概念。)这里有三种变化值得一提:
1.前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在个人服从——附庸对领主的服从、学徒对师傅的服从、臣民对王公的服从——的基础上。相反,资本主义的本质在于,个人能够自由地发挥其创造力。与之类似,公民身份则起源于个人权利的抽象。(7)


封建主义                   资本主义                  公民身份          
个人服从        个人创造        个人权利          
等级社会        渗透性阶级结构        公民平等          
地方分裂的经济        可以自由进入的市场        国家认同         
                          图1.1

2.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制社会。正如维多利亚诗人塞西尔·弗朗西斯·亚历山大(Cecil Frances Alexander)所坦率地指出的那样,穷人与富人之间的差别,乃是“上帝使他们卑贱或高贵所使然,并由此决定了他们的社会等级。”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一个流动的社会,当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中间阶级与下层阶级等阶级分化,但这种分化并不是僵化不变的那种。前面提到的第一种变化,即创造性,使阶级之间的分裂变得相互渗透。公民身份概念从逻辑上将这种相互渗透性变成了地位平等的结论。公民就是公民:彼此不存在分殊。
3.按现在的眼光来看,以旧体制为基础的社会存在着难以置信的地方分裂性。也就是说,不要将这些社会的经济与现代瞬息万变的那种混淆在一起。国家内部关卡林立,即使省与省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的度量标准,与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民族国家的整合与巩固,对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极端重要的意义,也为作为国家认同的公民身份的出现铺平了道路。
以上阐述可以简单归纳为上面表格的形式。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市民社会与公民身份之间关系的变化。在中世纪,公民身份意味着具有居住在某个城市或其他自治城市的特权,这种身份(status)大致相当于基尔特(guild)等同业公会的成员资格,这类组织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组织成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18世纪晚期欧洲发生的革命性变迁破坏了这些地方性和碎片化的政治角色在市民社会中的作用,公民身份开始与国家而不是城市联系在一起。个人对共同体的认同从而也开始出现分化。(8)
事实上,马克思还进一步认为,旧体制的倾覆同时还破坏了义务的意识,正是这种意识造就了市民社会的合作网络。“砸碎(封建的)政治枷锁,”他解释道,“同时也就砸碎了原本使市民社会的自利精神一直受到约束的枷锁”(Mclellan, 1977, p.56)。如果他的说法合理,那就意味着更广泛意义上的现代公民身份可以提供一种共同的归属感(当然,这种归属感会通过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变得更加强烈)。
有关资本主义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关系,另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一点是:随着公民身份权利变得越来越民主化,我们的社会图景也从一个等级制社会向一个越来越平等化的社会过渡。但是,我们必须对后一图景细加审视,因为里面隐隐存在着相反的趋势,即由肆无忌惮的资本主义所导致的经济不平等。这正是布赖恩·特纳曾经解释过的那种“过程”:“现代性表现为这样一种发展过程,它使法律意义上的地位不平等转化为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纯粹市场——劳动者作为‘自由’人存在于其中——力量的结果”(Turner, 1986, p.136)。
因此,对于已经远远被抛到后面的社会来说,资本主义所带来的并不全然是进步的结果,但从许多方面来说,资本主义仍然促进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兴起。但是,资本主义与公民身份之间并不是一种单向的过程,两者彼此影响,公民身份反过来也促进了资本主义。在早期的公民权利清单中,正如我们前面看到的那样,财产权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在政治暴动时期,这或许也是能让中间阶级感到舒心的一种表达方式。例如,即使是1793年的《人权宣言》,这一恐怖时期前夕由激进的制宪会议所颁布的宣言,也再次重申了这项权利。面对社会和政治动荡,富人的焦虑同样值得注意:为了平息平民的喧嚣,他们通过赋予平民以公民权利(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方式进行了广泛让步。这有效地抚平了他们心中的焦虑。而且,中间阶级并不是仅仅以这种间接的方式获益,从历史上看,他们也是首先拥有和使用公民身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人们。
而且,公民身份与资本主义之间决不单纯是那样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9)在有些情况下,公民身份会对资本主义造成威胁,而资本主义也会对公民身份充满敌意。这种情况产生的基本问题是,面对资本主义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冲突,国家能否采取而且也应该采取中立的、冷眼旁观的立场。
人们无疑认为,国家承担了保护其公民的义务。但问题是,这种保护的程度有多大?在实践中,国家经常出于公民的利益而限制资本家为追求最大利润所拥有的无条件的自由。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达到其目的:一是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使之不走向例如卡特尔化或者垄断化;二是对高收入和遗产征收重税,以便为服务于广大公民的福利和教育提供资金。因为特别到了20世纪,认为公民身份不仅体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而且体现在社会权利上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关于这一点,即使是在里根——撒切尔时代,美国共和党和英国保守党都遵循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市场政策,政府用于健康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总额仍然得到了提高。1979-1984年间,英国用于健康方面的开支增加了16%,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则提高了26%。1980-1984年间,美国用于健康方面的开支提高了38%,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则增加了12%。税收提高变得无可避免。
当然,资本主义——公民身份这枚硬币还存在其另一面:资本主义对公民身份的所造成的威胁。我们不应忘记,公民身份模式代表着国家由地位平等的公民所组成,他们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且是仅仅是由于这些权利和相应的义务才与国家发生联系。资本主义把经济关系放在首要地位,对这种平等主义的政治结构造成了破坏。
由此形成了新的阶级分化,它把富裕的实业家与一般的民众分离开来,但这一隔阂却被个人企业所具有的自由主义价值所掩盖。对于成功者来说,他们是以其在市场中所获得的利润而不是公民忠诚来取得社会认同的。对于其他人来说,他们只不过是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而不是作为特定意义的公民。1991年英国保守党政府所发表的《公民宪章》(The Citizen’s Charter)就不经意地在公民身份的语汇中流露出资本主义的声音:宪章的数处提到了“消费者”和“顾客”,似乎它们就是公民的代名词一般。由此形成的危险在于,如果公民身份仅仅被看作是一系列保护个体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以此防止私有经济或私有化所造成的各种问题,(10)那么,保护和改善真实公民身份的核心权利的需要也就将消失殆尽。
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马克思以其最锐利的语汇描述了资本主义对公民身份存在的敌意,这种敌意根植于国家的本质之中。按照他的解释,现代国家就是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和保护者。国家自然也就无法化解资本主义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冲突,因为在这两者当中,国家并不是公正无私的一方。因此,作为地位和价值的公民身份,实际上无非是一种借口,借以掩盖公民的无能:“政治人不过是一种抽象的、虚构的人罢了”(McLellan,1977, p.56)。
如果这里存在着两种明显相互矛盾的证据的话——即资本主义与公民身份既彼此促进,又彼此格格不入——那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何种结论?这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
第一,满足于两者之间的确充满着矛盾这样一种观点。现代国家(共产主义阵营崩溃以来更是如此)——摇摆于中左政党和中右政党的不同政纲之间——能够最好的施展其政治技巧,使之既保证商人的利润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普通公民的福利和教育需要。另外,对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两种极为有效但却明显不同的解释。解释之一从马克思的立场出发宣称,一种合理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得到相应社会权利的维持,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将变得毫无用处。第二种解释与此相反,认为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社会权利得以产生的根本杠杆。对于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下面将做更充分的论述。
面对这种根本矛盾,第二种选择是只支持其中的一种。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伦理被看作更为坚强有力,公民身份被看作是一种不能与之和谐共存的伦理。在这一议题上,自由主义经济与自由主义政治彼此无法共存。再一次引用布赖恩·特纳的话来说:

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本质上是一种矛盾的社会,公民身份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之间的关系处于持续变动的状态中。(11)资本主义的动态特征正是政治与经济在社会公民身份领域彼此争斗的表现。(Turner, 1986, p.12)

这一结论同样表现在下列更为简洁的论断中:“情况表明,公民身份与资本主义阶级体系在20世纪处于彼此战争的状态中”(Marshall and Bottomore, 1992, p.18)。这一论断引自T.H.马歇尔(T.H.Marshall)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这是一本有关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最有名的著作。
马歇尔的分析
1949年,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社会学教授马歇尔在纪念与他同名的阿尔弗莱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的年度讲座中,在剑桥发表了其演说。翌年,他对演讲的内容加以扩展,并以论文的形式加以出版。《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被看作是一部杰出的著作,值得在本章中以相当的篇幅加以介绍。但这里将只提供简单的概述,对于这一论文的影响,以及它出版后评论者对它所做的各种评论,后面还会有简单的回顾。因为后面在探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晚近讨论时,尤其是在探讨新自由主义的观点时,很难不涉及到马歇尔的著作。这些问题彼此交织在一起,以致在这些章节里和本章的前两节之间很难不有所重复:这样至少强化了这些相互关联的事实。接下来,让我们以对马歇尔的评论作为开始吧。
阿尔弗莱德·马歇尔在他的一篇论文中提到,工人阶级的状况可以经由经济和教育的改善而逐步得到改观,从而达到其所谓的“绅士”生活水平。T.H.马歇尔对此加以引申:“我们可以继续说,所有人要求享受这些条件的权利(claim)实际上就是要求分享社会遗产(social heritage)的权利;(12)进而就是要求成为社会的完全成员(full member)的权利,即成为公民(citizen)的权利”(Marshall and Botmore, 1992, p.6)。
他的基本观点是,经济不平等尽管不可能完全被排除,“只要公民身份的平等得到认可,社会阶级体系(social class system)的不平等也许就是可以接受的”(p.6)。到1940年代,公民身份与阶级之间的纠葛变得如此根深蒂固,以致“公民身份在某些方面本身已经成为合法的社会不平等的制造者”(P.7)。马歇尔给自己提出了4个问题:(1)“在不侵犯竞争性市场自由的前提下,基本的平等依然能够确立和维持吗?”(2)社会主义与市场同时存在将造成何种结果?(3)“强调的重点从义务转向权利,这一明显转变将造成何种影响?”(4)“推动社会平等的现代动力(modern drive)是否存在无法或不可能逾越的限制?”(p.7)。
马歇尔由此进行了历史的考察。他把公民身份分成公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等三种分析要素,这种分类方式得到了广泛的采用:

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政治的要素(political element),我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的要素(social element),我指的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p.8)

在考察这些权利在英国的现代发展的同时(他的分析仅局限于英国),马歇尔还强调了它们之间的分离性,指出了每种权利的大致发展时期,尽管彼此之间有所重叠:公民权利(他把工作中的经济权利也纳入其中)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利发展于19世纪,社会权利(他把受教育的权利也纳入其中)发展于20世纪。
马歇尔主要感兴趣于第三种类型的权利,即社会权利,正如他所解释的那样,“我尤其感兴趣于公民身份对社会平等所造成的影响”(p.17)。(13)他把这些权利的现代发展追溯到18世纪现代基本教育的实施。但他在稍早的历史中,也发现了一个明显的矛盾,那就是当公民身份的平等原则从17世纪晚期开始以公民权利的面目开始发展时,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恰巧也发展于同一时期。
通过区分法律层次上的封建阶级分化与现代经济层次上的阶级区分,马歇尔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说明。前者与公民身份无法共存,后者则可以与公民身份相安无事。另外:

公民权利的发展对于竞争性市场经济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个人地位的一部分,赋予他独立地参与经济斗争的权力,使他能够以其所具有的保护自身的手段为由,否决给予他的社会保护。(pp.20-21)

但是,如果公民权利没有与社会权利结合在一起,它所具有的价值也就将极为有限:

如果你……向一个赤贫的人解释说,他的财产权和一个百万富翁的财产权是一样的,他很可能会认为你是在胡说八道。同样,言论自由的权利也不会有多少实质性内容,如果缺乏教育,你就没有多少东西值得说,就算你说了也无法让人明白。(p.21)

18世纪的公民权利以及此后19世纪发展起来的政治权利实际上仅仅是一种原则上的平等,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特别是由于阶级偏见和教育的影响,它们没有成为实质的平等。这些平等的障碍此后逐步得到了消除,尽管在马歇尔时代,要从法律上消除经济上的障碍显得举步维艰。
公民身份概念在18和19世纪的发展过程带来了某些重要的变化。它引入了“平等的社会财富观念,而不仅仅是平等的自然权利观念”(p.24),它催生了“一种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建立在忠诚于共同拥有的文明的基础上”(p.24),其中包括爱国主义情怀,它以政治的形式和民间的形式对资本主义构成威胁,其中尤以通过工会所拥有的公民权利,以集体讨价还价的方式发展出社会权利显得重要。(14)“工团主义(trade unionism)创造了一种与政治公民身份(political citizenship)体系平行并作为其补充的工业公民身份(industrial citizenship)体系”(p.26)。
在文章的第4部分,马歇尔进入到他所要讨论的问题的核心,即20世纪社会公民身份发展的议题。从长期来说,贫困的减少无法对应于任何有关权利的考量。但是:

新的阶段开始于19世纪末期,简单地说,以布斯(Booth)对伦敦居民的生活和劳动调查以及皇家专门委员会对处于贫困状态中的老年人的调查(Royal Commission on the Aged Poor)为标志。这一阶段在社会权利方面首次取得了重大突破,并且给公民身份中的平等原则带来了意义深远的转折。(p.28)

经济变迁同时消解了原有的阶级差别,并逐步形成了一个更加整合和平等的社会。这也导致了对完全平等的渴求。“这些愿望已经部分地得到满足,其途径就是将社会权利纳入公民身份的地位当中,并由此产生一种要求获得实际收入(real income)的普遍权利,而实际收入与其要求者的市场价值是成比例的”(p.28)。
一个与社会权利立法联系在一起的问题是,如何“使社会平等的原则与价格体系接合在一起”(p.31)。对于国家来说,最常见的解决办法就是“保证某些基本商品和服务的最低供给……或者保证可以购买基本用品的最低货币收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资源在这一最低保障之外做更多的事情”(p.32)。不过,这样一个系统的操作还存在着某些细节方面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

社会服务的扩展主要不是实现收入平等的手段……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丰富文明生活的具体内容,如何普遍减少风险和不确定性,如何推进幸运者和不幸者在各个方面的平等,……平等化问题与其说是阶级之间的问题,不如说是同一群体——为了这个目的姑且把它视为一个阶级——中个人之间的问题。地位平等比收入平等更加重要。(p.33)(15)

但是,诸如教育、健康等社会公民身份的落实与生活质量问题息息相关,这意味着这些公民权利无法得到精确的界定,也无法以法律的手段来实施,同时,对于何者将由国家来实施,国家将承担一些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也不可能得到精确的界定。因此,社会权利领域中形成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差别,通过区分仅须补贴个别公民就能得到改善,还是需要(中央或地方)政府对整个社会的干预才能得到改善,我们可以对体制的弊端加以分析。如果是后一种情况,个人的社会权利就必须从属于共同体的权利:住房、城市规划和教育都属于此类,无论其意图如何,它们都尚未实现平等的供给。
以教育为例,后1944年体制旨在实现公民权利的机会平等。但在实践中,这一体制只是使公民进入到特定依其所受的教育而定的工作中,在以后的生活中很少有改换工作的机会。筛选性教育体制固然弱化了世袭特权,但却固化了一种新的“群体等级”(hierarchy of groups)(p.39)。因此,

通过与职业结构密切相关的教育,公民身份成了实现社会分层的一种手段。我们没有理由对此感到遗憾,但我们应该意识到它的后果。通过教育获得的地位带着合法性的印记产生了,因为它是一种旨在赋予公民以正当权利的机构所准予的。(p.39)

现在我们再转到公民身份与资本主义这一话题,在身份(status)体系与契约体系之间,在社会正义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对工会的研究尤其突出了这种差别,因为它们的行动创造了“次级工业公民身份”(p.40)这样一种异常之物。公民的权利就是权利,不是讨价还价的目标。一份用来维持生计的工资是社会权利,但工会却把它拿来作为讨价还价的目标。但是,如果工会以公民身份原则为基础提出其要求的话,那它们就必须在权利要求与责任感之间求得平衡:非正式罢工与这种立场是不相容的。(16)
更为重要的是,公平工资的思想还引发了工作与其相对身份之间的工资差距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就如教育所引发的情况那样,工作也被划分为某些等级。实际上,地位这一社会概念变得与劳动力需求的市场价格的经济压力联系在一起,而国家薪酬标准则变得与个人激励(individual incentive)原则联系在一起。
在结论中,马歇尔指明了影响社会结构的三种因素:

第一,收入分配等级两端的收缩;第二,共同文化和共同经验领域的巨大延伸;第三,公民身份普遍地位的扩展连同人们对某些社会地位差异的认可和稳固,而这些社会地位的差异主要是由教育和职业体系造成的。前两个因素使得第三个因素成为可能。(p.44)

地位差异问题非常重要。马歇尔的结论认为,只要这些差异没有分裂得太深,或者只要它们不是起源于世袭,它们就可以与公民身份彼此相容。
公民身份的责任问题同样非常重要,部分原因在于,它们不像权利那样可以为人们所清楚地了解。例如,我们如何才能使公民清楚地知道他们是出于对义务的理解而工作的,且因此尽心尽力地工作?将履行义务的预期转移到地方共同体或者工作场所之中,或许是一个不错的解决办法。
最后,由于福利国家的拉平效应(levelling effects),以及其他使现金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别不断扩大的措施,社会不平等已经变得越来越可以接受了。无论如何,1950年代的英国的确存在着诸多如公民身份与社会不平等式的社会经济悖论,但由于人们的宽容,它们也逐渐变得缓和可以忍受。
马歇尔:影响与评判
在本世纪,英国社会学家对社会政治理论的最杰出贡献体现在“公民身份”上,这件事本身很值得一提,做出这一贡献的人是T.H.马歇尔。(Colin Bell, on jacket of Bulmer and Rees, 1996)(17)

这是一名英国学者所做的深思熟虑的评判。拉尔夫·达伦多夫(Ralf Dahrendorf)则以一种更为简洁的方式把他的讲座称作是“社会分析的瑰宝”(Bulmer and Rees, 1996, p.35)。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马歇尔对公民身份研究所做出的非凡贡献越来越得到承认。他享受着南安普顿大学系列纪念讲座的殊荣,他的著作也已成为大量评论、发展和批判的主题。评判的焦点集中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上,尽管其此后关于这一主题的著作(尤其是《福利的权利及其他论文》(The Right to Welfare and Other Essays))也倍受关注。
他为何会如此声名卓著?这是因为,他所提出的两项原则性主张——公民身份包括三大要素或者说三“组”权利,社会公民身份是其余两大权利的支柱——非常简洁,并且阐明了包含许多真实内容的见解。特别是在他之前的公民身份评论者中,很少有哪个人把公民身份的社会之维加入到其政治之维中。的确,对于这一论断,作为马歇尔前辈的罗昂纳德·霍布豪斯(Leonard Hobhouse)是一个重要的例外,但他造成的影响远不及马歇尔。后者的声誉不仅来自其作品的质量,而且还与战后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与1980年代和1990年代围绕社会机构和福利供给所形成的问题和怀疑,存在着明显的关联。
马歇尔的声誉和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他的祖国。他所提出的公民身份包括三种要素,社会公民身份是其他两种权利,尤其是公民权利的重要支柱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例如,加拿大学者W.金里卡(W. Kymlicka)和W.诺曼(W. Norman)把《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描述为“战后有关公民身份权利观念的最具影响力的阐述”(Beiner, 1995, p.285)。1990年代中期,英国启动了一项研究计划,旨在考察欧盟各成员国是否在法律和实践中真正体现了“公民身份的特征”,它所出版的研究结果明确使用了马歇尔提出的三种区分(Gardner, n.d., p.9)。
另一方面,只要稍加预测就可以知道,马歇尔同样无法幸免于批判。毕竟,一个人无论如何有名,在其有生之年或者回顾其有生之年,都难以避免各种瑕疵的出现。(18)(即便如此,作为平衡观察的结果,必须指出,某些对马歇尔的批判本身已成为学术批判的主题。)
纵览对马歇尔的批判性评价,它们揭示了马歇尔一系列致命的错误。它们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五类:认为其研究在时间上和空间上过于短视;认为其公民身份概念过分排斥;其观点太过乐观;其有关三种权利的划分太过简单;其诠释过于与历史无关。(对于这些批判的另一种分类,可参阅Faulks, 1998, pp.41-52。)但是,尽管存在着如此多的批判,而且这些批判的确也触及到马歇尔论点的细节和核心,但也有某些批判显得有失公允。本节的剩余篇幅将分析上述五种论点,并对它们做出评判。对这种批判性工作的检视的确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它们不仅有助于观照马歇尔的阐释,而且也是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尤其是英国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所做的一次含义丰富的评判。
首先,对马歇尔过于短视的批判。他是1949年发表其演说的,那时,贝弗里奇报告(1942)、巴特勒教育法案(1944)和国民保健法案(1946)相继出台,似乎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福利国家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马歇尔尽管对这些成就感到热血沸腾,但他的批评者却认为,他没有看到作为福利国家基础的社会公民身份同样具有短暂的性质。他没有设想在可能的未来,仍须费力地将社会的因素加入到公民的地位中去,更不用说还要费力地界定它以防止它的消逝。
更有甚者,如果其由三部分组成的公民身份的演进模式打算具有广泛的适应性的话,那他所受到的责难就不仅是忽略了其他国家的存在,而且还忽略了英格兰与不列颠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就拿英国来说,如果北爱尔兰与英格兰一样牢固地树立了公民权利,那1968年爆发的“动乱”或许也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即便以最粗略的眼光扫过其他国家,都会发现,权利的获得时间和演进模式彼此大相径庭,这一问题我们后面还会讨论到。
第二,对马歇尔公民身份发展图景过具排斥性的批判。他的论述明显集中在男性公民身份的取得上:如果将女性的经历也纳入其中,他的分析模式也就将土崩瓦解。(19)在公民权利方面,马歇尔把19世纪的女性地位描述为“在很多重要的方面是特殊的”(p.12)。只有粗暴地忽视占人口一半以上的妇女不适于公民权利先于政治权利的事实,马歇尔才能假惺惺地坚持其公民身份的演进观。毕竟只有到1928年以后,妇女才被赋予选举权,只有到1990年以后,妇女才与其丈夫分开课税。可以说,妇女是以极其渐进的方式获得与男性大致平等的公民地位的。通过把其对公民身份的讨论与阶级差别联系在一起,马歇尔忽略了深嵌于阶级分化当中的性别差异。
但是,妇女并不是惟一没有与马歇尔的历史设想——将逐步实现完全的公民身份地位——保持步调一致的群体。时至今日,有许多人实际上仍然是不完整的公民:种族或者少数民族的成员,极端穷困的“下层阶级”,由于或这或那的原因无法完全“自治”的个人(如儿童、精神病患者、孱弱的老年人等)。这些人显然无法像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一样平等地享受共同的公民文化,但按照马歇尔的设想,公民是能够做到这些的。换言之,他没有考虑到有些公民个体注定只能是二等公民或者不完整的公民的可能性。
第三,对其过于乐观的批判。这一批判又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小项。批判他轻易地假定社会权利的发展将会持续下去——这可能是因为他对福利国家发展过于兴奋的缘故。甚至有人指出,这种乐观正是其天真的表现。以1990年代的某一点往前回溯,批判者们指出,在本世纪下半叶的英国历史上,存在着众多与马歇尔所描述的平等主义的社会公民身份发展趋势相反的特征。
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看,社会并没有变得更具同质性和更加平等。这里存在着数个可以解释马歇尔希望之所以落空的理由。迄今为止,教育并没有成为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机会的工具,包括健康服务在内的社会福利也没有为所有人平等地享有。资本主义对社会公民身份的扩展具有的抵制能力更超乎马歇尔的想像。对于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在资源分配方面的竞争,国家并没有如他所表明的那样维持一种中立的立场。(20)例如,在1980年代,由于政府政策的影响,英国的贫富差距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扩大。总之,如果把福利国家的建立看作是某种社会革命,那么,马歇尔就应被看作是既没有看到旧体制力量的反弹,也没有看到新右派的新自由主义反革命力量的人物。
迄今为止,我们所处理的仍然是马歇尔论题中的细节部分。下面将要探讨的是对其解释模式的核心论点的攻击。第四种批判认为,他把公民身份划分为三个部分的做法过于简单,这种批判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种形式。
批判者认为,从本质上说,权利并不完全吻合于他所设想的那三种形式,试图将纷繁复杂的权利硬套入这种模式的做法是错误的。由此,提出了按权利的内容对它做进一步划分的方案,并加入了许多新的范畴。最具说服力的一种批评认为,公民权利实际上包括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一是个体追求其私人利益的权利,包括资产阶级制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以及在市场上自由贸易、自由契约的权利。二是实现集体目标的权利,尤其是通过工会行动的权利,即马歇尔所谓的“经济上的公民权利”(economic civil rights)。前者的对立面是国家,后者的对立面则是国家和雇主。
在马歇尔的权利三维体中,人们还发现了另一种缺陷,即他没有认识到社会公民身份是一种不同于政治,尤其不同于公民权利的公民身份。公民权利旨在对抗国家,社会权利则为国家所提供。社会公民身份包含了相应的开支,以及相应的一定规模的税收。但是,税收又会侵害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神圣的财产权这一公民权利。因此,社会权利和公民权利在马歇尔的模式中尽管显得相互补充,事实上却可能具有潜在的冲突。
关于公民身份包含了三种权利的观点,还存在着另一种问题:这一过于简化的模式忽略了权利(entitlement)与福利(provision)、形式权利与实质权利之间的差异。权利是公民理论上应当享有的权利,福利则是公民实际上所能享受到的权利。(21)马歇尔主要感兴趣于界定前者,同样,他也更感兴趣于实质公民身份。与形式公民身份相比,这一公民身份涉及在通往权利的路上公民可以做出一些什么样的预期,包括谁有权成为公民——在面对来自其他共和国的移民压力时,它被证明是一个极为困难而又极富争议的问题。
最后第五点,是对马歇尔有关公民身份演进顺序的批判,这一顺序体现在从公民权利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权利的发展上。批判者认为,这种顺序完全违背了历史事实。对一位最初受过严格训练的专业历史学家来说,这种批判显得特别严重。与此相关的另一种意见认为,他在理解相关历史过程的时候遗漏了某些非常值得注意的事实。
马歇尔的阶段论存在着两方面的麻烦:它过于工整以致不能完全适用于英国,同时它也不能适用其他一些国家。在英国,真正的发展阶段更加复杂,也更具重叠性。即便不考虑他的阶段模式没有把妇女考虑在内这一事实,批判者们指出其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不幸的例外。他把公民权利的发展归结为18世纪,使之忽视了19世纪为争取工会权利而斗争的重要事实。他把政治权利的发展归结为19世纪,使之忽视了男性的完全选举权迟至1918年才获得的事实。而把社会权利的发展归结为20世纪,则使之低估了18世纪存在的古老的父权制就业体制和贫困救济体系所具有的价值。
当把目光转向其他国家的权利发展时,可以发现,正如批判者们所指出的那样,在这些国家,社会权利的发展早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种情况典型地体现在两个国家上。一是1871年之后的德意志帝国。当时的俾斯麦在权威政治国家中引入了社会保障计划。另一个是1945年以后的苏联,那里,社会权利的发展也早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后两者直到共产主义崩溃后才真正获得。
批判者们不仅认为马歇尔的阶段论存在问题,而且认为,平稳演进过程这样一种观念也存在问题。在他描绘的那种井然有序的权利发展过程中,公民权利为政治权利的发展搭建了舞台,后者又为社会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基础。通过这种方式,马歇尔完全掩盖了保守势力在各个时代所具有的抵制力量,这种力量有时大到只有通过激烈的斗争才能得到克服。(22)(难道美国公民权运动时期“我们应当克服”的颂歌就不能在英国的上空响起吗?)在马歇尔的论述中,对原因和关系也没有一个清楚的交代。什么条件有利于权利的发展?战争的作用是什么?经济在国家中的良性运转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对于这些问题,他完全失语。
而且,为实现公民身份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仅仅从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之间关系的角度也无法得到充分的理解。不同的团体或个人在争夺权利的时候,并不必然为了或针对阶级的利益。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言:“如果促使权利发生的利害关系和压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这一权利的意义也就无法得到充分的理解。”(Held, 1989, p.200)
所有这些似乎都于马歇尔不利,那么,他是不是真的就无法抗辩了呢?让我们对上述五个问题逐一做出回应。
第一,对于他过于短视的批判。认为其他国家的公民身份并没有以英国的方式发展的说法,只有在假定了马歇尔的目标是旨在建立一种普遍有效的类型学的前提才是有效的。但他显然没有这种意图。与此类似,他只集中考察他那个时代的发展,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深思熟虑和不可避免的事情:他毕竟没有能够匹配洞透一切的水晶球。更不用说文章起源于一系列讲演,它的范围受到了限制,只能进行简洁的描述,无法深入到细节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马歇尔无需为他所没有做到或者不能做到的事情蒙受批判。
第二,有关其过具排斥性的批判。这种批判只能得到部分辩护,因为马歇尔的确没有对妇女和其他在批判者看来他本应注意的群体投以注意力。但是,这些群体也只是最近通过抗争才在政治上崭露头角,并因此成为关注的焦点的。以少数民族为例,在1949年的英国,它们只是一些为数极少的群体。
第三,关于过于乐观的批判。这种批判完全有失公允。马歇尔在其论文的结尾部分明确警告道,公民身份与阶级之间的平衡是不稳定的:(23)“我们社会体系中的某些矛盾可能会过于尖锐,以致妥协根本达不到多少效果”(p.49)。
第四,关于其过于简化的批判。这也是一种极不公允的批判。他只是做了粗略的勾画,其他人却想添加或重新安排细节。无论如何,马歇尔的三维体作为一种极为有效的精神画像都得到了牢固的树立,它帮助人们理解了公民地位和条件的复杂性。
第五,有关其缺乏历史理解的批判。这种批判部分是对其文本断章取义的结果。严谨的研究的确还需加上许多附带的条件,包括明确承认其阶段划分存在着重叠之处(pp.10, 13)。不过,最为强有力的批判还是表现在其有关权利获得的叙述过于乏乏而谈,没有向读者表明权利斗争的历史上。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实际上,他并没有完全忽视英国公民身份的斗争历史,他有时的确提到了这一事实(例如威尔克斯[Wilkes]所发挥的作用,pp.10-11)。我们还可以发现,马歇尔把20世纪资本主义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关系描述为“战争的状态”。但他在后来的文章中指出,这一词汇“太过强烈”(p.40)。更有甚者,在后来的著作中,他还把民主——福利——资本主义之间和谐共处的社会称作是“复合的社会”(hyphenated society)。这一概念的提出从另一个侧面回应了批判者,后者指出,马歇尔有关“战争状态”的描述扭曲了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公民身份的发展历史相对平静的事实。与其他许多批判比较,这实际上只是一种无关紧要的事实。
无可否认,马歇尔的论文及其的获得的形形色色的赞扬与批判,已成为我们理解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时挥之难去的印象。时至今日,尽管(或许是因为)自由主义传统中兴起了一股怀疑社会权利在公民身份中的地位的强烈取向——它以新右派意识形态作为表现形式——但是,没有哪个人可以忽略社会权利因素的存在。
社会公民身份与新自由主义
公民身份的自由主义思维方式形成了两种彼此矛盾的主张:一是认为,没有社会权利,就不可能产生最完整意义的公民身份;(24)二是认为,社会权利的发展实际上对公民身份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破坏。这两种主张锻造了20世纪最后20年以第一种解释为基础的社会自由主义与以第二种解释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彼此共存的局面。尤其在英美两国,这种局面在学术界和政策制定领域引起了白热化的讨论。(严格说来,新右派、新保守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我们无需纠缠于这一问题。)
自由主义阵营之所以出现主义上的纷争,其原因在于自由主义公民原则中的自由原则与个体自治原则以两种明显不同的推理为基础,两种推理都建立在未经证实的假设之上。这些假设涉及社会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以马歇尔学派为代表的社会自由主义者认为,贫穷终将对公民充分行使公民地位(status)和政治地位造成妨碍,所以,必须建立福利国家以使相对贫困之人能够真正享受充分自治、自由和参与的条件。新自由主义者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福利国家剥夺了公民的自治和自由,造成公民对“保姆国家”(nanny state)的依赖。
在形塑以里根为首的美国政府和以撒切尔为首的英国政府的新右派政策方面,有两位重要的思想家居于首要之列:F.A.哈耶克(F.A.Hayek)和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两者都强调保护公民的消极自由和反对国家权力的重要性。用哈耶克1944年出版的著作标题来说,社会主义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新自由主义对社会公民身份的反感大量见之于实用主义和意识形态的主张上。我们可以从最关键性的观点讨论起,这一观点认为,社会公民身份的根本目标在于创造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但是,作为人天生就不平等这一简单事实的结果,实现这一目标的希望极为渺茫。国家应当接受这一事实,不要试图去干预它。的确,国家干预实际上也没有产生其理想的效果。在西方国家,福利支出消耗了大量的金钱,结果却如圣·约翰所言:“穷人依然无处不在”。(25)
拉平贫富差距的任务不仅徒劳无功,而且简直有害。社会自由主义者所承诺的改善所有穷人的生活方式简直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于期望落空的穷人来说,对于这一事实的认识很可能导致社会失望的心理。公民身份的平等原则越是广泛传播,由于形成的怨恨情绪也将越为深刻。
同时,福利国家体系很可能造成意志薄弱的顺从,因为它使穷人对自己所处的低下地位听天由命——或者从新右派更为强硬的观点来看,使穷人不假思索地接受这种地位。正是因为存在着国家供给的社会保障,这些“不完整”的公民才丧失了所有的自尊,并相应丧失了为获得完整公民地位所必须的自我改善的决心。激励机制缺乏所造成的实际结果之一是贫困的增加。同时,在新自由主义那里,广泛而冷漠的福利国家官僚制也是导致人类精神贫乏——这种贫乏造成了物质上的贫困——的原因之一。
另外,官僚机构肩负着为福利、健康、教育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任务,因此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它需要的资金数目如此巨大,以致只有划拨相当份额的国内生产总值才能满足其要求。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使纳税人为这一目的而交付金钱,将导致两种有害的结果:
一是个人财富本来具有改善国家经济的潜在用途,但却被挪作了他用。二是通过摄取个人财富并用于国家提供的福利、健康和教育服务,预先排除了个人的选择。自由和自治的公民本来应当持有相当比例的个人收入,并以自认为最有利于自己及其家庭的方式使用它们。更有甚者,由于前面提到的论点——即在社会自由主义方案中,使所有人达到完全公民身份地位的界限不甚了了——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一空想的目标而产生的税收负担自然也就不会存在界限。
最后,还存在着一个道德的问题,这也是新自由主义对公民身份理想抱持的核心论据,即一旦我们接受权利(社会权利)不需要履行相对义务的观点,这种权利也成为一种非道德的权利。更明确地说:我们不能为了使大量怠惰的公民享有社会福利支付的权利而要求辛勤劳动的公民完成其高额的税收义务,(26)这种做法是不道德的。权利不是理所当然的,而是有条件的,只有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自我改善的努力是真诚的,他才有资格享受那些权利。
在1980和1990年代,撒切尔主义的政治家和政策制定者所抱持的正是这种思想。撒切尔夫人的顾问凯思·约瑟夫(Keith Joseph)完全否定了平等主义的概念。他写道:

实现平等的抱负可以得到提高,但真正平等的现实却可能使人感到难堪和不快。在某种理想——它包含了某些无法给予的承诺——的名义之下,人们必须不断从事相互检视和评估的过程,必须提供宣泄每个人怨恨的制度形式,并要求每一个人从这些方面做出自己比其他人更加快乐的判断。(Joseph and Sumption, 1979, p.121)

诺曼·特毕特(Norman Tebbit)则故意以一种更加通俗的语气说道,失业者必须骑上自己的单车到处去寻找工作。新右派“智囊”同时还发表了大量的论文来挑起某些激进的思想,其中之一是社会事务单位(Social Affairs Unit)在这样一个意味深长的标题之下出版的《打破福利国家的呓语》(Breaking the Spell of the Welfare State)。
但是,新右派的真正家园还是在美国。与政治家或文件起草者寻求政府政策的落实不同,哲学家们更能一种奢侈的方式从事其真正激进的思考。在1980年出版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一书中,罗伯特·诺齐克真正享受了这份奢侈。在他看来,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其天生的自由,除非出于最必要的政策目的,否则国家无权干预或者剥夺这种权利。因此,在所有的国家中,最小的国家是惟一正当的国家。旨在免于国家干预的消极自由的权利是正当的,而旨在实现“社会自由”的积极权利——这种权利使个体能够向他人或国家提出要求,以实现其社会服务和教育的供给——则缺乏正当的理由。在这种推理之下,整个福利国家大厦应当完全瓦解:打一个比方来说,在马歇尔的三个桌脚中,社会权利这个桌脚应当去除,变成由两个桌脚组成的公民身份。
即使在最顽固的里根主义者那里,这种彻底的切割手术也很难作为一项完全有效的实际政策。削减社会权利等其他一些选择成为行政管理方的可行做法。(27)例如,在1982年这一财政年度中,来自食物卷和AFDC(给存在待抚养孩子的家庭提供的援助)的预算扣除额大约占了20%。
作为对福利管理的调适,“工作福利”(workfare)的思想受到了广泛的讨论:只有工作才有福利。这一思想是1986年劳伦斯·米德(Lawrence Mead)在其《超越权利:公民身份的社会义务》(Beyond Entitlement: The Social Obligations of Citizenship)一书中提出的,他在那本书中宣称:“工作必须被看作是一项类似于纳税和遵守法律的社会义务”(Mead, 1986, p.82)。这一言论所表明的立场是:福利并不是某些绝对的权利,它们是有条件的,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只有从事了有偿劳动或者就业培训计划,他才配享有这些权利。实际上,在1980年代的美国新右派政府中,“工作福利”政策只是得到了部分执行,所取得的成就也只是零散的。
毫不奇怪,新右派/新自由主义注重道德前提的观点和注重实效的政策也遭到了相当程度的负面评价。自由放任的市场力量已经破坏了公民身份的平等和友爱。从最好的角度来看,新自由主义政策加剧了社会阶级的两极化,造成顶端是自私的富人,底层是绝望的穷人的格局。从最坏的角度来看,它在某些国家形成了被围困的心理状态——从字面意义上看,那就是居住在贫民窟中的富人必须依赖于高墙、带刺的铁丝网和私人保镖才能防范下层阶级可能的暴行。
更有甚者,正如英国学者诺曼·巴利(Norman Barry)的逻辑观察所言,“为了防止福利体制的腐败和个人对福利体系的依赖,国家必须向个人提出一系列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念不相符合的积极义务”(Plant and Barry, 1990, p.65)。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为了保持权利和自由的本质特征,使之有别于公民共和主义自由与义务,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最终可能非常类似于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
两种额外因素
在公民生活领域建立公民权利的原则,并在实践中努力践行这些原则,(28)这两个方面主导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发展历程。但是,我们目前有关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要素的论述并不完全。权利还必须加上某些补充成分,权利必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条件。
因此,针对马歇尔有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的经典架构,我们必须加上某些新近提出的环境权利(environmental rights)。在某些评论家看来,这些权利可以看作是“第三代”权利,它们对“第一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形成了补充。考虑到需要将义务加入到公民身份中去,自由主义对权利的强调就经常显得不太平衡。既然权利是公民从公民体系(civic system)中提取出来的,那么,难道他们就不该为之回馈一些什么东西吗?公民身份当然不是一种自私的观念,义务、责任、忠诚——一句话,公民的德性——也就应该成为这一词汇的一部分。本节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两种补充:自由主义面罩下的环境公民身份与公民德性。
公民身份之所以必须加入环境的因素,主要是为了回应近来出现的许多重大问题。不过,环境公民身份概念本身也存在着诸如此类的困难。环境公民身份与生活质量之间存在关联。与社会公民身份类似,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比较,很难界定环境公民身份领域到底存在一些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如何从法律上保护这些权利,以及一个人是如何阻止另一个人享有宜人的、支持性的、值得享有的环境的。但是,这些条件却已经遭到了某些人的拒斥,也受到了全球性威胁。这串清单我们并不陌生:空气、水、噪音污染、诸如臭氧层破坏和全球变暖等气象危机、由于气候变迁、工业化和人口增加所导致的资源枯竭等。
当有公民资格的个体与这些议题交织在一起后,公民身份概念也就大大超出了传统的界限。当然,从真正地理学的角度来看,各种形式的环境破坏力量并不仅仅局限于作为公民角色活动范围的国家疆界之内。在环境公民身份与其他既构的公民身份要素之间也存在着某种更为细微的差别,这种差别表明,环境公民身份的确必须被看作是一种独特的类型。一位英国作家写道:(29)

公民身份概念的形成本来是为了处理人类社会中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但绿色政治所提出的却是一个与人类社会迥然相异的根本议题,即自然的地位。自然也有权利吗?如果有的话,它们又应当如何以社会公民身份的话语来表达和传达自身?以更为现实的术语来说,应当如何保护“自然的权利”,使之免受人类社会的入侵和破坏?(F. Steward, in Andrews, 1991, p.73)

的确,对于环境公民身份的独特性的刻画,造成了它与其他公民概念、地位概念之间的持续紧张关系,关于这一点,稍后将会论述到。
公民身份赋予权利,那么,环境公民身份赋予的又是什么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把它们看作是个人的与全球的两种。但是,它们必须被看作是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实现的目标,必须被看作是存在争议的权利,而不是普遍认可的权利。下列例子可以说明这一事实。个人有权在工作场所中免受被动吸烟的毒害,或者有权免受邻居噪音的干扰。从全球的层次来说,所有人都有权使用干净的水体。
另外,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相比,环境公民身份通常给个体强加了更多明显的责任——它理所当然地要求公民保护环境。从人类的角度而言,更不用说从其他生命的角度而言,这一义务是为了当前作为整体的共同体(包括全球人类)和未来的世世代代。为了子孙后代的权利,我们这一代仅仅是自然资源的暂时使用者。这一信念回应了伯克的基本政治原则,他在《法国大革命的反思》(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一书中写道:

的确,社会就是一种契约(他宣称)……(但)它并不是转瞬即逝的各类生灵与易于衰朽的自然之间的伙伴关系……它不仅是生者的伙伴关系,而且是逝者的伙伴关系,更是未来生灵之间的伙伴关系。(see Buck, 1975, p.51)(30)

由于对环境义务的警觉,公民因此将罗马法学家盖斯提出(Gaius,他正好对古代公民身份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的“灾难性遗产”(damnosa hereditas)作为警言,并且为了防止这一遗产的出现而不计较任何成本。
而且,这一责任所要求的并不仅仅是制止掠夺环境的消极行为,它还要求人们积极参与到防止他人造成危害的运动中去。因此,环境公民身份与政治公民身份紧密关联。的确,与多元“政治性”目标的政治相比,因为环境原因引发的以单一议题为目标的行动现在更成为公民参与的普遍形态。这种行动已经广泛见之于从地方层次到绿色和平组织层次的无数压力集团中。此外,运动的动机也变得更为强烈:攸关保护与破坏、健康与疾病、活着与死去、利已与利他的问题。
即使如此,仍然存在着某些难以解决的不相容之处。我们可以把它们归纳为如下三项:第一,宣称个人或团体拥有某些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伤害。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实际上是对吸烟者权利的否定。具有在印度山丘上焚毁森林以获得更多耕地的权利,实际上造成了孟加拉国灾难性的水患,破坏了他们拥有家园,甚至拥有生命本身的权利。第二,我们星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其吸收污染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但是,我们的星球上也存在着数以亿计的穷困潦倒之人,他们有权过上良好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护?我们的星球又如何才能够维系如此广泛的改善要求?
第三,将环境的议题纳入公民身份之中,将产生难以消解的内在矛盾,在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中当然同样如此。的确,“世界经济与全球生态现在已经紧密关联在了一起——这种情况将‘至死方休’”(Macneill et al., 1991, p.4)。但是,世界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自由主义公民身份诞生于资本主义之中。作为结果,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中的公民权利部分旨在保护市场的自由,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种自由尤其为新自由主义者所乐见。那么,有助于促进资源掠夺的公民权利能否与坚持环境保护的环境公民身份和谐共存呢?(31)
与公民身份的早期要件相比,环境公民身份理论中的责任和义务更加明显。的确,自由主义传统相对忽视责任和整体政治道德的重要性,这种取向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公民共和主义相对重视责任和道德相比,这种情况尤其如此。但是,正如美国学者斯蒂芬·马塞多(Stephen Macedo)所彻底表明的那样,共和主义并没有垄断公民的德性。他的《自由的德性》(Liberal Virtues)一书为此进行了宝贵的正名,因此也值得在这里加以探讨。
马塞多的论据主要如次:诚然,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本质,但这决不意味着所有人都能享有自由,它要求极端重视公民的道德品质以避免自由的滥用。他把这些品质罗列如下:“宽容、自我批评、节制(moderation)、对公民身份活动的适度参与”(Macedo, 1990, p.2)。从本质上说,享有自由同时必须具有维持和支持自由的意愿,意味着对他人自由的认可。从负面的角度来说,自由主义的公民德性厌恶冷漠和偏执。冷漠之所以不被接受,因为确保现代代议制政府的合理性的关键基础必然在于公民的警醒(经常是通过代表他们利益的新闻媒体进行监督),这种合理性表现在体制运作的效率、公正和清廉上。
因此,在马塞多那里,公民的行为与道德化的公民个体紧密关联。但是,在他看来,要想超越这一层次,那就必须将自由主义传统中的共同体道德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无私的正义与合理性(也就是说,政治权威对于自身的判断和行为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好公民是那些能够对政府各个部门实行监督,使之产生良好的决策理由,使之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公正无私。
道德意义上的好公民同样可以进行合理的抗议。在公民看来,如果政府的行为存在误导性,对共同的善造成了伤害,并且无法通过制度的渠道纠正其行为时,那么,根据自由德性的原则,公民不服从不仅被允许,而且是负责任的表现。与自由主义原则保持一致,这个结论是公民的自由和自治在良知的引领下得出的。
那么,自由主义德性的本质特征是什么?首先,必须问的是它们不是什么。马塞多坚定地说:“静静地服从、顺从、毫无异议的奉献,以及谦卑,(32)都不能算是自由主义的公民德性”(Macedo, 1990, p.278)。
从积极方面而言,有三个方面表现得突出。首先是节制。镌刻在达尔菲(Delphi)神庙中的铭言——“凡事不可太过”(nothing in excess)——也许是古希腊自由主义人士题写的。不要太张狂,不要走极端——因为它们容易滋生偏执。自由主义公民能够理解和接受多元社会需要宽容,以免使社会陷入失序的状态这一事实。因此,公民德性必须包含一种和平共处的态度,这涉及移情(empathy)的培养。作为个体的人们与作为团体的人们是不相同的,但他们同样都是公民,应当彼此尊重。但是,这并不是一种梦幻般的和谐: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一致和张力。自由主义德性希望通过理性说服的方式而不强制的方式缓解或解决这些差异。
因此,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可以看作是负责任地享受公民权利,这点在理论上不会存在多大的困难,但在当今世界,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又如何才能得到广泛的实现呢?
世纪之交的公民身份权利
1990年的前后几年间发生了一连串深刻改变世界政治格局的重大事件。权威主义政府坍塌了,自由民主似乎取得了胜利。在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宪政政府取代了军事或民事独裁,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被废除,在欧洲,共产主义的极权政府犹如一缕轻烟倾刻间变得烟消云散。在那些带有专制政府的国家,无论从目的还是从意图的角度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都有如一出闹剧的遮羞布。因此,当自由民主不仅成为惟一合法的政府形式,而且在实际中也得到了广泛建立的时候,公民身份作为一种地位,比以前任何时候都变得更加真实。
自由民主在全球的扩张,可以通过下列数据得到理解。在过去20年里,下列国家数约略可以纳入自由民主的范畴——1790:3,(33)1919:25,1975:30,1992:61(Fukuyama, 1992, pp.49-50)。当然,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数字来自某些肤浅的分类标准,我们也未必一定要接受这一值得怀疑的观点,尽管作者信誓旦旦地指出,它们生动地表明了这一趋势的不可逆转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与20年前相比,在20世纪末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口成为完全意义的公民。
那么,能否给这一粗略的观察结论予更详细的说明呢?公民权利有时是通过个别法律,有时是通过宪法的条款赋予的(例如,投票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即便如此,检视公民身份权利的最佳出发点仍然是检察宪法的序言或者其他特定部分。因为,《人权宣言》决定了宪法序言的条款,这是1789年凡尔赛的代表们创下的先例。这一新的宪法框架——它是政体变革、革命或者殖民地独立的结晶——已成为实践的共识。那么,对于当今公民的法律或者宪法地位来说,这些权利清单又能告诉我们什么?
让我们首先考察一下现代宪法文本——尤其是《南非的权利法案》(South African Bill of Rights)——中有关权利的一般观察结论吧。其次,再检视对现实中的公民身份权利的评论。但是,这里还必须附加一个解释性注脚,即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尽管在“人”(man)与“公民”之间做了某些区分,我们这里不拟对此加以区分。的确,认识当时存在的这种明显差异现在已变得非常困难,这一问题我将留到第五章来探讨。
1990年代英国所公布的下列清单,可以看作是世纪之交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有益枚举:

(i)公民的(与市场类似)的权利与义务
居住自由与迁徙自由,包括持有护照的权利和外交保护的权利;
人身自由的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拥有财产的权利,司法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
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等。(34)
(ii)政治权利与义务
投票权(有时是义务);
担任公职的权利;
言论自由(指在政治领域)的权利等。
(iii)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就业权;
社会保障(福利津贴、失业津贴、保健津贴、退休金等)的权利;
享有一定水平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权利,例如由国家事业单位提供的交通运输、保健服务等。
(Gardner, n.d., pp.8-9)

但是,各国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罗列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有些比1789年《人权宣言》所简洁地列举的17个条文长得多,例如,印度基本权利的条款多达35项,南非权利法案则多达39项。以财产权为例,拿最极端的例子来说,南非的财产权条款被进一步细分为9个部分,印度的相关内容则长达5页。过去两个世纪之所以出现这些变化,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整个公民权利概念得到了扩展。因此,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宪法序言重新肯定了1789年的《人权宣言》,同时“进一步声称,我们时代所形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则也至关重要”。这些原则包括,例如,罢工的权利,它不可能出现于1789年。自然,与早期宪法相比,社会、经济权利在现代宪法中地位更加突出。
权利清单扩展的另一个原因来自罗列它们时的历史背景。作为结果,出现在一国宪法中的权利条款未必在另一国宪法中可以找到。换句话说,公民权利清单有时是一种高度概括的混合物,即它是由一些得到了普遍认可的基本权利与在权利清单起草者看来,某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同样非常重要的权利所组成。
举例来说,在印度,“禁止接触”(untouchability)的不平等情形显得尤为突出,宪法第17条便宣布,“废除‘禁止接触’,同时,禁止任何相关形式的行为。”(35)这一通则宣示了平等,但仍感到有必要对这种特定的宣告内容加以补充。与此类似,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宪法也对法国革命时宣告的平等原则进行了补充(第五共和国做了进一步补充),因为后者否定了妇女的平等权——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妇女才获得投票权。因此,第一条补充原则说道:“法律保障妇女在各个领域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德国的基本法吧。乍看起来,把禁止强制劳动的内容纳入宪法的条款(第12条第3款)显得非常奇怪,除非你记得纳粹政权就曾发生过强制劳动的现象。这一例子与南非种族隔离的背景类似,因此,其权利法案明确昭示:“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成为奴隶,不应遭到奴役或者强制劳动”(第13条)。
的确,如果有人想要研究20世纪末期有关公民权利的补充条款,没有哪个个案会比南非权利法案更为合适。把它作为研究权利清单的个案,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它是目前最新的权利解释:直到1996年,它才公布宪法的第2章。第二,订立该宪法的目标主要是为了与种族隔离年代划清界线——用一个由具有平等权利的公民所组成的国家代替以前公然将大多数国民排斥在公民身份之外的体制。第三,作为对种族隔离政权的清晰记忆和对种族隔离原则与实践彻底决裂的结果,权利法案以极其完全的方式枚举了权利的内容。的确,该宪法是世界上最具自由主义精神的宪法。第四,该宪法的起草经过了最广泛的协商,宪法赋予所有人口以基本的公民身份地位。附带于宪法之后的解释性备忘录总结了它的形成过程:

在宪法文本的起草过程中,南非进行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公共参与计划。在经历了近两年的广泛协商之后,各政党出席了制宪会议,共同商议宪法的制定,认为无论是否出席制宪会议,(36)宪法的内容都应当整合来自普通公民、市民社会、政治党派的理念。

这些全国性的讨论极大地化解了许多制宪会议成员(尤其是由黑人占支配地位的非洲国民大会[ANC]成员)提出的最具争议性的权利问题。其中两个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是:权利法案是否应当在“水平层次上”和“垂直层次上”都具有适用性;社会、经济权利是否应当与公民权利一样,都应当纳入到权利的清单中去。两者都不是简单明了的问题,由此引出的相关观点则表明,要将所有可能的权利都纳入宪法中去会存在多大的困难。
下述言论是南非种族关系协会(the South African Institute for Race Relations)执行主席对第一个问题所做的说明:

非洲国会大会反复重申,防止“私人种族隔离”(privatised apartheid)的惟一办法在于通过权利法案来宣告其违法——以技术的术语来说就是,使权利法案适用于“水平层次”,使之不仅可以管制国家的行为,而且可以调节私人关系。有些议员们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赋予国家如此广泛的权利将会导致问题,但他们又害怕被贴上种族主义的标签。(Kane-Berman, n.d.)

换句话说,公民身份尽管涉及个体之间的公民行为,但它也可能不够审慎和有效,哪怕宪法从政治实践的角度把这种理想的公民德性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实施的宪法权利。
第二个争议性问题则被某一评论者压缩为如下问题:“享有住房的权利(right to be housed)是否与言论自由的权利一样重要?”(Pakendorf, 1995)与“水平层次”的公民身份遭到抵制一样,认为应当将社会、经济权利完全纳入权利法案中去的主张同样遭到了反对,理由是这必然会招致过度的国家干预。另一个强有力的理由则建立在如下根本原则上:无力强制执政的法律将使整个法律体系声名狼藉。引用一句南非评论者已经引用过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把某种国家无法实施的权利包括进来?这只会使权利法案遭到人们的嘲笑,并使国家曝露在人们要求它保护其权利的无休止的诉讼之下”(Pakendorf, 1995)。(37)
两项有争议的问题最终都被纳入到宪法之中。宪法第9条第4款说道:“任何人都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歧视他人……国家制定法律以预防或禁止歧视的出现”;第23-29条则提供了极为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清单。
可以见之于其他国家的公民权利,自然也可以在南非权利法案中找到。但是,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法案同时还包括了许多用以阐明公民权利最新发展趋势的附加条款。
在许多国家,某些政治权利也被纳入到宪法文本之中。但在南非,组建和参与政党的权利,定期与公平选举的权利,投票与担任公职的权利,都被纳入到宪法之中,并且赋予了极为重要和神圣的意义(第19条)。同时,与大部分宣言或法案的不同是(除印度基本权利这一极为重要的法案之外),财产权也得到了极为详细的阐述(第25条)。这一规定表明,这是由于“有关财产获得与使用的历史进程所致”(第25条第3款b)。因此,这是在自洛克极为强调财产权之后的近300年时间里,我们再一次发现了有关这一主题的详尽论述,不过,这一次是在南非,并且在实践上也更加复杂。
与财产权联系在一起的是有关住房的特定社会权利,它在协商过程中也引起了某些怀疑。但它最终获得了通过,并明确要求国家承担某种义务:“每个人都充分享有住房权”(第26条第1款)。“国家有责任采取法律或其他措施,有效地应用各种资源,逐步实现这一权利”(第26条第2款)。当然,劳动关系也对个人的日常生活存在影响。权利法案对这一主题也表现出兴趣,并有意识地在雇主的权利与雇员的权利之间创造平衡(第23条)。
但是,有关环境(第24条)、保健、食物、饮水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条款具有尤其特殊的意义。这些条款尽管简洁,但能为普通公民就那些紧迫而务实的事情提供明显的证据,对于那些生长在与南非有着类似历史和地理环境的国家公民来说尤其如此。(38)没有什么会比“享有……充足的食物和水源”(第27条第1款b)更加根本的权利,同样,在住房方面,国家也负有采取合理的行动来实现这一权利的义务。在环境方面,“每个人都有权(a)生活在无损于其健康或福祉的环境之中,(b)为了当代和后世的福祉而使环境得到保护”(第24条)。
纵观整个权利法案,如下事实显得尤其重要:法案的起草者们非常清楚,他们当时所拥有的权利如果没有政府的配合,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因此,他们有意将特定的要求写入适当的条款,以确保这些义务的底线要求。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对第26条和第27条的特征有所说明,类似的义务也表现在财产权(第25条第5款和第9款)、知情权(第32条第2款)和公正的管理行为(第33条第3款)中。
随着权利法案的制定,由此许下的承诺变得非常清楚,公民的期望也得到了提升。但是,承诺遭到延搁、期望变得落空、公民身份的实现严重缺乏理论的支撑等,这些现象在历史上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就如“贱民”的例子一样)。
实践中的权利问题
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载明的各种公民权利,在现实权利清单中可能变得非常不完善。的确,在许多国家,例如,西欧国家,宪法载明的权利与实际享有的权利之间的确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对应关系。但从整个世界来看,例外的情况却比比皆是。其中主要存在如下四种变体:权利完全遭到否定的情形;没有载明权利,但大部分得到实施的情形;权利遭到扭曲的情形;权利得到界定,但落实存在困难的情形。下面有关每一种情形的阐述将会有助于澄清它们。
当前,尽管大部分国家都存在着某种形式的代议政治制度,也至少存在着最低程度的权利原则,但相对现代政治革新来说,也有少数国家仍然坚持前现代的社会、政治制度。例如,有些中东国家就没有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投票权。巴林、阿曼、沙特阿拉伯的人民不享有公民权,(39)科威特和阿拉伯联合酉长国的妇女不享有公民权。当然,权威政体更常见于亚洲(如中国、缅甸、印度尼西亚)和非洲(如扎伊尔、尼日利亚、乌干达),在那些地方,公民权利遭到了拒绝,政治反对力量不允许存在。在这些国家,或者宪法只提供非常有限的权利,或者更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干脆取消了公民的权利。更为糟糕的是,成千上万的人们仍然遭受着极为落后的非公民境遇,有如奴隶一般。
第二种类型的最著名(或者声名狼藉)例子是英国,它缺乏成文的宪法或权利法案。以明确的形式载明宪法或者权利法案的情形肇始于18世纪晚期北美和法国所爆发的革命事件。在往后的岁月里,当其他一些国家也爆发类似的革命或者其他剧烈变迁时,便习惯性地形成类似的声明。
但英国没有经历过类似剧烈的革命,因此也就无需形成一个明确的宪法文本。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并不能算入此内:它在目标在于削弱国王对议会和政治精英所拥有的专制权力。从此,议会成为最高的权威。更有甚者,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英国的人民是国王的臣民,他们并非公民,没有成为国家主权的共同来源。由此形成的结果是,他们的权利来自各种形式的法案制定,它们意义重大,但却形式消极,表现为议会没有明文禁止的那些领域——英国人享有剩余的自由,但不是公民的权利。即便如此,这些权利仍然是实质性的:与其许多大陆邻国相比,英国人几个世纪以来一直对自己所享有的自由感到骄傲无比。
但是,从1980年代的晚期开始,这种极其模糊和越加反常的情形所引起的不安越来越趋于上升。因此,尽管对于权利法案的怀疑和反对之声始终没有停息,但1998年,法案的支持者们仍然在某种程度上以一种近乎机智的方式通过了《人权法案》,这一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到英国的法律之中。因为英国是欧洲理事会的签字国,该理事会的文件在英国法庭中因此成为权利的准绳。但是,英国仍然是议会主权的国家,英国人因此也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
英国的权利文本含混不清,但大部分个体实际上享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和权利,这种情形比明确宣称个人拥有公民的地位,(40)但这些权利却被意识形态框衡下的宪法所扭曲的情形好得多。1936年制定的苏联宪法尽管在1977年有了某些实质性的修订,并且在戈尔巴乔夫的动荡时期宣告终结,这一宪法实在是这一情形的最完美典范,值得在这里加以引用。第10章(由1977年宪法第7章修订而成)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清单,它涵盖了所有可以预料得到的主题,同时,作为共产主义宪法文本的必然体现,它尤其强调了社会、经济权利。但是——这是两个相当大的“但是”——条文中精雕细刻的措词同时保证,某一条文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可以经由其他条文予以取消,公民在法庭中维护其公民权利的机会更不是取决于法律,而是特定的政治气候。以下两个例子有助于阐明这一点。
苏联当局的确努力依据经济的自然波动重视健康、福利、教育和就业等权利。但即便如此,依然存在着某种问题,正如一名英国官员1970年代所解释的那样:

几乎占劳动力半数以上的农民并没有纳入“工人或雇员”的范畴,它们自然也就不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苏联法律也没有给予集体农庄中的农民(在国家农庄中农民也算是雇员)在法庭中的行动权,以此兑现宪法第200条规定的公民“权利”。(schapiro, 1977, pp.90-91)

第二个例子涉及宪法第125和126条(也就是1977年宪法的第50和第51条),这两条保证所有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游行和示威自由。但是……这些权利只有在“劳动人民的利益相一致,有利于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体制”和“与建立共产主义的目标相一致”(1977年宪法第50和51条)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证。
正如苏联当局1966年对作家辛亚夫斯基(Sinyavsky)和丹尼尔(Daniel)审判、定罪和劳改等声名狼藉的举动所表明的那样,那些本就极为有限的权利在现实中完全可以遭到阻挠。他们的罪名是写作政治讽刺文学以嘲讽苏联。(41)因为援用1936年宪法第125条来审判他们显得颇为勉强,因此,他们便援用《刑法》第70条有关禁止任何“反对苏联的宣传”来定罪。为了确保未来不出现类似的情况,新刑法规定,任何“出版错误舆论以嘲讽苏联”的做法都将构成犯罪。那么,苏联作家在何种意义上才算享有公民权利的公民?可以如愿地对历史、社会、经济、法律或者政治事件加以评论。
对于第四种也是最为常见那种情形——权利得到界定,但落实存在困难——俄罗斯为我们提供了生动的案例。这一现象可以归结到如下三个标题之下:缺乏公民德性;与政治权利相关的问题;缺乏社会、经济权利。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公民身份理论的现代趋势尽管强调权利,但依然没有忽略责任意识、公民参与等德性要求。自苏联建国以来,它就有意识地借用了某些自由主义的权利概念,并有意识地抵制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体系,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奇怪地发现,它比某些西方民主国家更加强调公民的义务。1977年宪法有关“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与义务”一章列举出许多权利决非偶然。而且,有许多轶闻(正式宣传之外)资料表明,苏联公民往往以有意履行责任为荣。
面对几个世纪以来不公和艰难,俄罗斯人的心灵表现出惊人的韧性,但他们所能忍受的也就是这么多。面对叶利钦政权混乱而肮脏的局面——政局动荡、失序的私有化、拖欠工资、不断攀升的通货膨胀、肮脏自利的黑手党等——我们能否期待公民精神依然能够维持下去?1977年宪法曾言之凿凿地宣称:“反对贪污是所有苏联公民责无旁贷的义务”(第61条),再过20年,这一规定却讽刺性地成为昨日黄花。一位学者在写到“极端异化的俄罗斯”时说道:“随着压制性苏联体制的崩溃,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身份感情并没有如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得到相应的提升,相反,它变得完全消失了”(V. Schlapentokh, in Ichilov, 1998, p.28)。
从价值所具有的双重意义来看,自由民主的价值既难以学习,也难以领会。(42)有些国家即使不比俄罗斯更有理由怀疑抛弃权威政体以后能够获得的好处,它们也未必会把政治公民身份当作一种宝贵的政治权利加以接受。例如,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就曾出现过类似的情况,阿根廷的民意调查数据就是明显的例证。1984年,当阿根廷从军事独裁政府转变为立宪政府之后,投票被当作是一项强制性义务。1991年,9%的抽样选民表示,他们的投票是出于强制性要求,1997年,这一数据进一步上升到51%。
政治冷淡背后的核心问题在于,在这个世界上,成千上万的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他们应当被假定具有一系列能够赋予公民地位的优先权利。如果新近获得的政治权利不能在实际中为公民赢得其所需要的经济权利——这毕竟是大多数个体最为关注的方面——那么,就很可能形成两种结果:反叛或者无能为力的听天由命感。后一种反应为失望铺平了道路,并进一步转化为绝望,导致犯罪现象大量出现。20世纪末期的南非显然不幸迈入了这一发展轨道。权利法案尽管许下了许多光辉的诺言,但是,经济变迁以及随之而来的财富分配,正如一名著名新闻记者所记述的那样:“在非洲国民大会选举获胜以后的近4年时间里,任何参与者都可以发现,南非仍然是一个白人的国家,白人老板控制了几乎所有的领域”(Sampson, 1998)。同时,它还是一个犯罪盛行的国家。
在许多国家,广大贫困人口与极端富裕人口之间形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其中最著名的例子或许是俄罗斯。不论我们是否使用阶级一词,它们都是一些充斥着阶级的社会。马歇尔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只要公民身份的平等得到认可,社会阶级体系的不平等也许就是可以接受的”(Marshall and Bottmore, 1992, p.6)。在20世纪的转折时期,这一观点显然站不住脚。因此,我们或许应当把公民身份地位追溯到作为其起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内涵中去,抛弃那经常令人气馁、不可能得到尊重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为自由主义传统的替代范式,公民身份的公民共和主义模式建立在公民理想和政治理想的基础之上,我们也许可以从这一方式中吸取某些中肯的教训。(43)2.公民共和主义传统
主要思想家
公民身份的自由主义传统尽管是当代公民风尚的主要形塑者,公民共和主义传统却有着更加悠远的源流,而且也存在着其中肯的一面。而且,许多就公民身份主题进行著书立说的著名思想家皆坚持共和主义模式,因为其中有一些思想家的重要性远远不可以一笔带过,他们所做出的特殊贡献值得在本章中大加书写。不过,我们首先要对“公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术语的用法略加说明。“共和主义”意味着宪政体系,其中存在着某种形式的权力分立以防止集中专制和专制政府,“公民”则意味着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以使个体和共同体相互受益。
公元前6-4世纪的斯巴和雅典,罗马共和国统治时期的近500年太平盛世,开启了公民共和主义的序幕。所有古典政治理论家和历史学家都曾经生活在这些国家当中,并论及这些国家所界定的公民身份,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Cicero)是他们时代的各自典型,对这一主题进行过详细的论述,对后世思想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将以对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公民身份实践的论述作为开始。
斯巴达和雅典是两种对立政治原则——完全权威主义政体和自由民主政体——发展的最高峰。但是,作为古典公民身份制度的典型,它们之间的实际差异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的那么大。(44)的确,把斯巴达的公民身份看作是“雅典公共服务的强化形式”(Riesenberg, 1992, p.8)的观点具有其启发意义。两个城邦国家都对其忠贞不二的公民忠诚和公民义务感到自豪,尽管雅典主要以公民对管理和司法审判的参与而闻名,而斯巴达则以其公民——士兵的无私奉献而闻名。
这一背景与亚里士多德对公民身份主题的论述存在何种关联?这一主题不仅是其8卷本《政治学》中第3卷的主题,而且也出现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的相关论述中。他在《政治学》中解释了公民身份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存在的各种实践形式,并宣称:“公民身份的本质……经常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Aristotle, 1948, 1374b)。然而,亚里士多德不仅是一位杰出的政治科学家,而且也是一位杰出的政治理论家,因此,他也对公民身份的应该是什么样子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那么,亚里士多德的公民身份概念存在何种独特的特征呢?对他来说,人口规模是极为重要的因素。全体公民应当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以便使他们能够“知道彼此的性格”(Aristotle, 1948, 1326b)。只有通过这种亲密关系,共同体结合所需要的真正兄弟般的公民身份——“和睦相处”(concord)——才能真正形成。雅典,这一他曾在其中度过其大半生的城邦,其人口超过了他所界定的绝对最高值(雅典的公民人数达到了40000之众)。作为其公民身份的理想特征,雅典实际上提供的是另一种对立的模式,那就是公民应当“在公民生活中轮流充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Aristotle, 1948, 1283b)。公民不存在政治冷漠的空间,他必须积极参与到公共生活中去。
但问题在关键在于,公民必须拥有并展示其良善或德性。所谓良善与美德,亚里士多德把它们看作是适合于特定城邦制度的社会、政治行为。因此,他在某种意义上把公民德性归结为一种相对的品质。但不论在哪个城邦,都存在着一种基本的道德水准:好公民必须全心全意地、充满效率地通过其思想和行动来奉献于共同的福祉。通过这样一种生活方式,公民不仅使自己受益,而且使国家受益:他成为一个道德上更加成熟的个体。的确,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方式以成就一个自我实现的人,因为他宣称:“人天生是一个旨在生活于城邦中的动物”(此语经常被简单地译为“一个政治动物”:Aristotle, 1948, 1253a)。(45)
美德(aret)概念引起了两个问题:一是必须将全部时间用于谋生的人不可能有研究和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闲暇,因此,有些城邦尽管把这些人也看作是公民,但却很难成为一名真正的“好”公民。第二个问题与缺乏理想道德品质的人相关,尽管从所有其他标准衡量,他们都堪称公民。好公民毕竟不是天生的,亚里士多德完全明白,好公民是教育的结果。他深信,国家提供的教育极为根本,并因此深羡在他看来惟一能够担负起这种责任的斯巴达城邦。但他完全不同意斯巴达的公民培养方式,它把教育仅仅集中在体格和军事训练上:他深信,好公民的道德品质必须通过美学教育所具有品格影响力来达到。
亚里士多德为公民共和主义形式的公民身份提供了经典的诠释。以他作为起点,公民共和主义理想经由斯多葛主义的创立者芝诺(Zeno)流传至罗马思想家西塞罗。马基雅维利和卢梭尽管没有公开提及亚里士多德,但通过对文艺复兴时期和18世纪教育、文学领域的经典思想家的深切研究,我们发现,他们无疑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教诲。当然,吸收并不意味着全盘接受,例如,西塞罗尽管称颂亚里士多德对于道德的强调,但却反对后者对公民身份所做的精英主义的界定,尽管前者写作的首要目标在于提醒罗马的政治寡头在他们的国家中存在着光荣的公民美德传统。
西塞罗生活在一个动荡的时代——当他62岁的时候,朱利叶斯·凯撒(Julius Caesar)遭刺杀。但是,他并没有逃离动荡而独善其身,作为一名律师、政治家和有着斯多葛主义的哲学信念的思想家,他生存在自己的信念中。他写道:

自然根植于人类当中,对美德有着极强的需求,对公共安全的维护有着极强的渴望,并由此衍生出强大的力量,籍以征服愉悦与安逸所焕发出来的所有诱惑。
但是,仅拥有美德还是不够……美德的存在完全依赖于美德的实践,其最高尚的实践形式便是治理国家。(46)
(Cicero, 1959, Ⅰ.1-2)

他为自己的信仰而生,也为自己的信仰而死,他为其公民道德准则付出了最终的血惺代价。当凯撒身死之际,西塞罗发出了罗马共和国面临危险的警告,这种危险来自马克·安东尼(Mark Anthony)卑鄙的集权,完全与西塞罗有关美德公民的概念背道而驰。他在企图逃脱安东尼特务人员监督的时候被捕,随后遭谋杀,头颅与手臂分别被切割下来分送给安东尼和他的妻子。
西塞罗所受的教育为其思考公民身份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他所学的是雅典的政治理论和罗马的法律。但与亚里士多德不同,他没有就这一主题做统一的论述,而是把它们分散在一系列著作中,包括旨在说服读者的著作以及在其专业领域用来说服陪审团的技艺即讲演术中。的确,这里需要在作为律师的西塞罗与作为道德哲学家的西塞罗之间做某种大致的区分。作为一名律师,他依法捍卫个体合法的罗马公民身份权利,作为一名哲学家,他关注的是公民道德素质的加强,借以对抗他那个时代所能感觉到的统治阶级的礼崩乐坏。
正是他所扮演的后一种角色引起了我们极大的兴趣。因为正是其坚定的斯多葛伦理,使其有关公民身份的阐述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通过把自己的论点建立在这种严苛的哲学之上,西塞罗解释道,人必须应用其讲演的天才、道德的天资和理性的思维成就其良善的行为。作为一名公民,如果他只顾贪图个人安逸,无视自己有意识地参与公共事务所能为其他公民、共同体和国家带来的利益,他也就背叛了作为社会动物的天性。
当然,在罗马社会,只有上层阶级才有机会真正把自己完全奉献于公共服务,作为结果,过着作为好公民的良善生活的责任便主要落在了这些人身上。因此,西塞罗在《论责任》(De Officiis)一书中宣称:

一名真正可敬而勇敢的公民,以及有资格担任政府管理者的人们,将会避免和厌恶(纷争、骚乱和内战),并将完全献身于公共服务,但却不是出于追求个人财富和权力的目的。他将对整个共同体萦萦于怀,不会忽视其中任何的部分……它宁愿将生命置之度外,也不愿做任何违反美德的事情。(47)
(参阅Clarke, 1994, p.49)

通过他所阐述的高尚的道德原则,及其简练、优美的散文风格,从他开始直到19世纪,西塞罗一直是欧洲最有影响的道德哲学家。他对意大利文艺复兴的影响尤为明显。在那里,通过对罗马历史学家的研究,产生了有关公民身份的理想及其古典实践的明确认识。在这些历史学家当中,首屈一指者当属李维,他笔耕不辍40年,写成一部多达142卷的《罗马立国史》(History of Rome from its Foundation)。前10卷为马基雅维利思考包括公民身份在内的政治的本质辅设了平台,这一思考的成就体现在《论李维著罗马史前十书》(The Discourses on the First Ten Books of Titus Livius)。
与西塞罗一样,马基雅维利(Niccol Machiavelli)也为其时代的动荡所困扰,并曾参与他那个时代的公共事务——他是佛罗伦萨城邦的大臣、外交官和战士。随着军事失败以及紧接而来的政权更替,他遭革职、监禁和迫害。被释放之后,隐居在佛罗伦萨以南几公里处的农庄,以此作为自己的避难所。他的晚年在闭门研读中度过,开始了作为一名作家的新生活。在这一过程中,他为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概念赋予了一种新的动力。
马基雅维利是一名现实主义者,如果你愿意的话,你也可以把他看作是一名悲观主义者。其研究和经历使他认为,暴力和战争比和平更加常见,专制政府比共和政府更加寻常,腐败和自私的行为比良善的公民身份更加普遍。但是,对于维系一个军事安全的国家、一个共和形式的政府来说,良善的公民身份具有根本重要的意义,的确,只有在共和国中,公民身份才存在其可能。但对马基雅维利来说,良善的公民身份必然比古典思想家所设想的还要有更坚忍不拔的道德品质。
与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一样,公民道德在马基雅维利的公民身份思想中也具有核心的意义。但是,他所使用的virt一词尽管经常被译为virtue,其实,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多的弦外之音。有关这一词汇的丰富涵义,一位马基雅维利著作的英文编辑最近枚举如下:

勇气、坚毅、胆识、技能和公民精神……Virt是创造、挽救或维持城邦的心灵与行为所具有的品质……(48)“公民精神”或许是其最简洁的译法——如果“精神”意味着一种勇敢的行为的话。
(Crick in Machiavelli, 1998, pp.58-59)

那么,具有virt特质的人又是如何形成的呢?这种人尽管非常重要,但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却显得少之又少。马基雅维利认为,这种人可以通过浸渍着深切公民宗教的教育来获得。在他看来,异教主导下的罗马与基督教主导下的意大利之间的差异在于,前者因坚忍不拔的男性美德而强大,后者则因基督教谦卑的德性而衰微。
有效地受到了virt教育的好公民,必须在公民和军事生活中过着一种积极的生活。在公民生活中,公民必须对公共事务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同时注意克制自己,不要把私人生活中的财富、奢侈和安逸凌驾于对普遍善的奉献之上。
但是,马基雅维利特别强调的是公民作为战士时的角色。军旅生活为本性邪恶之人提供了必要的约束,使之转化为有德性的、爱国的公民,与那些唯利是图的士兵相比,热爱自己祖国的公民士兵将能够更加有效地为国效力。在马基雅维利的心理,政治组织与军事组织实际上是彼此交织在一起的。他在《论李维著罗马史前十书》一书中宣称,军事纪律“不存在的地方,也就不可能有良善的法律以及任何其他良善的事物”。这种纪律之所以必要的真谛明显存在于,他解释道:“李维历史著作的字里行间”(Machiavelli, 1998, Ⅲ.31, p.491)。只有使公民变得英勇无畏的士兵,共和国才能确保其作为平民的公民享受到稳定政治秩序所带来的好处。
马基雅维利与文艺复兴时期的其他思想家一起复兴了古典公民身份的概念,时至18世纪,当古典研究泛起新的浪潮之际,意大利政治理论家著作中的公民共和主义信息再度得到强化。根据波考克(J.G.A.Pocock)的著名观点,美国独立战争和宪法中的政治思维很大程度上是公民身份理论的投影。正如一名学生在谈到美国人在政治理论领域的工作时所说的那样:“波考克把美国人看作是马基雅维利所重新诠释的古典共和主义的最终受益者”(Lutz, 1992, p.100)。(49)
由于马基雅维利充满争议的诠释,情况或许如此,但是,18世纪的西欧和北美对公民共和主义无疑有着强烈的兴趣。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他阅读了马基雅维利的著作,并把他看作是一名“深刻的政治思想家”(Rousseau, 1968, Ⅲ.6n.),他的观点与这位佛罗伦萨人存在着极其类似之处,例如,都强调需要公民宗教与公民的军事角色。
但是,卢梭对于公民身份的看法更来自普鲁塔克(Plutarch)而非李维,更来自斯巴达的历史而非罗马。在其早年的岁月里,他便经常坐在父亲的膝上聚精会神地聆听罗马历史的故事,以致他后来宣称:“我12岁以前便成了一名罗马人”(参阅Rousseau, 1968, p.10)。即便如此,他也与亚里士多德一样,把小型而紧凑的城邦看作是理想政体的最佳背景:因此,斯巴达对他产生了部分吸引力。他同时也受自己深为叹服的日内瓦城邦共和国的影响,他出生于斯,并在那里写成了以“日内瓦公民自居”的《社会契约论》。卢梭一生颠沛流离,但主要是在法国度过其光阴的,在那里,他就一系列不同的主题,以完全不同的风格进行写作,同时兼具音乐家、作曲家、小说家、散文家以及他投以最多精力的政治理论家的角色。在其政治作品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他对公民身份主题投以相当大的注意力。
卢梭为自己设定了解决下列基本难题的任务:如何才能做到使人出于安全的需要而服从政府,但同时又保有作为自己道德权利的自由?解决的出路在于公意(general will)。通过良善的决策运作方式,主权者做出能使整个共同体受益的判断,并同意接受这一判断所导致的任何结果。作为国家的国民,个体的行为循规蹈矩,但作为公意的创立者,他们又是公民。国家由公民所组成,其运作有如一个有机的整体。他解释道: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个成员成为全体之不可侵害的一部分。(50)
(Rousseau, 1968, Ⅰ.6)

这就是社会契约论的含义。
在18世纪的社会背景下,这些理想安排——实际上是一个乌托邦——很难轻易得到落实。卢梭被迫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因为他两次受邀为处于困境中的国家(即科西嘉和波兰)提出建议。在他看来,其中一个需要激发爱国主义情感,因此他建议,现代的情形已经与古典时代大异其趣,一种对于国家的感觉(a sense of nationhood)最能提供结合的力量。因此,他在给科西嘉人写信时说道:“我们必须遵循的第一条规则便是国民性(national character),如果缺乏这一点,那就必须设法形成一种”(参阅Cobban, 1964, p.109)。
卢梭突破了古典的樊篱,作为一名政治思想家,他的声誉和影响既来自其观念的创新,也来自其对传统的传承,但或许更来自前者。但是,其真实的自我在古老的传统显然更感到快乐。在写作《社会契约论》的前7年和为科西嘉人效力的前10年,他以警言的方式向其读者明确说道:“没有自由,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自由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公民便不可能存在”(参阅Cobban, 1964, p.104)。
在法国大革命以前,卢梭的政治思想(与他在其他著作中表达的思想不同)几乎没有造成什么影响。不过后来风靡一时。《人权宣言》宣称:“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第6条)没有人会比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更成为卢梭的忠实信徒,他的强烈愿望在于使法国成为一个由有德性的公民所组成的国家。但是,真正的困难在于如何来实现这一目标。作为一种正规方法,卢梭提倡以教育的道德力量来达到。罗伯斯庇尔则深信力量(force)在一个危机四伏的反常时代所具有的教育道德:美德必须通过宣传恐怖的方式来实现——“不具有美德的恐怖是一种肮脏的镇压,而没有恐怖的美德则软弱无力”(参阅Rud, 1975, p.118)。但是,卢梭不是坚持只有服从公意才能通往真正的自由,任何人如果不服从公意,那就必须“强迫他自由”吗(Rousseau, 1968, Ⅰ.7)?如果坚持公民美德导致的是这样一种结果,那么非常幸运的是,革命年代也开启了另外一种范式,即前一章我们讨论过的公民身份的自由主义观念。
但是,公民共和主义观念并没有逝去,它在19世纪的新自由主义的诠释中依旧绵延不绝,(51)黑格尔和托克维尔是其典型。但更晚近以来,公民共和主义被看作是一种旨在平衡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存在的缺陷的见解。与此相适应,古典传统中的杰出思想家不再只有历史的旨趣,他们对于我们理解公民共和主义的基本原则依然有着重大的意义,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就是这些原则。
通过考察主要思想家的见解以及对于他们的当代评论,我们依稀可以抽离出如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不过,必须认识到,对于这些彼此交织的理论,这种抽离存在着过于简化的危险。这些特征可以归纳为表2.1的形式。在依次讨论这些特征之前,有两点必须说明:(1)为了避免烦琐的重复,本章剩余部分有关“公民”和“公民身份”概念指的都是公民共和主义模式中的相关概念。(2)A.欧菲尔德(A. Oldfield)的《公民身份与共同体》(Citizenship and Community)一书尽管没有形塑下列论述的结构,但却提供了某些极为有益的细节。


公民身份的目的        自由,共和国          
公民身份的类型        共同体——友谊,和睦,兄弟之情,财产问题          
公民身份的品质        美德,爱国精神,判断力          
公民身份的角色        民事与军事责任/参与,监督政府          
公民的形成        动机、教育和宗教问题         

表2.1
公民身份的目的
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其目的。但是,这种目的却可能较为复杂、存在争议,在实际运作中可能与理想期望相抵触。在这些极为普遍的情况下,理论家和评论者必须不断加以解释、说明、判断和维护。(52)公民身份的目的就经历了若干澄清与提高的过程,通过这些工作,我们可以沿着下列思路下一个简短的定义:公民身份的目的在于以一种共生的关系将个体与国家联系在一起,以创立和维持一个公正而稳定的共和国政体,使个体能够享受到真正的自由。因此,个体只有在共和国中才能享受到真正的自由,共和国也只有通过公民的支持才能够存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的著名言论说道(Rousseau, 1968, Ⅰ.1)。如何解决这一相互对立的命题?方式之一是以革命的方式砸碎专制的锁链——这是自由主义维护公民的权利,包括免于国家干预私人生活的权利的方式。但卢梭不想砸碎锁链,而是想使它们变得合法化,使它们变成为人类提供道德的、积极自由的纽带——这是共和主义的方式。
卢梭的著作堪称公民共和主义自由观的最佳典范,他区分了自然自由(natural liberty, 即追求私人利益的自由)与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 即将私人利益与责任融合在一起所获得的自由)。他以一种消极的方式尖锐地指明了公民自由原则的绝对优先性:“放弃自由”,他宣称,“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Rousseau, 1968, Ⅰ.4)。这种自由是幸福生活和美德的前提,它只能为公民所享有。这点通过如下两种情形即可变得明白:在一个缺乏公民身份的政体里,人臣服于其他人专断的意志;在政治结构之外(即在自然状态中),人则臣服于自身反复无常的念头。
个体在共和国里是自由的,因为作为公民,政府与个体之间存在的“他们与我们”的对立关系消失了。在卢梭的理论中,这种关系是通过其独创的“公意”设计来消除的。不过,这一思想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已经有所表现,后者说道:“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Aristotle, 1948, 1317b)。
因此,公民身份的目的之一是保障自由,目的之二是巩固共和国。那么,什么政体最适于公民作用的有效发挥呢?(53)这种政体存在着两种最值得期待,甚至最为根本的特征:一是混合政体(mixed constitution);二是紧凑的规模。
公民身份并不必然意味着民主:在许多理论家看来,民主政体未必有助于稳定。公民身份形成最佳类型的国家:共和国。公民身份通过这种混合了不同政体因素的政体得到运作。亚里士多德是这种令人渴望之物的创立者。他倡导不要走极端——而是走一种混合了贵族政体因素和民主政体因素的中庸之道。他说道:“这是很明显的,(对大多数的城邦而言,)最好是把政体保持在中间形式。惟有中间形式的政体可以免除党派之争”(Aristotle, 1948, 1295b)。他把斯巴达归于这类政体。
马基雅维利紧随亚里士多德。他解释道,在过去,力量和稳定得自包含了不同形式的政体:“如果同一个国家中包含了君主的因素、贵族的因素和民主的因素,那么,这些因素便可以相互监督。”与亚里士多德一样,他也把斯巴达作为最主要的例子。斯巴达的立法者莱古格斯(Lycurgus)说道:“将各种职能分派给国王、贵族和大众,由此创造了一种维系了800多年的政府形式”(Machiavelli, 1998, Ⅰ.2)。卢梭似乎没有遵循这样一种途径,他说道:“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Rousseau, 1968, Ⅱ.6)。但是,他对于公意运作的描述创造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图景。公民尽管是主权者,但却把诠释和贯彻公意的职能交给了政府官员。
因此,公民身份的目的在于维持共和国形式的政府,并且防止其蜕化。任何公民,不论他是王子、政府官员、贵族或者平民,都以其各自的方式和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来保持这一目的。
既然理想的共和国是一种混合政体形式,那么,这些混合要素就必须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如果共和国过于庞大,公民就不可能保持其稳定的平衡状态。我们已经看到亚里士多德是如何关注城邦不应超过其最佳规模这一问题的。前面已经提到,卢梭所希望的也是小规模的国家。除了其他的考虑之外,一个小规模的国家本质上可以使公民——不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共同体——相互了解,同时使他们有参与的机会。但是,亚里士多德式的理想又如何才能适应于现代世界呢?(54)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1748)一书中提供了一种解决方式:“联邦(rpublique fdrative)结合了‘共和国的内在优点,以及一个君主制政府所具有外部力量”(Montesquieu, 1949,ⅠⅩ.1)。关键在于,作为联邦要素的共和国依然保留了自己的幸福和正直。这一制度设计对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这一对美国殖民地/美国公民共和主义思想贡献良多之人,尤其具有吸引力。19世纪的托克维尔也深信,美国的金字塔结构——从镇级政府到州政府,再到联邦政府——成功地保留了共和主义类型的积极公民身份。
但是,如果公民不是生活在一个具有共同体、友谊和和谐精神的共和国里,那么,公民身份就将既不能保有自由,也无法维系共和国。
公民身份的类型
共和主义类型的政治思想极其强调国家与个体必须成为一个共同体、一个有机的社会,而不仅仅是个体的集合。的确,宪法和法律形成了各种规则,一个由个体所组成的群体则根据这些规则共同生活于国家之内,但是,宪法和法律本身无法创造共同体,它只提供了一个群体能够转化为共同体的适应条件,社会友谊与和谐才是这一凝聚过程的根本要素。
亚里士多德对这一思想进行过尤其细致的分析,这种分析见之于他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中遍览各种不同类型的友谊的时候。正是在这里,他提出了其基本的观察结论:“友谊是共同体的表达”,并继续说道,所有友谊社团“都可以看作是我们称之为政治社团的组成部分”(Aristotle, 1955, ⅤⅢ.9)。但是,他感觉有必要区分出一种特殊类型的友谊,这种友谊存在于国家层次,或至少存在于各种秩序井然的政治组织中。他选择了和谐(homonoia)一词,这一在他之前的一个多世纪里,在希腊思想家之间就已成为标准用法的词汇。它承载了城邦之间的和平以及城邦内部社会、政治和谐的双重涵义:它的反义词则分别对应于战争和国内纷争。其通常译法是“和谐”(concord)。(55)
亚里士多德解释了这一概念的意义,此外,从有关这一主题的相关章节中所摘录出来的段落,也表明了这一概念对公民身份概念所具有的至关重要的意义。

(和谐)并不是意见上的一致,因为彼此不认识的人也可以形成一致的意见。当人们在理论上对某一推理性事物存在一致的观点时,我们也不能称之为和谐……但是,当公民在事务上取得一致,选择相同,并致力于落实它们时,我们说这是一种和谐状态。这意味着和谐仅存在于实际目标已然在望的地方——这是利益相关各方能够达到的重要目标……和谐是……国家内部公民之间的友谊,它的范围止于生活中的利益和关切。
这样的和谐在于正直人之间,这些人不但与自己和谐,而且与别人和谐……至于邪恶的人……他们有便宜总想多占……(同时)在费力的事情上总想少沾……由此形成的结果只能是不和谐。
(Aristotle, 1955,Ⅸ.6)

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是一种有德性的公民之间彼此尊重的关系以及对共同目标的积极追求。公民身份当然把个体与国家联系在了一起,但同时也把个体彼此联系在了一起。公民身份是一种团队工作,是一种彼此关爱精神下共享活动。
那么,在亚里士多德之后,共和主义传统的作者们又是如何诠释这种本质特征的呢?在马基雅维利看来,公共和谐是德性的一部分。尽管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和谐取决于良善之人的态度和行为,但在马基雅维利看来,良善的法律和宗教所焕发出来的道德力量才是形塑和谐公民生活的根本因素。
卢梭也认为,和谐尽管至关重要,但它不会自动地出现。他所倡导的方法之一是,利用古老传统中的戏剧、节日、展示等事物,向公民灌输“公共的兄弟情谊”(public fraternity)。没有哪项事物会比法国联盟节(Festival of the Federation in France)更能提升兄弟般的和谐,这是一个半是自动、半是筹划的特别令人印象深刻的节日,在攻陷巴士底狱的第一个周年纪念日,巴黎达到了预料中的最高潮:(56)有超过25万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公民齐集首都,并且在著名的战神广场(the Champ de Mars)上演了一场结合宗教、戏剧和政治意涵的最为令人叹为观止的大型表演。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更使人印象深刻的事物还在于可以轻易而快乐地动员一大批人力来筹划一场大型的竞技表演。戏剧评论家L.-S.梅西尔(L.-S.Mercier)数年之后写道:

或许从未有哪个民族曾经见证过这种如此令人惊异和永远值得纪念的友爱场面……正是在那里,我看到多达150’000之众的来自各个阶级、各种年龄、各种性别的公民,组成了一幅迄今为止最为壮观的和谐、工作、运动和幸福的图景。
(参阅Kennedy, 1989, pp.330-331)

但是,这或许不是亚里士多德所设想的图景。的确,人们或许会想,这种过度兴奋的场景不是与他所设想的稳定的和谐相矛盾吗。是不是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激起和谐表现的需要越大,从长期来说,公民心中所体验到的公民身份就越不真实和稳定?如果公民被适当地赋予公民身份地位所要求的品质,他们就将形成相应适当的举止。因此,我们要问的是,这是一些什么样的品质?但是,在回答这一问题以前,我们必须探讨一下财产和社会、经济环境的问题,因为普遍认为,这些品质最有可能见之于这样一种环境之中。
第一,公民共和主义的基本梗概就是对财产的关注。公民身份需要有独立的意志,其他操纵或腐败都将破坏公民身份的本质。因此,公民必须取得社会和经济上的独立,以便能够抵制对其自由政治判断或司法判断的操纵或腐败。同时,他们还必须无私,这种独立性是从有能力保持一种客观的立场的意义上说的。此外,他们还必须有充足的时间来参与公共活动。只有拥有相当数量财产的人才能符合这些要求。但事实情况可能更甚于此。因为很难识别谁是有美德的、积极的和有良知的公民,根据经验法则,财产所有权被理所当然地看作是良善的实用指标和指南。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与公民美德联系在一起,土地才是惟一的选项。只有土地所有者才被看作是可靠的人,(57)并且存在着稳定的影响。尽管地主阶级的这一特征经常被看作是与利己主义联系在一起,这一点已得到了公认。但立论的依据在于,通过投资于土地,土地所有者与国家形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利害关系,因此对国家的维系和力量有着既定的利益。但是,在共和主义传统中,财产的动机问题并不比财产的来源问题来得重要。拥有财富是美德的表征,创造财富在公民性上则令人生疑。用《动物庄园》中的造反公民的一句口号来说就是:地主是好人,商人则是坏人。
但是,这当中仍然存在着一个问题。通过把公民美德等同于土地财富,公民共和主义的思想家们一方面支持了经济领域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在政治领域又支持和促进了实现平等手段的公民身份。我们似乎仍然停留在奥威尔《动物庄园》传说的字里行间:某些公民就是比其他一些人更加平等。而且,正如有些作者所意识到的那样,这种矛盾并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关切,财产的极端不平等可能导致富人摄政,也可能导致不满者篡权。卢梭也做出了他的推理:“惟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Rousseau, 1968, Ⅰ.9n)。
正如人们所预期的那样,亚里士多德也反对极端,他相信土地所有者而反对商人。“获取技艺的自然形式……在所有时候和所有情况下都体现在植物和动物的获得上”,他说道,相反,“经商……则应受到公正的谴责,因为他们所获得的收益不是自然之物(如动植物),而是以其他人为代价获得的”(Aristotle, 1948, 1258a-b)。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在我们的理想城邦中,土地应当由执兵器以卫国境并参加政治的人们(阶级)所拥有”(Aristotle, 1948, 1329b)。但是,为了建立最好的国家,富人不能处于支配地位,而是中间阶级应当处于支配地位,因为他们既不会引起妒嫉,本身也不会妒嫉他人。作为结果,“当中间阶级一旦变得强大,便最有可能不会在公民之间形成党争和纷乱的现象”(Aristotle, 1948, 1296a)。
在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的英国,与公民身份关联在一起的财富来源问题有时引起了激烈的讨论,而且这些讨论还进一步影响了美国殖民地的政治思想。此时此刻的英国不仅是少数建立了有效的代议制政府的国家,(58)而且还是首屈一指的重商主义国家。议会由土地贵族和地主阶级所控制。自内战和虚君制(Interregnum)确立以来,有关选举制度的改革、下议院的构成以及国王与议会之间的权力平衡问题,一直处于激烈的争论之中。到18世纪早期,一个自称为“共和主义者”(commonwealthman)的团体——改革派辉格党中的激进的一支,对王权持敌视态度——讲述着一套公民共和主义的话语。他们特别称颂土地利益的美德,把它们看作是反对以庇护方式形成的君主权力的基本力量。他们宣称,诺曼征服以前的英国,就是一个由有美德的土地所有者所组成的国家。
丹尼尔·笛福(Daniel Defe)便是一位以其文学天赋来支持此种政治立场的人物。在一本题为《土地所有者诉议员选举中的投机》(The Freeholder’s Plea against Stock-jobbing elections of Parliament Men)的小册子中,他把矛头对准了商人阶级,而且比亚里士多德有过之而无不及:

让议会充斥着机修工、手艺人、投机商以及其他一些既不明智也不诚实的人,那是在玩弄国家的根本,破坏国家的福祉。令人奇怪的是,对于这种厚颜无耻的企图,整个国家居然丝毫没有觉察。
(参阅Dickinson, 1977, p.115)

因此,如果说只有通过土地所有者行使其公民的职能才能使国家受益,因为他们拥有这些必要的品质的话,那么,我们要问的是,这是一些什么样的品质呢?
公民身份的品质
谁是古典传统中的良善的公民?以李维书中的两个故事作为例子。第一是有关卢修斯·朱尼厄斯·布鲁托斯(Lucius Junius Brutus)的例子。他在驱逐罗马专横的皇室家庭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成为新共和国的执政官。但是,他的几个儿子牵涉进一场流产了的、企图复辟君主制的政变阴谋中。布鲁托斯陷入了一种可怕的困境:作为执政官,他负有通过判决,并亲眼见证他们被鞭笞和斩首的责任。(59)他没有退缩,履行了其作为公民的责任,尽管在他的表情上,“可以明显看出作为一名父亲所受的痛苦的煎熬”(Livy, 1960, 2.5)。第一个例子是有关辛辛那托斯(Cincinnatus)的例子。他在履行了一段时间的公共服务之后,辞去公务并专门在一个3英亩的农场中工作,过着一种简朴的生活。但是,一个重大的危机出现了。辛辛那托斯被委任执掌为期6个月的最高政治权力和最高军事权力。他打败了敌人,并且在“主政15天后完全辞职”(Livy, 1960, 3.30)。从此重事耕犁,淡漠权力和财富。(顺便说一下,这里反映了拥有土地与公民美德之间的联系,辛辛那托斯是一位农民。)无论自私具有多大的诱惑力,它都必须为更高——事实上是至高无上的——而无私的公民责任要求让路。这就是公民的典型标志。
因此,这些例子都是公民美德的例证。现在,既然我们已经对个别传记概要中的美德概念已经有所了解,我们还需对它做更一般化的评论。希腊人认为,善存在着四种特定的形式:节制、正义、勇气、智慧(或者审慎)。这里将探讨其中的两种,即勇气(或许还可以在其中加上爱国心)和智慧(从判断的质量而言)。希腊文virt,拉丁文virtus和意大利文virtù,所有这些词汇都含有“果敢”(manliness)的复杂含义。其中,拉丁文和意大利文的字根来自来自拉丁语vir,表示男子汉的意思。公民美德同时还含有成功的决断含义,的确,一位权威思想家甚至主张:“希腊人甚至可以把拿破仑作为一位具有杰出美德的男子汉看待”(de Burgh, 1953, p.103 n.3)。
在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马基雅维利或者卢梭看来,公民美德都含有尚武爱国的奉献含意。但是,亚里士多德和马基雅维利都认为,很难在公民——士兵身上发现“纯粹”的勇敢。前者解释道,士兵的勇气尽管可以由“追求高尚和荣誉”等正面的激励所引起,但也为“希望逃避谴责”等负面的激励所促进(Aristotle, 1955, Ⅲ.8)。马基雅维利则把公民——士兵的勇气看作是军事训练和宗教教化的结果。因此,勇气这一美德并不是无私的自我所激发出来的,但一旦浸淫了它,就会导致对国家无私的奉献。
这便是一名爱国公民必须持有的品质。正如罗马诗人贺瑞斯(Horace)所言:“公民教育者为国捐躯是美好的,(60)是死得其所。”即使如此,就像勇气需要由外在于公民个体的良知的影响力来刺激一样,爱国心也需要着意加以培养。卢梭认为,培育的过程理所应当从一出生就开始。他写道:“每一个真正的共和主义者都应当从其母亲的乳汁开始就培养对其祖国的爱戴……这种爱戴构成了他的一切,除了自己的祖国之外,他别无其他”(参阅Oldfield, 1990a, p.71)。但是,这种爱国心必须经常得到更新,这可以通过共同体美好的风俗或者通过公民宗教所散发出来的福音来达到。在卢梭看来,后者对于政治兴旺和国家成功具有根本意义。马基雅维利也认为,宗教,尤其是军事纪律,是保持爱国精神所必须的事物。
但托克维尔则认为,这种培育方式产生的将是一种虚伪的爱国心,不但乏味无比,而且缺乏考虑。他提出了两个重要的论点:第一,他将这一情感与他对美国这一在多个层级上运作的国家的观察结论联系在一起。他深信,美国的爱国心扎根于镇区制(township)和州上,而不是扎根于联邦,因为公民较能认同和参与这些层次。与这一点联系在一起的是第二种论点——对“出于本能的爱国心”与“深思熟虑的爱国心”的区分。公民身份涉及对公共事务的判断,因此,深思熟虑的生活方式与公民角色中的其他方面一样都应当能培育公民的爱国心。
最后一个观察结论则必须与背景联系起来考察。在“爱国主义”如此频繁使用的今天,它指称了个体在与他其他国家比较时对自己国家的态度——有时甚至蒙上了一些仇外的色彩——这种流行的意义很可能忽视了流行于18世纪时期的特定涵义。因为马基雅维利尽管把这一概念与某种侵略品质联系在一起,这是由于其个人的经历和政治判断所使然:这种情况在共和主义传统中并不多见。爱国主义通常意指将个人的私利纳入到国家的范畴,而无须考虑国家的对外关系。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就是:“对法律和国家的热爱……需要对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有着恒久的偏好,这是个人美德的源泉,没有什么会比这一偏好本身更成为美德”(Montesquieu, 1949, Ⅰ.v.5)。因此,当约翰逊博士(Dr Johnson)宣称爱国主义是无赖的最后避难所时,他并不是在贬低美德,而是在谴责以约翰·韦尔克斯为代表的激进主义之流对美德的扭曲,(61)在约翰逊看来,他们虚伪地宣称自己的政治改革议程是为了国家的利益。
因此,爱国主义并不只有军事上的含义,它还存在其公民的含义。公民如果要展示对于其祖国的热爱,他就必须应用其政治判断能力,以确保其国家具有健全的宪制结构和政府政策。判断力对于作为平民的公民来说,就像勇气对于作为士兵的公民一样重要。
至于判断的质量问题,最好再一次以对亚里士多德的考察作为开始,因为他表明了这种能力与公民身份的许多其他特征之间的关联。 这种关联以和谐作为起点。的确,前面引用的有关和谐概念的引文,似乎并不存在“判断”这一概念,但其意思却无疑存在于它的字里行间。这点我们可以从对这一段落中的关键句子的不同翻译可以看出,使亚里士多德对“和谐”概念的描述变为:“当公民对他们的共同利益存在相同的判断时,当他们选择相同的事物时……”(参阅Beiner, 1983, p.80)。政治判断涉及个体将其智慧以及他们认为是明智行为的意见,贡献给集体以构成集体的意见。这种协作无法发生在充满敌意的氛围中,它需要的是友好的讨论。
因此,判断是审议的结果,在维护公民的集体参与时,亚里士多德表明了这种联系:

就多数人来说,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就其本身而言可能并不存在多好的品质,但当他们聚集在一起时,他们就可能超过——集体地、作为一个整体地,而不是作为单个人——少数最优秀人的品质……当许多人(参与议事过程的人)聚集在一起时,每个人都可以贡献他那份善良和道德上的审慎。
(Aristotle, 1948, 1281a-b)

但是,如果这一过程的目的仅在于使公民运用其智慧和理解,以便对判断的形成有所贡献的话,那么,它的意义也就无关紧要。发挥判断力的整体目的在于促进决策制定的程序。判断导致行动,不论这种行动是司法、立法还是行政方面的行动。这是整个公民德性中的一部分,也是行动的本质要素。(62)
另一方面,如果要鼓励公民运用其判断力以促进决策的制定,那么,我们是否能够真正信赖其判断的水准呢?尽管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集思广益的过程能够产生可以信赖的结果,马基雅维利和卢梭却不那么肯定:因为前者相信人天生是邪恶的;而卢梭则认为,人脱离了自然状态之后将会变得腐化。
欧菲尔德把马基雅维利的立场归纳如下:

无论是贵族院还是平民院的政治判断,都不值得信任。两者都需要得到对方的制约,或者以宗教和军事法律加以约束……(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只有)少数人会把公民的善作为其所有判断的首要考量。
(Oldfield, 1990a, p.49)

卢梭则挣扎于其本能的民主取向与对一般大众缺乏信任的张力之间。让我们听听其理智上的挣扎吧:

盲目的群众经常并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因为他们很少知道什么对自己有好处。因此,他们如何能承担立法这类重大而又困难的任务呢?……公意总是正确的,但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是明智的(enlightened)。
(Rousseau, 1968, Ⅱ.6)

换句话说,心中的公意与头脑中的判断并不总是匹配。卢梭的解决办法是,让“立法者”(lawgiver)来引导公意的诠释,使之转换成为详细的实际效果,以此维持多少有点脆弱的判断力。这正是所有公民聚集在一起希望能够做到的事情。
但是,尽管具有各自的怀疑,马基雅维利和卢梭都没有否认公民应当使用自己的判断力,不管由此产生的帮助能够有多少。因为使用判断力是成为一名公民的条件的一部分。不论判断力能够提供多么有限的好处,它们都必须输入到政治系统中去。简言之,使用自己的判断力是一种责任。(63)
公民的角色
公民义务是公民品质的实际运用。整个共和主义传统建立在下述前提之上:公民认识和理解他们的责任是什么,同时还具有完成这些责任的道德义务。如果公民没有完成其该负的责任,的确,他们就很难配得上公民的称号。
这一要求通过下述最根本的理由而变得正当:没有义务,就没有共和。如果公民不愿意为共和而战,那么,它就将为外敌所征服;如果公民不愿献身于共和国的公共事务,那么,它就将瓦解于内部纷争和腐败,最终演变为权威主义,甚至是专制主义形式的国家。直接参与极为根本。例如,卢梭既反对请雇佣兵作战的做法,也反对代议制的做法。如果一个共同体必须求助于这样一些做法的话,“由于懒惰和金钱之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由此得到的结论是,“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Rousseau, 1968, Ⅲ.15)。
服兵役是希腊公民身份的典型特征。例如,我们知道,苏格拉底两次被征召去参加作战,第二次是当他45岁的时候。一名体形肥胖的中年哲学家看不起似乎不太像一名步兵,但他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一个世纪以后,雅典政治学莱古格斯(Lycurgus,不要将他与比他闻名的斯巴达同名者混淆)引入了一种以两年为期的强制性军事训练制度。
马基雅维利主要从罗马的历史吸取教训,他深信公民军事义务的重要性。一支英勇无畏而又纪律良好的公民队伍将普遍有益于国家的“氛围”(tone),并将形成与职业军队大不相同的景观。由大群唯利是图的无赖所组成的军团取代了城市的公民士兵——这在中世纪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结果给马基雅维利时代的意大利带来了浩劫。他在《君主论》和《论李维著罗马史前十书》两书中都表达了对雇佣兵的憎恨。只有公民士兵才会负责任地、忠诚地保护自己的国家,使之保持自由的状态,(64)这点只要看看古代斯巴达、罗马和当代瑞士就可以得到印证。这就是马基雅维利对洛伦佐·狄·马迪西(Lorenzo di Medici)提的建议,并把《君主论》献给了他。当卢梭把《对波兰政府的思考》(Considerations on the Government of Poland)献给威尔霍斯基伯爵(Count Wielhorski)时,他也以更加格言化的语言提出了类似的见解。他写道:“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履行战士的义务,没有哪个人可以使之成为一门职业”(参阅Shklar, 1969, p.189)。
但是,作为迥异于士兵的平民,公民的责任自然会随着宪制安排的不同而不同。作为一种古典模式,雅典民主制下的公民的责任是在大会中担任政治人物/立法者,或在法庭中担任陪审员。卢梭尤其热衷于公民大会具有最高权力的形式。托克维尔则认为,公民担任陪审员的责任更加重要,经常担任陪审员的做法将提醒公民“他们对社会负有责任……并(使)他们更加关注自身事物之外的其他事物……”(参阅Oldfield, 1990a, p.135)。因此,参与政治事务和司法事务都是公民的基本责任。
此外,还存在着一种责任(权利),即对政府的监督。正如波士顿演说家温德尔·菲力普斯(Wendell Phillips)的著名言论所云:“恒久的警惕是自由的价值”。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要求(执政人员)负责”是宪制中审议(如立法)因素的最高权利之一。他宣称:“官员的选举及其任期结束时的考核都是最重要的问题”(Aristotle, 1948, 1298a, 1282a)。卢梭也把这种责任视为至关重要,他把“人民集会的任务看作是(他所认为的)全体政治之盾和政府之闸”,并补充道:“它们始终成为行政官员的一种恐惧”(Rousseau, 1968, Ⅲ.14)。
从这一令人生畏的潜在责任清单中,产生了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否每个人都能以这种完全的方式形成作为公民的动机、忠诚和意志力?
公民的形成
这实际上是一个相当高的要求,因为这些要求很少是人类的自然活动。愤世嫉俗者可能会认为,所有的美德都是努力的结果,在这一点上,公民美德当然如此。(65)它需要习得相当的知识,发展相应的技巧,也要求考虑他人而不仅仅是自身的利益,甚至更重视他人的利益。例如,或许如卢梭所认为的那样,如果形成了公意的主导地位的话,个人的真正利益将与整个共同体的利益相等同。但是,即使是这样一种见解,也难以得到理解和赏识,因为这样的自发动机非常稀少,它必须借助社会所设计和提供的技术支持才能产生。有些公民共和主义理论家指明了两种特别有效的技术:为年轻人和新公民提供教育;把公民宗教作为教育所有人的手段。
在教育方面,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建议的或许存在某种矛盾性。在《伦理学》一书中,他明确指出:“政治科学不适于年轻人研究”(Aristotle, 1955, Ⅰ.3)。但在《政治学》一书中又宣称:“一个城邦应当常常教导公民,使之能适应本邦的政治体制”(Aristotle, 1948, 1337aⅡ)。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解释公民在过公民生活时存在的明显动机差异呢?
答案存在于公民美德概念的两种著名因素中:道德行为与有效地履行责任。亚里士多德的首要关注在于:由城邦控制教育安排,通过毫无偏见的课程(liberal curriculum)培养出良善的人,这是形塑好公民的必然框架。但是,简单明了地表达这一理念的却是柏拉图。他写道:

我们心头挥之难去的始终是自孩提时代开始的美德教育问题,这是一种培养完美公民的热切期望,使他们知道如何作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正义要求。
(Plato, 1970, Ⅰ.643)

但另一方面,正如雅典所实际发展的那样,公民参与教育很可能变成一种实践性的职业操作训练。正如亚里士多德以类比的方式所表明的那样,“你很难看到通过阅读医学手册就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的情况(Aristotle, 1955, Ⅹ.9)。在态度教育方面,这还是一个相对次要的问题。
这种优先次序首先为18世纪的思想家所采取。例如,孟德斯鸠宣称,在一个共和国里,激发“对于法律和自己国家的热爱……理应成为教育的首要事务”(Montesquieu, 1949, ⅠⅤ.5)。(66)但卢梭却与柏拉图一样,在把自己看作是一名政治理论家的同时,几乎也把自己看作是一名教育理论家。因此,他的思想对于我们的概述尤其有用。
但卢梭对于教育的论述是含糊的。与其希腊前辈不同,他允许出于个人发展目的的私人教育,只不过这种教育不存在公民的目的而已。但是,其有关公民身份教育的相关观点的确表明了教育过程所起的作用,其中的每一个环节在成就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设想的理想国家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具有为子孙引入适当态度的公民责任,然后,国家的学校教育把他们接管过来,学校的目标在于“使学生适时地适应规则、平等、友爱和竞争,使他们学会如何生活在其他公民的见解中,以及如何获得公众的认可”(Oldfield, 1990a, p.71)。同时,他对于教育的局限也极其警觉:人类存在着一种抵制迎合政治社会需要的本能力量,这种力量使教育只能取得部分的成功。他的其他一些见解则需要与公民的形成联合起来考察,公民宗教在其中起着绝对根本的作用。
马克思断言,宗教是鸦片,它使人们的批判精神变得麻木,但对于公民共和主义来说,它却是一种刺激物,帮助形成公民对国家积极而忠贞的态度。政府和学者们对此有着相当清楚的认识。面对令人绝望的、并且使罗马共和国趋于瓦解的动荡,奥古斯都(Augustus)的拯救政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具有启发性的案例。通过修复日益破败的庙宇和神殿,恢复古老的仪式和风俗,他复活了古老的神祉——包括奥林匹斯神和国家、家族的神祉——在公众意识中的地位。尽管他在死后才被晋升为神,但他一直使人们相信,他和他的家庭都存在于某种特别超自然的层次上。例如,一块发现于黑海南部海滨的碑刻上面写着要求人们完全献身和忠诚于奥古斯塔斯及其继承者的誓言。包括罗马公民在内的所有当地居民都必须宣誓,奥古斯塔斯的名字与“诸神”一起既成为誓言的保证人,也成为违反誓言后极度可怕的死刑的执行者(参阅Stockton, 1986, p.543)。
马基雅维利则根据漫长罗马历史的早期阶段留下的某些证据,对罗马人管理其宗教仪式的方式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向读者说道:

正是宗教帮助形成了元老院和罗马伟大人物旨在成就的事业……宗教帮助控制了军队,激励了平民,它培养了善良的人们,并使邪恶之徒感到羞耻。
(Machiavelli,1998, Ⅰ.11)

他解释道,罗马人幸运地拥有一种异端的宗教,它与基督教只注重来生不同,它使国家有力地强化了公民的目的。对罗马神祉的崇拜促进了人们的“宽宏大量、身强体壮和(一往无前)”(Machiavelli),1998,Ⅱ.2)。同时,它也具有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基督教的教育只会使人们变得日益软弱,罗马的宗教则只会使人们坚持共和主义和自由。
在宗教与公民身份的关系上,卢梭有着更加坚定的主张,这或许是由于其个人的经历所致。在他看来,无神论的主张是不可容忍的,基督教是“怪异的”,基督教神职人员在政治上则是危险的。他积极提出公开的公民宗教的主张——它实际上是《社会契约论》第4卷第8章的标题。这一信念由“契约条款,而不全然是……宗教教条”所组成,这是一种“社会性的情感,没有这一情感,就不可能成为一名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忠实的臣民”(Rousseau, 1968, Ⅳ.8)。其虔诚的政治门徒罗伯斯庇尔紧密追随卢梭开出的处方,试图在其上帝崇拜仪式中建立起这种公民宗教,但在取得短暂的成功之后旋即失败。
托克维尔与马基雅维利和卢梭背道而驰,他不仅接受基督教所具有的公民益处(civic good),而且还非常欢迎这种益处。在他看来,这种形式的宗教本质上是自由的伴生物。它促进了某种对于共同体的感觉,进而也促进了一种爱国心,它赋予共同体以一种道德的氛围。最重要的是,托克维尔对宗教所具有的这种积极而良性的影响的信念,抚平了他对于政治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专制的担忧。他是在研究美国殖民地的历史,以及在参观新英格兰时的所见所闻的基础上,得出基督教具有培养公民的品质这种观点的。特别是在写到这些州的清教徒时,他说道:“宗教被看作是道德观念的守护者,而道德观念又被看作是维护自由的法律和誓言的保护人”(Tocqueville, 1968, p.55)。(68)
今天,许多美国人无疑会对这种说法感到欣慰无比,但这种说法在其他国家又存在多少真实性?公民共和主义的其他原则又当如何?因为这些原则和理想毕竟建立在与我们大不相同的国家和社会上,因此,必须对公民共和主义传统对我们时代所具有的意义加以考察。
复兴与争论
自18世纪晚期开始,公民身份的公民共和主义阐释逐步让位于自由主义的解释。但近年来,对这一古老传统的兴趣又得到了复兴,这部分是由于自由主义传统中存在的弱点或者对它的反对,部分是由于公民共和主义具有的内在价值。
这种复兴首先出现在美国学者和公共舆论中间。美国人对公民共和主义所具有的兴趣可能存在如下的解释:第一,美国革命部分是在公民共和主义理想的启发和支持下发生的,尤其是战争期间,然后再转到对宪法中自由主义形式的个人权利的强调,有些人认为,这种转变极大地改变了与义务和共同体感情之间形成的平衡。第二,另一方面,正如托克维尔所言,美国的结构特别适合于对公共事务的实际参与:如果大部分人口能够抓住这种机会的话,镇区和州可以复制出某种类似于城邦国家的亲密性的东西。第三,对一个存在着诸多社会问题的国家来说,强化对于共同体和责任的感觉,使之为共同体的和谐做出贡献,这点显得尤为必要。
美国政治学领域最著名的学者之一汉娜·阿伦特即相信古典思想家所设想的积极公民身份所具有的价值。她在其1958年出版的《人的条件》(The Human Condition)一书中充分表达了她对于这一主题的思想。但我们将引用的是她的另一本书,在那本书里,她生动地追溯了美国革命时期杰弗逊的“小共和国”行政体系的思想。她解释道,杰弗逊明确表明了自身的信念:“每一种意见都是一种指令,‘它把共和国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Arendt,1973, pp.248-249)。阿伦特把自己的哲学及其对杰弗逊的解读总结如下:(69)

无论杰弗逊是否认识到这一点,行政区体系的基本假设都在于:没有分享公共幸福,就没有人会是幸福的;没有体验公共自由,就没有人可称作是自由的;没有分享公共权力,就没有人会是快乐的和自由的。
(Arendt, 1973, p.255)

这些文字首次出版于1963年,但阿伦特却在以后的时间里持续存在其影响力,并不是在20年后,当公民共和主义复兴以后才形成其影响。至于有时所说的“新共和主义”,它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特征,其诠释和重要性可以通过引用如下两种主要元素来加以说明。一是对美国民主体系的幻灭,参与投票的人如此稀少,以其他方式参与政治的人甚至更少。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把这种境况描述为“稀薄的民主”(thin democracy):

“稀薄的民主”……既没有形成参与的愉悦感,也没有形成公民联合体的伙伴关系;既没有形成持续政治活动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也没有扩大分享公共产品的相互关系——即相互协商、决定和工作的关系。
(参阅Sinopoli, 1992, p.160)

新共和主义的另一种特征来自于它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批判,认为后者削弱了对于共同体的感情。恢复邻里情谊,加强国家“团结”(togetherness)是其根本的信念,并由此产生了描述这一思想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概念。让我们听听桑德尔对于这一观点的说法吧:

我们说,社会成员是通过一种对于共同体的感觉联系在一起的,这并不简单意味着他们当中的大部分人明确信奉社群主义的感情和追求社群主义的目标,而是说,他们把自己的认同……在某种程度上看作是由自己身处其中的社群所界定的。对于他们来说,共同体不仅描述了他们作为同道公民所拥有的东西,而且还描述了他们是什么。
(参阅Dagger, 1997, p.49)

下一节,我们还需对社群主义作更深的探究,因为公民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同义词。(70)这里,我们关心的是有关公民共和主义的正反两方面争论,以及这些争论对现代国家和政体——它们与公民共和主义理想和实践的最初发展环境迥然相异——的相关性。接下来所列举的争论清单必须被看作是公民共和主义的维护者和反对者所提出的粗略观点,它们没有表明不同学者在详细分析和论证这一主题时形成的细微差别,相反,它们是以两组“最普通的因素”的形式呈现出来的。
概览支持公民共和主义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涉及重复前面已经分析过的观点。但是,在这里,全部列举出这些观点,并比照于相反的观点,有助于阐明过去20年里围绕这一主题发生的种种争论。
在分项列举维护公民共和主义的因素时,让我们以下列论点作为出发点,即没有哪一个个体是自我创造和自我满足的。人是基因遗传、自主意志和社会影响的综合物。第三种因素不仅打下了它的印记,完全不考虑它也不合乎自然。消极避世的隐士是极其稀少的,即使是罗宾逊·克鲁索(Robinson Crusoe)也需要其男伴星期五(Man Friday)。人是一个社会性的动物,但是,社会又需要某些规则和某种形式的政府,以便制定和维护这些规则,即使最原始的社会也如此。因此,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人无法回避政治。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的基本意思。
既然与其他人一起共同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是自然的,那么,对他们——包括家庭成员、朋友、邻居等——产生某种义务感也应当是自然的。既然如此,对地方共同体和国家又当如何呢?公民共和主义承认,要把义务圈层扩展到个人直接接触的范围之外并不容易,但是,作为一名公民,以这种方式行事到少应当是人的天性。但是,为了共同体和国家而履行其责任,比人类自然情感的扩张要多得多,也就是说,它是一种道德义务。个体受到一个稳定的、公正的、有效的国家的保障,使之免受霍布斯所描述的那种著名的生活方式——“孤独、贫穷、卑鄙、凶残和短缺”——的煎熬。用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的话来说就是,享受这些好处当然要求偿付“作为成员身份的费用(dues)”(参阅Oldfield, 1990a, p.160)。
的确,复兴公民共和主义理想的最迫切理由就在于在西方国家,(71)越来越多的人们没有偿付他们该付的费用。例如,他们滥用社会保障体系却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简言之,他们是一个“搭便车者”。自由主义类型的公民身份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凭良心来说,在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与对共同体的忠诚和义务之间,必须有某种平衡,不论这种平衡可能多么粗略。没有它,公民美德就将为自私自利所淹没。
从极端的角度来说,一个由自私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根本就不构成社会,而且正确地说,也根本不存在公民——它无非是由一些竞争的单元所组成的聚合。自私自利的竞争只会产生压抑和憎恨,从而与共和主义关于和谐、合作的共同体观正好相反,在后者那里,自我的利益与群体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彼此一致。而且,彼此和谐所带来的努力和成就可以使反社会的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的依赖于强制手段所带来的和平减少到最低限度。除此之外,当个体公民对共同体的忠诚从内在和谐的维系转变为外在安全的需求时,公民共主义将可以带来毫不犹豫的爱国主义和自我牺牲。
把公民看作是一个有机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他是乐队的一个成员,而不是音乐会的独奏者——这种图景仅仅是支持公民共和主义理由的一部分。它的最终理由是要使个体受益。公民共和主义者承认,要成为这种形式的公民并不容易。因此,必须通过学校和宗教的教育帮助,使个体在承受公民地位的负担时能持续得到支持。进而言之,这才是更为真实的一点,这种努力所带来的将是难以估量的回报,它不仅使个体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而且使之成为一个更加充实、更加幸福和更加道德化的人。
毫无疑问,这是一幅有吸引力的图景,它尽管是由几个世纪以前的点滴贡献所组成,但依然可以像适合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马基雅维利和卢梭所处的时代那样,轻易地适合于我们时代的需要。公民共和主义理想包含了一些永恒的价值。这是不是就是一幅完善的图景呢?它那里是不是就不存在这样一些缺陷,即某些要素可能令人感到十分厌恶?处在21世纪这样一个不完美世界中的公民,(72)能否安然吻合于政治哲学家们所想像的那种完美图景?
即使是公民共和主义的提倡者们也承认,他们的期望是一种相当高的要求。公民身份并不是一种安逸的生活,它要求刻意的运用。大部分人们都过着一种非常充实的生活,他们忠诚于自己的家庭,追求闲暇的时光,并且勤勉地工作——尤其是勤勉工作,因为我们不像古希腊人,有可以为我们工作的奴隶。但是,除此之外,共和主义的公民还必须为参与公共事务而分配时间、积蓄精力和唤起忠诚。显然,个人生活方式的弹性是有限的,为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他就必须放弃一些东西。正是这种要求产生了一些非常严重的问题。有多少个体愿意做出这种调整?这样的要求是否可欲和公平?如果说和谐与幸福是公民共和主义的理想结果的话——姑且假定它们当然能够取得这样的结果——我们也可以合理地认为,它造成了侵害私人生活的负面效应。
使个体积极参与公共领域,而且还动员教育和宗教资源服务于这种目的,这种做法带有父权主义的味道。通过把个体整合进这种类型的公民政权,个体失去了个人自由、自主以及进行充分独立而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共和主义学派的反对者指出,认为通过把个体与共同体合并在一起就能获得真正的自由、自主和判断的观点,除了是一种哲学花招之外,别无其他。
如果公民共和主义者提出,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要求可以比一般情况更加宽松和更有弹性,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他们的主张却一直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大型设计,这自然是以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政治作为典范。
这种做法至少产生了三个方面的不幸结果。第一,正确地说,公民身份实际上变成了一种精英活动,其余一些人被贬低到仅具有名义公民地位的状况。其原因在于,在正常情况下,只有那些受过较好教育和较为富裕的人才有参与正式政治的意愿和时间。第二,对于公共参与的狭隘界定排斥了市民社会存在的广泛领域的活动,例如、压力集团、工会和慈善团体的活动。第4章我们将会看到,(73)发生在这种非政治性领域——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半政治性领域——的有组织的活动是多么的重要。与正式政治领域相比,共同体层次的参与可以容忍——而且的确已经容纳了——远为多数的人们。第三个方面的不幸结果体现在:一般说来,男性发现自己更容易参与正式政治,也更认同这一点,而女性则发现自己更容易参与公民社会,同时也更认同这一点。因此,毫不奇怪,女性主义者经常联合起来反对公民共和主义。
另外,女性主义对公民共和主义的憎恨并不仅仅出于后者对公民社会的抛弃。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本质上是一个男性概念,它是在一个男权社会中由男性设计出来的,如果把它想像为其他样式很可能是一种误置,其典型的男性特征之一体现在要求公民具备军事勇敢的美德上。
这些是以一种非常概括的方式所表明的相反的观点,并且暗示了当代的某些情况。欧菲尔德表明,现代公民缺乏按共和主义方式行动的三种必要条件:资源、机会和动机。我们可以举出一种强有力的理由来支持这一论点。人们很少有进行有效政治参与的信息、时间和精力等资源。现代世界的政治事务过于复杂,并且充满了技术上的难度,经济领域的事务尤其如此,要掌握这些资料以获得相应的信息和做出详细的判断是困难的。曾经有人指出,大众媒体在报道新闻的时候总是琐碎化,它模糊而不是促进了公众对重大事情的理解,这种情况在美国尤其如此。除此之外,更加困难和矛盾的问题还在于,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压力越是繁重,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公民参与者就越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用于各种委员会、次委员会和其他大大小小的会议。
即使每个人都具备充足的信息、时间和精力,因为大部分现代国家已经变得如此巨型和中央集权化,以致能够洞察和参与“高层”政治的仅仅是为数极少的一些人。英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显著例子,它授予地方层级的事务也仅仅是一些地方性事务,与杰弗逊所设想的“小共和国”很少有什么共同之处。
在现代国家,公民共和主义主流作家设想的各种用以激励个体参与公民活动的方法也很少有效。(74)卢梭式的公民宗教几乎不存在什么共同的特征,曾经如日中天的共产主义和纳粹主义等“世俗宗教”无论如何都不是共和主义美德的表现形式!伊斯兰教依然是一种重要的宗教——政治力量,尤其在什叶派统治下的伊朗和塔利班统治下的阿富汗,但它在西方社会毫无可行之处。在一个由技术上高度复杂的职业军队所组成的世界里,以军事纪律手段来整合个体,使之成为一个公民共同体,也未必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即使是有着悠久征兵制的法国,也早已放弃了国民兵役制(military national service)。剩下的就只有学校了。曾经一度广泛相信,学校能够而且应该把学生教育成好公民。但是,不仅准确界定学校教育的目标和方法非常困难,而且学校在达成这一目标时的效率也变得高度可疑。我在第5章将重新论述这一主题。
学校所面临的难题还体现在到底是学校影响社会还是社会影响学校上。如果一个社会的风俗和氛围——用法语单词moeurs来表达最为适当——与共和主义形态的公民身份格格不入,那么,学校也将无力抵消这种态度。换句话说,公民共和主义依赖于托克维尔所谓的“心理习性”(habbits of the heart)的接受能力和效能(Tocqueville, 1968, p.355)。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任何在现代世界复兴强烈公民共和主义特征的公民身份的尝试,都将面临诸多反对和困难,但同时,公民共和主义理想又存在着得到公认的价值内核。那么,接下来所要处理的问题就是,我们应当如何创造出接纳它的心理习性,使之适应于当代的环境与条件。
对当代的适应
如果共和主义在改造以后值得加以复兴的话,那么,这当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的改造途径:一是调节现代生活的规则和实践方式;二是重新思考公民共和主义的主要构成因素以及它们与其他成功的、相关的理念之间的关系。
以下两个例子有助于阐明第一种适应方式。在古典传统中,公民展示其对共同体的美德的方式之一是成为公民军队的成员。(75)改变这种方式使之适应现代条件的明显方法体现在动员年轻人为民间团体(civilian community)服务上。现在,已经有许多学校为学生提供了参与当地社区工作的机会,尤其是为残疾人服务的机会。在英国,社区服务志愿者(Community Service Volunteers)是一种全国性组织,它为成千上万个年轻人提供了全职形式的志愿工作,有时甚至是持续很长时间的志愿工作。但是,非学校组织(如CSV)所提供的社区服务仅吸收了全部人口中的一小部分,与共和主义传统中作为一种职责的普遍(军事)服务要求远不相称。
关于必须提供一种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国民服务的问题,美国学者莫里斯·雅诺维兹(Morris Janowitz)的讨论最为突出和持久。其近期两本著作分别是《重建爱国主义》(The Reconstruction of Patriotism,1983)和《好公民:濒于灭绝的种群?》(Good Citizen—A Threatened Species? 首次出版于1985年)。他的主要观点是:从革命到二战时期,学校和兵役一直是美国公民教育的二元体系,但是,这两套经验形成体系目前已失去了它们的效率。
他倡导将兵役与社区服务结合在一起,恢复美国公民的身心健康,这里所要做的主要不是训练,而是作为一种创造“公民纪律”(civic discipline)的手段,培养对于社区含义的具体意识。从公民身份的标准衡量,美国之所以衰败的问题核心在于,大批失业者或半失业者使年轻人心理感到愤愤不平(这是一种不仅仅局限于美国的流行病)。雅诺维兹因此坚持一种强硬的立场,但他所倡导的方案不应当被扭曲为一种自由主义的解释。

最重要的是,兵役不应当被看作是一种福利方案,而应当看作是积极参与者履行其公民职责的表现。这样一些条件可以使贫穷的年轻人再社会化,使他们远离那毫无指望的生存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不是以就业作为最后手段,而是依赖于服兵役。这样一种界定已在所难免,除非这种参与形式具有全美年轻人的相对代表性。
(Janowitz, 1988, p.70)

他承认,要建立起这样一种机会网络并且传达其正确的信息,的确存在其困难。(76)
在雅诺维兹重版包含上述引文的那篇论文的那一年,在英国,执政的保守党开始提出“积极公民身份”的概念。“公共服务曾经是精英的职责”,内政大臣道格拉斯·赫德(Douglas Hurd)解释道,“但现在,它已成为所有有时和有钱者的职责……我们正见证着一场责任公民身份(responsible citizenship)的民主化”(参阅Heater, 1991, p.140)。它在某些细节上显现出共和主义的微弱身影。例如,公民被要求参加到邻里看护计划(neighbourhood watch schemes)、学校管理团体和环境保护团体中去。与公民共和主义设计的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方案相比,值得一提的是海涅肯(Heineken)提出的志愿工作方案,它旨在扩展到那些外在于国家供应的社会领域。
实际上,这种志愿工作方案仅触及革新共和主义议题的表面。但是,也有人对这一议题做过更深的思考。这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第5章将要论述到的融合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要素的途径。第二种形式则是社群主义的萌芽,它从共和主义传统中吸取了有关对共同体的感情和对职责的关注的观点,但去除其直接政治参与的方案,更重要的是,它吸取了共和主义对自由的核心关注。从社群高于个体的意义来看,社群主义思想在广泛的政治光谱中曾经有许多人采纳过。
但在今天,社群主义概念已经被政治理论家和政治家用来表明198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社会政治立场。事实上,这一概念本身是美国社会科学家在1990年的一个小规模会议上提出的。在美国,许多著名的学者已经联合起来对它进行研究,尽管他们所做的诠释存在着微小的个人差异,这些学者主要包括:阿米泰·埃齐奥尼(Amitai Etzioni)、威廉·高尔斯通(William Galston)、阿拉斯泰尔·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和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
从本质上说,社群主义反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信条,反对把公民身份解释为“享有权利”(enjoyment of rights),(77)这一点为其政治哲学提供了基础。他们认为,自由主义潮流(他们的观察领域主要是美国)的飞速发展严重侵蚀了社区、责任等传统和价值,必须重置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平衡。达到这一目标的方式之一是削减福利开支,方式之二是复兴家庭价值。社群主义者还看到,政治上的对立是不能容忍的。社群主义的所有思维理路集中表现在对社群的赞扬上,在他们看来,这是一种理想的人类聚集形式,它有助于促进相互合作、相互关爱和彼此公平,也有助于抵制现代政治体系存在的非人性化势力(dehumanizing weight)。
但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已深嵌于西欧政治文化中并且得到广泛的支持,如果社群主义没有受到攻击的话,那倒是令人奇怪的了。批判者从学术的角度出发认为,尽管埃齐奥尼(Etzioni, 1993, p.160)曾经写作过“超社群、一种诸社群的社群——美国社会”(supracommunity, a community of communities-the American society)的文章,社群主义根本没有对“社群”提供一个明确的解释。而且,就算他们赋予了社群以准确的意义,他们对社群联系的强调也引起了几个方面的问题。
社群的整合意味着对不是社群成员的“陌生人”的排斥,它还意味着社群成员有着相同的利益,但实际上却并不如此:女性的利益与男性的利益比较当会如何?少数民族的利益与文化上占多数人的民族的利益比较又当如何?在社群主义那里,多重认同的整体现实似乎被忽视了。社群主义同时还带有某种权威主义的韵味,它固守现状,甚至设法退回到某些想像中具有吸引力的年代。女权主义者对“家庭价值”、“相互关爱”等提法尤为反感——它们是不是意味着要将围裙带重新系回到女性的腰间去呢?
但是,社群主义强调共同体生活的价值,抵制自由主义价值对于自私的滥用,这些主张显示了其充分的认识论基础,并且为许多政治家所采用。其中,最具实际影响力的作家当属埃齐奥尼,其最近出版的几本书的标题就显示了其攻击的重点:《道德的维度》(The Moral Dimension)、《亲情的缺失》(The Parenting Deficit)以及影响最广泛的《社群的精神》(The Spirit of Community)。(78)他诊断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权利与责任之间的不平衡;双亲家庭的衰落;宗教信仰的式微;邻里关爱的隐退,所有这些已使西方民主国家经历了各种各样的烦恼。他对出现“成千上万个钥匙儿童”(latchkey children)感到无比遗憾,作为对托克维尔的“心理习性”的回应,他敦促在公民中间进行“心灵转换”(Etzioni, 1993, pp.56, 18)。埃齐奥尼被迫从早期的社会学学术分析立场转向运动推动者的立场。社群主义不仅仅是一系列的原则,它还是一种运动。
到1990年代,传统左派和新右派的学说已经丧失了人心。作为结果,美国的克林顿、意大利的贝卢斯科尼(Berlusconi)、英国的布莱尔等政治人物都开始借用社群主义的某些原则来掩饰其实用主义的不足。在英国,新工党的政策声明中充斥着“社群”、“责任”等字眼:社群主义已成为第三条道路的知识基础。1994年,戈登·布朗(Gordon Brown)宣称:“人们必须接受其作为个体和作为公民的责任,社群责任从来不应当成为个人责任的替代品”。三年以后,托尼·布莱尔说道:“我深深地相信,在现代世界,重建强大公民社会的惟一方法在于把权利和责任并重作为它的基础”(参阅Benyon and Edwards, 1997, p.355)。
社群主义可能存在着显著的优点。另一方面,我们还通览了古典共和主义的公民概念。公民的法律地位何在?公民的政治参与何在?关于公民身份,我们今天需要做的是拓展公民身份的定义,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公民共和主义所提供的那种狭隘的界定上。在当代,公民是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接下去的两章将对此予以分析。(79)3.谁是公民?
法律定义
要回答我们所提出的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从法律的角度开始。它提供了一种权威性框架,并且表明了公民身份这一主题存在的极端混乱的情况。我们至少可以建立起如下三个要点:第一,国际法规定,每一个国家都有权确定谁有权成为其公民,谁又不允许成为其公民。第二,法律定义将公民身份与国籍(当然,是从政治的角度而不是从文化的角度说的)联系在一起。第三,存在着两种界定公民身份/国籍的方法:即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与属地主义(jus soli)。血统主义意味着公民身份是以继承的方式取得的:个体一出生便从其父母那里获得了公民身份。属地主义意味着公民身份是经由国家领土而获得的:个体一出生即获得了出生地的公民身份。
乍看起来,这种界定个人公民身份的方式既清楚又简单,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例如,血统主义就引起了如下实际问题:应当如何界定异族通婚(mixed marriage)孩子的公民身份?同样,属地主义也存在各种细节性问题。例如,阿根廷曾一度感到有必要对出生在公使馆的孩子、出生在悬挂着阿根廷国旗的军舰上的孩子和出生在国际区域的孩子做出详细的规定。的确,如果你考察一下现在正在通行的各种规则,你会发现,许多国家为了应对实践上存在的复杂性,它们将两种模式结合起来使用。正是由于采取了这样一种政策,使得某些国家在解释其指导原则时采取了一种宽泛的自由裁量方式,(80)从而使简单的归纳变得非常困难。表3.1提供了一种有趣的分析,它们表明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和德国的界定模式。


出生在领地之外,父母亲至少有一方为公民          
无条件授予公民身份        法国、德国          
有条件授予公民身份        美国、加拿大、英国          
出生在领地之外,父母皆非公民          
无条件授予公民身份        美国、加拿大          
有条件授予公民身份        英国、法国          
注:1998年,德国颁布了一项旨在改变其公民身份法律的计划,参阅以下说明。         
表3.1
资料来源:Brubaker, 1989, p.104

没有哪个国家的公民身份/国籍法会像英国那样复杂。一名著名的英国律师说道,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of 1981)的许多条款“暧昧不清,根本不适合把它纳入法典之中”(参阅Commission on Citizenship, 1990, p.76)。这个法案由两部分混合而成:第一部分是混淆不清的英国帝国主义历史的产物,第二部分是有色人种大迁移从而导致的种族关系紧张的结果。1981年法案按顺序界定了下面五个方面的内容:英国公民、英国属地公民、英国海外公民、英国臣民和英国保护民。其中,第一类公民有权居住在英国,并且享有完整的公民权利,其余四类仅具有非常有限的权利,并且享有的权利随着次序的下降而依次减少。
公民身份本质上存在于平等的原则中,这是一种反复申说的价值,这种等级分类法不可避免地导致对这一价值的怀疑。(81)
平等主义还是精英主义
的确,任何有关公民身份本质的探讨都不能忽视平等的原则,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理想下面存在着纠缠不清的保留因素和矛盾。我们这里的任务就是要揭示这种复杂性,从而发现这一基本立场——即平等是公民身份的本质——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效的。
这种复杂性之所以产生的根本原因来自于“平等”概念存在的各种不同涵义,而且这些涵义都与公民身份研究存在关联。表3.2是一个简化了的表格,表明了这一概念在本书不同地方存在的不同用法和涵义。对比陈述代表了相互补充或者相互对立的情况,必须彼此区分开来。


平等——对比性差异          
拥有公民身份的个体之间        取得公民身份的机会          
权利,资格        责任、义务、职责          
公民/政治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法律中的权利        实际歧视          
理论上的平等——根本但模糊不清的假设        正面的(positive)歧视——拉平政策          
要求的权利        获得机会的权利          
相同的待遇(忽略需要方面的差异)        平等的待遇(承认需要方面的差异)          
数量上的平等(不考虑德性)        分配正义(相对考虑德性)         
表3.2

由于平等存在着如此多样的相关涵义,把它看作是公民身份的有力特征也就不令人奇怪了。我们只要考察一下两个伟大历史时期的公民身份(82)——即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和18世纪晚期的北大西洋世界——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发现平等原则所具有的力量。在第一个时期,宪政机制依赖于——如果再重复一下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所有公民“在公民政治生活中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公民在这个体系中是“平等和同等的人(equals and peers)”(Aristotle, 1948, 1274b, 1279a)。在第二个时期,公民平等的主张来自所有人都生来平等并且保持着道德上的平等性这样一种伦理原则。在美国开国之父看来,这一原则是“自明的”,无需做更多的解释。如果作为人类的个体生来就平等,那么,任何隐含着不平等的政治体系就是非正义的。(我们还可以顺便提一下,那个时代的语言和理念被原封不动地复制到了当代的《世界人权宣言》中。)
我们还可以考察一下与此对立的形式:一个由封臣和领主所组成的,或者一个由臣民和君主所组成,并且贵族阶层同时横亘其中的等级社会。这些制度安排最终建立在自上而下的武力的之上,而不是以下层人们的意志为基础。浮现于18世纪的君主时代的问题是:在使王权转化为人民的意志时,如何才能使这种革命性转变变得合理化?那些为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奠定了场景的政治思想家们苦心孤诣的正是这种权威基础(即真正主权所在)的转变。通过“虚拟”的契约论,他们实现了这种转变。举一个著名的例子来说,卢梭完全相信,社会契约观念将不可避免地指向公民平等的原则。他写道:

无论从哪方面来说明这个原则,我们总会得到相同的结论:社会公约在公民中间建立起平等,它保证公民处于相同的条件之下,并且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根据公约的性质,每一个主权行动……都平等地约束或者支持着所有的公民。
(Rousseau, 1968, Ⅱ.4)

18世纪的人们同样呼吸着自由的气息。我们这里尽管没有考察当自由与平等联系在一起时真正产生的问题,但两者与公民身份概念无疑存在着紧密的联系。(83)在雅典民主时代,公民身份、平等和自由当然紧密交织在一起,平等不仅包括投票和担任公职等显而易见的权利,而且还意味着在公民大会上表达其思想的自由。在现代世界,我们不正是使用“enfranchise”这一英语词汇来表示从授权到投票这一使公民平等的过程吗?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公民不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自由又有什么价值呢?
最后,平等原则还存在一个根本需求:维系城邦生活的平等与和谐。从最低程度来说,社会的运转依赖于公民之间的合作,从最高程度来说,依赖于他们的利他心和良知。这种心智结构首先需要的是公平,假若人们得到了大致平等的对待,那么,他们便得到了公平的对待。歧视、权力滥用、财富和资源分配的极大不平等,所有这些都将侵蚀平等,破坏公平的氛围,使公民身份的美德变成冷漠与异化。这种有害的结果既可以影响到少数群体,也可以影响到个人。只有当少数民族和宗教团体的成员在社会、法律和政治体系中能够感受到一种基本公正的条件下,他们才会感到自己是真正的公民。
18世纪以来公民身份地位的扩张无疑涉及大众平等的过程——无论这一过程至今是否已经完成。现在,世界大部分人口——尤其是自1990年代以来——都享有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享有充分地参与政治舞台的权利和享有少量国家供给的福利的权利。但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听到某些否定公民身份权利的叫嚣,它们经常遭到针锋相对的反驳,谓之违反了公民平等的原则。
另一方面,平等地获得和享受公民身份权利并不总是被看作是一种可欲的理想。让我们看看如下三种不同的见解吧:反对平等,认为它无非是一种错觉;反对取得平等的公民地位(status);反对公民团体内部的平等。
马克思1843年发表的《论犹太人问题》对第一种见解——认为平等是一种错觉——进行了著名的阐释。他认为,现代中产阶级的个体存在着双重认同,他既是公民,又是资产阶级的成员。作为公民,他在国家内部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并且赋予了与这一地位相适应的权利。(84)作为资产阶级,他通过市民社会的市场机制追求其自身的利益。生活在资产阶级模式中,个体绝不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生活。生活在公民模式中,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这是一种的虚假的平等。
第二种见解表现在不愿给予公民以平等的取得公民称号的机会上。在古代世界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公民身份是一种令人觊觎的地位,一种倍加珍惜的特权,因此,一直为富裕的精英所拥有。在希腊,它通常仅为财产所有者所拥有。与雅典存在着的情况明显不同,罗马则稳步开放了其公民身份的范围,使之覆盖不断扩大的人口,直到公元3世纪早期,所有自由民实际上都可以获得公民身份。但是,即使在此前的一个世纪,塔西陀(Tacitus)也曾将当时的政策与此前的政策进行过辛辣的比较,他说道:“很久以前,公民身份的授予是稀少的,它只是给勇敢者的一种奖赏”(参阅Sherwin-White, 1973,p.258, n.1)。如果这种荣誉被淡化,那么,公民身份的意义也就消失了。对于获得公民身份的人来说,这种淡化无异于一种侮辱。从公民身份被轻易授予的角度来看,这种授予很可能产生这样一种反应,这种反应类似于格劳乔·马克思(Groucho Marx)在不同的背景下表明的立场——“我不想成为任何一个接纳我的团体的成员!”
在当代世界,依然存在着公民身份地位以现代典型的方式被弱化(watering-down)的趋势,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对这一趋势的关切。现在,对兼收并蓄的归化政策的抵制,实际上是希望国家能够保持其民族和文化的同质性。由此形成的结果很可能是,成千上万个潜在公民(would-be citizen)被拒绝在他们所选择的国家的公民大门之外。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稍后还会加以论述。美国是这种情形的最显著缩影。许多移民对于能否成为公民已不甚在意,因为各种法律已经持续减少了公民与非公民在权利方面存在的差异。因此,仁慈的法律严重弱化了归化的动因。当然,情况也不全然如此。为什么“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墨西哥孕妇非法穿越边界,其动机很可能部分在于使新生儿降生在美国领土上,使他们能够被授予美国公民身份”(Brubaker, 1989, p.167, n.7)。
因此,我们的第三种见解:必须对具有合法公民地位的人进行“等级化”。(85)纵览整个人类历史,始终存在着一种挥之难去的企图,那就是形成一套“尽管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公民比其他公民更加平等”的策略,以确保政治公民身份的精英主义品质。在古代世界,罗马的统治权尽管扩展到了意大利,但却不愿把完全公民身份相应扩展到被吞并地的人们身上,因此,发明了一种“没有投票权的公民身份”(civitas sine suffragio)。通过这样一种策略,个体拥有公民身份,但却不拥有投票权,他拥有合法的公民身份,但却不拥有政治公民身份。在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尽管百般推却,投票权依然逐步得到了承认。以英国为例,在所有18岁以上的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成为现实以前,议会曾先后通过了6个法案(1832,1867,1884,1918,1928,1969)。
关于政治权利平等的观念,最集中而又最详细的讨论或许发生在1791年法国宪法制定期间。宪法最后采纳了埃贝·西哀士(Abb Sieyes)的主张:保护国家,使之免于大革命所主张的平等目标的“不良”影响。通过给公民权引入适度的财产限制,他把所有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两种,并禁止后者拥有投票权。他以下列言论证明了这种区分的合理性:

从生理的角度看,有些人可能非常健全,但社会理念对他们来说却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因此,这些人不适于在公民福祉中扮演积极的角色。他们的确不该因此受到个人歧视,但谁又敢认为他们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被排除在外的做法是错误的呢。但是,我曾经反复说过,这种排除不是要把他们排除在法律保护和公民援助的范围之外,而是要把他们被排除在政治权利的行使之外。
(参阅Forsyth, 1987, p.162)

与美国黑人所拥有的“二等公民身份”——这一概念起源于此——比较,西哀士的排斥标准的确算是相对人道的了。黑人的卑微地位从政治权利领域延伸到了公民身份的公民权利领域。美国《独立宣言》尽管铭刻着平等的原则,但这种原则的矛盾却从来就没有像这样张扬过。这种表面上毫不含糊的陈述过后近三代——即到1863年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为止——数以百万计的美国人不仅仍然不是公民,甚至根本就不自由。南北战争之后加入了宪法第14和15条修正案,规定公民不分种族和肤色拥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即便这样,也无法确保黑人不经受广泛的歧视,甚至人身攻击。(86)按沙姆纳参议员的话来说,黑人从此穿上了“一套完全公民身份的华丽外衣”,但来自南部腹地的愤怒的白人却可以撕毁这一外衣达一个世纪之久而无需受到任何惩罚。
我们还可以附带指出,美国的原住民——在19世纪经受着一种实际上等同于种族灭绝的政策——几乎不可能被计入美国公民的行列。事实上,只有到1924年之后,他们才随出生而自动取得公民身份。
因此,作为包含了平等原则的公民身份,它能否实现它所夸耀的名声呢?作为把个体与法律、政治和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概念和安排,公民身份比其他用以处理大型人类群体的社会政治关系都更加平等,这点是无可置疑的。我们必须小心提防的是这样一种观念,认为公民身份已经或者很可能达到了这一理想类型所暗示的完美层次。事实上,我们应当设想存在着一种层级化的公民身份表现或经验,这种公民身份旨在模糊任何完全的平等(无论我们赋予平等以何种可能的意义)。
这一层级的顶端是完全而积极的公民,这些人在我们所审视的社会中拥有最完整的权利,也履行着最完整的公民义务。不要忘记公民身份定义的第二种要素尤其重要:如果平等有益于权利的话,那么,它对义务同样存在好处。层级的第二个层次(继续援用我们的比喻)是完全而消极的公民,这里的消极不同于西哀士所说的消极,这里指的是对义务的履行毫不关心的意思。第三个层次是二等公民。他们拥有合法的公民地位,但由于歧视之故,在实际中被排斥于权利之外。第四个层次我们可以用一个流行于1980年代的术语“下层阶级”(underclass)来指代。这些人具有公民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经济和文化上的极端贫困,他们被排斥在公民概念所意指的常态社会、政治活动之外。第五个层次是居民(resident),有时可以用近来再度流行的“居民”(denizen)一词来称呼它。他们不是其居住国的国民,因此,也就不是合法的公民,不拥有政治权利,但是,他们也拥有许多与公民身份相关的公民权利、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87)
但是,所有这些范畴都跨越了所有群体中范围最广大的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在公民身份角色被发明以来便被剥夺了平等,它就是占人口总数达一半的女性。
女性主义的视角
有时,清楚明白的陈述后面,隐藏着某些细微的例外。这种例外就是这样一种断言:在古代、中世纪和现代早期,妇女都没有被列入公民之列,也从未认为有可能成为公民。
有两个例子有助于表明,这种普遍性断言有时并不准确。第一个例子发生于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从严格的公民身份意义而言,妇女尽管被排斥在公民身份的范围之外,但其政治兴趣、能力和影响仍然存在其表现的途径。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曾就这一主题写作过两个剧本,即《利西翠妲》(Lysistrata)和《议会中的妇女》(Women in Parliament),在前一个剧本中,妇女是创造和平的女英雄。数年之后,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论述守卫者(Guardian)和统治阶级的概念时也说道,“就守卫共和国之一目的而言,妇女除了较之柔弱之外,具有与男性相同的本质。”在精英统治者方面,“我所说的所有方面都适用于具有必要天赋的任何妇女”(Plato, 1941, v.455 and vii.540)。但是,亚里士多德却清楚明白地表述了一种与之截然相反的更一般观点。
第二个例子出自中世纪和现代早期英国偶然形成的代议制。那里,议员经常由选区中的土地所有者挑选出来,由于选举权极为有限,这种挑选有时就意味着议员的提名。在中世纪,曾有女修道院院长被提名为议员的例子,在伊利莎白一世统治时期,两名来自“拥有”特许自治权城市的妇女也被选为议员。只有到1644年,在著名律师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爵士提出“所有不拥有不动产的人……或者所有拥有或不拥有不动产的妇女,都应该被禁止参与选举过程”的主张之后(参阅Fraser, 1984, pp.259-260),妇女才真正被排斥在选举权之外。
参照财产所有权这一点至关重要。直到一个世纪左右以前,以下两方面的考虑才真正作为一种通则把妇女排斥在完全意义的公民之外:(88)一是妇女很少拥有自己合法的不动产,但是,这种财产所有权是取得选举权的前提条件;二是妇女被认为不适于参与政治。亚里士多德对后一方面深信不疑,他宣称:“奴隶完全不拥有深思熟虑(审议)的能力,妇女拥有这种能力,但并不充分”(Aristotle, 1948, 1260a)。更有甚者,按照基督教会的观点,认为妇女智力低下的偏见在西方世界持续达数世纪之久。妇女的解放必须克服这两个方面的障碍:一个是法律方面的障碍,另一个是心理方面的假定。
对英国妇女来说,这只是一种偶然参与选举的机会,但即使是这样一种机会也遭到了排斥,英国出现的情况同样见之于从中世纪到16世纪时期的欧洲大陆,那里也出现了逐渐把妇女排斥在以前曾经享有的公民权利和经济权利之外的现象。这种情况导致行会制度——它否定妇女的成员资格——的稳步发展。直到18世纪,有些国家的妇女才起而要求取得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并且有效地参与政治事务,因为在英国和法国所出现的激进而革命的氛围中,变得激情澎湃的不仅仅是男性。1792年,第一本详细阐述女性主义的著作出版了,那就是玛丽·沃尔斯通克莱芙特(Mary Wollstonecraft)的《女性权利的辩护》(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
沃尔斯通克莱芙特明显致力于解决其所谓的“悖论”——一种女性主义视角下的分裂(dichotomy),这种分裂至今仍成为女性主义作家心灵和良知的重负。一方面,她主张:“当我论述女性特有的职责时,一如我论述公民或者父亲的特有职责一样,我没有影射要把她们从其家庭中抽离出来的意思。”另一方面,她又主张:“为了使其私人的德性成为公共的福祉,必须使她们(无论是单身还是已婚者)在国家中能够以公民的形式存在。”那么,女性如何才能忠实地履行这两种角色呢?她试图解决这样一种困境,并宣称:“妻子也是一名积极的公民”——注意其中存在的西哀士的回声——“她应当同样专注于家庭的管理,孩子的教育和对邻里的帮助”(Wollstonecraft, 1975, pp.155,262,259)。(89)尽管如此,与履行公民事务的角色相比,她更偏重于妇女履行家庭琐事的角色。但正如我们下面将会问到的那样,那是一种公民身份吗?
在19世纪,对于妇女状况的关注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包括马克思在内的欧洲社会主义思想家的贡献;二是女权运动,主要发生在美国、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但即便在这些国家,妇女权利的倡议和成就依然显得迟缓、犹豫乃至残缺不全。它设定了各种不同的目标:提高妇女的领导地位以促进道德改革,给妇女提供更加公平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使已婚妇女从对丈夫的合法依附中解放出来,争取完整的政治参与机会。最后两种与公民身份的定义存在着尤其紧密的关联,因此值得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在解释18世纪中期英国的法律和宪法时,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宣称:“结婚以后,丈夫与妻子在法律上成为一个人,也就是说,妇女的存在(或者说法律上的存在)在婚姻期间被中止,至少暂时被纳入到丈夫的存在中”(参阅Kramnick, in Wollstonecraft, 1975, p.34)。妇女因进入婚姻契约关系而导致“民事死亡”(civil death),这种死亡包括失去拥有财产的权利。在英国,直到1882年,妇女的这种特殊地位才得以改变。
但是,男性主导的社会和制度(当然,包括议会在内)并不总是对妇女地位的改善表示同情。不过,在这种普遍性态度中,一个著名的例外表现在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身上。1861年,他写作了直到1869年才得以出版的《女性的依附》(The Subjection of Women)一书,1867年,他又在下议院提出将选举权扩展到女性的提案(但没有成功)。在英国和美国,妇女参政论者成功地普及了他们的主张,但是,使妇女有效地赢得其权利的事件却是一战期间妇女所做出的巨大的贡献,这体现在1920年美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和1918、1928年英国议会法案上。这些变化进一步为新西兰(1893)、澳大利亚(1902)、挪威(1913)的改革所促进。法国与此形成对比,它在大革命期间就自豪的宣布妇女拥有“公民”(citoyenne)的称号,而且把玛丽安娜(Marianne)作为其民族尊严的象征,(90)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直到1945-1946年,妇女才取得政治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各个领域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被写入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宪法序言。同时,在联邦制已成为(男性)民主制依托的瑞士,女性选举权迟至1971年才被授予。
投票权尽管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但女性如果要取得完整的公民地位,那么,她们就需要以议会的代表权作为补充。除北欧国家之外,女性追求或者获得选举权的进展依然缓慢。例如,1994年,瑞典国会中有大致41%的女性代表,而同期英国的女性议员数仅占9%(尽管到1997年,这一比例增加了一倍)。
但是,目前有些女性主义者并没有把重点放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上。这部分是由于这些领域的运动很大程度上已经完成,部分也由于她们的性别特征以及她们生儿育女的机能使她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公民身份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确,自1960年代中期以来,有大量的思维用于与女性主义相关的议题上。因为即使从公民身份的角度考察,这些议题也已引起了许多有关女性权利和需要的不同解释。当前,妇女对于自己作为二等公民的地位越来越具有清醒的认识,这一点也不令人奇怪,因为在1968年,毕竟有那么多的个体、团体和人们表达了他们不平的抗议和反抗。
1960年代以来,主要形成了三种女性主义思潮,这一时期也被称作是“第二波”,以区别于19世纪的那一段时期。第一种思潮是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它起源于沃尔斯通克莱芙特和密尔等人关注女性自由和个人主义的传统。第二种思潮是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它从傅立叶(Fourier)、恩格斯、马克思等人那里受到启发,把男性支配的家庭和经济生产体系看作是女性压迫的根源。第三种思潮是激进的女性主义,它抨击整个社会是一种父权制的社会结构,完全由男性的利益所支配。
因此,这些女性主义思潮涵盖了从改革方案到真正革命方案的整个光谱。(91)在这些社会学分析后面,存在的是一些根本的替代方案:女性到底是从相同(same)抑或从同等(equivalence)的意义上要求得到与男性同等的对待的?但是,大部分女性主义者都坚持两种基本的原则:生活质量的根本重要性;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人为划分。
对于公民身份这一特定的问题,一名女性主义者对两个重要问题的回答表明了其学说出发点的色彩。这两个问题分别是:女性是否应当追求其完整的公民身份,抑或应当忽视其公民身份地位,转而以其他手段来谋求其利益?女性是否应当改变公民身份的本质?
因此,从女性主义的视角来看,公民身份存在着诸多维度。出于篇幅的限制,这里主要集中在4个问题上:男性塑造的公民身份存在的问题;男性与女性在处理社会、政治事务方面存在的差异;女性对于公民身份的需要;公民身份理想和将女性完全纳入这一地位的必要性。
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传统建立在公民是男性独一无二的功能这一假设和实践的基础之上。对女性而言,整个氛围都使人感到无比厌恶。一名女性主义作家强有力地表明了这一点:

现代国家由男性所建立,其公民身份的公共领域渲染着一种渗透着男性经验的普世价值和规范:军国主义的荣誉以及同志般的爱,独立行动者之间充满敬意的竞争和交涉,不带任何情感色彩的、冷峻框架中的对话。
(Iris Marion Young, in Beiner, 1995, p.179)

显然,在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下,这种公民身份已经变得成熟。但父权主义的态度依然挥之难去。新自由主义的学说强调进取与自立,但实际上通常认为,这种进取与自立经常意味着男性的进取机会,女性只负有帮助那些被无力的福利国家所遗弃的人的责任。
正如女性主义评论家所抱怨的那样,根本的问题还在于性别分工这种老掉牙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在城邦国家,男性是一种公共的存在,必须离开家庭去履行其公民的责任,(92)女性则是一种私人的存在,必须呆在家里履行其家庭的职责。更有甚者,传统的角色差异还进一步通过性别的本质差异而得到强化。女性具有关爱和情感的品质,适合于停留在私人领域,男性具有竞争和理性的品质,适合于进入公共领域。这样的观点一直流传到了我们的时代。针对这些传统,形成了三种女性主义的回应。
第一种反应坚持认为,这种习惯和假设是错误的:女性家庭化的发展已经持续了好几个世纪,但这并不因为她们不适于公共生活,而是因为男性强行实施了这种公私二元论。按照这一对抗性解释,女性应当谋求改变——男性也应当分担家庭义务,国家或者雇主必须提供相应的设施(如托儿所),以便女性能够与男性一样自由地从事公共生活。
第二种反应认为,这种传统是有效的:女性在心理和生理上的确不同——在宣扬女性正面特征的基础上,这种反应认为,她们应当自豪地、始终不渝地要求体系进行相应的变革。但是,这种变革不应遵循第一种反应所提出的原则,赋予女性以传统男性意义上的完全的公民地位。相反,为了包容女性的特质,整个公民身份概念和实践都必须得到调整。这一方案涉及弥合由来已久的公共与私人之间的区分。这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达到:承认女性的关爱工作与政党政治一样,都是某种类型的公民身份;促进社区活动和市民社会活动——妇女已经自愿而有效地涉足这些活动——的效率,使之成为沟通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桥梁。
第三种反应认为,公民身份的历史大部分是男性支配的历史,女性应当被正确在限制在私人领域,但是,这样一种态度甚至会激起完全拒斥公民身份的反映,把它看作是一种完全扭曲了女性生活方式的地位。但是,反对把女性排斥——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的排斥——在公民的名单之外,也存在其认识论依据。
第一种反应是一种简单的陈述,没有人会怀疑女性已经在过去所赢得的各种公民权利中获益。正如有关这一主题的两位权威人士所说的那样:(93)

如果民主福利国家的发展没有与女性运动和女性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在内——的获得相契合,那么,它们在世界各地的状况将会表现得完全不同。通过与当时其他政治潮流和知识潮流的通力合作,并且坚持自身对于社会的独特贡献,它们确保了把女性的需求纳入政策制定的日程。
(参阅Lister, 1997, p.169)

没有哪个人会否认,在大多数社会,男性普遍比女性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但是,作为这一论点的继续,女性也被继续劝告去争取更多的公民权利,而不论“平等”的定义如何。原因在于,与其他的方案——即完全抛弃公民身份这一规范,或者通过完全不同的观点来达到改善的目的——能带来更多公正的回报。母性主义(maternalism)并不充分,它很容易给人带来酸葡萄的形象和尖酸刺鼻的味道。
包括女性公民身份在内,公民身份权利必须得到更加平等机会的支持,这一点已经为人们所接受。在过去一个世纪里,西方国家的女性地位已经得到了无可比拟的改善,即使如此,值得做进一步改善的地方仍然轻易就可以看得出来——更不用说像非洲和亚洲国家,在那里,女性地位几乎没有取得太大的改善。给无力自足者(dependant-care)——如儿童、病人、老年人等——以更大的国家救济,将可以给许多女性提供额外的时间和精力,使之从事更完整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将更多的决策权下放到教区和地方层级,可以使更多的妇女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显然,女性可以从诸如此类的发展中受益,使之成为更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但是,社会也可以从女性贡献这一正面影响中普遍受益。
换句话说,公民身份制度必须与女性更完整地结合在一起,使女性成为更完整的公民。这是反对把女性排斥在公民身份之外的第二点原因。在过去的岁月里,女性曾经贡献良多,在将来,她们同样能够做出更大的贡献。欧盟发表的一份文件阐述了这一立场,它强调女性充分参与政治过程的政治必要性:(94)

女性与男性在各个决策层次上形成平衡的代表权,将可以确保形成更好的政府……(女性)具有不同的价值和思想,也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式,提高女性的决策参与水平将能够形成一种新的政治文化,为政治权力的运作提供新的见解。
(参阅Lster, 1997, pp.158-159)

迄今为止,在我们的论述中,存在着一个远未提及的领域,这一领域展示了女性关爱和非竞争的品质,那就是环保领域。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男性都不关心“绿色”议题,而女性主义者在地方和全球层次上对环境保护都持有特别的兴趣。
与男性相比,女性或许更没有那么浓的民族观念。反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倾向于把女性看作本质上是一种“生物再生器”(biological reproducers),纳粹主义就是这一方面最为声名狼籍的例子。即便在崇尚自由主义的英国,贝弗里奇报告引入儿童补助金的一个主要理由也是鼓励生儿育女的必要性,以免“英国人种”(British race)出现人口下降的危险。因此,公民身份尽管被等同于民族(nationality)的范畴,但与半人道的男性相比,女性有着完全不同的经验。
作为民族的公民身份:缘起
两个世纪以来,公民身份与民族一直是一对政治双胞胎。但在18世纪晚期以前,它们之间的关系比我们习惯所认为的要松散得多,在多元和世界公民身份变得日益显著的今天,它们彼此间的关系重又变得松散。我无意对这种历史模式进行深入的探究,而只是表明一下这种关系是如何产生的。
在18世纪中期,欧洲政治思想中并存着4种对我们具有核心重要性的思想:世界主义、公民身份、爱国主义和民族(nation)。前三种存在其古老的历史渊源,只是到文艺复兴时代又得到具体而微的复苏——世界主义起源于斯多葛主义传统,公民身份和爱国主义则起源于公民共和主义传统。世界主义主张一视同仁地看待本质上一致而和谐的人类,公民身份则断言免于专制的权力,且通常与爱国主义——从忠诚和捍卫自己的国家的意义而言——紧密在联系在一起。(95)民族是由有共同语言的人所组成人群,民族并不必然等同于国家人口。
作为不同的认同,个人可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世界主义者、一个爱国的公民和一个民族的成员,而不会产生内在的矛盾感,或者产生必须将它们紧密结合起来的必要性。但是,它们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松散的联系。世界主义强调个体在普遍秩序中的重要性,因此,与公民理想——强调公民自由以及与其他公民之间的平等——之间联系紧密。爱国主义是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核心概念,当然,人们广泛认为,如果缺乏以公民地位保证的自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爱国主义。同样,只要人们能够尊重其敌人,而且没有滑入傲慢和仇外的轨道,爱国主义也不必然与世界主义相对立。民族这一概念也可以与世界主义和谐相处,因为人类语言和文化的分殊并不必然导致深刻的敌意,仅仅是不同民族“精神”(与法国孟德斯鸠和德国摩瑟尔[Moser]提出的术语相吻合)的表达而已。
这四个概念不仅可以和谐共存,而且它们在本质上还代表了一种思维模式和情感,那就是反对当时的专制政治和贵族政治——尽管某些享有特权的宣传者可能形成相反的主张。
实际上,在中世纪,民族一词并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但以此为起点,它的使用频率变得越来越高,而且意义也不断发生变化。它在法国的发展尤其具有教育性,在那里,“民族”被看作是“祖国”(patrie)和“人民”(peuple)的同义词。它代表法国人民和领土的统一,排除了阶级与地域的观念。在与国王斗争的过程中,享有特权而且政治上雄心勃勃的议员们(parlements)用“民族”一词对抗“国王”(roi):他们宣称自己代表了民族的利益,反对皇室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为了一种完全不同的目的,卢梭在一种全新的意义上使用了这一概念。在他给科西嘉和波兰人所建议的政府体系中,他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在现代世界,民族是团结一国人民的根本力量。(96)
但是,为现代法国建立起民族定义的却是埃贝·西哀士,他在赋予民族以清晰的政治涵义的时候,与公民身份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他于1788年8月写道:

那么爱国而文明的人们,长期以来一直悲哀而愤慨地注视着数以百万计的人们毫无秩序和尊严在聚集在一起,现在,已经使他们燃起了某些希望。他们相信形势(circumstance)的力量,最终看到了使我们成为民族的时刻。
(参阅Forsyth, 1987, p.69)

这是一种转化中的民族概念,并且凭借其政治力量,催生了法国大革命。一年后颁布的《人权宣言》中包含了下列条款:“整个主权原则本质上以民族为基础。”“祖国”与“民族”从而成为两个互通的概念,公民身份、爱国主义和民族感融合成为一股强大而充满情感的政治力量。公民整体被看作是民族,并从内在和外在形态上赋予了主权。民族定义下的公民形成了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和一体化的国家,它与所有其他国家相区别,这种国家在后中世纪时代的民族国家和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Westphalian state-system)达到顶峰。西哀士说道:“民族优先于任何事物,它是万物之源,它的意志总是合法的,事实上,它本身就是法律”(Sieyes, 1963, p.124)。
公民身份、爱国主义和民族不再是彼此分离的理念。但是,世界公民身份又当如何呢?无论如何,它都是所有这四种理念中最弱的一个,随着这种新型的民族公民身份的兴起,它注定要丧失其存在的基础。但是,它在18世纪晚期的消亡仍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例如,法国大革命过程中,有些革命者试图以一种新型的混合学说来保留它,有些革命者则试图在性情和智识上将其革命民族主义的爱国热忱与世界主义的理想揉合在一起,宣称法国民族肩负着消灭世界专制政治的使命。例如,以惯常使用“民族”而非“祖国”著称的罗伯斯庇尔,对为1793年宪法起草人权宣言的人士进行了严厉的谴责,说他们“完全忘记了应该唤起团结所有人和所有民族的博爱的职责”(97),他宣称,世界上各个不同的民族“必须相互帮助……就像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一样”(Bouloiseau et al. 1952, pp.463,469)。
但是,在德国,也出现了一种与这一主题相异的变种,尤其是在普鲁士。在那里,公民身份的观念仍然停留在中世纪,正如下述言论所表明的那样:“市民”(Brger)必须服务于“公民”以及城市中产阶级的成员。因为在18世纪时期的德国,尽管已经出现了公民的角色,但他们主要在市镇层级发挥作用。帕尔玛(Palmer)指出,许多中产阶级成员曾试图追求一种更不局限于这种市民意义的公民身份,但由于尚没有形成民族国家,他们采用的是一种“世界公民”(Weltbrger)的概念,以表明他们对更广泛公民范围的热切期望(Palmer, 1964, p.431)。同样,其知识分子也吸取了启蒙运动(Aufklrung)的世界主义精神。
但是,德国的知识分子——以赫尔德(Herder)和费希特(Fichte)作为典型的代表——也界定了一种德国式的民族主义思维。但在18世纪,民族、世界主义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和谐关系仍然存在其吸引力。费希特的《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Addresses to the German Nation)发表于1807-1808年间,它们在他辞世后而闻名,旨在通过对德意志公民教育的有效规划,实现对这三个概念的综合(见第7篇讲话)。他解释道,通过教育,“真正的日耳曼国家艺术将会产生一种稳固而确定的精神”,这种政治艺术“将不会像其他国家那样,求助于惟一的顶峰,即君主,而是求助于广袤的平原,即民族。”现代德国人因此将会变得与希腊人一样,把“公民身份建立在教育之上,并对公民加以训练,这在随后几个时代并不多见。”不过,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差别,因为德国的途径“将带有……普遍的、世界主义的精神色彩”(Fichte, 1968, p.99)。
但是,这种情况并没有得到持续,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力量无情地吞噬了公民身份概念,使公民原则成为它的一部分。
有人经常认为,公民与民族这两个概念的合并是法国大革命的遗产。情况的确如此,但问题比这种平铺直叙所表明的要更为复杂。革命者的公民身份理念建立在两种传统而非一种传统之上。《人权宣言》的法律语言原自洛克的契约理论:它关注公民作为个体的地位和权利。(98)而热爱和维护祖国或民族的激励语言则来自公民共和主义传统:它把公民看作是共同体的成员和部分。正是后一种传统把公民与民族强有力地扭在了一起。而且,正是求助于这两种传统,使现代公民身份同时具有权利、义务,以及对传统和共同体的认同感等多方面的含义。
因此,在过去两个世纪里,公民身份与民族已经彼此合并在了一起,并且从这种共生关系中相互吸取力量。
公民身份与民族的融合
到1800年,在英国、法兰西共和国的延伸和美国,公民身份与民族对所有意图和目的来说都已成为同义词,或至少成为同一枚政治硬币的两个方面,而且整个世界的情况都是这样。在外交语言中,特定国家的公民通常意指“国民”(nationals)。例如,在英国的护照中,持有者可以发现上面印有如下文字:“国别/国籍:英国公民”。在学术的话语中,对国籍与民族主义的著名分析之一,便是将民族部分界定为“一群以拥有共同的公民权利为特征的人”(Smith, 1971, p.175)。
这一点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不过,这种联系的细节经常遭到忽视,尽管它们却有助于说明“何谓公民身份”和“谁是公民”的问题。出于为读者考虑,本节剩余的篇幅将用于分析和阐述这些细节问题。阐述的要点主要如下:伴随着18、19世纪北美和欧洲旧政权的崩溃,以及20世纪亚洲和非洲帝国政体的瓦解而来的是民族与公民身份原则的重构。这种重构部分是革命性变迁的原因,部分是革命性变迁的结果。而且它还反映了从君主或者帝国式政府观念向人民主权观念的演变,以及在政治合法性和政治活动方式上,从特权类型向大众类型和民主类型的转换。(99)
在重构的过程中,公民身份与民族主义作为两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彼此结合,相得益彰,共同形构了现代政治。由此形成的三种好处主要是:自由、团结和忠诚。我们将对它们依次进行考察,以探明公民身份和民族主义的支持者们是如何影响它们之间的互动、进展和成就的。
首先,自由。民族主义宣称,民族(无论它是如何被界定的)拥有自由地追求自身命运的权利——包括免于无效率政权的自由,免于殖民处境的自由,团结离散同胞的自由,退出不愉快的文化和政治同盟——它们“不同于”自身的政治和文化——的自由。同样,公民身份也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包括参与形塑自身国家的命运的自由,从党派所具有的双重意义而言,这种参与不受党派利益的阻碍。人民主权思想是这种自由的最佳支柱。
这两种经由民族主义和公民身份所阐述的自由形式,在民族自决原则中得到了融合。当公民在全民公决中决定两国有争议领土的分配和归属时,个人的民族认同与公民角色得到了最明显的耦合。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对自由、公民身份、民族主义三者之间的难分难解关系做了最清晰的表述。他宣称:

在一个由不同民族(nationality)所组成的国家里,自由制度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在一个彼此不具有同胞情感的人群中,尤其当他们以不同的语言进行阅读和交流时,代议制政府运作所必需的一致公共意见是不可能存在的。
(Mill, 1910, p.364)

密尔也强调了团结一致的人民的必要性。与自由相比,民族主义——公民身份关系的这种特征(即我们所说的这种关系的第二种好处)更加复杂,必须从四个方面加以区分:团结一致以对抗分裂的特权,团结一致地追求平等化和标准化,团结一致的统一,团结一致的文化同质性。(100)
民族主义与享有特权的利益集团的认同是不相容的。例如,在德国的旧政权中,许多贵族感到自己与法国贵族的关联比与自己农民的关联更加密切。今天,与自己本企业的工人或办公室人员相比,一名跨国企业的英国老板可能会感觉到自己与美国对手之间有着更密切的关联。这种关联压制了民族团结的情感。与此类似,正如本章所说的那样,公民身份建立在平等的原则上。明显的阶级分裂与这一原则不相容,并将妨碍这一理想的实现。
因此,民族主义与公民身份都需要相应的政治制度以弱化特权,促进团结。1791年,当法国宪法的制定者们一方面声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又说道:“国家是统一的,不可分裂的”,主权“属于整个民族,没有任何群体或个人可以将主权的行使归于自身”的时候,他们并不是在做一些空洞的陈述。废除省三级会议和国会代表制度,解散最高法院,实际上是用民族和公民团结取代特权。1791年以前,只有英国和美国殖民地存在议会制度,而且议会代表的选举是以公民所在的地域而不是以阶级、阶层(如教士、贵族,以及广大平民等)为基础。在民族/公民身份原则与特权原则的对抗中,前者的胜利确保了这一制度的迅速扩张。
在向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政治制度的转变过程中,有一种特殊因素值得一提,那就是功能协会(functional institutions)对反特权的团结原则存在害处的信念。卢梭担心,“小集团”(sectional associations)将会破坏公意,使公民的注意力从对国家的直接关注转向对私人利益的关注(Rousseau, 1968, Ⅱ.3)。法国大革命期间,勒沙普利埃(Le Chapelier)提出废除同业公会和相关社团,禁止工人结社的法律,也表达了类似的忧虑。他敦促道:“不允许任何人以中介利益引诱公民,也不允许以社团精神来阻隔他们与公共善的关系”(Thompson, 1948, p.83)。所有这些都非常合乎逻辑,但如果坚持下去的话,则会对公民社会传统造成损害。因为作为结果,(101)展现公民身份——其重要性将在下一章加以探讨——的选择权将会受到排斥。
特权意味着阶级分化和狭隘的地方主义,甚至是集团利益的特殊化,民族主义和公民身份则意味着平等与标准化——即前面所说的团结的第二个维度。在欧洲旧政权中,整个国家的法律、管理和教育都不是标准化的,与此类似,非洲殖民政权也未必给特定殖民地的“部落”成员以平等的待遇。
我们可以举出两个例子,以说明具有民族主义意识的新政府唤起了公民身份,并进而通过平等化和标准化促进了国家团结。第一个例子来自19世纪时期的欧洲,第二个例子则来自20世纪的非洲。
1868年,奥匈帝国治下新近获得选举权的匈牙利王国颁布了一部《国籍法》(Law of Nationalities)。它宣布:“借助宪法的原则和政治的观点,所有匈牙利公民构成一个单一的民族……享有同等的权利。”匈牙利内部尽管通行着六种不同的语言,但“由于行政管理和实现正义的需要”,必须有一种单一的语言,即马扎尔语(Magyar)。在这一例子中,标准化所带来的凝聚效率与“国家所有公民在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之间(参阅Macartney, 1934, pp.119-120),必须形成某种妥协。
近一个世纪之后,黄金海岸(the Gold Coast)以加纳之名独立。它的领袖恩克鲁玛(Nkrumah)关注遗产在新国家各组成省份之间的不平等分配,便在独立运动日益升级的过程中发表了一次演说,以表明其应对这些情况的政策,尤其是对于北部教育设施较为贫乏地方的政策。他宣布:

我完全抛弃新加纳将产生一等或二等公民的想法。我们决定,新宪法的条款将规定,所有加纳人民,不论他们是来自北方、阿善提(Ashanti)、多哥兰(Togoland)还是殖民地,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102)
(Nkrumah, 1961, p.76)

民族的产生与建立需要通过公民和民族的平等化和标准化来形成其凝聚力。
如果国家的文化是同质的,那么,这些特征相对容易达到。这是我们提出的团结的第三个要素。尽管人们经常在文化民族主义与政治民族主义之间做出令人信服的区分,但从来就不可能置意识形态中的文化因素于不顾。在形塑民族的过程中,传统、种族、语言具有难以否认的力量。这些因素反过来也影响了公民身份的性质。我们必须把这种联系中的心理和实际思考考虑在内。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公民没有在情感和行为上成为某一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他能否成为一个真正的公民呢?在不了解某一民族共同体的语言和与行为(procedures)的情况下,他能否履行公民的角色?关于这些问题,我们或许可以通过先前引用的密尔的言论得到提醒。作为结果,对公民来说,遵从民族的模式是有压力的。
这种凝聚形式的最著名例子来自美国。19世纪时期,美国的移民浪潮此起彼伏,用沃尔特·惠特曼(Walt Whitman)的话来说就是,美国“不仅是一个民族,而且是形形色色的民族的民族”。尽管许多美国人仍然是“复合的美国人”(hyphenated Americans)——例如,爱尔兰美国人、意大利美国人——但他们为拥有共同的美国公民身份感到自豪。通过归化程序,移民成为了合法的公民,而情感方面的归化则通过教育和英语学习等过程来获得。当然,母庸赘言,要不是以属地主义的方式界定国籍/公民身份的话,这种文化同质化的过程是不可能形成的。
民族国家对于文化同质性的需要,同样来自国家需要有某些形式的统一来获得稳定的感情。这一点把我们带到了团结好处清单中的第四个方面。在前面所引述的恩克鲁玛的言论中,我们已经对这一点有所暗示。如加纳一样,这种有效统一国家的任务在许多既不具有种族同质性,也不具有统一传统的前殖民地国家一再发生——印度(即使在分离事件后亦然)、尼日利亚就是这方面的明显例子。但是,统一的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后帝国时代的国家:(103)我们可以以欧洲的意大利、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作为例证。这些欧洲统一国家满足了如加富尔(Cavour)、俾斯麦、马萨里(Masaryk)和帕希克(Pašic)等民族主义者的野心,但是,民族主义的统一运动和政策又如何与公民身份形成关联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那就必须从比这一例子所表明的更一般的层次理解“统一”这一概念。在18和19世纪,民族建构这个统一的过程甚至发生在像英国、法国之类的国家,这些国家宣称,自1600年以来,就已经是民族国家了。但是,这种统一的英国性(Britishness)仍然需要英格兰与苏格兰之间的联盟条约,以及英国与法国之间的战争来加以巩固(暂时地?)。至于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时期的民族主义热忱与政策也发挥了类似的作用。
在现代世界,这些促进统一的凝聚过程对民族国家的巩固变得如此重要,以至除了诉诸于民众大规模的热情支持,或者诉诸于出于民事或军事目的动员外,不再有任何其他的选择。“公民们,武装起来吧!”(Aux arms, citoyens!)通过建立情感性象征符号和“虚构的传统”,通过学校的教化和更加温和的社会化功能,以及通过把所有人都看作是公民的方法,群众得以大规模组织起来。通过说服公民认同统一的民族国家,而不是认同某一地域(或者是某一新近统一的国家之前的国家),民族主义确保了合理的团结,公民身份则保证了这种已经发生改变和得到强化的爱国主义道德。
马志尼(Mazzini)以其神秘的语言表明了使政治民族得以合法化的公民概念。他瞥见了这种新的、民族自决时代的曙光,并说道:“自然分化乃是各个民族的天然倾向,它将取代恶劣政府的专断决定。”但是,“只有通过民族的契约(National Contract),意大利的统一才能实现,这种民族契约是由罗马制宪会议……以及所有意大利公民制定的,它是意大利民族诞生的大典与洗礼”(Mazzini, 1961, pp.52, 236)。
在考察了自由与团结所带来的各种好处之后,爱国主义情操这一主题将把我们带入最后一种好处,即忠诚。正如我们在第二章所看到的那样,在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传统中,爱国和责任是其重要的立场。(104)这是一种美德,也是好公民的标志。民族主义者认为,这种情感提升了个体对于民族的热爱,改善了业已过时的爱国情怀。当费希特目睹其日耳曼祖国被分割为众多林立的小国时,这点在他的心理体现得最为明显。他说道:“人们越是受更高层次利益(如热爱祖国)的影响,对于日耳曼这一特定国家——这是其行动的直接场域——来说,他就越成为一位好公民。”但是,“这种模糊不清的、令人困惑的和分裂的爱国主义理想,则是谎言与阿谀奉承的产物”(参阅Englebrecht, 1968, p.98)。今天可以用“超越颠峰”(over the top)加以描述的人,无可避免地带有这样的含意!
公民对于其民族的忠诚尤其在战争期间得到检验。因此,柯立芝(Coleridge)——并附带阐明了英国民族意识(nationhood)与公民身份的出现——于1800年说道:“民族是否处于危险之中?每个人都被要求发挥其作用,都感觉到作为公民的利益超越了其私人的利益”(参阅Colley, 1992, p.313)。
但是,不论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阶段,民族都需要其公民的忠诚,而且,当这种忠诚出现严重怀疑的时候,需要还会显得更加迫切。象征和学校是唤起忠诚的最常见的手段。以比阿夫人(Biafran)意欲脱离尼日利亚而引发骇人的战争为例。一个尼日利亚教育家说道,这一冲突“凸显了学校在教育青年持有民族意识方面的价值,表明了学校在公民身份教育方面应该扮演的角色”(Adeyoyin, 1979, p.164)。在内战结束的后六年里,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直接仿效美国的做法,将背诵民族誓词和向国旗致敬引入了学校教育。
但是,有关教育在形成公民方面所扮演的角色的更全面考察,将要推迟到第五章进行。我们仍需继续集中在民族这一问题上,考察国家在界谁可以成为其公民时所采取的两种相互对比的政策。
民族的公民:人为抑或天生
作为一种现代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起源。当这两种思潮与公民身份概念融合在一起后,(105)形成了两种一直传至我们时代的民族公民身份(national citizenship)变体。
传统之一是从政治的角度界定民族。西哀士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是民族?”并回答道:“民族是一个生活在共同法律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会议所代表的群体”(Sieyes, 1963, p.58)。这种界定明显带有法国民族主义的特征:没有暗示必须有共同的语言、传统或者“种族”,才能形成民族。与这一法国革命式的阐述并行,并且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德国浪漫主义的民族(Volk)概念。按照后一种信念,个人经由与其自然环境联系在一起的神秘“本质”与民族国家关联在一起。在19世纪早期的德国民族主义作家那里,无不表现出对其语言与民族的“纯粹”思维。
这些有关民族本质的不同看法——一种是法律、政治和领土的,另一种是种族、文化和遗传的——因法国偏向于属地主义和德国偏向于血统主义而得到强化。直到20世纪末期,这两种对比性的观点一直形塑了法德两国的公民身份解释。因此,法国更倾向于实行移民同化政策,而德国则更不情愿让非日耳曼移民取得完全的公民地位。按照法国模式,公民是人为的,而在德国,公民则是天生的。
在法国,移民同化政策获得巩固的关键时期是1880年代。地方上存在的非操法语者和移民,无论其出身,都通过强制性义务教育和兵役制等手段教育他们法语以及对于法国民族国家的忠诚。而且到1889年,通过属地主义政策,第二代移民就可以获得公民地位——迄今为止,第三代以前的移民都不可能获得这种地位。法国对于殖民地民族的态度也反映出同样包容性的公民身份观,至少理论上是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根据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这一殖民帝国重新被命名为法兰西联邦(French Union),宪法第80条无比清楚地展示了其包容性的公民身份定义:“所有海外领地的国民都拥有公民地位,法国欧洲部分与海外部分一样,具有作为法国国民的相同基础。”(106)
与法国的历史形成对比,德国在建构起自己的国家以前就已经产生了他们的民族意识,及至在形成国家以后,俾斯麦的实用主义政策又使许多德国民族停留在霍亨佐伦帝国(Hohenzollern Empire)之外。当感到必须给予这些“非德国人”(outside German)以适当的考虑时,结果导致了1913年立法,根据这一法律,他们以及他们的后裔被授予了一种不确定的德国公民身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德国血统主义的传统。这一政策(即拒绝非德国人取得德国公民身份的权利)的缩影在《德国公民身份法》(Reich Citizenship Law)——作为1935年颁布的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Nuremberg Law)的一部分——得到了极端反映。这一法律规定:“德意志公民仅为德意志人或与这一血统存在关联的人所拥有。”饱受良知折磨的战后德国试图努力消除纳粹种族主义,但即使到1990年代,由于1913年法律仍在发挥作用,致使仍有将近十分之一左右的德国人口属于外国人,许多人交纳了税收,但却不拥有投票权。
20世纪末期,随着人口迁移的加速,这两个主要欧洲国家所形成的鲜明传统也得到了大幅放宽。下列数据表明了这一点:

法国将移民纳入公民范围的总体比率10倍于德国……年轻一代的葡萄牙裔法国人、阿尔及利亚裔法国人、摩洛哥裔法国人开始出现,他们要求和行使法国公民身份权利。与此形成对比,在德国,超过150万土耳其人——其中有40多万人出生在德国——依然停留在德国公民共同体之外。但与此同时,来自东欧和苏联的德意志血统的新近移民——在1988-1991年间,超过了100万人——很快就被界定合法的德国人,自动被授予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Brubaker, 1992,p.x )

法德两国由于其悠久而鲜明的传统,使它们在界定民族公民身份的时候,分别成为政治模式和种族模式的典范。但尽管如此,还存在着三个具有根本重要性的补充观察结论:一是其他国家都遵循了这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二是在这个民族意识和种族意识日益得到提升的时代,“德国”模式越来越受到广泛的支持;三是与这一观察结论形成相当程度的反讽,(107)1998年,新一界德国政府计划大幅度(尽管此举颇受争议)修改公民身份法,以便给七百五十万移民中的三百万移民授予完全的公民身份地位。其中,最为重要者当属双重公民身份的提议,它得到了定居在德国的土耳其人的热烈支持。因为这一政策调整而被授受为公民的人大多属穆斯林,因此,它所导致的社会、文化意函将会相当深远:这一计划正好切断了德国民族认同的根基。因此,它激起了相当程度的敌意,1999年,德国政府又开始酝酿一项更没那么激进的计划。
正如我们在前一章所看到的那样,民族公民身份的政治同化形式,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美国。然而,即使是美国,有时也会出现与其一贯的慷慨相反的情况,极不情愿授予来自不同文化的外国人予公民身份。第一次是1882年的《排华法案》(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它不仅拒绝居住在美国的华人归化于美国,而且还禁止采取跨太平洋移民的方式,由此催生了仿造美国公民身份的根源。(澳大利亚也提供了一个有趣的对应案例,20年后,澳大利亚开始采取“白人澳大利亚”的政策,其主要目的在于排斥亚洲人。)20世纪初的美国迅速采取了一些普遍性法律,以强制来自非西半球的移民通过读写测试,并且采取限额政策。
尽管美国部分关闭了起初向“贫困、疲惫和拥挤(huddled)的大众”开放的“金色的大门”,以色列则在建国之后,在其最严格的血统主义标准下,开放了它的大门。1950年的《回归法案》(Law of Return)授予所有犹太人迁移到以色列的权利。两年后,《公民身份法》(the Law of Citizenship)则刻意授予犹太移民以犹太人的身份,而不是以色列公民身份,并明确规定居住在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属阿拉伯国籍,不是以色列公民。从此以后,以色列的阿拉伯人(巴基斯坦人)便遭到歧视,变成了二等公民。这是一种拙劣的政策,几乎等同于种族隔离的变种,与本-古里安(Ben-Gurion)的独立演说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在这一演说中,他尽管宣布以色列是一个犹太人的国家,但他同时也承诺,“所有以色列境内的居民,不论宗教、种族和性别,享有完全平等的社会、政治权利。”
犹太回归法号召流散在各个地方的犹太人(Diaspora)移居到以色列土地(Eretz Israel)上去。但是,(108)类似的号召却没有发生在六千万背井离乡的俄国人身上,在些人在苏联解体以后,发现自己生活在一个非俄罗斯人继任的国家。在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等波罗的海国家,这些少数民族可疑的公民境况不仅引起了国内摩擦,而且造成了国际摩擦。例如,1993年,欧洲议会抗议爱沙尼亚拒绝授予俄罗斯人——占其总人口的30%——以完全公民身份的计划。在拉脱维亚,俄罗斯人占其总人口的34%。自1991年独立以来,法律将这些说俄语者区分为1940年苏联合并以后定居在拉脱维亚的人和他们的后裔(后者被看作是占领者,因此没有国籍)。但1998年制定的法律放宽了:说俄语的父母自1991年以后所生的孩子,被授予完全的公民身份地位。
在所有这些例子中,民族情感的强度普遍左右了政府从种族-文化的角度对公民身份做出界定,这体现在美国人与华人、犹太人与巴基斯坦人、波罗的海人与俄罗斯人上。即使是法国,这个从政治角度界定民族的始作俑者和属地主义的堡垒,也曾经历了对于这一传统的反动。民族阵线(National Front)等种族主义者不仅支持剥夺加勒比海和马革里布(Maghreb)两地说法语者完全公民身份权利的法案,而且这观点还越来越赢得了主流的戴高乐共和联盟(Gaullist RPR)的同情。
在西哀士建构理性而政治化的民族定义,并由此描绘现代法国公民身份概念以后的二百年时间里,这种建构已经越来越受到由于种族情感和文化民族性的宣泄而带来的挑战。不过,这种挑战在许多国家已经逐渐得到缓解。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原因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有些原因则是新近形成的——今天大多数所谓的民族国家实际上都是多元文化的共同体。这一显而易见的事实给一项坚持了200年之久的假设带来了怀疑,这一假设就是:公民身份与民族是(而且应该是)同义词。
多元文化主义
对“多元文化”术语掩盖下的各种人口统计情况做一澄清,将会有所帮助。首先,有些民族成为少数族群是由于征服的结果。(109)这些原住民或者最早的民族,正如它们的称谓那样,包括西半球的美国印第安人(Amerindians)、北极圈的因纽特人(Inuits)以及澳大利亚的土著(Aborigines)。第二,少数民族的存在是由于强制或自愿迁徙的结果。这方面的例子包括:美、英、法等国的非洲裔人民,美国的某些西班牙人,几个欧洲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法国——中具有不同地理起源的穆斯林,环太平洋国家(包括印尼和马来西亚在内)的华人。第三种类型是由于地理合并和政治联合而形成的真正多民族国家。例如,魁北克人使加拿大成为一个盎格鲁——法兰西国家,比利时则是一个由瓦龙人(Walloon)和佛兰德人(Flemish)所组成的国家,踉踉跄跄而来的波斯尼亚则是一个塞尔维亚人(Serb)——克罗地亚人(Croat)——穆斯林人组成的国家。此外,许多非洲国家也包含了无数的语言和部落群体。


        实际问题        道德议题          
能力        没有/少有掌握官方/国家语言        或者·通过语言学习而同化
      ——弱化少数民族的文化
或者·少数民族负有学习官方语言的义务,使之成为其第二语言          
地位        或者·承认少数民族的特殊性/问题
      ——包括“积极歧视”在内的区别对待
或者·整合/同化政策        或者·区别对待——对多数民族不公平?破坏一视同仁的公民身份原则
或者·同化——失去宝贵的文化/导致“种族净化”弱化相对平等的公民身份原则          
认同        强调文化认同导致破坏国家的整体性,从而导致疏离/反叛/分离        文化认同的人权与维护国家一体化的公民义务之间的冲突         
表3.3

在有些国家,同时存在着这三种类型。加拿大便是一个首选的例子,它包含着多个存在强烈认同的民族:美国的印第安人或者因纽特人;来自欧洲、亚洲等许多国家的移民,以及魁北克人。
由于大多数民族国家实际上都是多种族或者多民族的国家,这一状况不可避免地对公民身份的性质造成了影响。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凝聚关系上,它带来了三个重大的问题,即公民的能力、地位与认同。正如我们在本章早些时候看到的民族感是如何强化了公民之间的联系那样,随着文化少数民族的政治意识越来越提升和活跃,它们对民族国家的凝聚力也造成了危害,并进而影响了公民身份的凝聚性。独特少数民族的存在不仅将引起与正义相关的道德问题,而且将引起社会政治方面的实际问题。表3.3概略地表明了这些难题。对这些高度抽象的陈述做更详细的分析,将有助于表明实际存在的状况。
在法庭中,公民必须得到公正的对待,他们应尽可能参与自己希望参与的政治过程,并且应当能够享受教育、就业、福利、保健等方面的机会与供给。所有这些方面的公民身份都需要沟通。个体如果不能理解法律、新闻媒体、学校、雇主或者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中所使用的官方语言,他又如何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公民?与此相反,一个种族或者民族少数群体如果失去了作为认同之精华的语言,(111)它又怎么能够保持自己的认同感?公民身份与民族感两者对于语言的要求,正好呈相反的方向。当然,政府可以完全忽视这一问题:强制实行某种单一的语言。如果有些合法的公民不能有效地享受自己的公民地位,他们的情况将变得更糟:因为他们必须学习官方的语言。这是一个很容易解决的问题,但其中无疑存在着道德上的考量,而且必然使决策趋于复杂化。
回溯本节开头所区分的三种少数民族类型,我们或许可以建立起某种粗略的模式。政府应负有保护原住民的语言的道德义务,因为他们是最早的居民。但实际上,政府对这些语言的存续往往抱敌视的态度。政府应负有保护被兼并的少数民族的语言的道德义务,而且实用方面的考虑也经常导致这一政策。但移民呈现的却是第三种图景。既然他们是自愿迁入一个不同的国家的,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他们便负有学习所在国的主流语言的义务——的确,他们负有以这种方式融入所在国的公民责任。再者,正如经常出现的情况那样,当数个来自不同发源地的少数民族迁入到同一个国家,所在国在提供必要的翻译设施方面或许会出现某些困难。
接下来是一些相关的例证。第一个例子是有关原住民的。许多北美印第安语、乌拉尔语和西伯利亚语现已迅速趋于衰亡,北美的纳瓦霍语(Navajo)或许是一个明显的例外,因为它有自己的媒体网络作为支撑。第二个例子是国家内部被兼并民族方面的。在加拿大、英语和法语,在比利时,法语和佛兰德语,都享有同等的官方语言地位。第三个例子是有关移民的语言方面的。英国福利救济局(the British Welfare Benefits Agency)将其大多数公文以阿拉伯语、孟加拉语、汉语、希腊语、古吉拉特语、北印度语、旁遮普语、索马里语、土耳其语、乌尔都语、越南语印刷,并提供口译。但是,在美国,数量庞大而且日益增多的讲西班牙语的人口,带来了特别复杂和存在争议的问题。在他们当中,有些是长期定居的家庭(如墨西哥人、波多黎各人),有些则是新近的移民(如古巴人、合法与非法的墨西哥移民)。有些人根本不想学习英语,有些人则存有强烈的学习愿望。为了应对这些难题,有些学校安排了以西班牙语讲授的课程,(112)但这一政策又可能使美国变成一个类似于加拿大(举例来说)那样的双语国家——这种结果对许多人来说是不愿见到的。
因此,语言所引起的,不仅是能力方面的问题,而且还有地位方面的问题。如果有些公民在文化和种族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他们是否应该加以区别对待?如果要的话,这一政策对作为公民身份之核心的平等原则又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而且在对公民进行分别对待的时候,又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标准?另外,在对少数人采取“积极歧视”或者“支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的政策时,是否对多数人又造成了不公平?另一方面,如果认为承认差异的方法是不可容忍的,那么,就必将采取同化的政策。但这样一条道路正如经常出现的情况那样,很可能导致“种族净化”(ethnic cleaning)的结果。
有时,特别对待的要求具有象征性意义。在英国,锡克教中的摩托车骑手获得了佩带其穆斯林头巾(turban)的权利,而不是如法律所载明的那样,必须佩带头盔。在法国,穆斯林女学生努力争取在班级里裹住自己头部这一与既存做法相反的权利。在美国,积极歧视的做法对非裔美国人一直得到了援用,此举旨在使他们优先获得就业和受教育的机会,以补偿因主流社会经济体系给他们造成的不利结果。
究其根本,问题在于:一个国家如何才能协商和平衡文化分化的要求与公民身份整合的要求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持——事实上,目的就在于维持——其政治和道德的完整性?如果授予公民身份的时候过于慷慨,导致群体分化的结果,那么,国家的公民统一性也会相应出现分裂。但如果不授予公民权,则种族、文化怨恨方面的因素又将导致疏离感,造成以反叛或者分离的形式分裂国家。多元文化国家中的忠诚经常是脆弱多变的,在共产主义控制放松以后,苏联、南斯拉夫的解体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能够做一些什么?一位专事研究多民族条件下的公民身份的权威区分了三种不同的要求,以解决由此形成的张力:

自治的权利(少数民族代表的权力,经常采取联邦制形式);
多民族的权利(对特定种族或宗教团体给予财政支持和法律保护);(113)
特殊代表的权利(在大国的中央机构中保证有种族或民族团体的席位)。
(Kymlicka, 1995, pp.6-7)

但是,国家一定要表现出妥协的意愿和宽容的精神。例如,在比利时,政治人物和共同体领袖应当如何来应对这样一种情况?在16世纪,它由于西班牙统治下的尼德兰的意外分离而造成文化上的人为结果,但到19世纪,试图重新统一的尝试最终也功败垂成。今天,讲法语的瓦龙人与讲荷兰语的佛兰芒人彼此不舒服地共同生活在比利时境内。这个小小的国家已经存在六个议会,以迎合不同语言群体和政府层级的要求,但是,公民之间的和谐依然变幻莫测,失谐已带来各种局部的痛苦。以下是一个关于征召消防员方面的极端例子:

在布鲁塞尔,尽管有85%的人讲法语,但这是一个佛兰芒人的区域,在传统上,佛兰芒人占据了首都30%以上的公共职位。试图改变这种状况的尝试最终陷入僵局,直到政治领导人同意在征召方面形成一种精确的平衡。在将来,有29.48%的布鲁塞尔消防员将由佛兰芒人充任。
(Guardian, 30 March 1998)

我们是否应该质疑这种单一的公民身份概念?这一问题把我们带入到有关公民身份研究的后现代分析,这种分析体现在形形色色的人文研究领域,其中也包括了对这种传统的一致性假设的质疑。社会与国家不再被看作是同质性的,公民身份也必须相应被看作是由各种认同、义务和权利组合而成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114)
4.多元公民身份
多元公民身份的思想
认为公民身份是一个单一的概念,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双边关系,这种假设已经深深地扎根于我们对公民身份的理解中。在古希腊和现代民族主义者对于这一主题的思考中,它都是一种通行的模式。毕竟,如果城邦和民族国家能够分别充分地满足个体对于政治认同的需求,那么,显然,任何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以及政治领域中的忠诚表现等其他复杂的关系,就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空间。但是,这些复杂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总是始终存在着。除非我们接受一个更加宽泛、更加灵活的公民身份概念的效力,否则我们就将否定公民身份的历史证据,限制公民身份的理论研究,并阻碍公民身份的实际发展。单一模式的公民概念尽管在其自身的领域非常有效——尽管它从没有成为一个过于简单的概念——但在今天,如果没有多元公民身份的补充,也就无法对它做出适当的解释。
对“多元公民身份”的涵义进行简单的解释,将有助于表明其多样化的程度会有多么的普遍。我们首先将会用到两个比喻,以便在平行层次的公民身份与存在于不同层级的公民身份之间做出区分。(115)
第一个主要说明,平行公民身份(parallel citizenship)存在两种形式:它表示个体同时拥有多重公民身份或者(通常是)两个不同国家的国籍;它也可以用来描述国家成员与公民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不同层次的公民身份地位更加复杂,主要存在着以下四种类型:最明显的情况是联邦宪法所实行的双重公民身份,通过它,个体既是较低层次的联邦成员单位(州)的公民(在上下文中我们用state表示),也是较高的联邦层次的公民(在上下文中用State来表示)。欧盟是一种尚没有发展成熟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半联邦制,它的权力从中央政府下放到了地方自治单位,并且建立起了一种超国家(supra-State)的公民身份。层级公民身份的第三种情况是,承认在次国家(或者次州)一级,即城市或乡镇一级,公民享有额外的关系,我们把它称之为城市公民身份(municipal citizenship)。最后一个层次或许会引起某些争议,那就是超国家层级上的世界公民身份。以上分析可以归纳为表4.1。


平行        层级          
双重        个人——州——国家()
()联邦
()半联邦
()授权
()欧盟【个人——州)——国家——欧盟】           
公民社会                    
        个人         自治市          (州)          国家          
        个人         国家          世界         
表4.1

读者可以会认为,这种把公民社会、授权(devolutionary)、市镇和世界范畴包括在内的公民身份根本就不属于公民身份形态。由于这涉及到定义的问题,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做详细的讨论。(116)但是,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有些人为了证明其考量的正当性,也以其强有力的理由将它们贴上了公民身份的标签。即使是更加明了的双重、联邦和欧盟类型的公民身份,同样存在类似的争议。但形势已非常清楚,基本的、单一的公民身份概念已经突破了自身的樊篱。
这里,对这些范畴做一个简要的概述非常有益。双重公民身份在古典时代就已经出现,由于人口的流动性,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个体的多重身份,正如罗马时期地方贵族与王权之间的互利所表明的那样。封建体系和半封建体系则是为了应对比传统国家规模更大,也更复杂的国家的政府需要而形成的政治安排,双层公民身份(国家与州)的定义是这种架构模式下的自然结果。市镇和公民社会类型的公民身份起源于前民族国家的管理与结合形式。而且这种次国家层次的公民身份不可避免地诅咒极权主义,因为后者使公民的注意力完全转向对国家/政党及其意识形态的奉献。因此,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次国家层次的公民身份,尤其是公民社会的公民身份,在防止和破坏极权主义对个人的奴役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因此为国家层次公民身份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最后,世界公民身份,它与国家公民身份一样古老,坚持所有人都生活在同一个星球的四海一家意识。
因此,多元公民身份是一种现实。但是,即使把它看作是对不完全的单一公民身份概念所做出的一种反应、设计和发展,我们也不应当假定,这些形形色色的公民身份就不会存在自身的困难。
平行公民身份
让我们首先以对平行公民身份的探究作为开始吧。平行公民身份与层级公民身份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前者完全是一种国际性的法律界定,后者是根本不被看作是公民身份概念。(117)这是因为,双重公民身份是所有多元公民身份类型当中最不重要的一种,因为它所涉及的人数最少。不过,它仍然引起了许多有趣的问题。
在从公民前50年开始的这个世纪里,双重公民身份的问题是罗马及其各个省热烈讨论的法律和政治议题之一。随着罗马的统治扩展到地中海沿岸,它将垂涎已久的罗马公民头衔也慷慨地授予了那里的人民。但是,这些被授予了罗马公民权利的人们,是否应当放弃其祖国的公民权利呢?
公元前56年发生了一个著名的案例。西塞罗否认科尼利厄斯·巴尔布斯(Cornelius Balbus)在庞培(Pompey)授予其罗马公民身份之后,仍然可以保留加的斯(Gades)的公民地位。在他看来,公民身份地位的关键要素,即居住与效忠的原则,是不能共享的。通过其鲜明的辨论逻辑,西塞罗表明,罗马的惯例(practice)并不像罗马的法律那样明确,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罗马法都已经超越了周边城邦的法律与惯例。

如果其他城邦具有与我们一样的法律体系,它们也未必会将其公民身份毫不犹豫地授予我们的人民……
因此我们看到,雅典、罗陀斯(Rhodes)、斯巴达以及其他更远城邦的公民,都被登记为希腊城邦的公民,但同时又是许多城邦国家的公民。我已看到,我们当中的一些无知的人民,他们端坐在雅典陪审员中间,或者充任雅典最高法院的成员,被这一事实所误导……因为他们不知道,如果他们在别处获得了公民身份,那么便丧失了此处的公民身份。
(Cicero, 1958, pp.29-30)

到公元前50年,著名人士(尤其在意大利)开始公开嘲弄这种不相容的规则,而到了公元50年,双重公民身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实行。主张双重公民身份的最著名例子表现在圣保罗(St Paul)被逮捕时(公元58年)的反应上。他在要求罗马公民身份所享有的司法权利的同时,还得意洋洋地宣称自己是“西里西亚(Cilicia)城邦塔苏斯(Tarsus)的一名犹太人,是一个不凡城邦中的公民”(Acts 21.39)。
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和罗马帝国的早期,双重公民身份的问题变得极端复杂。此外,我们也不能简单地从正面政治效益的角度来理解西塞罗所提出的不相容论断。(118)授予外国人公民身份可以发生在多种情况下:作为一种荣誉的标志,为了巩固他们与所在国居民的联盟,也可以是为了在当政治环境发生改变的情形下,使人们在选择公民身份时不至出现麻烦。事实上,有些国家尽管排斥双重公民身份,个人获得双重公民身份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授予,某一国籍的父母在另一个不同民族的土地上生育子女,混合婚姻中来自不同国籍的父母所生育的子女,或者保留其原来的公民身份但归化于他国等情形。
但是,在肯定这种政治现实和使用双重公民身份的时候,我们并不能因此对它持续面临的实际困难视而不见。为应对这些困难,国际法学家已被迫建构了各种规则,因为从国际法学的一般术语衡量,多元国籍实际上是一种法律麻烦。假使一个人同时是A、B两国的公民,他因为反对B而寻求A的外交保护,那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如果他居住在B(没有服兵役的义务),而A却要求他服兵役,这一问题又应当如何来解决?
1930年《海牙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 of 1930)设定了一些准则,其中有两条尤为重要。一是“一个国家不能因为其国民反对另一个他同样持有其国籍的国家而提供外交保护”(参阅Brownlie, 1990, p.399)。二是“有效国籍”的原则:个人平常所居住的国家的公民身份地位,优先于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身份。在现代,政治家对这些原则的让步也感到勉为其难,由双重身份公民身份所带来的分歧使他们对拥有双重身份者的忠诚产生怀疑。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近年来具有双重公民身份的移民大幅增加,国家之间的政策也相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经验已很难对这些差异做出解释。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有着长期大规模移民传统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或者存在大量后殖民联系的国家(如英国和法国)倾向于放松和容忍这种现象。例如,据估计,在1980年代,法国具有双重国籍的阿尔及利亚裔法国人超过了100万之多。(119)相比之下,那些没有这种历史传统的国家,或者为复杂的外劳地位所困扰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瑞士),则更加抵制双重公民身份的政策(尽管如第3章所表明的那样,德国曾经一度打算放松其规定,瑞士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迄今为止,我们的整个讨论仍然局限在那些地理上分散、数量相对有限的个体的双重公民地位上。但是,把这整套方法用在所有的人口上并不是没有任何理由。事实上,将公民身份与种族、文化国籍融合在一起的现代趋势,已引起了难以克服的障碍。
即使如此,仍然存在着一个明显的例子,那就是1922年爱尔兰自由邦建立之后,爱尔兰人民的公民地位的含混性(convenient fudging),其条约写道,“爱尔兰与英国共同的公民身份”。这种状况一直维持于1935年,实际上从这以后到1948年,爱尔兰公民同时也是联合王国的公民,这是一个公认的极端含混的概念。随着爱尔兰共和国建立及其从联合王国中退出,这种状况才发生改变。但是,爱尔兰人依然保留着双重公民身份的形式。在那一年,即1948年,《英国国籍法》(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授予爱尔兰公民享有英国公民身份的特权。因此,今天,一名居住在联合王国境内的爱尔兰公民同时享受着爱尔兰人、英国人和欧洲人等三种公民身份权利(如投票权)。最后这一类别的公民身份把我们从平行层次的多元公民身份带入到了层级形式的公民身份。但在探讨它以前,我们还须继续考察平行公民身份的第二种类型,即通过公民社会发挥作用的公民身份。
公民社会与双重公民身份不同,从公民身份的任何适当意义而言,把它作为一种公民身份都颇有争议。但是,它所主张的内容却使人不得不加以正视。公民社会可以被认为是通过无数志愿团体、组织、协会和网络等行使公民的职能,伯克(Burke)曾生动地将公民社会的成员描述为“小分队”(the little platoon)。现在,我们经常把工会、教会、环保组织、慈善团体、妇女和种族等排他性组织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成员形式,有时甚至把家庭(尽管它们远非志愿性团体)也列入名单之内。(120)
从公民社会的现代意义来看,它指个体在那些不同且独立于国家的团体中形成的认同与活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它归于平行公民身份的类型。黑格尔竭力纠正政治思想中将这两种不同的机制合并在一起的传统。在他看来,个人自愿参与公民社会组织是为了追求其特殊的利益。因此,“如果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相混淆……那么,个人的利益也就成了其团体的最终目的,国家的成员身份也就成了可以选择的东西”(Hegel, 1967, para.258, p156)。但是,如果这些团体不同于国家机构的话(实际上,它们是国家创立和管理机构之外的另一种社会认同与活动的焦点),那么,它们又是如何与公民身份的概念和地位联系在一起的呢?因为公民身份的功能正是要将国家与个体联系起来。
但是在1980年代,认为公民社会可以提供一种优于、甚至高于传统国家公民身份的选择,这种想法得到了广泛的接受。东、中欧所出现的情况和发生的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关注。通过考察这些国家的共产主义政权,人们认识到,在极权主义国家,传统公民身份明显是一种虚假的公民身份:通过压制性安全警察体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遭到了极大的缩减。那么,能否通过公民社会的大众动员来要求公民权利呢?
波兰表明了这样一种情况。1980年,团结工会作为一种独立于国家控制的工人运动得到建立,并且得到了天主教会的大力帮助,使国家做出了广泛的让步——例如,放松检查制度,定期广播教会的服务,不论党派身份促进就业等。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团结工会的工人当然展现出更强的公民意识和效率,与以前相比甚至判若两种类型,过去,他们在选举中被迫装模作样地投票给共产党,或者在华沙条约组织的军队中服役。另一种类似的情况(尽管更不那么具有戏剧性)出现在匈牙利,1990年,公民社会团体在促进共产主义时代的顺利终结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在西方国家,撒切尔执政时期的英国对传统国家公民身份的持续有效性也产生了怀疑。(121)新右派和新自由主义学说直接反对社会公民身份这一概念,意图瓦解福利国家。而且,如果“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社会”,个人主义就是全部的话,作为公民身份标志之一的共同体意识又还有什么价值呢?自相矛盾的是,左右两派都分别抛弃了传统公民身份,对它表示绝望,转而求助于公民社会。撒切尔主义者宣扬“积极公民身份”——把它看作是学校理事会或者邻里守望计划(neighbourhood watch scheme)中的成员资格——的美德。左倾年轻人则转向绿党,组织或加入各种团体以抗议政客和官僚们的惰性和迟钝。公民社会视角下公民地位的热烈支持者们甚至称颂它是实现良性非政治化公民身份的一种手段。
这是否切合实际?这是不是可欲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身份展示了一种热情——这既是加入这种组织的原因,也是加入这种组织的结果——这种热情超过了对国家机构的淡然、甚至是冷漠的支持态度。通过扩展这种热情,也就使个体责任、合作、参与等真正公民的品质得到了发展。
但是……个体参与这类组织是否并不是出于胸怀宽广的责任动机?而完全是出于追求一种热情,甚至是出于自私的想法,置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于不顾?若果真如此,这就不存在公民身份,因为公民身份预先假设了判断和正义的理想,以帮助解决影响整个共同体,而不是影响某个部分的议题。换句话说,公民社会的多元性去除了产生其他公民身份学派和领域的借口。
同时,从相反的角度检测,作为一种平行形式的公民身份,公民社会的本质似乎也只能部分让人感到满意。我们可以以如下方式阐释这一论点。即使我们承认公民身份存在其公民和社会的一面,从根本上说,这种地位也是政治性的。倘使公民社会的各种团体要反对或者加剧变化,它们也只有通过政治体系才能实现其目标。对于这一矛盾,某一位学术权威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例证:

波兰的团结工会运动……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公民社会图景中最为激动人心的模式……(122)在极权主义国家一旦崩溃之后,它并没有将自己仅仅局限于公民社会,而是进一步把自己转变成为政治党派,并迅速取得了执掌政府的权力。这并不是团结工会的背叛,而是对我们在公民社会层级上获得的“地方”公民身份存在的不足所做的一种自然反应。
(Beiner, 1995, p.5)

因此,在实践中,公民社会与国家这两条平行线有时注定会相交。
联邦体制
因此,联邦制国家是从平行线向水平分层过渡的最明显例子。
在18世纪,联邦体制还是一种较为稀少的政府体制:荷兰联省共和国(the United Provinces)和瑞士联邦是这方面的例子,但它们都是一些极为少见的情况。今天,每一块大陆上都存在着多个联邦制国家,全世界有数以亿计的人口体验过国家层次和州层次的公民身份(采用本章前面使用过的那种模式)。第一个使用这一体制的主要国家(倘使我们没有对这一概念造成时代误置的话)是美国,它几乎成了联邦制结构的实验室。因此,它的历史对实行这种双层公民身份的难点和优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
在制订美国宪法的过程中,起草者们对其核心刻意保持模糊。这种不精确的表述明显存在于宪法序言与第七条之间的裂痕上。序言以下列著名的论断作为开场:“我们,美国人民”,而第七条则要求宪法须要得到各州议会的批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宪法到底是一体化行动的民族意志的产物(序言中所说的人民是“单数”)呢,还是参与联邦的各州人民的差别性意志的产物?不同的解读方法表明了对主权位置所做的不同的解释,或者换一种方式来说,它们引起了这样一种问题,(123)以州为基础的公民身份和以联邦为基础的公民身份,何者优先?
1857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对历时已久且倍受争议的德雷德·斯科特案做出裁决,强调州公民身份优先于联邦公民身份。这一案件之所以复杂在于科斯特曾经是一名奴隶。但抛开这一点,它对授予全国性公民身份的判决还是相当清楚的。没有哪一个州可以使一名黑人“成为美国公民,并且如果没有得到同意,也不能在其他各州授予他完全的公民身份权利”(参阅Brock, 1973, p.154)。这意味着公民身份主要是由各州授予的,而不是联邦。这种判决导致了血腥的内战,并在后来的第14条修正案中得到修正。自此之后,如果从法律而不是从实际来看,公民身份是一种全国性的地位,超越了任何个别州所能剥夺的权限。
在联邦制国家,政治权力与法律权力这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也是宪法起草者们必须决定的一个主要问题,而且在实践中,它也是一个高度复杂的问题。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凭借其智慧,留下了一笔危险的遗产。无论如何,宪法条文的准确性、正义性和可操作性仅仅是复杂的层级公民身份的一个维度。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公民感觉自己更从属于哪一个层级的政府,以及在那一个层级上他们较能参与公共事务。在这一方面,美国再一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观察和实践的案例,为理解层级公民身份的本质提供了帮助。
《联邦党人文集》和《论美国的民主》是评论美国政府体制的两部经典之作,两者都强调了州政府对一般公民而言所具有的更强的现实感。“许多人期望在州政府中飞黄腾达”,麦迪逊写道,“人民将会更清楚而详细地了解州政府的事务。大部分人民会与州政府成员建立个人相识和友谊的联系”(the Federalist, no.46)。这段引言可以与半个世纪之后,托克维尔通过考察新苏格兰五个州所得出的观察结论相比较。(顺便提一下,我们必须注意托克维尔对《联邦党人文集》的赞赏。)他宣称:(124)“每一个州的中央政府都与被统治者非常接近,并持续被告知后者的需要,每一年都有新的计划出台……并且被刊登在报纸上,在公民中激起普遍的兴趣和渴望”(Tocqueville, 1968, p.199)。
此间传达的信息是相当清楚的。与更高层级的联邦层次相比,公民的认同感和联系感、他的知识和公民能力,他的机会和参与意愿,在更低层级的州层次上更加有效地得到了培育。的确,这两本书描述了这样一种社会:已经强有力地建立起了地方共同体感情,同时,也不具有如今天那般普及的全国性新闻媒体。而且,在历经数代之后,他们的观察结论仍然保留着某些共鸣,或者在其他一些国家,例如,从欧盟所采取的现代辅助性原则中,找到一些表现形式,稍后我们还会提到这一点。
但即使如此,公民对国家的关系,必须与对州的忠诚和活动形成相平衡,否则联邦国家就将瓦解。因此,对州公民身份的向心力必须等于对国家公民身份的向心力。双层公民身份若要想成为一种有效的设置,那么,地方自豪与全国性爱国主义、地方传统与全国性价值等范畴之间就必须保持某种平衡。有时,这并不容易做到,让我们以美国作为最后一个例子。
在美国南部(Deep South)以前的蓄奴州,存在着一种白人必须与黑人彼此隔离的传统,黑人世代不被看作是公民,或至多是二等公民。公民身份的一个基本目标是使所有享有公民地位者彼此平等,而且,“所有人生来平等”的主张也被写入了《美国独立宣言》。因此,黑人子弟是否该按照南方的传统,继续在单独的学校接受教育呢,还是按照平等公民身份的全国性原则,废除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这在19世纪中期是一个得到热烈讨论的问题。1954年,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宣告“种族隔离本质上是不平等的”。但三年后,当试图把一些黑人学生并入阿肯色小石城中心高中时,情绪激动的种族隔离支持者企图说服州长动用警卫队阻止这一事态的发展。艾森豪威尔总统派遣联邦军队强制执行最高法院的裁决。(125)他所坚持的不仅是法律,而是国家公民身份原则优先于州公民身份传统。
欧洲联盟
表4.1区分了两种我们称之为“半联邦主义”的分层体系:欧盟和通过授权的政治权威分配。但是,出于分析的目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可以将两者区分开来的重要差别。欧盟的公民身份是一种法律称号,得到授权的地区居民出于礼貌的称谓(如果有的)是“地方性公民”——这一称谓不具有法律地位。因此,这种情况我们将在下一节与城市公民身份一起处理,由于两个概念都存在着可疑的属性。本节,我们将集中分析重要而独特的欧盟公民身份这一主题。
欧盟是从经济合作结构——欧洲煤钢共同体(the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演化而来的。那么,为什么它会发展出一种超国家的公民身份呢?最初,共同体的发起人认为,必须成立一个经选举产生的大会,以便管理共同体的日常事务。这一大会最初是由成员国的全国性议会间接选举产生的,只有到1979年,欧洲议会才首次由公民从国家划分的欧洲选区(European constituencies)中直接选出。
很快,欧洲议员们(MEPs)开始对欧洲委员会“匿名式”不承担责任(faceless unaccountability)表示关注。1988年,委员会指出:“欧洲议会的各项决议特别强调,要设计出一种使欧洲公民能够参与到能够创建一个生气勃勃的共同体的政策,并使技术专家治理的欧洲转变为人民治理的欧洲”(参阅Jones and Robins, 1992, p.297)。值得一提的是,英语中的“人民的欧洲”一词,在法语中被转译为“公民的欧洲”(Europe des citoyens’)。
为了建立一种有效的欧洲公民身份,议员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提案。为了促进个体的欧洲认同感——把自己看作是一个“欧洲人”——欧共体发行了自己的护照,设计了自己的旗帜,并采纳了自己的盟歌。(126)盟歌是席勒的“欢乐颂”(Ode to Joy)贝多芬版,这一歌曲是席勒受18世纪圣皮埃尔(Abb Saint-Pierre)旨在创建一个欧洲联盟的计划的影响而创作的。
鉴于欧共体存在的层级化本质的问题,欧共体通过辅助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来加以解决。这一原则起源于罗马教皇的政治思维,但传入欧共体的路径尚不太明确。似乎是从意大利神学政治家斯图尔佐(Don Luigi Sturzo)经由基督教民主党传入欧共体的。其主张正如教皇庇护十一世(Pius XI)所指出的那样:“大型、高级的组织傲慢地取代小型、低级的组织所能有效地发挥的功能,这是一种不正义、一种重大的罪恶和一种权利失序”(参阅Oakeshott, 1940, p.58)。1990年,欧共体委员会主席戴勒斯(Delors)宣布,辅助原则将作为欧共体的“口号”。
这一概念又是如何与公民身份发生关联的呢?辅助性指的是在一个金字塔结构中,权力行使和决策制定可以在最低层级中行之有效地进行。如果这一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和应用,处于多重身份认同中的公民将会知道哪一个层级将讨论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并因此确信他们的局部利益不会被较高层级的权威组织所忽视,或者被它们所傲慢地和毫不留情地掩盖。
在界定欧洲公民身份方面,这些思想和发展(还包括其他方面)仅仅是一些尝试性的步骤。当1993年欧盟条约(通常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以后,欧洲公民身份成为一种法定的地位,见表4.2的归纳。这一条约把辅助性原则纳入其中(第三条b),主要是作为欧洲议会任命欧洲监察使(Ombudsman)时接受公民投诉(第138条e),加强欧洲议会的权力(第138条b、138条c和189条c)的依据。


条款        一般权利        条款        选举权利          
8a1        欧盟公民在成员国领土境内具有自由迁移和居住的权利        8b1        居住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但非该国国民的每一位公民,在其所居住的成员国境内,在地方自治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c        欧盟公民在第三国土地上,且其国籍所属之会员国没有在该国设立代表处,拥有得到任何成员国外交或者领事局保护的权利        8b2        欧盟公民居住在成员国境内但非该国国民,在欧洲议会选举过程中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d        欧盟公民拥有向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欧盟公民拥有向欧洲监察使提出申请的权利                         
表4.2

但是,公民身份不仅被看作是一种公民和政治的地位,而且还包括了社会的维度。欧盟尝试满足这一方面。1989年,欧共体通过了《欧共体劳动者基本社会权利宪章草案》(Draft Community Charter of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简称《社会宪章》。其目标在于在所有成员国提供最低程度的工作条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把《社会宪章》中的条款纳入其中,(127)不过,欧盟对于公民社会权利的巩固,已经远远超出了《社会宪章》的范围。这一过程的启动不仅先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而且其发展还继续独立于这一条约。关于社会权利和就业权利的定义,通过欧盟委员会的各种方针(Directives)得到界定,并且通过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得到裁决。自1963年以来,后者的工作就与欧洲公民地位紧密关联。
1963年,欧洲法院在解释罗马条约(the Treaty of Rome,根据这一条约,成立了欧共体)的意图时,做出如下裁决:“共同体的法律……不仅给个体设定了各种义务,(128)而且旨在授予他们各种权利,使它们成为其法律遗产的一部分。”而且,“个体对于保护自身权利的关切”为欧共体机关的权力行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参阅Oliver and Heater, 1994, p.145)。自这以后,欧洲法院在社会、尤其是经济权利方面建立起了重要的判例法,有效地确立了欧盟法律在这一方面对于成员国法律的优先性。实际上,欧洲公民身份的演进模式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就已得到了公开的接受,该条约第8条e款使欧洲理事会可以根据第8条a-d款所列举的权利“进行强化或者增加相应的条款”。
实际上,欧共体/欧盟关注的主要经济权利的保护——由于它履行的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功能。作为一种补充,欧洲理事会关注的则主要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该组织所涵盖的权利在《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中得到界定,受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保护。由于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远远超过了欧盟的成员国数量,受到欧洲人权公约潜在保护的“欧洲公民”数也远远超过了欧盟的公民数——当然,欧盟公民也包括在内。
但是,欧盟国家不仅是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而且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还正式确认了欧洲理事会所确立的权利保护标准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该条约第F条宣称:欧盟“尊重欧洲人权公约所保证的基本权利”,“正如它们起源于成员国共同的宪法传统那样,它们也应成为共同体的普遍原则。”
这就是欧洲公民身份的本质——在20世纪最后20年发展起来的欧洲次大陆半联邦体系。那么,它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它或许意味着层级式多元公民身份的一种精密设计案例,但现在,诚实地说,它仅仅是这种潜在设计的影像而已。与国家层次的公民身份相比,有大量的证据表明,欧洲公民身份概念及其实践还存在着大量的薄弱环节。
倘若被授予公民地位的人对它不加珍惜,甚至更糟糕地将它予以拒绝的话,公民身份也就成了一种没有生命力的思想。(129)必须指出的是,大众对于欧盟的支持和认同很难称得上是热情。在英国和挪威,对于成为共同体成员的期待或许是在带着某些敌意的状态下被接纳的。即使在法国,这个欧盟的热心创立者那里,在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公决中,表示“赞同”的也仅仅符合最低的限度。在有些国家,欧洲议会选举的投票率非常低:在1994年,在12个成员国中,有三分之一国家的投票率低于一半。民族主义,甚至是惧外症,阻碍了与其他国家发展出共同的公民身份感情,尤其在英国。
另外,对于欧洲公民身份的冷淡,还存在其制度的原因。欧洲议会选举过程中部分国家存在的低投票率反映出欧洲议会的虚弱性。毕竟,公民身份最清楚而又最简单的显示指标之一就表现在个人的投票上,投票率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公民身份意识的强度。但对于欧盟来说,相对没有权力的议会——它已经招致对欧共体/欧盟“民主赤字”的抱怨——很少能为政治公民身份权利的行使提供刺激。
另外,欧盟也很难把辅助性原则真正纳入其各种程序之中。难怪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3条b)仅仅把这一原则界定为,在成员国有能力采取必要行动的议题上,禁止凌驾于成员国之上。这是对于国家主权的尊重,而不是辅助性原则的正确解释。众所周知,条约组建了一个地方委员会(第198条a-c)以照管地方性利益,但其成员并不是选举产生的:它起的只是一种协商作用,而不是公民的辅助。
因此,究其根本,欧洲公民身份到底意味着什么?坦白地说,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模糊的、令人混淆的,它引起了有关公民身份的本质的问题。有关欧洲公民身份的讨论,重点始终放在欧洲公民预计可以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的本质是什么,以及谁有资格享受这些权利等问题上。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政治公民身份存在其清楚的范围,同时,它还对欧洲公民进行了界定,他把看作是“一个拥有成员国国籍的人”(第8条)。但是,当把这一定义延展到公民、社会和经济领域时,问题便产生了。(130)在前面的章节里,我们曾经以一种非常概括的方式讨论了这些问题——包括公民与居民之间的区别的问题。这里,我们只需把它们放在欧盟的背景下做一简洁的分析就足够了。
混淆主要存在于四个领域:一是在部分欧盟成员国中,存在着大量的移民工人——如法国的阿尔及利亚人,德国的土耳其人——他们不是欧盟成员国的国民,但却享受着福利和就业权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他们“部分是欧洲公民”呢?二是各成员国对于社会和就业福利权利的解释各不相同,莫衷一是。因此,一个居住在慷慨规定的成员国是否就比一个居住在更不那么慷慨规定的成员国“更成为一名欧洲公民”呢?
二是我们已经看到,欧洲人权公约提供了一个广泛的权利定义,并且得到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承认。但有些权利更属于个人作为人的权利,而不是作为公民的权利。而且,生活在中欧和东欧国家——它们并非欧盟的成员国——的个体,他们的权利同样得到了公约的保护,一如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界定的欧洲公民一样。第四种,即最后一种混淆,欧盟许多有关公民权利的对话事实上是有关工人权利的对话。工人的权利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公民的权利则涉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欧盟在这种背景下是站在地方公民身份(in loco civitatis)的角度言说的。
公民身份概念的确能够装得下许多内容,但欧洲公民身份则已经注入了太多的东西,以至造成语义上的混淆。因此,只有在我们能够清醒地记得欧盟的独特和试验品质的条件下,才能对这一概念做充分的解释。丹麦在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时,还附加了如下一个声明:

欧盟的公民身份是一种政治和法律概念,与丹麦王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身份概念的含义完全不同。欧盟条约没有暗示或预期将要建立一种民族国家公民身份意义上欧盟公民身份。
(参阅Gardner, n.d., p.13, n.26)

我们以丹麦的这一段陈述作为本节的结尾。(131)
亚国家的公民身份
美国宪法生效四年后,受大西洋彼岸事件的影响和激励,法国60个省(dpartements)也要求将法国转变为一个联邦制国家,以削弱雅各宾派的中央权力。但这些联邦主义反叛者很快就失败了。从当时的角度来看,通过把一定数量的州联合起来成立一个联邦制国家(就如美国所成功地做的那样),似乎比把一个已经建立起来的统一国家分解成各个部分(就如法国所失败的那样)更容易取得成功。
因为对于联邦制国家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它涉及从两个层次分享主权。另一方面,授权停留在宪政的脚步之外。在联邦主义者反叛流产以后的190年,法国最终在中央集权——非中央集权之间采取了一种无力的解决方式。1982年,22个已经建立起来的地方功能团体被授予了某些立法权力,并通过选举产生的议会行使这一权力。西班牙也存在着高度发达的授权体系,英国则在20世纪的最后岁月里最终迈上了这一轨道。
如果联邦制的建立——正如有时所表明的那样——涉及将以前各个分离的州(state)联合成为一个新的、更大的国家的话,那么,公民方面的重大任务就是要创造一种行使这种新的联邦国家公民身份的感觉和机会。相反,授权——通常是在一个建国已久的国家建立地方自主权——则涉及培养更低次级的新公民身份,使之成为对已经存在的全国性公民身份的补充。
它们是不是两个可以相互比较的过程?人们可能会认为,给布列塔尼(Brittany)、卡塔卢尼亚(Catalonia)或者苏格兰居民授予公民权,与授予得克萨斯、巴伐利亚或者新南威尔士等州的居民以公民权不可同日而语,前者不是那些地方的真正公民,而后者则是这些州的真正公民。例如,在布里多尼人、卡塔卢尼亚人和苏格兰人的授权结构中,授权之后并没有成为这些省的法定公民。但即使如此,他们至少在两个关键标准上被授予了公民这一称号:他们对其所在的地区存在着深刻的忠诚感;他们理所当然地拥有投票权和在当地议会中担任公职的权利。
如果我们否定地方性公民(regional citizen)这一名称的话,我们是否也应该否定城市公民(municipal citizen)这一称号呢?毕竟,在地方主义得到充分发展的地方,地方认同和权力通常比城市当局所拥有的认同和权力要大得多。(132)而且,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公民地位与城镇或者城市的成员资格有着牢固的联系,正因为如此,如果将城市层次的公民身份排除在多元公民身份的模式之外,似乎也与常理不合。
在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中世纪德国和意大利的城市国家,以及中世纪英德两国的特许城市和自由城市,这些城邦或城市中的居民所享有的社会、财政、职业、贸易地位,足以使他们置身于公民阶级。从语源学的角度看,也足以揭示公民与城市之间的关系——例如,英语中的citizen, 法语中的citoyen,意大利语中的cittadino,以及德语中的Bürger。中世纪的城市具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并以公民参与的方式运作。
在19世纪,城镇或城市完全被看作是公民身份的摇篮。在提到新英格兰典型的城镇(township)时,托克维尔解释道,正是在这种地方背景下,公民“学会了如何治理社会……并最终积累起了清晰的、实用的有关其职责性质和权利范围的知识”(Tocqueville, 1968, p.85)。从托克维尔的言论中,我们是否可以觉察到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身份性质的著名定义——公民身份就是公民在城邦中“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代议制政府》(第15章“论地方代议组织”)一书中,也表明了与其法国友人类似的见解。实际上,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关城市公民身份的活力的光辉案例。工业城市的发展和地方政府的改革使这一层次的公民身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我们可以赞扬城市公民权的发展,至少,我们可以赞扬这一发展所导致的结果:对建立城市公共设施的奉献,城市认同和自豪感的兴盛。1868年,《城市公民权法案》(the Municipal Franchise Act)为为数众多的男性,甚至部分女性授予了公民权(这一点甚合密尔的心意)。作为结果,在伯明翰和利兹(Leeds)两个城市,选民数增加到了占总人口的近1/5。与前一年的《第二次改革法案》(the Second Reform Act)之后的全国选举相比,选民数仅为该数字的一半左右。一位权威学者描述了这一时代的气氛:

通过彼此竞争以及团结一致地对抗首都,地方城市培育出了一种忠诚感。这些城市利用其作为地方首府的地位,从政治和文化方面同时挑战国家首都的各种要求……(133)人们感到,他们是属于特定的城市,每一个城市都存在其自身的认同。
(Briggs, 1968, p.85)

伯明翰特别典型地展示了城市类型的公民身份。有两个人物为这一城市的认同和自尊分别奠定了意识形态基础和实践基础。浸信会牧师乔治·道森(George Dawson)阐述了其城市或者公民福音的概念。在马志尼——这种狂热思维模式的主要阐释者——信条的基础上,道森将宗教与政治热情结合在一起,宣讲着一种共和主义的公民美德,这种美德特别适合于多元公民身份中的城市层级。他宣称:“城市是一个庄严的有机体”(参阅Hennock, 1973, p.75)。同时,1873-1876年约瑟夫·张伯伦(Joseph Chamberlain)市长担保伯明翰将成为世界上治理得最好的城市,这也真正有效地表达了他的自豪感。
1980年代撒切尔政府的中央集权政策弱化了地方政府,使维多利亚全盛时期盛行的城市价值日趋衰落。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城市公民身份依然在层级公民身份体系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底层层次——“至关重要”一词在这里具有其两方面的涵义。美国的一些城市和镇区,以及法国的公社(commune)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
我们需要设想一座金字塔(ziggurat)。层级公民身份起初建立在一个由无数自治城市带所组成的宽广的基础上。在这一层之上建立的是数量明显要少得多的州或者区。除开欧盟以外,最顶端是单一的国家,欧盟则在各个国家之上还存在着一个联盟。每一个层级都存在其公民身份。但是,我们是否可以就此止步了呢?全球层次的公民身份又当如何?
全球理念
世界公民身份在理论上无法界定,在实际中并不存在,而且无论如何也是不可欲的。尽管如此,这一理念还是得到了大量的讨论。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花费本章近一半的篇幅来讨论这样一个主题?这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134)个体可以是一个世界公民或者全球公民的思想已经存在了2500年之久,就其持存能力这一点而言,也是值得探究的。其次,反对这一概念的三种理由具有其充足的说服力,为了检视其有效性,也值得进行深入的考察。第三,由于各种越来越得到认可的理由,这一概念的正面涵义也得到了承认。在本节,世界公民身份的概念史将只会做一个概述,接下去的三个部分可以看作是对一这理念的四种主要诠释。
在城邦的支配理念和实践中,共和国和帝国尽管主导了希腊——罗马人的生活和思维,但依然存在着思考统一的人类和实现普世性自然法的空间,这种道德信条展现在古代世界希腊——罗马时期的斯多葛哲学家那里,并且在后来文艺复兴时期的新斯多葛学派那里重新被采纳。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是公元二世纪时期的哲学家皇帝马可·奥勒留(Marcus Aurelius),他在其颇具特色的三段论法中展示了自然法的存在及其与世界公民身份理念之间的联系。

如果我们的理解能力是共通的,那么,使我们能够进行理性(rational)创造的理智(reason)也必然是相通的。那么,那支配我们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理智也是相通的。如果这样的话,法律也就是相通的了。如果法律相通的话,那么,我们就都是公民。如果我们都是公民,那么,我们就都是同一个有组织的共同体的一分子。如果我们都是有组织的共同体的一分子,那么,整个宇宙也就像整个国家一样,是一个有组织的共同体——因为没有哪一个单一的政权可以使全人类成为它的一分子。正是以这一点——以这个共同的国家——作为起点,我们获得了理智、理性和法律的本能,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取自何方?
(Marcus Aurelius Antoninus, 1961, Ⅳ.4)

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复古浪潮中,这种世界主义的道德价值理念再度得到复兴。18世纪的作家和知识分子——如伏尔泰、富兰克林和潘恩等人——以拥有“世界公民”的称号而感到自豪。席勒(Schiller)在其《唐·卡洛斯》(Don Carlos)一书中创造了波萨侯爵(Marquis Posa)这样一个人物角色来体现这一心境。在该部剧中,国王为波萨之死深感悲痛,并宣称:“他为世界和整个人类而生”(Don Carlos, Act Ⅴ, Scene ix)。与席勒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康德则以散文式话语提出了世界法原则,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会论述到。(135)
在20世纪,通过两次惨绝人寰的世界大战,核武器的严酷威胁以及环境灾难等事件,负责任的、有思想的人们应当培养出一种世界主义的精神,这种信念重新得到复兴。如果民族国家政权使人性几近泯灭的话,那么,忠于国家的公民道德原则难道就不应当得到世界公民身份的责任心和义务感的补充,甚至取而代之吗?
在这一概览中可以看出,世界“公民身份”这一概念的使用,完全缺乏当把公民身份这一概念用于描述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时所具有的法律和政治准确性。实际上,如果我们对公民身份概念在20世纪的发展存在充分的认识,我们还是可以描绘出从模糊到精确的涵义光谱(参阅表4.3)。从模糊的一端说起吧,对整个人类存在认同感的人们可以贯以“世界公民”的名号。接下来是更不那么模糊的涵义,指接受下述道德原则的世界公民:个体对整个地球及其上面的居民——当然是指人类,但也指非人类——存在某些责任意识。往较为精确的一端移动,存在的是这样一些个体,他屈从和遵守超国家或者跨国家层次的法律(如自然法或者国际法),有时甚至是普世性法律。最后,最切合于世界公民这一头衔的是这样一些人,他们相信必须有超国家的政治权威和行动,最虔诚者对这类活动甚至还会身体力行。


模糊                                                           精确          
认同        道德        法律        政治          
作为人类成员的感情        对地球及其居民的责任        承认自然法、国际法和可能的世界法        相信/参与跨/超国家形式的政治活动/机构         
表4.3
(136)
世界公民身份的认同与道德
普世认同的感情与对普世道德的接受,两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本节我们将对它们一起加以分析。
“世界主义者”(cosmopolitan)的一般用法指的是个人在一系列国家里都具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对于它所具有的跨国家或超国家政治涵义这样一种用法,只是近来才再度得到学者们的承认。实际上,这一概念在其最初起源的时候,并不具有这两种涵义。希腊语中的kosmopolites一词正确的涵义应当是“宇宙公民”或者“宇宙”。如果一个人被描述为宇宙公民,那么意味着他具有作为整个宇宙、整个生活、整个自然中的一部分的意识,认为所有人类在这些整体中——个人身处其中的政治国家这种共同体更不待言——无非是沧海一粟而已。
当然,在我们的时代,这种见解重又得到了复苏,尽管是在一种更有限的、地球意义上复苏的。其中,最接近古希腊人这一思想的莫过于盖亚假说(Gaia hypothesis),认为整个地球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机的体系。更简单地说,越来越多关心人类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人们不仅从生态上相互依赖的角度进行言说,而且从地球管理员的角度加以申述。必须从尊重其他生活形式和关心子孙后代的需要的角度出发,停止我们对地球所造成的巨大冲击和严密控制。关注其他生命形式、关注动物权利运动就是这一议题的特定力量表现。
所有这些形式都是一种道德意识,我们或许可以通过公民身份词汇加以说明。因此公民身份含有个人以负责任的行为和有义务的态度对待自己同胞,对待赋予我们以公民地位的国家和共同体的伦理因素。
即使如此,人类也只是整个自然秩序中一个特殊的、可以明确指认的部分。正因为如此,他们就必须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把自己与神和野兽——如古希腊人所看到的那样——区别开来。在古希腊思想中,这种认识的产生是革命性的一步。使他们从原始人类的家庭和部落共同体迈入了国家政治组织,并且通过文化亲合力结合在一起。(137)在古希腊的思想与实践中,城邦提供了政治组织,而希腊人不同于——实际上是优越于——非希腊语的“野蛮人”的意识,则提供了共同文化的感觉。但是,早在公元前8世纪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整个人类共享着某些共同东西的理解,并且在往后的岁月里逐渐得到了强化。
使人类共享和使人类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的关键特征,正如古希腊哲学家所解释的那样,是罗各斯(logos),它是一种理性言说的能力,使人类形成理解宇宙的神圣或者自然法的能力。通过遵循自然法,通过沟通,所有人都具有结合在一起的能力。在古代世界,这种认识到人类可以潜在地结合在一起的能力是有限的。但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随着英语作为全世界通用语言的普及,以及英特网所展现出来的交往能力,赫拉克利特——在公元前6世纪就已完整理解了罗各斯的完整含义——的梦想或许已几近实现。
但是,什么是这一架构中的自然法因素呢?深具法律思维的罗马人对此进行了解释。西塞罗宣称:“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和谐一致的正确理性,它是普世的、永恒的和不变的”(Cicero, 1959, Ⅲ.22)。1700年之后,洛克明确指出了这一概念与人类统一性之间的联系。他写道,自然法的本质,“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他和其余的人类同属一体,构成一个社会,不同于其他一切生物”(Locke, 1962, Ⅸ, para. 128)。通过自然法概念,洛克推演出自然权利的原则。这些权利在18世纪美法两国的宣言中和20世纪联合国国际权利法案中得到了最明显的体现,它们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国家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在世界公民身上的对应物。
但是,公民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我们必须“从全球的角度加以思考”。让我们举三个近来提出的有关改善人类责任意识的例子吧。第一是较为适度的提议。1980年代,澳大利亚内阁部长加雷思·埃文思(Gareth Evans)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良好的国际公民身份乃是开明自利的演练:是唯心式实用主义的一种表现”(参阅Wheeler and Dunne, 1998, pp.854-855)。(138)专事唯心主义与实用主义关系研究的安德鲁·林克莱特(Andrew Linklater)得出了下述结论:

良好的国际公民无须因为对国际社会规则的忠贞不渝而牺牲自己重要的安全利益,但他们必须把“国际社会的福祉放在对自身国家利益的无尽追求的优先地位……把秩序的持存放在满足最低限度的国家利益的优先地位。
(参阅Wheeler and Dunne, 1998, p.885)

第二,全球治理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已敦促采取一种全球公民伦理,以便为比当前治理模式更加有效的全球治理体系奠定道德基础。另外,它在加强已经确立的基本人权项目的同时,还列举了六种与之配套的责任。它们包括:考虑个人行为对他人福利和安全所造成的影响;促进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平等;保护子孙后代的利益(参阅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1995, pp.55-57)。第三,一个包括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知名人士在内的团体——自称为国际行动委员会(InterAction Council)——草拟了一份《人类责任世界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esponsibilities),意在平衡《世界人权宣言》。
这些清单包含了许多常识性的正义。但即使如此,要使这些规则得到遵守并不容易,在面对相互对抗的忠诚、既存的利益和偏见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不过,我们依然可以期待,今天,有良知的世界公民无需如此严格地遵守斯多葛主义的原则,尤其是马可·奥勒留所表明的那些原则,他认为,至关重要的是,“一个人无论生活在哪里,他都是世界城市中的一名公民,作为一个依偎在自然怀抱中的人,让人们仰望你,颂扬你吧!如果他们不能容忍你,那就让他们杀死你,因为那样也好于生活在他们的生活中”(Marcus Aurelius Antoninus, 1961, Ⅹ.15)。
世界法与公民
从洛克到法国大革命,认为自然法的普遍观念可以转化为特定自然人权轮廓的思想得到了广泛接受。(139)但是,保护这些权利似乎成为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国际社会,因此,人权与第1章所解释的公民权形成了紧密的关联。我们这里感兴趣的问题主要是,这些扩展形式的权利是如何转化为普世性权利的,并且得到了国际共同体——由国家所组成——的公布和保护?因为通过这种转化,人权披上了一层世界公民的外衣。而且,一旦这些权利被纳入正式签署的文件和认可的条约中,它们还具有一种法律的地位。
早在革命年代,就存在着这样一种理解,美法两国的宣言并不仅仅是为其自身人民所提出的:例如,杰弗逊在起草独立宣言的时候,“我们代表了整个人类的行动“(参阅Schlereth, 1977, p.106)。
在这一时期,更加吸引学者注意力的是康德1795年在《永久和平论》(Perpetual Peace)一书中阐述的世界法或者权利法典思想。他对于这一法律形式的设想还非常有限,仅限于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的权利。但是,它导致了人类彼此融合(intermingling)的含义,开启了“人类普世权利(如法律权利)——世界公民发展”的想望。康德宣称:“地球上的人们因此不同程度地进入了这个普世共同体,并发展成为这样一种情形,世界某个地方发生的侵犯权利的事件,世界每一个角落都可以感觉得到”(Reiss, 1991, pp.107-108)。从20世纪下半叶发生的事件——例如波斯尼亚、卢旺达、科索沃的种族大屠杀——来看,这不啻是一种真知灼见。
但是,直到20世纪中期,关于世界权利法案的细节拟定仍然没有取得什么进展。联合国宪章对于普遍人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依然模糊不清。宪章第55条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保护和遵守”,而第56条则规定所有国家都有帮助实现这一目标的义务。
这些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述,但是,这是一个不存在法律效力的文件。另一方面,后来还出现了一些支持性的文件。(140)它们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及有关后者的自由协定(Optional Protocol)。这四份文件总称为《国际权利法案》(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通过签署这两个公约,全世界大约有一半左右的国家承认它们具有国际法效力。这些权利与个人和群体的权利相关,尤其是与种族群体的权利相关。
表4.4对这些文件所包含的权利进行了总结。正如作为国家的公民,个体被认为拥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一般,因此,个体作为人或者作为世界公民,也被认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但自然母须多言,在这两种地位中,个体未必真能享受到这些权利,在实践中也未必能如这些理想文件所要求那样能够得到强制执行。
但是,个体如果享有公民权利,那么,他就相应负有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的义务。因此,这种相互性原则必须适用于个体作为世界公民所具有的能力方面。这一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国际法院规约》——目的在于被指控犯有反人类罪以及其他罪行的德国领袖——中得到了明确的表达。公约明确规定,当国家要求个人违背上位法时,个人对普遍道德法则的遵守优先于服从国家的义务。实际上,这一规范根本就不是什么新东西。将近2400年以前,索佛克里斯(Sophocles)对此就有了相当的理解。违抗国王克里奥(Creon)的安蒂格尼(Antigone)宣称:

我不认为你的法令会如此坚强有力
可以凌驾于不成文的不变法之上
对于上帝和天堂的律法,你不过是一个人。
(Sophocles, 1947, p.138)

在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这一原则仍然得到了贯彻,当波斯尼亚和卢旺达内战中被指控犯有令人发指的战争罪行的人在海牙和阿鲁沙(Arusha)接受审判时,这点得到了印证。
海牙国际法院的工作,重新唤起了应该建立一个永久的世界刑事法院的理念,(141)尽管只有冷淡的承诺,这一理念在1998年还是得到了接纳。这一点反过来又产生了制定世界法和以国家司法体系为模式建立起相应司法机构的要求——渴望建立世界联邦主义国家的最高峰。当然,由于不存在强制执行机构,世界法只会成为国内法(即国家法)苍白无力的复制品。这一发展不可避免地把我们从世界法领域带入到世界政治领域。


        生命        安全        自由          
                        法律与政治
消极               积极        经济、社会、文化          
个人权利        保存生命        免于折磨或者虐待        免于被奴役
免于未经审判的监禁
免于种族、宗教、性别等方面的歧视        集会
政治意见的表达
参与政府
得到公正的审判
宗教信仰
婚姻
迁徙        工作
合理的工资收入和合理的生活标准
拥有财产
教育
拥有适当闲暇的体面生活          
群体或国家的权利        杜绝集体屠杀或者种族屠杀                免于对整个群体(如出于宗教或种族原因)的歧视        建立政权(即拥有自己的国家)                 
表4.4

全球治理与公民
保护和遵守法律尽管是一种相当消极形式的公民身份,但对公民身份来说依然非常重要,潜在较为强势的形式是政治权利的行使。那么,这一方面又是如何转化成为世界公民身份的呢?对于这一问题,存在着三种互不排斥的选择:一是参与全球范围内的公民社会组织;二是参与现存的超国家层次的政治机构;三是倡导实现政治性世界公民身份的新机会和新制度。
本章早些时候我们曾经提及,在国家背景下,公民社会组织是一种行使公民行为和影响政府政策的有效途径。情况已变得越来越明显,那些被称作全球公民社会的组织在超国家背景下也扮演了类似的角色。通过参与使全球问题普遍化、并对政府和跨国公司施加压力以使其改变政策和活动的组织,许多人们现正扮演着世界公民的角色。在这一方面,人道主义和环境方面的关注得到了最多的支持。
人道主义组织包括如无国界医生(Mdecins sans Frontires)等类似组织。全球公民社会所从事的更加一般化的人道主义活动与对两种主要人权的否定相关,这两种人权是经济权利和公民权利,分别与贫困和政治迫害有关。拯救儿童与乐施会(Save the Children and Oxfam)等组织主要活动于前一个领域,而诸如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等则主要活动于第二个领域。国际特赦组织成立于1961年,即俄国农奴解放和美国内战百周年之际,(143)主要代表了良心犯(prisoners of conscience)的工作。从世界公民身份的角度观之,这些组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们反抗民族国家政府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权利法案的违反。
在国家层级上,由于对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关注也催生了大量的组织。其中有些是全球性组织,最为明显的莫过于绿色和平组织,不过,许多国家间组织从其目的的性质衡量,也存在全球性的方案。
按照联合国的用词,这类组织中,有相当数量可以被称作是非政府组织(NGOs)或者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s)。在过去的20世纪里,这类组织得到了明显的增长:1909年,有176个国际非政府组织,8年后,这一数字猛增到4624。在这些组织中,有相当数量为的是地球的环境。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40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本次大会,而且还有数千人参与了紧随其后召开的非官方全球论坛。自那以后,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还在以其他主题所召集的会议上展开合作。
对于积极参与全球组织的个体来说,他们在履行世界角色的时候还必须承受相应的压力。许多人是在较低忠诚层次作为世界公民角色而行动的,的确,作为国家公民,他们有时必须如此。签署请愿书,请求为这类组织进行慈善捐献,这当然可以把它看作是世界公民身份的行为。
最后这一点更没有那么明显,它表现为这样一种影响,那就是将个体与全球网络微妙地联系在一起,使他更不从国家的角色进行思考、更不具有排外意识,甚至赋予他们积极的世界主义精神,使他回想起康德的世界法(cosmopolitan law)。如果对现在的跨国职业、利益集团、财政以及商业之间的联系大加论述,你一定认为这是一种极为无聊的观察。但是,它的确存在着无可置疑的真实性:在描述这些现象时,“全球化”已经迅速进入了新闻记者、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词汇表。
但是,我们并不能确定,彼此交织的全球化网络是否真的具有传播世界公民意识的道德效果,抑或只会促进对于既得利益的追求。
关于世界公民身份的第二种形式——即参与已经建立的各种全球治理机构——并不存在太多可供着墨之处。(144)实际上,它就意味着积极支持和参与联合国的工作。既然如此,我们或许可以说,联合国秘书长就是世界公民的缩影——尽管我们必须承认,有些秘书长与其他人相比可能更不接近于这一理想。达格·哈马舍尔德(Dag Hammarskjld)当然意识到,必须将这一目标谨记于心,并且希望联合国全体工作人员也为了这一目标而奉献。他的信仰象征体现在其床头读物上——马可·奥勒留的《沉思录》。对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他向他们宣告了宪章第100条(要求对该组织绝对忠诚)的含义,那就是“无论你来自什么样的国家,你都必须切断与你祖国的利益和忠诚关系”(参阅Lash, 1962, p.286)。
忠诚于联合国,积极支持它的工作,直面民族国家政府的压力,全心全意支持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此乃众多国家联合国协会(national 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s)集体存在的理由,它们通过联合国协会世界联合会(WFUNA)形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协会的成员自然皆能认识他们是世界公民。例如,1990年,为应对当前对于环境问题的担忧,英国的联合国协会发表了一份有关这一主题的《公民宪章》。它号召具有相同关怀的个体“作为世界公民”,立志投身于四项活动,其中有两种旨在敦促政府根据联合国精神有效地采取行动,以回应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
但对于真正把自己看作是世界公民的个体来说,联合国又是一个最令人感到失望的组织,因为民族国家的利益经常阻碍有益于整个世界的政策和行动,因为个体很难有机会进入联合国组织,更遑论在其中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因此,毫不奇怪,自联合国创立以来,有关提升或补充联合国方案,使之成为一个具有广泛回应性的超国家组织的呼声始终不绝于耳。这就引出了我们有关政治性世界公民身份的第三种形式——通过新世界组织的参与的可能问题。
在这些新世界组织中,最激进的是世界联邦主义者提出的方案,他们先是对国际联盟的脆弱性感到极度沮丧,再是对联合国的虚弱感到无比失望,因此提倡建立一个世界政府。例如,为了倡议这一目标,1945年,罗伯特·萨拉札克(Robert Sarrazac)发起成立了世界公民人类阵线(the Front Humain des Citoyens du Monde)。两年后,美国人加利·戴维斯(Garry Davis)发起成立了至今仍存在的世界公民登记处(World Citizens’ Registry),(145)这一运动的要点体现在如下陈述上:“只有权力直接来自全世界人民的世界权威才能够优先给定(世界)共同的需要和利益,并提供其有效的防卫和组织”(Mundialist Summa, 1977, p.18)。
战后紧接着出现的各种运动很快失去了自身的动力。有些组织存在了下来,如英国的“世界联邦主义者协会”,到1970年代,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组织,最著名的有法国的“世界公民普及运动”(the Mouvement populaire des Citoyens du Monde)和美国的“地球公民”(Planetary Citizens)。这些运动都抱持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即“世界联邦主义运动”。1997年,一份“世界一体化宪章”(One World Charter)被提交到英国议会,要求考虑一系列与联合国相关的议题,其中包括建立一个能够与安理会分享权力的联合国议会。
认为世界治理体系可以通过经由选举产生的团体而变得更加民主,这种想法实际上把我们带入到那些被广泛认为在世纪之交已变得紧迫而又合理可行的方案的核心。对于这种普遍的要求,我们可以通过两种主要形式加以讨论。一是创立的问题,正如世界联邦主义方案强调建立第二个联合国大会所做的那样;二是把这一方案纳入更加雄心勃勃的日程当中,提出世界民主的概念。
“我联合国的人民……同兹决心……”,这些出自联合国宪章序言的措辞经常引起评论者嘲讽式的评论,他们哀叹联合国机构为决定致力于这些目标的人们所提供的机会少之又少。世界各国支配了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在宪章中,只留下一个微小的间隙,使民主的世界公民身份精神可以从中渗入并挑战这种支配。这一间隙就是第22条,它规定:“联合国大会可以基于履行其功能的需要,设立辅助性机构。”
“辅助”一词有点费解(catch),但这一陈述至少为联合国向两院制转变提供了可能性,其中一院由“各民族”(the peoples)选举产生。这是一种非常明确的理念。实际上,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所引起的震惊,就导致了——尤其是在美国——世界政府计划的出台,这一政府包含了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大会。(146)在联合国建立之后,旨在建立世界政府的英国议会团体也于1952年提出了类似的计划。近些年来,通过为联合国改革而特别发起的运动——“更加民主的联合国运动”(the Campaign for a More Democratic United Nations)、“联合国第二大会国际网络”等——这一理念得到了更加强大的支持。
联合国“人民大会”(an Assembly of Peoples)的建立无疑可以加强世界公民身份的原则。个人将被授予公民权,以选出全球层次的超国家议会的代表,就像欧盟的公民在次大陆层次上被授予投票的权力那样。这种宪法调整将具有象征性意义:它标志着接受公民和国家都有在国际层次上行动的权利。
当然,这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困难和障碍。按照第22条的精神,第二院将仅仅是大会的咨询机构,而如果试图赋予它实质性权力,成员国无疑将阻碍这一方案的实现。就像欧洲议会那微不足道的权力与其成员国议会的权力所形成的对比那样。但是,更加真实地忠诚于一个民主的联盟,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大洲的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成员国中都更为可见。自1990年代以来,专制政府和军人政府在有些国家——中欧、东欧、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已渐如昨日黄花,政治民主日益显现出它的生机。这些发展趋势催生了一种充满希望的氛围,即带有某种真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民身份正以前所未有的范围扎根于各个地方。既然民主的国家公民身份可以如此发展,难道民主的世界公民身份就不能如此发展?
联合国第二大会的建立是通往这一目标的有益步骤,但不能把它看作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全部。按照利特维诺夫(Litvinov)的箴言,世界和平与世界一样,是不能分割的。理解这种必然存在的交织性,是关于世界民主概念见解的关键因素。倘若民主原则要真正成为全球性的原则,那么,它们就必须成为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础,成为国家间相互行为的核心,并为公民提供参与跨国家和超国家政治团体的机会。(147)
提出这些方案的理由在于,许多影响一般民众的问题是不存在国界划分的:全球变暖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民主公民身份预先假定了个人具有言说其生活是如何遭到其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因素的影响的权利。因此,这就意味着,在当代世界,个人的声音必须能够超越国家的地理疆界。
世界民主模式被看作是附属性地方机构与全球团体之间更加有效的一种渐进演化方式,是联合国改革的方向,以及当前全球公民社会网络的发展趋势。这套得到了提高的民主蓝图将使公民在改善了的司法体系中受到保护,并以直接民主、代议民主和全民公决等方式参与各式各样的民主过程。用这一理念的主要阐述者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的话来就是,在世界民主体系中,

人们在各种有效地影响着他们的共同体中享有成员资格,并相应形成了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从原则上说,公民身份将延展到所有交叉性(cross-cutting)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中,不论这种政治共同体是地方性的还是全球性的。
(Held, 1995, p.272)

然而,世界民主的观点比公民在上述机构网络中所发挥的功能和活动要远为复杂得多,它跨越了法律、经济和政治结构。例如,从政治结构来看,这种安排将增加所有层级的信任,并因而相应增加决策过程的合法性。特别是从公民履行的角色来看,本章所描绘的模式表明了多元公民身份的原则和实践是如何彼此交织在一起,而形成一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更加紧密联合在一起认同、责任和权利模式。另外,将世界主义与民主联系在一起,也使世界主义者的理念真正实现现代化。在古希腊思想背景下,世界主义者仅仅指少数具有观察普世自然法则的智慧的人。(148)
赞成与反驳
显然,多元公民身份已迅速成为一种现实,但是,对个人来说,它却是一种复杂而艰难的局面。现代公民必须戴上如此多的公民帽子,以致他们如果正确接受了公民责任的负担的话,他们将无可避免地感到各种各样的张力。多元公民身份代表了多元理解、多元认同、多元忠诚、多元权利和多元责任的要求。在亚里士多德和卢梭意义上的理想国家中,公民可参与运作的政治环境显得紧凑而亲密,只包含为数有限的参与规则。但在今天具有多重公民背景的现实世界里,它需要公民拥有知识、能够理解,并根据本章所归纳的各种认同发展出相应的技巧。现在尚不清楚大部分公民是否具有重新组织其生活以满足这一系列公民要求的兴趣和时间。即使是单一的公民身份,要凭良心认真地履行也是够难的了,显然,多元公民身份使难度得到了成倍地增加。
我们还可以怀疑,多元公民身份是否能够与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公民身份概念彼此相容。以爱国主义道德为例,一个具有双重国籍的人,或者一名欧盟公民,如果发现他或她所具有的双重忠诚朝相反的方面彼此背离,那该怎么办呢?在兜了一个大圈之后,我们又回到了西塞罗的不相容原则上来了。
今天,这个问题已经变得更加复杂了。现在,公民被希望忠诚于自己的国家,忠诚于自己所在的州或者地区,忠诚于自己的城市,忠诚于自己身处其中的公民社会。在欧洲,还希望忠诚于欧盟。或许还要求忠诚于地球?要满足这些要求,必然要求一种最广义意义的忠诚。若个人所忠诚的对象能够彼此相安无事,那一切都还好办。但如果情况并非如此呢,就如小石城学校(the Little Rock school)取消种族隔离所导致的后果那样?在这些彼此冲突的忠诚要求之间,公民应当如何选择?公民首屈一指的感觉,或许就是困惑。认同自己的民族国家是容易的事情,通过求助于传统和各种象征,民族主义就有这种强大的威力。(149)但是,当个人被要求认同如此众多的统一体,而且这些统一体都承载着公民的忠诚时,情况就不再那么清楚明了。
当前,超国家层面的机构和议程日益要求有更高的忠诚,这种忠诚与传统强有力的民族纽带彼此竞争,在这种情况下,问题也就变得彰显。这种顾虑导致对建立超国家层次的公民身份的强烈反对。这大概可以划分两种类型:一种涉及个人的态度;第二种涉及多民族/世界公民身份与既存的国家体系之间的关系。
在许多情性变幻的人看来,超国家认同的理念难投其志趣。两个世纪以来,当认为国家认同受到威胁时,法国所出现的评论就是这一立场的明显例证。1772年,基于对“哲学家”世界主义观点的反动,卢梭尖酸地宣布:“今天,据说已经不存在法国人、德国人、西班牙人,英国人了,有的只是欧洲人。他们有着相同的品味、相同的激情、相同的风俗……无论哪里出现了小偷小模或者勾引女人之类的事,都是他们自己的事”(Rousseau, 1969, p.960)。1974年,法国著名社会学家雷蒙·阿隆出于对欧共体一体化计划的反对,直率地表明了自己的信念:“根本不存在‘欧洲公民’等诸如此类的动物,有的只是法国公民、德国公民,或者意大利公民”(Aron, 1974, p.653)。
我们或许可以从这种普遍心态后面分辨出某些更加特定的要素。个人跨国家接触的延展,世界主义思想态度的普及,实际上,可能导致非常不受欢迎的反应。例如,我们不应如此愚蠢地假定,因为“理解”(understanding)一词意味着包容和同情心,那么,前者必将导致后者的出现。毕竟,亲昵生狎侮。因此,通过广泛而频繁的旅行,或者干脆旅居国外,对其他民族产生的额外知识可能强化而不是弱化民族主义或者种族主义的嫌恶,进而抑制世界主义的发展。那些假装具有世界主义心怀的人,对于这一理想,实际上,很可能是一种空洞的承诺。卢梭对这种虚假的世界主义嗤之以鼻,“爱鞑靼人是为了免得去爱自己的邻居”(参阅Cobban, 1964, p.106)。
如果世界主义的愿景没有深深打动人们的心理,原因最有可能在民族传统的强固力量和相比之下脆弱的全球情感纽带中找到。(150)公民们需要共享某种共同体的感觉,而这种情感最有可能得到有效培育的方式是,生长和生活在一个社会之中,这个社会存在着明确的共同语言、文化、强烈的历史叙事和引人注目的神话故事。这些特征在第3章已经得到了讨论。当然,它们是历经数世纪,甚至是上千年的产物。要抛弃它们,甚至削弱它们,都将使个体心里产生无根的感觉,使之迷失方向,并危及社会团结。
问题在于,不存在这样一种类似的文化、历史和神话,它在空间范围上如此普遍,以致世界主义的认同感可以牢固地扎根其中。即使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强调共同的欧洲遗产——一种高度同质的文化因素——这样一种更加可行的努力,都只取得极为有限的成功。
这些问题由于文化和政治上的融合而变得更加复杂。如果公民在文化是一个相对全球同质的群体,在政治上与国家形成了一组互惠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人们经常会认为,世界公民身份就不再是可欲的了:同质世界文化和世界政府的设想无非是一种乌托邦。这样的话,创造性、自由等诸如此类的东西就将受到极大的嵌制,世界公民将变得动机和组织全无,无心捍卫人类生活的自由与品质。
的确,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代斯多葛学派所设想的世界城邦与现代世界国家蓝图之间存在的真正差别。通过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道德区分,斯多葛学派可以在对于国家的忠诚与对于普世道德的坚贞之间建立平衡。但与此形成对比,一个完全发展了的现代世界国家则很可能要求公民的忠诚从国家向普世政府转换。
然而,这是要让思想的野马奔驰在无际的原野,最终来到H.G.韦尔(Wells)的《公开的阴谋:现代乌托邦》(The Open Conspiracy, A Modern Utopia)和《未来局势》(The Shape of Things to Come)所描绘的世界。或许更应引起我们关注的,是那些已经宣扬并且可以观察得到的关于超国家形式的公民身份与民族国家之间关系的各种关切[如阿隆(1974)和格林(1987)]。
国家行使着法律和事实的权力。国际法承认,国家是主权实体,自后封建时代以来,(151)国家就是合法使用暴力手段的惟一枢纽。从这些立场出发,可以合理地认为,政治公民身份局限于(而且必须局限于)国家的范围之内。这一点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国际法所强调的是国家所授予的公民地位(不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从地理意义部分削弱了这一论点)。第二点原因来自国家对正义手段的垄断性使用,以及这一因素与公民身份之间形成的联结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权利与义务之间形成的一种全国性互惠契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它们将变得毫无用处。对这些权利来说,国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消极地破坏它们,也可以积极地保护它们。按照互惠性观点,公民依赖于国家公正地使用其权力的义务:保证权利免于内在的不公正、无法无天,或者外在的攻击。作为回报,公民则负有维持法律效力,保持秩序和参与军事防御的责任。根据第2章所解释的爱国式公民共和主义传统,或者从极端的角度来说,根据自我保存的实用主义需要,军事防御包含了亲自服兵役的义务。这点是否与其他公民忠诚互不相容呢?
而且,对内和对外行使权力,是主权的标志。在当代世界,无论主权被弱化到了何种程度,也很难看到这些关键特征存在最后被抛弃的可能性。与此相适应,政治权力由于如此依赖于国家所拥有的暴力手段,它就仍然必须停留在国家的范域内,必须以国家作为其生命力的催化剂。
但是,尽管存在着反对多元公民身份的认识论依据,本章所描绘的发展轮廓并不会真正就此萎缩。的确,对于那些欢迎多元公民身份现象的人来说,依然存在着支持这些潮流的方式,无论在个人层面,还是在机构层面都存在。
我们或许可以以如下一点理解作为出发点:无论你喜欢与否,现在的大部分生活都远较过去复杂。人类有着较强的适应性,因此,如果人们能够调适日趋复杂的生活方式和就业模式,我们或许也就有理由相信,适应多元公民身份的复杂角色并非没有可能。在这一方面,一个学术观点也做了相同的判断:“许多心理学家相信,(152)个人的忠诚和认同潜能可以通过参与不同的组织而得到无尽的提高,而不是会被某种单一的关系所‘用尽’”(Torney-Purta, 1981, p.258)。这是一个道德意识扩张的问题,尤其是要从民族主义的一管之见中解放出来。当然,在帮助达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传播媒体和学校负有至关重要的责任。
除了个人的忠诚感和认同感这一问题之外,已经存在的最具说服力的相反观点之一便是国家主权问题。这点与政治维度的公民身份存在着强有力的关联。但是,如果我们对公民身份的社会特征和经济特征不是置若罔闻的话,那就显然,多元公民身份在这些领域很容易得到想像和认同。例如,当到外国旅行、贸易和定居时,普世权利的观点长久以来就得到了承认。一如康德的世界法以下述主张作为开端:“所有人……(有)权共同拥有地球的表面”(Reiss, 1991, p.106)。
倘使各签约国之间不存在一部籍以成典的契约,并且没有充分认识这一覆盖了地球某一特定部分——即欧共体/欧盟——的基本规则,为单一市场奠定了基础的《单一欧洲法案》(the Single European Act)又当如何?的确,作为一个整体的欧盟,尤其是在这个经济更加繁荣的地区,它对异国求职者已经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他们通常被授予了与公民身份联系在一起的福利和经济权利。换句话说,数以百万的移民已经被当作了社会经济性公民社会的成员,这是一种准公民身份。正因为如此,大部分评论者同意,无论如何加以区分,跨国的社会经济权利总是存在的,并且被证明是正当的。
这些使公民身份地位得以落实的制度在澄清和证明多元公民身份的作用方面也有着重要的功能。我们已经看到国际法是如何与双重国籍纠葛在一起的,领略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法是如何界定欧洲公民身份的,并且知道了欧盟曾经接受过辅助性原则。这一原则在决策权分配方面可以得到更加广泛的采纳——例如,帮助减轻与世界公民身份感相关的问题。因为我们必须将教皇约翰二十三世在其《和平于世》(Pacem in Terris)通谕中对于该词的用法谨记于心,(153)根据其前任对于辅助性的阐释,他将该词用在了全球的维度上。
本节的大部分内容用在了对于多元公民身份的原则和实践存在的各种有份量的反驳意见上。但是,可以肯定,它们并没有对本章的主体造成过什么损害。的确,世界法和国家主权的惯例为传统单维度的公民身份概念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但在21世纪行将到来的转型之际,面对复杂的现实世界,两者都正在进行着相应的调整(flexing)。5.问题与解决
固有的问题与张力
公民身份是否真的值得我们如此烦忧?它或许是一个“谜”(Ignatieff, 1995),或许是一种“人为的实践”(Oldfield, 1990b),或许今天的公民早已被有效地“剥夺了公民权”(Horsman and Marshall, 1994)。本章的各个标题就在于提出这些基本疑问。但是,本书无意将读者带入这最后一章,然后不怀好意地告诉他,本书所研究的主题是如此空泛无力,以致不值得细加深究。公民身份无疑存在着难以数计的问题,但是,公民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地位和活动,它要求我们不能忽视这一主题,而是去理解它所存在的复杂性和张力,并积极寻找解决之道。这就是本章的目的。
困难的根本在于,自古代城邦国家以来,公民身份已经经历了无数的变化。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今天,要求和享受公民身份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背景已变得不可认识,更遑论承认与否。而且,这些权利已经变得更加广泛,享有完全公民资格的人口比例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一句话,公民身份概念和实践试图涵盖这些在其起源阶段所没有包括的理念、态度和活动。因此,今天的公民身份批判者们在评论它的缺点、不相容性和不一致性时(155),实际上是在思考,它所具有的非凡弹性是否还没有达到它的限度。
在公民身份延伸的三大方式中——地理背景、法律/宪法内涵、人口限制——我们将详细探讨最后一项。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和罗马共和国时期,公民在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当微小。在18世纪晚期的革命随民族国家自由化、民主化改革到来之前,情况依然没有太大的改观,公民身份作为一种精英地位得到建构。今天,公民身份应当被普遍地授予已成为对它的期待。
这一区别导致了左与右两种反映的分途。左派主张普遍公民身份的正义性:禁止部分社会人口完全享有公民身份,是不公平的、不合逻辑的,甚至是无效率的。右派评论家则对这种观点提出挑战,认为系统无法应对这种状况。下列美国观点概括了这一立场:

问题在于,以前处于边缘地位和通常很少参与政治的特定群体,如黑人和妇女,现在不仅参与政治,而且还对政府资源提出各种要求。这有导致民主过程负荷过重的危险。
(Sinopoli, 1992, p.160)

这一立场导致充分的冷漠才是根本这样一种观点——无论是作为善治的一种因素,还是消极地接受自满的统治(依赖于个人在政治光谱中的位置)。据说英国曾有一名专事冷漠的政治人物行遍英国,旨在激起冷漠!他是不是在做好事?抑或这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我们可以合理地相信,一个国家如果因为成千上万个充满权利意识的积极公民而变得动荡不已,就说这个国家是不健康的,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认为,政治仅仅是少数人的游戏,大多数公民在其正常的国家中保持着消极的状态,这样的景象也很难得发生。因此,思考的关键在于,如果公民的举止符合其地位,他们还必须经常和负责任地检视自己的活动没有使“过程超载”:危及公共福祉的公民活动在术语上是矛盾的。(156)
公民身份“过量”具有两方面的含义,或者是我们刚刚才批判过的对于权利的自私的追求,或者就是一种狂热行为。这里就出现了另一个问题:一是鼓励你展现对于理想的公民美德的执着,二是说服——或许以可疑的方式——那些政治上更不热心的公民以你为榜样。纳撒尼尔·霍桑(Nathaniel Hawthorne)的《红字》(the Scarlet Letter)或许可以用来作为一个比喻。在这部写于19世纪中期的关于美国刑罚(the pillory)的小说中,霍桑解释道:“这个传自古代的绞刑台……被认为是促进良好公民身份的一种有效媒介,一如恐怖主义者统治法国时期的断头台”(Hawthorne, 1992, p.74)。
考察法国大革命,可以有效地提醒我们,在革命的年代,公民的激情可能被炽烈地燃烧起来,从而表现出公民身份潜在情感强度的可怕征兆。象所有好的事情一样——请不要歪曲这一真理,即公民身份是好事物——公民身份也可能变得过犹不及。在毫无约束的氛围下,公民的激情可能无情地窒息私人的生活。一个美国历史学家为此曾打了一个生动的比方:“德国人有一句安慰性的谚语:‘汤喝的时候从来不会如刚煮好时那般热’(The soup is never eaten as hot as it’s cooked)。但在革命的危机时刻,总是有一股热汤被强行灌入普通公民的喉咙”(Brinton, 1952, pp.200-201)。这点我们只要看看法国的雅各宾、俄国的布尔什维克和中国的红卫兵留下的记录,就可略知一二。
但是,即使随公民身份扩张而来的问题可以避免,随狂热而来的问题得以防范,它依然存在着内部矛盾的困难。这些困难在前面章节中尽管已经有所触及,此处将它们汇总在一起还是有所裨益。
关于公民身份,存在着两种迥然相异的理论化模式——公民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这意味着每一个概念都存在着一条根本的断层线(fault-line),公民共和主义坚持公共生活优先于私人生活的信条,而自由主义模式则持正好相反的立场,公民身份如何才能同时坚持这两种立场?一方面坚持公民对于各种职责的忠贞不渝,另一方面又认为偶尔接受某些职责,只不过是为了享受对于他者的权利,这两者如何才能得到调和?
要做到调和的一种可能答案在于,将视线从理想主义理论的僵硬立志转向较为软和的对现实的妥协。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想曾经被描述为“高贵的神话”,而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理想则被描述为一种“神奇的谎言”(Ignatieff, 1995, p.53)。(157)共和主义理论家衷心期盼存在真正具有公民美德的公民,但却总是落空,相比之下,自由主义理论家则总是期盼经济上的消费者能够吞噬政治上活跃的公民,但它却不应如此。正是自由主义的扭曲较为关系重大,因此当前必须予以解决,因为即使公民身份是一种谎言,它也是“维系了我们的民主的基本虚构”(R. Dore, see Roche, 1992, p.224)之一。
如果公民身份大厦因为这两根重大理论支柱的裂痕和弱点而遭到破坏,那么,这一大厦的内在结构张力也可以对它造成损害。这些张力主要体现为两种类型:对不同地理位置的忠诚之间的张力;公民身份的社会、经济之维与公民、政治之维之间的张力。
第一种张力在第4章曾经讨论过,这里只要简单复述即可。城邦中的公民具有一种单一的、简单的、容易理解的生命座标,民族国家发展起来的现代类型的公民身份,也存在着类似的简单性。但是,随着多元公民身份认同——城市的、地区/州的、国家的、双重的、欧盟的、世界的——的剧增,古典的、亚里士多德模式的公民身份很快就被淹没。不同层次的规则、权利、义务和忠诚很可能处于张力之中。而且,如果公民身份旨在达到的基本关系模式已经不再能够获得,是否还能够获得其他可靠意义的公民身份?作为一种原初意义的设想,公民指的是城邦或城市(civitas)中的完全成员,是一种单一的、一致的政治体。由于期待公民运作的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公民是否被迫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从而失去了他的本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动物”是否已经变成了一种不同的动物?
即使避免这样一种激进的思维理路,我们也可以无可置疑地相信,要将第一、二代公民的权利装进一种连贯的模式(package)将产生极大的困难。经济公民身份的原则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原则格格不入。经济自由权的行使将导致不平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则是平等地对待个体。社会公民身份与政治公民身份途路各异,社会权利必须是模糊的,而政治权利则必须具有法律精确性。“福利强调的是接受的权利,民主强调的则是参与的义务”(T.H.Marshall, see Roche, 1992, p.36)。曾经认为,(158)社会权利倾向于给予而无须考虑道德义务——它们是一种权利;政治权利在授予的同时还期望被授予者能够履行适当的义务。
将社会权利纳入公民身份的含义之中改变了后者的性质。几个世纪以来,公民身份明显是一种法律——政治上的概念和地位。社会经济地位或条件仅在三个方面与资格的含义相关:一是免于经常的劳作以便公民具有履行其职责的时间;二是只有那些对国家福利有所贡献的“健康而合适的人”,才配享有公民的地位;三是认为允许大批没有受过教育的大众干预公民事务是一种欠考虑的事情。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是进入公民身份地位的入场券,而不是获得公民身份之后的一系列权利。
无论如何,这些条件都已经过时了。第一种作为城邦公民身份的核心要素,在现代国家已很难说得上具有中肯的一面。第二种观点则结合了势利与真实的因素,显然,一个没有被赋予责任的人,怎么会有负责任的举止呢。第三种观点则只有教育和新闻媒体受到限制的年代里才有可能。阶级划分的废除或衰落,经济和教育过程的拉平作用,以及新闻媒体的无限膨胀,已经严重钝化了第二和第三种观点。
因此,现在的问题变成是,在这种已经变得相对平等和民主的现代国家里,我们是否额外需要公民身份的社会维度以维持其其他两种值得想望的品质。马歇尔以其著名而影响巨大的信念表明了这一理由的不可置疑性,而且大多数评论者也追随了他这一基本观点。但是,这一理由是否已经重要到如此地步,以致对迄今为止毫不复杂的法律——政治公民身份概念造成各种张力和不相容性也在所不惜?考虑到以这种单一的、传统的模式为基础的包容性公民身份所具有的可欲性和正义性,社会、经济方面的必要拉平作用难道就不能在不转化为公民身份内在组成部分的条件下获得吗?难道它们就不能被纳入人类的范畴,而不是公民身份权利的范畴?实际上,在国际文件和有些国家的实践中(下一节将会看到),不正是这样划分的吗?国家仍负有提供基本就业、福利和教育水平的义务,这些仍是获得公民身份的入场券,只不过这种入场券已得到了普遍发行。(159)
公民身份权利与人权之间的关系,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关系后面的问题,以及冷淡的问题,被证明是当前的重大问题。
当前的议题
国家界定下的公民身份是否已经失去了它的效用?国际关系专业的学生提到,现在已经出现了一种后威斯特伐利亚类型的政权,它正在取代17世纪中期那些条约所确定的主权领土国家。这种在迁徙、次国家和超国家力量形塑下的新的、更不具有自主权的国家,是否仍然能够支持一种于不同条件下设计出来的,且正是为了这些不同条件的公民身份类型?特别是,两股超国家力量的影响给传统形式的公民身份带来了相当程度的怀疑:一是普遍人权的效力越来越得到接受;二是全球贸易、交往,尤其是金融交易。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同时列举了人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否存在差别——即个体应当既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又享有作为公民的权利?答案是,在下述条件下,它们的确存在差别。首先,这两组权利具有不同的合法性来源:一种来自于国家宪法,另一种则来自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第二,有些宪法所列举的权利不如人权文献所列举的那么广泛,因此,后者发挥了一种有效的补充功能。第三,公民的权利自然只涵盖公民,外国人因此依赖于人权的国际保护。第四,的确,保护是人权是首要功能。英国的一位国际权威解释道:

单独的公民身份权利指这样一些权利,它们同时涉及对公民和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相反,人权……对国家权力强加各种限制,以便享有最小程度的自由……公民身份为国家行为提供了基础。(160)
(Gardner, n.d., pp.197-198)

代表公民所进行的外交干涉是国家行动原则的明显例子,在帕麦斯顿为英国人所做的最著名的演讲《我的罗马公民》(Civis Romanus sum)中,这点得到了很好的阐释。
但是,一般来说,对于迅速失去其清晰性的这两种权利来说,这些差别仅仅是一些残存的区别。现代宪法中有关权利的章节,根本没有提及这种区分,而且国际人权清单,尤其是《国际人权宪章》(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的构成文本,与近来国家所列举的人权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性。
更为明显的是,在欧盟国家,非成员国国民可以与成员国国民一样享有合法授予的社会、经济权利,尽管——这也表明了人权与公民权的二分——政治权利没有相应地被授予(除非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成为欧盟公民,非成员国国民才能拥有这些权利)。对我们的论题来说,这种发展极为重要,值得细加探究。下列引自欧盟各个成员国有关公民身份报告的引文,将有助于说明这种情况。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授予每一个人的权利,以及根据欧共体法律授予其国民地位拥有者的权利,现在要明确区分出那些是仅授予其国民的权利似乎是徒劳的,因为现在许多权利同样被授予那些不拥有其国民地位的人……
这些权利最明显地体现在有关福利救济和教育方面的权利上……
这导致我们认为,“旧”的公民身份概念(受国籍制约)现在的确已变得多余,公民身份现在需要有一种新的定义……新的公民身份应当由授予所有人——这些人与授予国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的权利和义务所组成……
……现在应该问的问题是……是否还存在某些——尽管很少——根据国籍-公民身份授予的权利和义务。
(Gardner, n.d., pp.43-44)

某些欧盟国家愿意将其权利扩展到非国民身上,以及欧盟公民地位的存在,欧盟国家存在的这种混淆状况在全球舞台上多少表现得有点奇特。(161)而且,欧盟在地理上还正在扩张,从而更加凸显了公民权与人权之间难以分离的世界性问题。事实上,一种较欧盟的混杂状况更加戏剧性的例子以其特有的力量支持了这一论点。现在不仅存在着得到普遍认可的《世界人权宣言》,而且还被用作进行外部干涉以保护公民免受其政府(迫害)的正当理由。在伊拉克建立禁飞区,代表阿尔巴尼亚的科索沃人的利益进行干预,它们都是这方面的明显例子。这些发展意味着,如果政府被检测到违反了普遍人权的标准,侵害了其公民的权利,那么,国家主权也可以被侵害。
因此,现在不再假定,如果国家对其部分公民存有恶意的话,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免于外来干预的了。但是,即使一个国家非常仁慈地对待自己的公民,它也未必一定要保护他们免受全球经济波动的影响。因此,全球化也引起了我们时代关于公民身份的本质的问题。如果一个政府对其公民所负的责任是合法的(这是民主原则的体现),那么,随着这种责任遭到破坏,政府的合法性也就受到了损害。用一位英国政治科学家的话来说就是:

正如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宣称,他们应该拥有自己主宰自己命运的权利,如果政府想要获得合法性,它的运作就必须为了他们的利益。但是,这一原则的范围和意义……现在正遭到全球重建过程的挑战。
(Held, 1991, p.226)

更具体和准确地说:如果政府把商业失败和失业问题归咎于自己完全无力控制的跨国金融困境和操纵,那么,国家公民身份还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在公民身份的互惠关系中,国家所承担的那一部分没有得到兑现,即国家无法确保公民的经济权利,但又无法为这种失职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性是不可能存在的,合法性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受到了损害。
这是一个极为适当的例子,因为它来自经济领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标准,(162)因此为大多数人所热衷。一个在维持生活水准方面明显失败的国家,很快将丧失其合法性,即丧失公民对它的忠诚,无论它如何有意识地支持公民和政治方面的权利与自由,都无济于事。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德国,以及后苏联时代俄罗斯所出现的岌岌可危的情形,都是这一模式的可怕例证。没有什么会比在危及公民核心利益的强大压力面前政府束手无策更能引起公民的幻灭感和冷淡情绪。
因此,我们又回到了冷淡这一问题。如果公民整体太过冷淡,整个国家-公民身份结构也就存在着崩溃的危险。值得维持的限度界于深刻而普遍的冷淡与无法容忍的狂热之间。这个经历了数世纪之久(fin-de-sicle)的民族国家是否正面临着一种危险的、转向冷漠的公共气氛,这种氛围产生的原因无疑含有对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公民身份契约可信度的幻灭感,而且这种幻灭感反过来又进一步对这种契约的可信度造成损害?
接下来听听一位英国政治科学家对于英国选民态度的证言和意见吧:

(1997年)5月大选的投票率为71.4%,比1992年低了6个百分点,也是1935年以来的最低点。在许多内城(inner-city)选区,投票率仅仅超过50%……不投票不应当被解释为……是排斥,而是置身于社会之外。
(I. Crew, in Jowell and Park, 1998, p.3)

他的证言最好还应加上,即使是这71%,也存在着夸张的成份,因为它没有把大量在选民登记过程中没有登记在册的人计算在内。同时,在说明“置身于社会之外”的原因——其中既包括明显的愤世嫉俗,也包括对政治人物的鄙夷——或者有些研究报告在说明年轻人对政治感到特别消极和疏离将产生何种影响方面,很少存在着一致之处。
尽管如此,在英国,有些政治人物和学界人士对这种现象还是开始感到焦虑,并试图设法激起对公共事务更大的兴趣、奉献和参与。1998年,上议院议长宣布:“我们不应该、不能和不敢自满于英国民主的健全和未来,除非我们的国家是一个由热心公民所组成的国家,否则我们的民主就不是安全无忧的了”(参阅Advisory Group on Citizenship, 1998, p.8)。(163)
下议院选举委员会甚至考虑强制性投票的可能性。其他一些人则相信学校可以进行更加有效的公民身份教育。一个旨在改进和巩固公民身份教育的咨询团体毫不谦虚地表达了自己的目标:“我们的目标是要改变这个国家——全国层次和地方层次——的政治文化”(Advisory Group on Citizenship, 1998, p.7)。你可以从“教育万能”(L’ducation peut tout)这一对于教育力量的最著名信念中领略到这种自信的语气。在这个以道德异化和愤世嫉俗而臭名昭著的时代,这种信念至少可以让我们重新恢复哪怕仅仅一点点的爱尔维修(Helvtius)启蒙乐观主义。但是,教育真的就能做到无所不能吗?
教育的作用
教育具有双重的目的:个人本身的发展;使他适应出生于其中的社会生活。这一过程引起了三个极为根本的问题:个人教育与社会教育之间应当如何关联并形成适当的平衡?应当如何区分独立思考教育与教化教育?用一些什么样的教学方法以及不同年龄段最适应一些什么类别的教育?
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公民身份问题高度相关,理由简单而清楚:公民角色或多或少是通过学习形成的。对于他们生活和运作于其中的社会、法律和政治体系,公民必须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理解,他们必须被赋予价值和素质,使他们的知识和技巧发挥良好的用途。问题在于,“良好”在政治脉络中是一种主观的理想。不同的国家和政权存在不同的性质,它们所期望的公民相应具有不同的见解。这对于政治理论家来说同样如此,当他们在考虑公民的角色和他们应当如何接受教育时,同样具有不同的见解。但实际上,尽管教育学家偶然形塑了学校的公民身份教育,但更大程度上是国家决定了主流的教育方式。(164)
存在着七种类型的公民身份教育,每一种都具有其特定的焦点与目标。这些类型表现为图5.1的形式,接下去的章节,将对每一种教育类型简要加以解释,并举出相应的例子。


界定原则        焦点        目标          
与两种公民身份之间的联系         公民共和主义        培养参与者和爱国公民          
        自由主义        支持民主          
为特定社会政治目标规划         教化        形成“机械化”的公民          
        为不同的阶级提供不同的教育        培养精英公民          
地理层次         所有人的民族认同        民族构建          
        欧洲的        创造欧洲认同感          
        世界        反对仇外主义、战争和环境恶化         
表5.1

共和主义模式与自由主义模式之间的差别极好地表明了公共教育目标与私人教育目标之间的张力关系。让我们以对共和主义的考察作为开始。正如公民共和主义要求公共生活优先于私人生活一样,它必然要求以个人发展作为首要目标的教育哲学偏好主要应放在公共的目标上。或者以一种连贯和最纯粹的方式阐释共和主义的信念,那就是:既然只有当个体以公民的身份行事时才真正符合人的本性,最佳的公民身份教育方式无论如何都必须以促进个体性格和潜能的发展作为目标。
卢梭深谙个人教育与公共教育之间的差异——更确切地说,是之间的鸿沟。有《爱弥儿》一书论教育的章节中,他写道:“被迫对抗本性或者社会,你必须在人与公民之间做出选择,而无法同时训练它们”(Rousseau, 1911, p.7)。(165)尽管他在《爱弥儿》一书中支持的是个人教育的目标,但在其他一些作品中,他所表现出来的是对于公民共和主义的尊崇。卢梭将一只眼睛投向古代斯巴达的教育体系,这种教育体系始终致力于培养完美无暇的、不屈不挠的公民美德,但又将另一只眼睛投向他所处时代的民族国家需要。与此相适应,他崇尚国家对教育的控制,以及自古以来普遍公共精神的灌输:

如果孩子在平等的怀抱中得到培养,如果他们被浸淫在国家法律和公意的原则中,如果他们被教育去尊重这些首屈一指的事情……我们将可以毫不怀疑地相信,他们将会学会彼此如兄弟般地珍爱,不会去学那些与社会意志相悖的事情。
(参阅Oldfield, 1990a, pp.70-71)

把学校如此紧密地与国家的目标捆绑在一起,使自由主义感觉到有点不自在了。它侵犯了家长和学生的权利和自主。父母在自己的孩子要上哪种类型的学校和接受什么样的课程方面有自己的发言权,在没有受到政治考虑的扭曲的条件下,学生在完全的个人教育方面也有自己的发言权。另一方面,自由民主国家也从两种意义上需要有民主地培养的学生:一是以卢梭的话来说,要在“平行的怀抱中”接受教育,二是要理解和欣赏涉及公民的民主程序。这里存在着无数当前已得到认可和广泛讨论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稍后将分别加以讨论。
接下去我们所要注意的是两种类型的公民身份教育,它们分别与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类型的公民身份相关,那就是根据社会阶级所进行的教化和教育。
人们普遍认为,教化主要在教室中进行:

……无论何时,某种被提出的论点似乎就是惟一可能的论点;无论何时,问题总是遭到压制而不得到回答;无论何时,特定存在问题的领域总是存在禁忌;无论何时,教育者的心理总是不能容忍不同意见的表达。(166)
(Cohen, 1969, p.180)

这是对如纳粹德国、斯大林主义的苏联等极权主义国家的教育实践的深切认识。在这些国家,公民身份教育的目标在于动员年轻人的心灵,使之不假思索地支持意识形态以及建立在这种意识形态上的政权。
但是,以这种方式成功塑造的青年是否真的是公民?因为这种教育程序的性质完全不同于共和主义(当然,除完斯巴达之外),后者完全不排斥个人的独立思考。卢梭并没有培养机器人的想法。因此,如果教化教育是一条生产缺乏判断能力的“机械公民”(robotic citizen)的生产线的话,它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就缺乏公民品质中至关重要的一种成份。我们也就可以把极权主义的教化教育归结为一种扭曲的公民共和主义教育。
在一种更没有那么险恶的背景下,我们也可以认为,一个组织起来旨在培养精英阶级的公民——不同于其他公民——的学校体系,并不是公民共和主义理想的固有特征。但是,众所周知,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为卫士阶级特别设计了一种教育,使之持有一等公民身份。在现代英国,我们也可以发现类似的情况。19世纪早期拉格比(Rugby)阿诺德教育改革之后,公立学校将其特权阶级的学生投入到拉丁语法和句法、罗马共和国和帝国宏大历史的教育中去了。这是为了什么目的?为的是培养一个精英公民阶层,这一阶层大部分来源于富裕的中上层阶级和世袭贵族。这一具有公民共和主义韵味的目标在课程中得到了反映:为本国政府训练精英,使之成为参议院和官僚机构中的政治骨干,为作为罗马帝国伟大继承者的大英帝国训练殖民地总督:贵族义务(noblesse oblige)就是公民美德。
但是,下层阶级所受到的公民教育却迥然有别。1909-1910年为州一级学校教师提供建议的教育委员会手册,建议教师发展学生“对朋友的忠诚,对制度的忠诚”,并进行“35个课时的公民身份教育——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公民身份”。但是,这种预期性建议却被长达20页的首要美德——节制(temperance)——所遮蔽(参阅Brennan, 1981, p.34)。即使迟至1949年,教育部还向教师传达了下列信息:(167)
在教学专业的每一个领域,都存在着一种“向前看”的思维,准备重新诠释谦逊、服务、自制、尊重个性等古老而简单的道德。如果学校能培养学生这种品质,我们便完成了建立一个健全民主社会的条件。
(Ministry of Education, 1949, p.41)

注意,“向前看思维”向民主推荐“谦逊”:这不是出于对权利的理解,也不是出于监督政府政策的需要。
英国的私人教育和国家教育都致力于爱国主义教育,这是一种根本的政治美德,很少夹杂国家认同的文化和种族韵味。但是,从后一种意义来看,公民身份教育——通过学校培养一种凝聚的民族意识——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政策。卢梭和费希特是对这种需要加以重点强调的两位伟大思想家。在美国,学校是经验“熔炉”的一部分。近来,次撒哈拉非洲国家——这些殖民地版图的继承者在种族上是人为的——也借助学校的帮助来巩固其民族国家的认同。
这里,要做一个简短的声明:学校具有将不同的人们融合成一个民族的公民,这里并没有诱使读者去假定,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过程。以色列教师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就足以化解任何这一类型的想法。以色列是一个存在深刻裂痕的社会。正统犹太教徒与非正统犹太教徒之间的裂痕已经催生了文化和政治上的不安,更加痛苦的则是,犹太教徒与充满仇恨情感的穆斯林阿拉伯少数民族之间的共处。以色列教育家奥瑞特·伊奇尔沃(Orit Ichilov)说道:“在一个对以色列要成为什么样的社会很少存在共识的地方,对年轻一代进行公民身份教育,并且使公民彼此凝聚在一起,这是一桩极其困难的任务”(Ichilov, 1998, p.69)。1985年,在一项关于民主教育的指示中,教育和文化部试图解决“普遍主义原则”与“犹太复国主义民族价值和文化表现”之间的冲突,并且把优先权放在了前者。(Ichilov, 1998, p.77)。这种做法降低了以色列学校中传统复国主义的信息,支持了人权和个体的权利。(168)但是,面对炽烈的内部仇恨,以色列教育者所面临的是如何将以色列公民塑造成为一个同质民族的艰巨任务。
同时,在教学目标上,尽管许多国家旨在创造民族性的公民认同,但是在欧盟国家,教师们则面临着一项新奇的任务,那就是必须向学生们解释,他们同时是国家公民和欧盟公民,两者是同一的。因为,如果年轻一代对这两种认同完全无知,或者与它们完全背离的话,作为一个整合共同体的欧盟又如何能够存在呢?1989年,欧洲委员会表示,必须明确认识到使学校参与到促进欧共体进一步整合的事业中来的必要性。有一则通讯宣称:“培养具有公民身份的年轻人相当重要,因为这除了涉及国家、地区和地方性整合外,还涉及欧共体的整合”(参阅Heater, 1992, p.56)。两年以后,随着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署和欧洲法定公民地位的建立,学校的介入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但是,问题仍然大量地存在。
前面刚讲到的以色列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还在不断上演),即在以色列应当成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方面缺乏共识,这种问题在欧盟显得更加真实。当然,按照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你可以教育孩子关于未来公民地位的事实,你也可以向他们讲述有关欧盟的历史和制度结构方面的事实。但除此之外,却还存在着一个灰色的不确定地带。欧盟对教育行业的帮助,在各个领域——例如语言教学方面——都大有裨益,但当完全集中于公民身份教育时,则显得微不足道。这当然是一个微妙的领域:如果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的学校施加压力以培养年轻一代的欧洲公民,民族敏感性,甚至是仇外情绪,这些欧洲一体化计划旨在钝化的东西,反而会变得更加尖锐。即使如此,许多成员国的教育行业还是为这一任务倾注了大量的热情,这是好还是坏呢!因为正如一位英国学者在其研究结论里所说的那样:“与欧洲公民身份教育相关的活动范围令人吃惊地四处传播”(I. Davies, in Davies and Sobisch, 1997, p.115)。(169)
如果欧洲公民身份教育难以给出权威而明确的定义,世界公民教育的任务则会变得更加艰难。第4章当我们在概览世界公民身份的概念时已经看到,这一概念存在一个特别广泛的意义光谱。这也难怪教师在解释其培养世界意识的责任时表现出极为不同的方式。国际理解教育、世界研究教育、全球研究教育,它们都是这一包罗万象词汇中的某些部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甚至为这一术语设计了一个冗长而混杂的词汇,把它称之为国际理解、国际合作、国际和平以及与人权和基本自由相关的教育。大量潜在的主题经常得到分解:世界历史、裁军教育、和平研究、环境研究、发展教育和人权教育等,它们反映了更具操作性的特定课程。
读者可以注意到,这些术语中没有出现“公民身份”一词。世界公民身份教育这一术语似乎最早起源于英国的内战年代,1939-1940年间,由教师发起的世界公民身份教育委员会(CEWC)也得到了成立。这一名称立即就激起了人们的惊愕。一位教育次长把CEWC称作是“欺骗与虚假的虔诚”,而《泰晤士教育增刊》(Times Educational Supplement)则对它进行了有力的攻击:

有时候,成年人由于恼怒于自己一代没有达到理想的社会,便转向孩子一代,将自己认为将要形成的理想社会强加在他们的身上。从本质上说,他们的主张与纳粹和共产党人的主张并不存在多大的差异。
(参阅Heater, 1984, p.56)

这种批判完全是一种扭曲的诽谤。1980年代,当世界研究课程在英国学校(事实上也包括美国)得到蓬勃发展时,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但是,彰显于1940和1980年代的紧张和不安——即某些教学中的全球倾向终将导致一场协调一致的政治运动,以削弱年轻一代对其国家的忠诚——在1990年代终于得到了平息。但是,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仍有待极为仔细地规划,(170)同时,还必须澄清由于世界公民身份概念本身的含糊性所导致的极端难以实现的目标。
尽管超国家形式的公民身份教育存在特别难以解决的困难,在民族国家层次上,公民身份教育的原则也一直是怀疑的主题,在整个历史上一直处于争论之中。与往常一样,亚里士多德同样为我们的讨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起点。第2章在对其观点进行简要评论的时候,我们从他的思想中得到了他对于这一根本问题的三种基本思考。
第一,在他看来,政治学学术研究对年轻人来说是不适宜的。他宣称:

政治学不是青年人本应学习的课程,他们对生活尚无实践经验,而道理却来自生活经验并说明生活经验。此外,他们还为情感所左右,学不到任何有益的事情。
(Aristotle, 1955, Ⅰ.3)

但是,他在政治科学研究与为公民身份做准备之间进行了区分,并且认为后者至关重要,这就是他的第二种思考。他把教育看作是“使(城邦)成为一个共同体并赋予它统一性的手段”(Aristotle, 1948, 1263b)。学校应当为年轻人做好参与城邦生活的准备,这首先意味着,它们应当“能够表现出良好的举止”(Aristotle, 1948, 1333b)。养成这种高尚的公民品质的方法在于美学教育,尤其是音乐教育。
亚里士多德的第三种思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应该常常被教育成能够适合于他们城邦的政治体制”(Aristotle, 1948, 1337a11)。他的意思是,民主政体中的教育体制应当是为了支持民主政治,而寡头政体中的教育体制则是应当为了支持寡头政治。教育的目标必须是为了社会和政治稳定,因为我们必须记得,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体制”(constitution)既包含了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政治安排的含义。
所有这些观点已经存在了将近2500年之久,它们尽管尚没有得到普遍的接受,但仍然具有其重要性。(171)反对进行纯学术化政治学教学的思想有时被阐述为如下的思路:传授宪法的“具体细节”泛味而枯燥,本身没有多大的意义;但是,如果使政治议题研究方面的课程变得生动活泼,则又会使不谙成年人事务的学生过早做出自己的判断,或者不加批判地接受老师兜售给他们的判断。
启发式学习经验更为可取,它表现在,从实践活动中学习,如参加学校的理事会、委员会,或者参与社区工作。第一,它可以表明,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存在简单的解决之法,并学会了互谅互让的美德;第二,可以逐渐学会体谅他人——即亚里士多德所谓的“良好举止”的能力。而他的第三项要求——即教育必须与国家的政治、社会形态相一致——也明显出现了:比如,没有人认为,美国、中国、伊朗等国的公民教育课程必须彼此一致。实际上,以色列教育专家已经非常清楚的表示:“不可能存在与社会、政治背景相分离的公民身份教育。公民身份教育反映了社会内部政治、社会和价值的变迁”(Ichilov, 1998, p.80)。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考察了与学校公民身份教育相关的某些一般议题。然而,把公民教育过程看作是学校的责任,这一过程很大程度上与共同体相分离,也与个人终生作为公民的经验相隔绝,这种完全是一种虚假的看法。学生是在父母、童真的友谊、新闻、娱乐工业以及他们可能身处其中的团体、俱乐部或者教会的有意或无意影响下成长为公民的。而且有些影响一直持续到成年时代。当然,在有些国家,新闻传播、符号象征和民意动员是权力中央促成的。事实上,正如我们在第2章所看到的那样,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公民共和主义模式的公民身份历史都充斥着这种公民身份教育的例子。然而,在当今的许多国家,“民意动员”却意味着通过审查所形成的控制,因此损害了公民身份所具有的形塑和表达判断的重要功能。
有一种不依赖于这种操控机制的成人公民教育形式,它也是启发式学习的一种类型,(172)那就是参与地方事务。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对这一思想做了最精到的表达。他对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未能象民主时代的雅典城邦那样,通过使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而获得教育经验感到惋惜。在他看来,一个人终生都是通过这种活动得到培育的。例如,那些能够参加陪审团事务或者教区事务的人们,“与那些在生活中除了轻舞羽扇或者柜台交易之外不再有其他作为的人相比,他们的思想和能力发展……体现得完全不同。”
的确,对地方事务的参与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好处。第一,它是一种普通教育的形式:“如果环境允许,可以考虑将相当数量的公民责任分配给公民,”密尔写道,“这可以使他成为一个有教养的人。”第二,参与使人成为一种更加有德性的公民:

与普通教育的好处相比,个体公民参与公共职能——即使是少量的参与——可以提供更加有益的道德方面的职能。如果能做到积极参与,他就被要求不去权衡自己的利益……在不存在此类公共精神的地方,几乎不存在任何对个体一视同仁,并且除了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之外,还负担起对社会的职责的欢愉感。

第三,没有参与机会,个体不仅是一位糟糕的公民,而且是一名糟糕的人。在这种情况下:

每一种有关利益或职责的思想或感觉,都专注于个体和家庭……邻居变得不再是盟友或伙伴……而是成了竞争对手。这样的话,私人道德也遭到了损害,公共道德则实际上已经荡然无存。
(Mill, 1910, pp.216-217)

对于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可以有意义地参与公共事务的人数,密尔的想法显得过于乐观,而且他也夸大了参与对个人所具有的潜在效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观点就不存在任何的价值。(173)当然,自密尔提出其观点以来,相当数量的人就是以他所构想的方式,通过成为工会或者成为单一议题政治运动(single-issue political movements)——它们都是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的成员而受到教育,但我们必须警惕的是,尽管它们具有其明确的行动方略,但却缺少密尔所设想的提供完全利他主义公共道德的潜能。
公民身份教育是(而且应当是)一种成人的、终生的过程,教育的内容、方法和目标随着人们发挥其公民职能的政体和社会的不同而有差异,否认这样一种观点是不明智的。而且,今天所关注的首要问题是,在自由民主国家或者将要实现自由民主的国家,学校应当如何教育学生,使之成为新一代的公民。因此,我们必须认识潜藏在这一责任后面的根本问题,并且审视近期提出的学校在实践中如何才能以合理的效率使学生转化成为公民的建议。
学校的基本问题本质上也是建立在民主公民身份的基础之上,因为在这一概念的核心,存在着一种或许是无法解决的矛盾。对于这一难题,加拿大教育学家埃蒙·凯伦(Eamonn Callan)的解释如下:

自由社会的多元主义使培育持有充分一致的政治认同的公民变得紧迫。但是,多元主义的绝对范围和力量,又使得理解这种认同的内容在多大程度上是理性的一致变得困难重重,另外,确保未来无虞的教育实践也很可能仅仅是一种异想天开的想法。
(Callan, 1997, p.221)

为什么要如此悲观?通过提取本书的突出论点,我们或许可以勾勒学校所面临的困境。这种困境特别棘手,因为必须将五种要素巧妙地安排在可以相互容纳的位置上。
首先是国家。它要求有稳定而凝聚的人口,这种人口不能存在由于政党、阶级、宗教或者种族差异等原因所引起的敌意以及由此产生的张力。如果公民具有移情(empathy)或者宽容的美德,潜在的分裂可以被减少。培养这种美德的场所明显是学校。因此,学校就成为这一模式的第二种因素。但是,这是指哪种类型的学校呢?显然,如果学校的人口构成与社会的微观缩影尽可能接近,那么,学生就能够有效地理解和熟悉自己成长于其中的社会的多样性。(174)公立学校和综合学校就属于这种类型的学校,私人学校、选择性学校或者特殊 学校则不属于这种类型。但是,如果所有儿童都被要求进入综合学校,那么,父母的权利——第三种因素——就遭到了剥夺。作为自由的公民,难道他们不应该自己选择将他们的子女送往何处接受教育,并且与哪些人相处吗?但是,儿童本身又构成了第四种因素。他们当然也有自己的权利,至少他们是公民的蓓蕾。他们有权获得最佳的教育以保证长大以后能够成为一名良好的公民。
第五种因素,当然就是教师了。作为个人和群体,他们都负有在学校中创造正确的道德氛围或者风气(有时也被称为“潜在的课程”),在课堂上传授适当的教材以便使学生在学校生涯结束时成为一名良好的公民的完全责任。然而,教学态度在所有教育任务中最为微妙。教师如果热情不足,则学生不受感动,不为所动,但是,在自由民主国家,如果教师热情有余,他又很可能被指控犯有思想灌输的职业罪行——至少是来自父母的指控。
但是,尽管存在着这样一些危险和障碍,自由民主国家仍然需要自己的公民被教育成公民的角色,而且有些国家为达到这一目标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在英国,这一目标一直是以一种极端的、独特的和偶然的方式达到的——直到1998年,一个由政府任命的公民身份咨询团体才发表了一份提供了某些权威方针的报告。其标题“公民身份教育与学校的民主教学”标示了什么被认为是可欲的和可做到的,作为一个案例,这份报告值得在这里进行某些分析。
我们这里的目的并不在于研究课程和教学方法,相反,我们对这一报告的兴趣在于专家团体所认为的学校可以实现的东西,它反映了年轻公民应当如何为其成年生活做好准备的图景。咨询团体决定,有效的公民身份教育应当包括道德、社会和政治等三种相互联系的要素:

第一,儿童从一开始应当学会自信,并且在课堂内外培养儿童对权威人士和彼此间社会化的、道德化的、负责任的行为……(175)第二,学习并有益地参与到社区生活中去,包括从参与社区和服务社区中学习……第三,学会并知道如何通过知识、技巧和价值使自己在政治生活中充满效率。
(Advisory Group on Citizensip, 1998, pp.11-13)

一旦这种教育方案得到实施,预期将要获得的“学习结果”类型也表明了成为一名有教养的公民的含义。这些“学习结果”体现为四个类型:公民应当对关键概念有所理解(例如,“民主与独裁”);获得价值与素质(如“对公共善的关注”);获得技巧与才能(如,“具有口头或者书面表达合理观点的能力”);拥有知识与理解(如,“当下发生在地方、国家、欧盟、联邦和国际层次上的议题与事件”)(Advisory Group on Citizenship, 1998, p.44)。
英国咨询团体所面临的是实际任务,而有关公民身份类型、形式和内容的争论一直属于知识上的偏好,因此超出了他们所要解决的问题。他们建构了一个非常具有操作性的定义,并对它展开工作。但是,我们不能将这一问题弃置不顾。在前面的章节,我们已经表明了公民身份概念以及有关其真实本质的观点有多么令人费解。因此,我们最后要问的是,我们能否将各种完全不同的公民身份解释联系在一起并展示其精华所在?
联系与本质
当人类的心智面对大量的信息时,它会试图将它们联结成某些模式以获得更充分的理解。公民身份就属于这种持续得到诠释和再诠释的主题,这种状况部分反映了条件的变化,部分表明了新见解的提出。这里不可能遍览近来已经出版的所有解释与模式。因此,我们将通过概述最近特别具有启发性的两种主张,以及简要陈述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以此作为我们研究的总结。(176)
这一主题的研究经常被断言或者被理所当然地认为,公民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有关公民身份的概念和地位存在着一种绝对的二分。这里就有一个铁证如山的案例:

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传统……通过自古至今的父权主义(patriarchialism)历史得到了巩固。因此,这一范式注定要与以权利基础作为范式的政治共同体形成可能的冲突。古典共和主义所隐含的以财产为基础的有限公民身份,与源自人类生而平等观念所形成的普遍成人公民身份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Ignatieff, 1995, p.57)

本书的第1章和第2章反映了这种差别。但是,要在这两种传统之间建立某种类型的联系并不是没有可能,毕竟,它们所谈的是同一个主题。美国学者理查德·达格(Richard Dagger)就通过其建构的“共和主义的自由主义”(Republican liberalism)概念达到了这一目标。
达格相信,只要公民身份的自由主义权利观不是被解释为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它就可以与共和主义传统形成某种稼接。他表明,过去许多政治理论家在没有考虑本身立场而进行系统思考的情况下,实际上横跨了这两大传统——洛克、麦迪逊、康德、T.H.格林、以及J.S.密尔都是这方面的例子。的确,我们前面已经看到,密尔认为,通过在公共事务中成为一名有德性的、有共同体意识的参与者(共和主义的要求),公民也有益于促进他/她个人的发展(自由主义的目标)。公民身份并不是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在达格看来,共和主义的自由主义前途光明,它“强化了对于职责、共同体和公共善的诉求,同时也保持了权利的诉求”(Dagger, 1997, p.5)。以一种极端概括的方式来说,他的论点主要如下。公民身份包含三大要素:自主、美德和权利,它们之间不应当被看作是彼此紧张的关系,相反,而是彼此补充的关系。自主是一种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每一个人都是自主的,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主,权利因此包含了一种互惠关系:我在享有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允许你享有你的权利。(177)因此,自由主义所认为的为了保持个体,就应当逃避社会道德的训诫的观点可以得到扬弃。自由主义在捍卫个人权利的时候,应当接受尊重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权利的道德义务。反过来,共和主义的公民美德也无需因为要求忠诚于共同体而忽视个体的存在,因为尊重其他个体的权利本身就是一种美德。因此,通过聚焦于这两种传统的真实精义,证明了它们之间的一致性。
要求更有效地取得公民权利的持续压力导致了一种反作用的出现,它要求公民理解自己对国家和共同体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达格的观点具有实际的用途。用达格的总结性话来说就是:“欣赏权利就是要求我们理解,它们除了是对我们彼此形成保护的宝贵手段以外,也是将我们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宝贵手段”(Dagger, 1997, p.201)。共和主义的自由主义在概念上不会产生令人厌倦的矛盾,它可以从理论和实用的角度将两种分裂的公民身份概念最为有效地整合在一起。
我们第二种新颖的解释来自英国学者盖瑞特·帕里(Geraint Parry)。与传统共和主义——自由主义的分裂相反,他对晚近三种思潮提出了四种自己的看法,认为它们都包含了某些有益的原则,但也都存在缺陷。
第一种与迈克尔·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联系在一起,他把他描述为最低纲领主义者(minimalist)或者公民协会模式。这是一种极端淡化的公民身份概念,除了接受和遵守法律以外,别无其他。用奥克肖特的独特术语来说就是“水一般的忠诚”(watery fidelity)(参阅Parry, 1991, p.170)。第二种是帕里引自艾伦·格沃思(Alan Gewirth)著作的人权模式。格沃思认为,从本质上说,公民身份权利产生于人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什么最终的理由。与此相适应,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公民身份权利本身差不多应该被看作一种多余的概念。帕里的第三种模式来自第1章已经论述过的社群主义。它依赖于各种特定的解释,但还很可能低估个人的认同和权利。因此,帕里继续提出了自己的偏好,即第四种模式——“相互社会”模式(mutual society model)。通过将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这种模式与达格的共和主义的自由主义存在亲和性,但却以不同的论据为基础。(178)
帕里对自己的比喻进行了解释:“相互社会的原则来自‘从根据每个人自身的能力到根据每个人自身的需要所形成的行动条件’”(parry, 1991, p.186)。这一口号最后的交织性话语至关重要:公民必须能够去做,而不仅仅是成为公民,他们必须能够行动。而且,财富的分配也必须由公民根据三个方面的特征——即公正、公共意识和通过共同的历史背景和意识所形成的关系——来安排。
当然,相互性是其本质,也就是说,所有公民都必须知道收入与支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总体联系。帕里解释道:

公民被看作是处在一个由权利和义务交织而成的网络当中,通过这一网络,他们产生了特定的期待,形成了自己的生活。通过这样一种方式,相互社会形塑了社会成员的生活,迫使他们认识到,自己行动的可能性部分以他人帮助形成网络为基础,同时,他人也依赖于这种网络。
(Parry, 1991, p.187)

尽管这一概念非常易于理解,而且也有最可能用于国家的框架之中(美国的“工作福利”方案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但在其他一些情况下甚至同样可欲。地方首创性、欧盟的福利、全球环境保护等都适用于相互社会模式。因此,它适用于——这对任何可靠的模式来说都非常重要——多元公民身份这一概念,以及日益呈现的多元公民身份现实。
我们的第三种模式建构的例子与前两种完全不同。它非常简单,并且在视角上具体表现出了公民身份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网络,无论这些要素是如何得到界定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何种细微差别。研究这一主题的学生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文字描绘必须表达为线型的模式,因为文字仅仅是单维度的。表5.2向读者提供了一种双维度的表格,它表明了公民身份的精华所在。只有在理解了图表所表现出来的联系性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遍览公民身份概念的全貌。此外,我们还必须记住,必须以三维空间的方式想像它,因为多元公民身份必须置身其间。(179)


                                  公民身份

   
地位                                             感情         能力

基本的                      额外的           认同        公民美德

公民的 政治的         社会的  经济的  环境的                  理解 行动技巧
                                           国家的 多元的

        
       权利                     法律义务

忠诚
                                             
                                              责任         
表5.2

很少有哪个词汇如“公民身份”那样普遍。我们不仅可以从政治人物和新闻记者的口中听到,而且还可以从报纸、书籍和杂志的字里行间读到。但是,尽管它的法律地位已经从其起源地欧洲扩展到了世界各大洲,对于这一地位的理解和享受却完全没有普世可言。与此相适应,公民身份研究并不只是一个时新的主题,相反,它是一个庞大、驳杂、变化的主题。本书所描绘的不过是斑斓色彩当中的一幅图景,但我希望我所做的充分诠释可以促进读者对这一主题更深、更持久的兴趣。(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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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Accountability/ monitoring of government政府的责任性/监督 52,54,65,162
Addressing to the German Nation《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 98
Advisory Group on Citizenship公民身份咨询团体 164,175-6
Africa非洲 2, 33,94,99, 102,147,168, see also South Africa另请参阅 南非
alienation疏离 42,43,76,84,113, 163
America, 18th –century 18世纪的美国 1, 4-5,6,55,58,68,101, 123, see also USA  另请参阅 美利坚合众国
American Revolution/ War of Independence 美国革命/独立战争 5,7,40,49,69,83
American, Native 美国原住民 87,111,112
Amnesty International 国际特赦组织 143-4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27
apartheid 种族隔离
   参阅 South Africa 南非的种族隔离
apathy 冷漠 32,43,45,84,87,156,160,163
Arendt, H. 阿伦特 69-70
Aristophanes 阿里斯托芬
Aristotle 亚里士多德 44-8,50,53-8,60,62,63,65-7,71,72,83,88,89,133,149,155,158,171,172
Aron, R. 阿隆 150,151
Athens 雅典 1,44-5,47,65,66, 83,84,84,88,173
attitude/ dispositions 态度/性情 164,176
empathy 移情 33,139,150,174
moderation 节制 33
motivation/ commitment 动机/义务 31,45,47,49,50,60,61,64,66,74-5
mutuality相互关系 56,70,72,78,178-9
tolerance 宽容 32
    另请参阅 virtue(s) 德性
Augustus奥古斯都 67
Australia澳大利亚 108,111

Baltic states 波罗的海国家 109
Barber, B. 巴伯 70
Barry, N. 巴利 28
Belgium 比利时 111,112,114,120
Ben-Gurion 本-古里安 108
Beyond Entitlement: The Social Obligation of Citizenship《超越权利:公民身份的社会义务》28
Bill of Right, 1689 1689年《权利法案》 40
Birmingham 伯明翰 133-4
Bismarck, von, O. 俾斯麦 22,104,107
Blackstone, W. 布莱克斯通 90
Blair, A. 布莱尔 79
Board/ Ministry of Education (England) (英国)教育委员会/部167-8
Breaking the Spell of the Welfare State 《打破福利国家的呓语》 27
Brown, G. 布朗 79
Brutus, L. J. 布鲁托斯 59-60
Burke, E. 伯克 30,120

Callan, E 凯伦 174
Canada 加拿大 2,81,111,112-13,119
capitalism 资本主义 7-12,13,21,24,85
environmental citizenship and 资本主义与环境公民身份 31
figure 1.1 图1.1  8
origins of liberal citizenship 资本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 7-9
social citizenship 资本主义与社会公民身份 2,10,11,13,15,17,20
support for citizenship 支持公民身份 7-9,11,14
undermining of citizenship 破坏公民身份 9-12,14,16-17,24,158
Chamberlain, J. 张伯伦 134
Cicero 西塞罗 44,46,48,60,72,118,138,149
Cincinnatus 辛辛那托斯 60
Citizen’s Charter 《公民宪章》 10
citizenship 公民身份
‘active’ (UK) 积极的公民身份 77
active and passive, 1791 1791年,积极与消极的公民身份 86,122
best context for: compactness 紧凑的最佳背景45,50,54,61,69,124-5,149;local 地方的 17,61,69-70,94;mixed constitution/ republic 混合政体/共和 48,53-5; organic community 有机共同体 72
capitalism relation see capitalism 资本主义关系,参阅 资本主义
civic republican公民共和主义 4, ch.2, 95-6, 99,152, 157-8,165-7,177: figure 2.1 图 2.1 52; neo-republicanism 新共和主义 70
civil passim 公民,散见于本书各章节
dual 双重公民身份 116,117,118-20,149,158
economic 经济公民身份 15,16,21,35,37-8,41,43,89,91 European Union 128-9,130-1, 153, 158-9
environmental 环境公民身份 3,29-32,38-9,94,120,122,137,143-4,179
European see European Union欧洲的 参阅 欧盟
figure 5. 2  表5.2  180
‘good international’ 良好的国际公民身份 138-9
gradations of 公民身份的层级 87
‘horizontal’/ citizen’s relations  水平的/公民关系37,137,141,177-8
industrial see citizenship, economic  工业的,参阅公民身份、经济的公民身份
lack of 缺乏 3
‘layered’ 层级公民身份 116,120,123-48
liberal 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 ch.1,157-8
Marshall’ s three ‘bundles’ 马歇尔的公民身份三维体 13,18,19,21,24,27,29
multiple 多元公民身份 3,78,ch.4,158,179:figure 4.1 116
municipal 城市公民身份 8,55,61,69,116,117,126,132-4,158
‘mutual society’ 相互社会 178-9
national see nationality 国家公民身份,参阅 民族
‘new’ 新公民身份 161
parallel 平行公民身份 116,117-23
political passim 政治公民身份,散见于本书各章节
purpose of 公民身份的目的 52-5
‘republican liberalism’ 共和主义的自由主义 177-8
second class/ partial 二等/不完整公民身份 20,23,87,91,102
minorities 弱势团体 20,23,78,84,86-7,110-14,120,131
‘underclass’ 下层阶级 20,26,28,87
social 社会公民身份 2,13,15-17,19,20,24-8,35,37-8,41,91,128-31,153,158-60
capitalism, relationship with see capitalism 公民身份与资本主义份的关系,参阅 资本主义
civil/ political, relationship with 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关系 14-15,21,43,158-9,161
imprecision of 不精确的公民身份 16;
inclusion in citizenship, arguments against 反对接纳公民身份的主张 11, 24-5,43;
inclusion in citizenship, arguments for 支持接纳公民身份的主张 2,11,14,18,24-5;
New Right, attitude of 新右派的态度 2,10,21,24-8,122;
Origins公民身份的起源 10,13-15,22
world世界公民身份95-8,116,117,134-48,158,179:
figure 4.3 图4.3 136;
identity 公民身份的认同 136-9;
law 法律136,139-43;
morality 道德 136-9;
politics政治 136,143-8;另请参阅 Council for Education in World Citizenship 世界公民教育委员会
Citizenship and Community 《公民身份与共同体》52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12-17,18
civil society 公民社会 8,9,31,37,73-4,85,101-2,116,117,120-3,143-4,153,172,174
Civil War, English 英国内战 4,5,7,58-9
civitas sine suffragio 无投票权的公民身份 86
class, social 阶级,社会
capitalism, effects of 资本主义的效力 8,9,10,28,84-5
elite, citizenship restricted to 限于精英的公民身份 46,58,73,86,133,156,159,167
equality principle undermined 破坏平等原则 101,102,159
Marshall’s interpretation 马歇尔的阐述 12-15,17,20-1,23-4,43
persistence 持续 28,43
professional 专业的 7
Coke, E. 柯克 88
Coleridge, S. T. 柯立芝 105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全球治理委员会 139
Commonwealth 共和国 22,120,176
Commonwealthmen 共和主义者 59
Communism 共产主义 2,11,22,33,75,113,121,167
communitarianism 社群主义 70,77-9,178
community service 社区服务76,77,172,176
competence/ skills 能力、技术 66,100,102,110-12,125,133,149,164,176
deliberation 审议 62
judgment判断 52,60,61,62-3,73,74
concord/ harmony/ fraternity  和谐/和谐/友爱 28,33,45,52,55-7,62,69,72,73,84,97-8
consumer, citizen as 作为消费者的公民 10-11
cosmopolitanism see citizenship, world 世界主义, 参阅 世界公民身份 170

Dagger, R. 达格 177-8
Dahrendorf, R. 达伦多夫 18
Dawson, G. 道森 134
declar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权利宣言、宪法权利 34-9,90,160,161
American 美国 6,90,138,140
French 法国 5,6,9,34,35,36,51,90-1,97,98,138,140,160
German 德国 36
Indian 印度 35-6
South African南非 34,35,36-9,43
Soviet 苏维埃 41
Defoe, 笛福 D. 59
democracy 民主 2,33-4,84,99,130,146,156,158,159,162,163,166,168,171,173,174
Athenian 雅典民主 44,65,84
cosmopolitan 世界民主 146,147-8
Democracy in America 《论美国的民主》124
denizens 居民 131
Denmark 丹麦 131
devolution权力下放 116,126,132
Discourses, The 《论李维著罗马史前十书》 49,64
dispositions see attitude/ dispositions 性情,参阅态度/性情
Don Carlos 唐·卡洛斯 135
Dred Scott case 德雷德·斯科特案 124
duties/ obligations passim 义务/责任,散见于本书各章节

education教育
citizenship 公民身份教育 52,66-7,72,73,75,76,98,104,105,153,164-76
European citizenship欧洲公民身份教育 169
figure 5.1 图 5.1
right 教育的权利 14,16,17,19,90,111,161,175
state provision 国家提供的教育 10,11,14,16,17,19,20,26,27,46,49,52,66-8,98,103,106,113,125,159,164,167-8,171,174-5
teaching methods/ curriculum 教学方法/课程 171-2
world citizenship 世界公民身份教育 170-1
Eisenhower, D. D. 艾森豪威尔 125-6
Emile 《爱弥儿》 165-6
empathy see attitudes/ dispositions 移情, 参阅 态度/性情
England see United Kingdom 英国,参阅 联合王国
Enlightenment 启蒙运动 46,49,95,9,135
entitlements 权利 21-2,28,98,156,159
equality 平等 1,9,10,13,15,20,25-8,43,81-8,94,96,100,102-3,110,113,125,159
figure 3.2 图 3.2  82
legal 法律平等 6,14,21,84,85,92,158
moral 道德平等 14,83,166
political 政治平等 35-6,58,84, 158
social/ of opportunity 社会平等/机会平等 2,16,20,25,35-6,92
tabulation 平等的表格 82
Etzioni, A. 埃齐奥尼 77-9
European Commission 欧盟委员会 126,169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 《欧洲人权公约》 40,129,131,161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欧洲法院 128-9,153
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议会 126,127,128,130
European Union (EC/EU) 欧盟(欧共体/欧盟) 3,126,150,151,153,161,176,179
   citizenship in 欧盟的公民身份 18,94-5,161,169
   citizenship of 欧盟的公民身份 3,116,117,120,126-31,134,147,149,153,158,161,169:figure 4.2 图 4.2 128
Evans, G. 埃文斯 138

Federalism 联邦主义 55,61,69,115,117,123-6,132
Federalist, The 《联邦党人文集》 124
feminism see women 女性主义 参见 妇女
feudalism see pre-capitalist society 封建主义,参见 前资本主义社会
Fichte, J. G. 费希特 98,105,168
Florence 佛罗伦萨 1,48
France 法国 35,36,75,81,96,104,106,107,111,113,119-20,131,134
另请参阅French Revolution 法国大革命
fraternity see concord 友爱,参阅 和谐
freedom 自由 28,52,53,55,72,73,77,96
   Aristotle 亚里斯多德 53
   Economic 经济自由 9,13
   equality and 平等与自由 83-4
   moral qualities needed 自由所需要的道德品质 32
   nationalism and  民族主义与自由 100
   political system, as 自由的政治体系 2,34-5,41,68
   right, natural/ citizenship 自然权利/公民身份 5,6,13,25,27
   Rousseau 卢梭 50-1,53
   State, against违反自由的国家 25,27,160
   Tocqueville 托克维尔 68
women 女性自由 91
French Revolution 法国大革命 1,4,5,6,7,35,40,51,56-7,83,86,89,97,98,101,106,132,139,157

General Will 公意 50-1,53,54,63,66,101,166
Germany 德国 22,36,81,98,104,105,106-8,120,131,133
Gewirth, A. 格沃斯 178
Ghana 加纳 102,103
Globalization全球化 144,160,162
Great Britain see United Kingdom 大不列颠, 参见 联合王国
Greece 希腊 44-6,55,60,64,73,85,98,115,118,133,135,137-8,148,156,158,159
另请参阅Athens 雅典

Habeas Corpus Act 《人身保护法》 5
Hague Convention, 1930 1930年《海牙公约》 119
Hamilton, A. 汉密尔顿 55
Hammarskjld, D.哈马舍尔德 145
Hawthorne, N. 霍桑 157
Hayek, F. A. 哈耶克 25
Hegel, G. W. F. 黑格尔 53,121
Held, D. 赫尔德 148
Hobbes, T. 霍布斯 71
Hobhouse, L. 霍布豪斯 18
Human Condition, The 《人的条件》 69
Human/ natural rights 人权/自然权利 4-5,14,138,140,143,159-62,178
figure 4.4 图 4.4  142
rights of citizen, distinction 公民权利的区别 5,7,34,159-62,178
另请参阅declar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权利宣言/宪法权利;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Bills of Rights 联合国国际权利法案
Hungary 匈牙利 102,121

Ichilov, O. 伊奇尔沃 168
Identity 身份
     bonding 身份关系 9,14,17,124
     complications 身份混淆 2,124-5, 127,149-50,169,174
     consciousness of status 身份地位意识 1,2,8
     European 欧洲身份 127,130,132,169
     liberal tradition 自由传统身份 6,17
world nationality 世界身份 136
see also nationality 同时参阅 民族
immigration/ immigrants 迁徙/移民 2,22,81,85,103,106-8,112,119,131,160
India 印度 35-6,103
indoctrination 教化 166-7,175
Ireland 爱尔兰 120
Islam/ Muslims 伊斯兰教/穆斯林 75,108,111,113,168
Israel/ Jews 以色列/犹太人 2,108,168-9

Janowitz, 雅诺维兹 M. 76-7
Jefferson, T. 杰弗逊 69-70,74,140
Jews see Israel 犹太人,参阅 以色列
John XXIII 教皇约翰二十三世 153-4
Johnson, S. 约翰逊 61-2
Joseph, K. 约瑟夫 27
judgment see competence/ skills 判断,参阅 能力/技术
jury service 在陪审团中担任陪审员 45,62,65
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 80,106,107,108
jus soli 属地主义 80,103,106,109

Kant, I. 康德 135,140,144,153,177
knowledge/ information/ understanding 知识/信息/理解 66,74,125,138,149,164
experiential 经验的 46,61,62,64,66,76,150,176
media, news 媒体、新闻的 74,125
school 学校的46,19,176
Kymlicka, W. 金里卡 18

Latin America 拉丁美洲 2,33,43,147
law(s) 法律
figure 3.1 图 3.1  81
另请参阅citizenship, civil passim 公民身份,公民,散见于各章节; 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 jus soli 属地主义; nationality 国籍或民族, legal definitions 法律定义 Natural Law 自然法
Liberal Virtues 《自由的德性》32-3
Linklater, A. 林克莱特 138-9
Little Rock School desegregation 小石城学校废除种族隔离 125-6,149
Livy 李维 48-9,50,59-60
Locke, J. 洛克 5,6,7,38,98,138,139,177
loyalty/ allegiance 忠诚/忠贞 115,149-150,151-3
另请参阅 nationality 民族; patriotism 爱国主义;virtue(s) 德性

Maastricht Treaty 《马斯特里赫特约》 127-30,131,152,153,161,169
Macedo, L. 马塞多 28
Machiavelli, N. 马基维利 46,48-50,54,56,60,61,63,67-8,72
Madison, J. 麦迪逊 124,177
Marcus Aurelius 马可·奥勒留 135,139,145
market (forces) see capitalism 市场(力量),参阅 资本主义
Marshall, A. 马歇尔 12
Marshall, T. H. 马歇尔 12-24,25,27,29,43,159
    analysis of 马歇尔的分析 12-17
criticism of 马歇尔的批判 18-23
praise/ defense of 马歇尔的称赞/辩护 17-18,23-4
Marx, K. / Marxism 马克思/马克思主义 5,7,9,11,67,84-5,90,91
Mazzini, G. 马志尼 104,134
Mead, L. 米德 28
media, news 媒体,新闻 32,74,121,125,153,159,172,180
Middle East 中东 39-40
Mill, J. S. 密尔 90,91,100,103,133,173-4,177
military service/ discipline 兵役/军事训练 34,52,62,64,74,75,76,92,104,106,152
Aristotle 亚里斯多德 46,58,60
Greece 希腊 45,64,65
Machiavelli 马基维利 49,50,60,61,63,64-5
Rome 罗马 60-1,65
Rousseau 卢梭 50,60,64,65
minorities see citizenship, second class/ partial; nationality, multiethnic/ multinational states 少数民族,参阅 二等/不完整公民身份,民族/多种族/多民族国家
monitoring of government see accountability/ monitoring政府的监督,参阅 责任性/监督
Montesquieu, Baron de 孟德斯鸠 55,61,66,96
multiculturalism see nationality, multiethnic/ multinational states 多元文化主义,参阅 民族,多种族/多民族国家
Muslims see Islam 穆斯林,参阅 伊斯兰教

nationality 国籍或民族 95-14,115
   cultural/ political, distinction 文化/政治区别 85,96,103,105-9
   identity/ loyalty/ cohesion 身份/忠诚/凝聚 2,14,51,96,99-105,110,111,149-51,168,169
   legal definitions 法律定义 80,99,116,119,130,151-2;另请参阅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 jus soli 属地主义
   multiethnic/ multinational states 多种族/多民族国家2,109-14,174;figure 3.3 图 33
   nationalism 民族主义 9,95-105,109,130,149,153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决 100,104
   origins, citizenship connection 与公民身份关系的源起 95-9,158
   unification of states 国家统一 103-4
Nationality Acts, British 《英国国籍法》 81,120
naturalization 归化 85,119
Natural Law 自然法 135,138,139,148
Neo-liberalism see New Right 新自由主义,参阅 新右派
New Right 新右派 2,10,21,24-8,79,92,122
Nicomachean Ethics 《尼各马科伦理学》 45,55,66
Nigeria 尼日利亚 103,105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 (国际)非政府组织 144
Norman, W. 诺曼 18
Nozick, R. 诺齐克 25,27
Nuremberg Laws 《纽伦堡法》 107

Oakeshott, M. 奥克肖特 178
Oldfield, A. 欧菲尔德 52,63,74
Orwell, G. 奥威尔 58

Paine, T. 潘恩 6,135
Palestinians 巴勒斯坦人 2,108
Palmer, R. R. 帕尔玛 98
Palmerston, Lord 帕默斯顿 140
parents 父母 67,79,166,172,175
Parry, G. 帕里 178-9
participation/ action 参与/行动
Aristotle 亚里斯多德 45,53,54,56,62,65,66
conditions for 参与/行动的条件 56,58,62,66,76,100,148,149,173-4
duty 参与/行动的责任 17,42,52,64-5
Machiavelli 马基维利 49,64-5
Mill 穆勒 173-4
Plato 柏拉图 66
practice, in 参与/行动的实践 36-7,45,57,65,66,74,76,90,94-5,156,174
right 参与/行动的权利 25,38,69-70,84,90
Rousseau 卢梭 54,64,65
Stoics 斯多葛学派 47
Tocqueville 托克维尔 65
patriarchialism 父权主义 91,92-4,177
patriotism 爱国主义 14,52,60-2,72,95-7,104-5,125,149,152,168
Machiavelli 马基维利 49,61
Rousseau 卢梭 51,61
Tocqueville 托克维尔 61,68
Perpetual Peace 《永久和平》 140
Philips, W. 菲利普斯 65
Plato 柏拉图 66,67,88,167
pluralism 多元主义 33,109-14,174
Plutarch 普鲁塔克 50
Pocock, J.G. A. 波考克 49-50
Poland 波兰 51,65,96,121,122-3
Politics, The 《政治学》45,66
positive discrimination 积极歧视 110-13
pre-capitalist/ feudal society 前资本主义/封建社会 7-8,14
Prince, The 《君主论》 64-5
private and public spheres 私域与公领域6-7,72,73,89-90,92-3,157,165,173
     Cicero 西赛罗 47
     Machiavelli 马基维利 49
     Montesquieu 孟德斯鸠 61
     Rousseau 卢梭 53
property 财产 6,9,21,35,38,46,52,57-9,85,88-9,177

Quebec see Canada 魁北克, 参阅 加拿大

Rainborough, Colonel 雷伯勒上校 5
Reagan, R. 里根 10,25,27
regions/ provinces 区域/省 125,126,127,130,132
religion 宗教 72,73,75,79,108,120,126,127,130,132
     ancient 古代宗教 67-8
     Christianity 基督教 49,6,89,121
     modern civic 现代公民宗教 49,50,56,57,60,61,63,66,68,75
Renaissance 文艺复兴 46,48-9,135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代议政府》133,173
Republic, The 《理想国》 88,167
Revolutions 革命 4,6,7,8,53,83,89,99,140,157
另请参阅American Revolution; French revolution 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
rights, civic passim 公民权利,散见于本书各章节
Right to Welfare and Other Essays, The 《福利的权利及相关论文》 18
Robespierre, M. 罗伯斯庇尔 51,68,97-8
Rome 罗马 1,44,46-50,64,65,67-8,85,86,117,118,135,138,156
Rousseau,J-J. 卢梭
education 教育 67,165-6,167,168
politics 政治 46,50,53,54,56,58,60,61,63-6,68,72,75,83,96,101,149,150
Russia 俄罗斯 42,43,108-9,112

St Paul 圣保罗 118
Sandel, M. 桑德尔 70,77
Scandinavia 斯堪地纳维亚 90,91
Scarlet Letter, The 《红字》 157
Schiller, J.C.F. 席勒 135
Sieyes, Abbé 西哀士 86,89,97,106,109
single-issue politics see civil society 单一议题政治,参阅 公民社会
skills see competence/skills 技术,参阅 能力/技术
slavery 奴隶 36,40,73,86
Social Chapter (EU) 《社会宪章》 127-8
social citizenship see citizenship, social 社会公民身份,参阅 社会公民身份
social class see class 社会阶级,参阅 阶级
Social Contract, The 《社会契约论》50-1
social contract theory 社会契约论 4,50-1,83,98
Sophocles 索佛克里斯 141
South Africa 南非 2,33,34,35,36-9,43
Spain 西班牙 132
Sparta 斯巴达 44-5,46,50,54,65,166,167
Spirit of the community, The 《社群的精神》 78
Spirit of the Laws 《论法的精神》55
Stoicism 斯多葛主义 46-7,135,151
Subjection of Women, The 《女性的依附》90
subsidiarity 辅助性 125,127,130,153-4
suffrage 投票权 35,38,39,86,147
female see women 女性投票权, 参阅 妇女投票权
male 男性投票权 6,22
Switzerland 瑞士 91,120,123

Tacitus 塔西陀 85
taxation 课税 6,10,20,21,26,28,34
Tebbit, N. 特毕特 27
Thatcher, M. 撒切尔 10,25,27,121-2,134
‘Third Way’ , the 第三条道路 79
Tocqueville, A. de 托克维尔 52,55,61,65,68,69,75,79,124-5,133
trade unions 工会 16,21,22,73,120,174
Turner, B. 特纳 9,11-12

Understanding see knowledge 理解,参阅 知识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170
United Kingdom/ Great Britain/ England 联合王国/大不列颠/英国 13,22,24,40,74,88,89,104,133
eighteenth-century 18世纪 4,14,58-9,101,105
nineteenth-century 19世纪 14,15,86,90,133-4
seventeenth-century 17世纪 5,7,14,58-9,88
twentieth-century        20世纪 19,20,76,81,86,90:nineteen-eighties/ nineties 1980/1990年代 2,10,18,21,25,27,40,77,79,112,121-2,132,163-4,170,175;post war 战后 16,17,18,19,111,113,119,130
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s 联合国协会 145
United Nations Charter 联合国宪章 140,144,145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 联合国国际权利法案 83,138,139,140-1,144,161,162
United Nations, reform of 联合国改革 145-8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esponsibilities 人类责任世界宣言 139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se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 世界人权宣言,参阅 联合国国际权利法案
USA, nineteenth-century 十九世纪的美国
     Afro-Americans/ blackes 美国黑人/黑人 86-7
     constitution 美国宪法 6,55,61,86-7,125
     practice 美国的实践 55,61,76,90,103,108,119,124-5,133,157,168
USA, twentieth-century 二十世纪的美国
Afro-Americans/ blacks 美国黑人、黑人 23,113,125-6
constitution/ law 美国宪法/法律 23,81,85,87,90,108,125-6
practice 美国的实践 2,10,25,27-6,76,78,79,85,87,90,111,112-13,119
USSR 苏联 2,41-2,113,167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 《妇性权利的辩护》 89
virtue(s)/ morality 德性、道德 29,32-3,42,ch.2,104-5,134,149,157-8,166,168,173-5,177-8
Volk, German concept of 德国的民族概念 106-8

Walzer, M. 沃尔泽 71
war crimes tribunals 战犯法庭 141
War of Independence see American Revolution 独立战争,参阅 美国革命
welfare state 福利国家 2,10,11,15-21,25-8,72,78,84,92,94,111,159
Wells, H. G. 韦尔 151
Whitman, W. 惠特曼 103
Wollstonecraft, M. 沃尔斯通克莱芙特 89-90,91
women妇女 19-20,36,78,88-95,120
civil rights 妇女公民权利 20,90
feminist theory 女性主义理论 74,78,88-95
role in reform 妇女角色的转换 90,91,92-4
suffrage 妇女投票权 20,36,39-40,88-9,90-1
‘workfare’ 工作福利 28,179
world citizenship see citizenship, world 世界公民身份,参阅 世界公民身份
world criminal court 世界刑事法院 141,143
world federalists 世界联邦主义者 143,145-6

Yugoslavia 南斯拉夫 2,104,113

zealotry, civic 公民狂热 15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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