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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改革还是强盗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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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目前似乎很少有人来关注产权改革的公正问题,或者是认为改革并不需要公正,或者干脆就是打着公正的旗号反改革。对此如果不加以澄清,国企改革的最后结果很可能就会未必如改革者所愿    

  看了贵报的“国企怎么办?”系列讨论之后,笔者有一点感想,现在关于国企退出问题的讨论不少,而国企的退来退去说到底无非就是一个产权改革的过程,但目前却似乎很少有人来关注产权改革中的公正问题,或者是认为改革并不需要公正,或者干脆就是打着公正的旗号反改革。对此如果不加以澄清,国企改革的最后结果很可能就会未必如改革者所愿。  

  一、在中国改革成就的背后    

   激进?渐进?     

  中国改革是一个十分罕见的个案。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中国是惟一在整个转型期(到目前为止)一直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国家。这一点引起了世界关注。在国际上人们一般从“渐进”还是“激进”来解释这一现象。    

  而在国内,主流的说法是:中国搞的是“渐进改革”,“摸着石头过河”,顺利过去了;而东欧搞的是“激进改革”,主张“人不能分两步迈过壕沟”,结果一步没迈过就摔惨了。    

  1997年“十五大”号召在国企改革上实行“突破”,并把产权重构作为重点。这样便摆出了中国也要以激进手段进行“存量”改革的姿态,原有解释模式便显得过时了。同时过去改革模式中积累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社会公正问题。  

  改革成功缘于“不道德”?    

  对此政府在90年代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明确了公平不能“优先”的态度。于是新的解释模式逐渐形成。这种模式认为中国成功的原因不在于 “渐进还是激进”,而在于遵循了“不道德的经济学”原则,在公平置后或至少不“优先”的条件下强制实现了资源的重新配置。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不言自明的。这种解释模式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种论点上:    

  1997年社科院世经所王金存发表《俄越改革比较研究》一文,提出“休克疗法”未必是个坏主意,越南实行之大见奇效,因为越南保持了铁腕强权,物价说上涨就上涨,国企想给谁就给谁,工人想解雇就解雇,谁也不敢说个不字,于是改革很快到位,效果大显。而俄国则不幸搞了“民主”,弄得政府太软,物价一高,失业一多,就议会里吵社会上闹,“休克”半途而废,改革到不了位。显然,王文含有他对中国的建议或解释。    

  1998年,社科院经济所盛洪发表几篇文章,从对公共资产私有化方式的“卖还是分”的问题引出论点:在私有化问题上“公共选择”不如“双方交易”,亦即对公共资产的处理不能强调公共权利,而应当由有权者(卖方)与有钱者(买方)“双方”不受干预地自行解决。因为“公共选择”会增加“交易成本”,只有“双方交易”才能使产权变迁的“成本”变得最小。    

  同样从“交易成本”理论出发,盛洪又提出“交易先于产权”的观点,即认为对于产权不明晰的公共资产,有权者可以先拿去“交易”再说,一“交易”,“产权”也就自然解决了。    

  这就与自由主义伦理学中诺齐克(Nozick)的“低调正义”发生了冲突。因为按诺齐克的说法,“获得的正义”优先于“交易的正义”,亦即人们必先公正地获得产权,然后才谈得上公正地交易。而在中国现有权力配置格局下,“交易先于产权”而且排斥“公共选择”的过程是怎么一回事,并不难理解。盛洪却认为他所掌握的“案例”表明,这正是中国成功的关键。  

  二、自由主义是社会公正的对立面吗?     

  显然,以上几种论点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否定了经济改革过程的起点公正原则,尤其是否定了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初始分配中的“获得正义”原则。这就使中国改革中的伦理问题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    

  在西方,诺齐克提出了最“保守”最“低调”的正义理论:一个所有者,只要他最初的财产来源清白(符合“获得正义”),此后的财富增殖又完全通过自由交易,而没有强制与欺诈,(符合“交易的正义”),则最后即使他富可敌国,那也无可指责,即完全符合“持有的正义”。国家不能强迫他(例如通过累进税等)与别人共享财富。    

  当然,诺齐克强调这种“持有的正义”必须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只要其中一个环节不正义,其后的环节也失去了正当性。如果所有者最初的本钱来源不清白,则哪怕此后他一直实行公正的自由交易,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必须受到诺齐克正义的第三原则即“矫正的原则”之干预。    

  对诺齐克的说法,罗尔斯(J.Rawls)是不能同意的。他认为即使财富的积累符合“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其结果也必须受到“分配的正义”的限制,因此国家应该对清白致富者也实行强制性的二次分配措施。    

  但是,罗尔斯讲的只是消费的“分配”,他并没有质疑资产的分配本身。因而比罗尔斯更“激进”更“高调”的批评者大有人在,如以麦金太尔与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更不用说社会民主主义各派。他们批评的重点是罗尔斯,而诺齐克已经被认为“保守”得不值一驳。至于比诺齐克更“保守”更“低调”的理论,则人们闻所未闻。    

  所谓科斯定理,即“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交易又充分自由,则经济效率就会实现最优”,这是一种关于效率而不是关于正义与伦理的说法。    

  科斯讲的“交易先于产权”,用的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中产权立法的例子,而18世纪的英国并不存在公共资产的私有化问题,只有私有财产的法律定义从不严格到严格的问题。因此科斯的理论并不是用来挑战诺齐克的,而是用来挑战凯恩斯的。    

  科斯在西方有众多的批评者,他们在伦理问题上都持比科斯更“高调”的立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科斯的立场出发看看其学说的伦理意义,这是不会有过于“高调”之嫌的。    

  科斯与其他新自由主义者反对的“国家干预”,是凯恩斯式的或福利国家式的干预,而不是斯大林主义式的国家强制。与后者使用政治强权剥夺公民财产,而且归入国库的财产便进入“黑箱”,其管理者既不由公众授权又不受公众监督的情况不同,前两种“干预”都是在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的。    

  凯恩斯式的干预,主要是政府以无形税(增发通货)方式扩大开支,增加信贷,刺激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过剩问题。而福利国家政策则主要是政府以有形税(累进所得税)方式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惠及大众。    

  在西方的条件下,无论无形税还是有形税,公众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是受保障的,由他们的纳税所维持的政府要征得他们的认可,要对他们负责,由此形成的资源流向受到民主制下的公民即纳税人的监督。    

  对这一切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提出异议。新自由主义者既没有指责政府强制或剥夺了公民,也不认为国家干预与权贵利益有什么关系。这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由主义者(如缅甸的昂山素季)把国家干预抨击为腐败之源、权贵利薮是不同的。新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干预的指责,主要是一个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而从不涉及公正问题。    

  由于同样原因,新自由主义者在建议对这种国家干预进行纠正时,也只涉及效率考虑而无须为公正操心,对他们来说,放弃“国家干预”并不涉及进入市场经济时的起点问题,而只是对原本已存在的市场经济作规则上的调整。    

  他们也在西方国家倡导国营企业“私有化”,但与东欧不同,这种私有化并不涉及产权的初始配置及其合法性问题,也没有“历史欠账”、“还资于民”抑或“从奴役到自由”这类价值考虑——与哈耶克不同,包括科斯在内的美国新自由主义者尽管不认同罗斯福新政式的国家干预政策,但从不认为新政是“通往奴役之路”,只是说新政影响了经济效率而已。    

  然而这些问题对中国又意味着什么?  

  独裁比民主更节约交易成本?     

  科斯理论的特点是只谈“交易成本”而不谈交易权利,这决非因为交易权利问题不重要,而是因为这个问题在科斯所处的社会已经解决,已不是他们的问题。因此他的问题其实是有自明的前提的。    

  科斯问道:一个工人为什么宁愿受雇于企业,而不愿直接面向市场出售他的劳务或产品?因为企业这种组织比各个人直接面对市场能明显地降低交易成本。由此增加的好处即使扣除了企业的“剥削”,落到工人手中的也会比他单干所能挣得的更多。这个论证曾被一些人引申为:独裁比民主更能节约交易成本。    

  但是,科斯为什么不问:奴隶制工场是否更能降低交易成本?工人为什么不愿当一个奴隶?不要以为这不是一个问题。美国经济学家福格尔便曾证明: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的奴隶制经济效率并不比北方的自由经济差。然而科斯不会这样提问题,因为他要比较的,是不同的交易方式之间的成本,而不是交易与抢劫(强制)之间的“成本”大小。    

  企业的“独裁”仍然是契约行为,即科斯说的:“企业没有使契约消失,但毕竟使契约大为减少。”工人进厂时签订一次契约,这与他在市场上单干则要与所有客户签订无数契约相比,“谈判”费用无疑要省得多。但这一选择只是节约了交易成本,并没有放弃交易权利。当然,科斯不需要指出这一点,因为这在他们那里是自明的。    

  交易与抢劫不能比较“成本”,这当然不仅是个道义问题,即使纯就技术而言,抢劫这种非合意、无规则行为也是无法计算“成本”的。如果AB两人在市场上讨价还价而终难成交,某A干脆拔刀把B抢了,你说这是否节省了“交易成本”?显然,即使撇开道义问题人们也无法回答,因为这种无规则行为的结果无法预期:倘若B束手任抢,那“成本”自然很小,但若B也拔刀相抗呢?    

  在今日发达国家,交易成本理论当然不会引出这样荒唐的问题,但若是在盛行“抢来本钱做买卖”的原始积累时代就不同了。那时的人们没有提出交易成本理论,不是因为他们比科斯笨,而是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面临着完全不同的问题。  

  自由主义为抢劫辩护?    

  然而在今天处于市场经济原始积累阶段的中国,绕开交易权利问题大谈交易成本,便可能成为一种为“抢来本钱”辩护的理论。如今我们的确听到许多这样的议论:    

  公共资产的看守者关起门来监守自盗,是一种“交易成本最小”的私有化方式;在产权改革问题上决不能让老百姓有发言权,因为“公共决策的成本高于双方交易”;民主私有化不如权贵私有化;“分”不如“卖”,“卖”不如“送”,不管白猫黑猫,能把产权明晰了就是好猫;官僚资本、权力资本有利于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等等。    

  甚至还有人认为,利用目前体制上的集权条件一次性地实现企业领导私人控股或“持大股”是我们的优势,可以更易达到科斯设想的企业内“独裁”,而西方的股份公司要想集中股权就很难。    

  这些说法的经典依据就是科斯定理:无论产权的初始配置如何,只要交易成本最小,其后的市场交易完全自由,就能达到效率的最优化。    

  科斯是通过著名的“牧人与农人”问题表述这一后人所称的“定理”的:设若两块地中无栅栏分隔,一块牧牛,另一块种谷。牛越界吃谷,导致牧人增值而农人减产。但初食之时因牛饥,消化好,故牧人所增超过农人所减;及至牛饱而难消化时,牧人所增便不及农人所减了。    

  现在问:若从社会的观点看要达到农牧二人总收益最大,应当如何?是由政府出面设计一最佳界限并立栅分隔,还是让农牧二人在完全自由的产权交易中设定这一界限?经过一系列的逻辑推理,结论是:无论吃谷的权利最初属农人还是属牧人,只要这权利可以自由交易,双方还价的结果都可得出这条最佳界限,使牧人所增恰等于农人所减,而双方总收益达到最大。这比政府的设计更有效。    

  显然,科斯这里所称的权利初始设定可以属农,也可以属牧,但并不涉及权利的“初始侵夺”问题。他所要表明的道理是政府的设计不如私人的交易,亦即“国有”不如“私有”,但并不涉及由“国”而“私”的方式问题。    

  如果换一个提法,假定农牧二人本来各有权利,然而牧人利用国家强权把农人的权利夺来归己,试问此后他们就会“自由交易”而不会冤冤相报地打起来吗?这还有何“交易成本”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初始权利属谁是无关紧要的”吗?    

  总之,新制度学派在美国面临的是与我们极不相同的问题。他们是在传统私有制与公民权利社会的基础上反对“国家干预”,而我们是在没有这一基础的条件下走出“国家统制”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这一基础。    

  前者只是个效率问题,因此可以谈“交易成本”,而后者除效率外更是个公正问题,因此首先要确立交易权利。前者只涉及“规则”,而后者尤其关系到“起点”。前者是规范的自由秩序中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原始积累时期的问题。    

  在科斯而言,“初始权利属谁无关紧要”是一个捍卫自由的命题(在“农—牧问题”中,这一命题意味着无论原产权属农人还是牧人,国家都没有理由,无论道义理由还是效率理由来加以干涉),而在我们这里,“初始权利无关紧要论”却被扭曲为一个为抢劫辩护的命题(即:有权者可以在“明晰产权”的名义下任意把公共资产攫为己有)。然而,为抢劫辩护还能称得上“自由主义”吗?    

  其实,真正持自由主义立场的新制度派学者对权贵资本的态度本来是很清楚的。科斯理论在华人世界最著名的支持者张五常教授便讲过:邓小平说要反对“资产阶级”,如果他说的“资产阶级”是指“四大家族”一类人,相信没有一个市场经济与私产制度的拥护者会反对他的说法!然而,内地的一些“交易成本”论者似乎远没有这么清醒。 

    如果说20年来中国改革的巨大成就不能用 “渐进激进”来解释,那它就更不能用“以不讲公正来减少交易成本”之说来解释。如果说搞了半截子“休克疗法”的俄罗斯尽管疗效不佳,但比“渐进”的乌克兰境况还是要强,那么在同属“激进改革”的诸国中,更民主也更讲起点平等的波兰、捷克等国又比俄罗斯的效果更好。这表明改革的比较研究不仅不能支持反改革论,也不能支持寡头改革论。  

  增量领域“自由的公正”  

  与存量领域“起点的公正”     

  如果不玩弄抽象概念而是就走向市场化而言,那么所谓公正在增量改革方面就意味着更多的自由,在存量改革方面就意味着更多的起点平等。在这两个方面中国20年的改革都是有经验的。    

  在增量方面,中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实际超过许多东欧国家,私企发展的空间也日益扩大,虽然仍有官营垄断、外资超国民待遇、劳资关系不平衡(有民间商会而无民间工会)等问题,但“自由的公正”在发展并显示着正面效果是无疑的。    

  在存量方面,我国废除公社制度的改革通过公共选择、平分土地而政府予以认可的方式实现了农民走向市场时大致的起点平等。而农民之所以主动发动改革,也是由于旧农业体制即使在计划经济范围内也显得很不公平。    

  中国改革的前期成功,很大程度上靠农村改革(不仅是农业改革,乡镇工业也是从大包干产生的后续变革),而农村改革的成功,一不是靠“渐进”,二不是靠“不动存量”,而是由于两个因素:一是改革前农村体制特别不公正(既相对城市体制,也相对苏联东欧农业体制而言),二是改革过程较好地体现了公共选择、起点平等。    

  如果农村改革不是以平分土地为起点,而是开始就把公社改成社长的私人庄园并把农民一脚踢出去,或变为庄园里的长工,那农民不反“改革”才怪呢!    

  反过来说,我国改革由于忽视了公正原则而受阻的教训也很多。以住房改革为例,本来住房作为消费品,其“私有化”并不像生产资料私有化那样有意识形态障碍,我国改革前没有合法的私营工厂,但私房是一直就有的。从操作来说,住房私有也不像生产资料私有那样涉及到经济过程中要素配置机制重构的复杂问题。    

  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国企私有化困难重重,争议也很大,但他们的住房改革多很顺利,争议也少。如俄罗斯的国企改革泥足深陷,问题不少。但他们以抽肥补瘦、返还欠账为原则搞的住房改革却很成功,早在1993年底仅经过两年的变革就已使私房率达到55%— 56%,已达西欧国家水平。    

  可见,我国的住房改革久拖不决,关键并不是什么“观念”问题,其实就是一个公正问题。有些地方按“补房不补人”的原则搞“谁占谁有”式的房改,在半卖半送的低价下又加之以工龄折扣不按绝对值而按所占房价百分比计,占房越多得利越大,未分到或分房不足者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就这样,一部分人借房改侵吞另一部分人的劳动积累,还要把后者抛向已在公款购房潮和原始积累时期的垄断性暴利因素双重刺激下价格奇高的“商品房市场”。这样的房改能没有“阻力”吗?如今政府提出以补人不补房的“货币分房”来取代“谁占谁有”,正是看到了前一阶段房改中的弊病。如果这一原则能得到公正的执行,“观念”是不会构成障碍的。    

  企业改革的问题也是如此。在“穷庙富方丈”的同时让工人空手“下岗”,或是强迫工人出钱为“穷庙”填补窟窿,再或者把“穷庙”粉刷一下上市骗钱,都会造成严重的不公正。而农村改革的经验、日本战后解散财阀时的“证券民主化”经验与当代波兰、捷克等国的转轨经验都表明,“以起点平等原则找到最初所有者,以规则公平原则找到最终所有者”是解决进入市场时产权初始配置问题的重要思路。  
 即使不讲起点平等,也不能排斥公共选择。存量资产既然是公共的积累,那么无论是“分”、是“卖”还是“送”,都不能不考虑公共(不是抽象而不可分的“公共”,而是由每一个人集合而成的“公共”)权益。东欧尤其是前东德不少“烂摊子”企业是采用象征性价格“送”掉的。但这种方案都经过了工会同意并以强大的工会力量保证“送”的条件(职工就业等)得以落实。如果不是这样,“送”就行不通。    

  增量领域“自由的公正”与存量(主要指农村)领域“起点的公正”是我国改革取得成就的关键。而把“起点公正”推广于其他存量领域(如住房、国企等)则是我国今后改革成败的关键。  

  “不公平的伪竞争”  

  与“反竞争的伪公平”     

  目前我国以国企为代表的存量经济问题成堆,但从一些指标看尚未出现东欧国家改革初期那种大滑坡的局面。这成为一些人全盘否定“激进改革”以至否定公正改革的主要理由。其实,这里除了一些深层问题尚被掩盖乃至尚在积累以外,更重要的因素在于中国与苏联改革前体制的不同。    

  虽然中苏旧体制都是在落后的农民国家里发生的革命的结果,带有希克斯称为前市场的传统时代“命令经济”的特征,但俄国受工业文明、市民社会的影响毕竟深一些,其体制较多具有工业文明的“科学主义的理性计划”成分。    

  从列宁欣赏福特制、泰勒制,斯大林时期的“马钢宪法”强调专家治厂、经济核算、科层管理与一长制,直到勃列日涅夫时代大兴数理经济学,强调要素配置的最优化模型,苏联逐步发展了一套“科学计划”体制。计划体制与规范的市场经济相比固然既无效率也不人道,但与大哄大嗡的农民战争式的“运动经济”和长官意志的“命令经济”相比,至少在效率上要强得多。    

  苏联把“科学计划”的潜力发挥到了极致,以致在这一方向上已无发展余地,而另寻出路则要付出打乱原有的“科学计划”的代价。中国则不然,其所建立的更多是带有传统农民战争色彩的、“无计划的命令经济”,体现的与其说是工业文明的科学主义和经济理性,毋宁说是农业时代的长官意志与浪漫激情。    

  中国的“鞍钢宪法”与苏联的“马钢宪法”;中国的党委制与苏联的一长制;中国的政工治厂与苏联的专家治厂;中国的群众运动与苏联的科层管理;中国的政治挂帅与苏联的经济核算;中国直到改革前仍只知道“政治经济学”而不知数理经济学,而苏联改革前经济学界已很少有人吃前一碗饭;中国的“小而全”、“山散洞”与苏联强调优化分工、规模效应、科学布局……,都反映了这种农业时代的“命令经济”不同于工业时代的“计划经济”。    

  因此,改革前的中国一方面在“计划经济”方面还有极大的改进余地,不像苏联那样已经走到尽头(中国改革前期与其说是摆脱苏联模式,不如说在许多领域是放弃“运动经济”而恢复苏式管理);另一方面中国根本没有享受过“科学计划”的好处,当然也不必承受放弃“科学计划”所要付的代价。中国改革前的经济本来就具有“既无市场又无计划”的特点,也就不存在在苏东那样从理性计划陷入“无计划无市场”的转型阵痛的问题。    

  这一切使中国的改革具有某种“落后的优势”。但我们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如今我们的成就与俄国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说是表明我们现在干得比他们好,毋宁说是表明我们过去干得比他们差——我们的公社不如他们的农庄公平,而我们的命令经济不如他们的计划经济有效率。    

  但他们当年的成就既然走到了尽头,我们也不能只吃“落后优势”的老本。我们如今还在用“全国托拉斯化”的思路来解决重复建设、山头经济的问题,这无可非议,“专家的计划”毕竟比诸侯们的攀比竞赛更讲配置效率。但人家沿这条路走到底也不过如此,我们又能在这条路上走多久?    

  应当看到,以公社制度的极不公平来反衬的公平改进和以“运动经济”的极无效率来反衬的效率改进都有时效限制。如今国企的管理水平不用说远高于文革时期,但国企的困境却远甚于那时,同时权钱结合的原始积累也形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这一切都表明改革进程已进入了又一个临界点,是走向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还是陷入“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平”循环的怪圈,就看此时我们的选择了。  
  (作者秦晖 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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