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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扣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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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正好这次是税率调整了,以后你取得了13%的进项票可以加计算10%抵扣(我这里举例是用13%,实际业务中是所有的进项税都适用加计的规定的)。
1、先要你是这四个行业
2、过去一年(不足一年按实际)服务收入要超过5成(4月1日新成立的,看前三个月——这一条有些费解,5月初就可以加计抵扣,可要3个月后才能知道比例是否符合啊,莫非是攒着,到时候一次性计算3个月可以加计抵减的?估计实际操作中就按一个月、2个月累计、3个月累计的比例是否符合来决定了)
3、4月1日前的发票不可以。
4、如果进项要转出的,肯定不能加计,如果已经加计,转出的同时把过去据加计的也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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