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扣缴义务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4.1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1.1工资、薪金所得; 4.1.2劳务报酬所得; 4.1.3稿酬所得; 4.1.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1.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1.6财产租赁所得; 4.1.7财产转让所得; 4.1.8偶然所得。
4.2 特殊情况的扣缴义务人
4.2.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2.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以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4.2.3个人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2.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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