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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渝:IPO“眼泪”过会背后果然有精彩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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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笔者在人民日报所属财经报发表了《IPO不能相信眼泪》一文,文中提到:流泪背后的故事一定曲折且精彩,只不过我们读不到而已。果不其然,11月4日,一则重磅新闻惊现各大财经网站, 深圳电视台财经生活频道《内幕》栏目播出了A股首家中止发行的公司,就在首发申请获得证监会发审委通过后不久,八菱科技女董事长顾瑜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被南宁公安局立案侦查!然而,早在2011年4月14日,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查支队就发出立案决定书, (立案书号为:南公经字[2011]049号)巧合的是八菱科技首次获发审委通过是今年4月11日,并于6月因询价机构不足而宣告发行失败,成为A股历史上首家中止发行的公司。随后,八菱科技因更换签字会计师而重新上会,10月17日因女董事长在发审会上哭诉上市艰辛以博得发审委同情后获得通过。
  问题来了,八菱科技在首次过会和二次过会时都没有如实披露顾瑜被立案侦查的情节,起码这家公司从如下几个方面涉嫌欺诈上市:
  首先, 涉嫌上市信息虚假陈述重大违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十条(十一款):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应及时披露。八菱科技上市前, 女董事长顾瑜就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被南宁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司没有在任何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公开披露该信息。一直到该公司过会后,其他媒体曝了光,八菱科技也没有任何官方信息进行公布或进行辟谣。唯一有一篇全景网上的自称知情人短短一句留言,称南宁市公安局已撤案。这就更此地无银了,即使南宁市公安局已撤案,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要在第一时间公告披露撤案内容呀,隐瞒重大事件不报,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欺诈投资者行为。
  其次,中介机构合谋沆瀣一气。券商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是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第一道保护屏障。从这件事件上看他们都未能竭尽职责,甚至还涉嫌合谋隐瞒,他们在八菱科技的招股说明书上出具的意见是:该次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隐瞒重大事件披露问题。然而,他们出其的意见与《内幕》报道内容完全相违背。谁在说假话?券商保荐代表人等是真不知道还是知情不报?毕竟八菱科技上市圈到钱后,大家都能分到一杯不菲的羹。于是,民生证券八菱科技保荐代表人称:他们得知道这个事情时,也感觉到很突然。业内一位保荐代表人就此事分析时称:如果女董事长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被立案调查,无疑将不符合发行条件。因此,一旦此事件被核实,那么保荐代表人将面临:“暂停12个月不受理其保荐的项目”的处罚,保荐人的职业生涯也玩到头了。无疑,他们即使知道也会强词夺理说绝不知情。退一万步说,即便真不知情,作为保荐人在漫长的辅导期内不去公司深入调查真相,也是严重失职行为。
  总之,靠“眼泪”过会的八菱科技如调查后涉嫌虚假陈述事实成立,监管部门应暂停其上市。 对已经中签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应依法进行证券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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