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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光南心中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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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平

  倪光南心中的痛——从《柳传志心中永远的痛》谈起

  《财经时报》的编者按:

  年初,《柳传志心中永远的痛》(又名《柳倪之争:为了忘却的记录》)作为封面文章发表在2000年2月号《中国企业家》上。这篇两万多字的长文十分详尽地重述了联想两大创业者柳传志与倪光南之间的恩怨离合。

  虽然作者——中关村知名记者刘韧——表示,“事实是活生生地硬梆梆地摆在那里,不容置疑,所以,我这一次采取了白描的手法,将所有能收集到的事实都罗列出来,让事实说话,让大家评判”,但不少读者仍感到惊奇。在去年“倪光南风波”最终以倪光南在网上发布检讨告终之后,人们原以为这场恩怨已经画上了句号,现在看来。情况远非如此。

  媒体如获至宝。新浪网以第一时间作出了转载。然后,这篇文章的各种删节版本以各种形式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到联想网站上的人们也发现,这篇文章被放在明显的位置上。

  倪光南再次感到了压力,他的选择是向本报发来一份传真。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传真的作者不是他,而是一位律师。

  作为媒体,我们对于推动了中国现代企业发展的联想集团以及柳传志先生有着充分的尊重。然而我们接到的这篇稿件,更使我们对于媒体的社会责任、对于形成一个客观公正的社会舆论环境、对于揭示事实及其意义,有着更认真的思考和判断。于是,我们刊发此文。

  柳倪的恩怨为什么又再次浮出水面,我们还不清楚,但有一点很清楚,它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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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传志与倪光南

倪光南心中的痛——从《柳传志心中永远的痛》谈起

                    吴平


  2000年第2期《中国企业家》杂志刊登了刘韧著《柳传志心中永远的痛》(又名《柳倪之争:为了忘却的记录》 )一文,其内容从所谓的“柳倪之争”谈起,以“让一切都尽早结束,此为本文一次性将一切能公开的内容都公开的目的”自居,采取“一褒一贬”的对比手法,颂扬柳传志、贬低倪光南,在卷首语中还口口声声说“让事实说话、让大家评判”,事实是刘韧文中并未道明“柳倪之争”的根源——倪光南举报柳传志将国有资金出借给私人公司“负债持股”的行为问题,是“柳”将国有资金出借给私人公司“负债持股”,使私人公司从中获取巨额利益的问题,这才是两位“名人”之争的主要矛盾。

  倪光南院士在举报后被免去北京联想公司“董事”和“总工程师”的职务,本应享受分得“股份”的权利也因此而被剥夺。且不论“刘文”对柳的褒扬,单是“刘文”对倪光南院士的人格贬低,需要从法律上加以思考,作为一名律师,出于正义良知,在此叙述个人之见。


  “柳倪之争”何处事发

  如“刘文”所述,柳传志、倪光南原是好同事、好朋友,为北京联想公司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柳传志对倪光南的为人和对科技事业的发展孜孜不倦的精神是加以称颂的,并且说过倪光南院士有很高的威信。

  “刘文”并称,由于倪光南院士要求上千万元的科技发展资金,柳传志认为没有把握,第一次说“不”,因此引起倪光南院士的不满,两人分歧从此而生。

  但从“刘文”的全文看,两位“名人”之间的主要矛盾并非如此,而是倪光南发现了北京联想公司将本公司的国有资金让私人公司“负债持股”,认为这是“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把它作为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向组织上举报。举报行为激怒了柳传志,从此展开了所谓的“柳倪之争”的序幕。

  “刘文”所谓的“柳倪之争”,当然不是所谓的“企业家与科学家之争”,而是举报与反举报的矛盾。


  “负债持股”的事实真相

  北京联想公司在香港与中国技术转让公司、香港导远公司三家组成的中外合资香港联想公司中,北京联想公司是国有公司,技转公司是中方公司,导远公司是私人公司。三方的出资比例各为1/3,注册资金为港币90万元。嗣后,香港联想公司计划上市,为满足上市条件需要增资扩股,原先打算各方按各1/3的出资比例增资扩股,可是《招股说明书》中记载, 1992年10月15日“北京联想”增资9890万港元,“导远公司”增资10万港元。

  但据多家媒体报道,实际上,三方增资扩股后的股份比例改为:“北京联想”占53.3%,“技转公司”占3.3%,“导远公司”占43.3%。那么,香港导远公司增资扩股中的资金从何而来?是北京联想公司于1993年4月14日将向中国银行贷款3000万美元中的552万美元转借给香港导远公司用于增资扩股,从而使导远公司“负债持股”的。而北京联想公司与中国银行订立的《外汇贷款合同》规定:3000万美元贷款只能用于“进出有关WB主板等材料,生产微机板卡出口。该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懂得法律的人们一看就能明白。倪光南虽然不懂法律,但他感到这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出于为维护北京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的目的,开始向组织上进行举报。


  举报后的遭遇

  “刘文”道明了倪光南举报以来的遭遇,就是倪光南被组织上“免去”董事和总工程师的职务;并且被北京联想公司 “解聘”;不仅如此,倪光南不能享受分得北京联想公司股份的权利,正如“刘文”中所说的“北京联想公司经过讨论,不给倪光南股份”。

  这难道是一个自认为主持正义的举报人的正义行为所应遭受的下场吗?虽然“刘文”中也说了倪光南表示“不要股份”,说其原因是“倪光南院士怕拿了会不清白”,而且“刘文”认为,该拿的还应该拿,拿了怎么会不清白呢?先不说倪光南拿了股份是“清白”还是“不清白”,要说的是倪光南是否享有如同其他有关人员一样享有分得股份的权利和倪光南举报后怎么会遭受被“免职”和“解聘”的厄运。


  为什么写《我的自我批评》

  倪光南在遭到免职和解聘后,为什么又写了《我的自我批评》呢?

  从“刘文”全文所说的过程内容来看,倪光南的处境不好。倪光南对“负债持股”进行举报后,组织上进行了调查,结论是:“调查中没有发现个人(包括港方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贷款给港方‘负债持股’是基于当时客观条件和北京联想取得控股地位的需要,目前,港方已还请全部贷款本息。”至此,倪光南无话可说。在这种情况下写了《我的自我批评》。

  倪光南说:“过去我之所以上告,是认为负债持股是一个性质严重的问题。……由院党组审议通过的《通报》认为,我所提的意见,大部分都没有确切的证据,与事实不符,把我推到了类似‘诬告’的地位,……但我却犯了偏激的毛病,因为不懂法律,看到个别的例子,就误以为负债持股都要定为‘国有资产流失’,另外一个动机是想摘掉‘诬告’帽子,这促使我继续上告,以至于引起了解聘事件,实感内疚,……院领导有无可能将95年6月对我所作的结论稍做调整,例如,从‘诬告’调整为‘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之类。”

  人们可以看出,倪光南有组织观念,认为组织上已经下了结论,还有什么可说的呢,他感到有“诬告”的麻烦,要求组织上对“与事实不符”调整为“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稍知法律的人们会联想到诬告人要承担“反坐”的刑事责任,这当然对倪光南是有压力的,可想而知,倪光南写《我的自我批评》时的心情。


  出借资金的理由能否成立

  北京联想公司出借巨额资金,使港方“负债持股”的理由是:“基于当时客观条件和北京联想取得控股地位的需要” 。那么,这两个理由能否成立呢?对此,要作具体分析;一是“当时客观条件”。“当时客观条件”能否作为违法出借资金的理由?这个问题值得深思。因为法律规定的是,行为人对挪用公款的,并出借资金,使他人进行牟利的,属于挪用公款的非法行为。所谓的“客观条件”,不能改变挪用公款的法律性质。

至于所谓是“北京联想取得控股地位的需要”,这更令人费解。如果北京联想公司不出借这笔资金,而用于自己增资扩股,那么,这才是满足了“取得控股地位的需要”!


  “柳倪之争”不是个人恩怨

  “刘文”把柳倪的矛盾归结为两位“名人”的个人恩怨。至少这种观点抹煞了矛盾的客观真实性。

  因为两人在工作上的分歧,这是主观意识范畴,但是对“负债持股”发生的分歧,既有主观意识问题,又有“负债持股”行为的客观存在问题。从“负债持股”引发的两人矛盾,并非是出于个人恩怨,那么“怨”又从何而来?又是“谁怨谁”?

  从“刘文”中可以看出,是从倪光南举报“负债持股”、“国有资产流失”引起的。从法律意义上说说,这并非柳倪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行为的合法和违法的问题,这就是矛盾的实质所在。从而看出,把两位“名人”的矛盾归结为个人恩怨这是一种新闻误导,进而掩盖了两人矛盾的性质,把本应是法律是非的问题引向个人之间无谓纠纷的歧途。


  香港联想获利多少

  “刘文”的作者采访了香港导远公司的吕潭平先生,吕先生承认,有从北京联想公司获得借款,支付利息,已经归还全部本息的事实。

  但是,没有透露个中的实情。人们不禁要问,北京联想公司为什么要将巨资出借给香港私人公司?出借了多少资金?与北京联想公司从银行贷款的利率相比,导远公司的借款,是按什么利率计算的?导远公司占用这笔巨额资金有几年?导远公司为什么退出香港联想公司?导远公司从“负债持股”中获得了多少利益?北京联想公司为什么对导远公司拱手让利?这种让利有无造成北京联想公司国有资金流失?

  香港联想公司《招股说明书》上的记载表明:在香港联想公司中,北京联想公司占2.08亿股。导远公司占2.08亿股。按照“刘文”所说的,香港导远公司出卖其持有香港联想公司的股票,当时价格为每股港币1.30元。即使如此,按其持有的2.08亿股计算,导远公司从中获利可达数以亿计。

  其“含量”中的大头,本应是北京联想公司的得益!按2000年2月18日香港《太阳报》报道,香港“联想”股票当日收盘价为每股港币29.10元,则2.08亿股的总金额达港币几十亿元之巨,这难道能说是柳倪个人恩怨吗?


  谁心痛倪光南

  从倪光南举报“负债持股”行为后,遭受到的是一系列的“不公平”“不公道”的待遇;从北京联想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给人们形成的印象是很可能是倪光南错了,因此倪光南被“免职”、“解聘”。其中的是是非非,有人看来“似是而非”,有人看来“为倪不平”。

  《中国企业家》杂志发表刘韧先生的《柳传志心中永远的痛》一文,其他杂志进行转载甚至上网,这对倪光南的人格尊严会造成什么影响?

  从“刘文”中可以看出,倪光南被逐出了北京联想公司,是继被“免职”、“ 解聘”之后的又一个“委屈”。根据这一事实,对照“刘文”的标题,使人产生疑问:究竟谁蒙受了心灵的创“痛”?真正的受“痛”者是“刘文”无形的刀剑刺向了倪光南而加深了对倪光南院士的精神损害,使倪光南的心灵受到“如剑所刺”的痛苦!


  倪光南简介

  倪光南,汉族,1939年生,浙江镇海人。1961年毕业于南京工学院(现为东南大学),首创在汉字输入中应用联想功能,中科院计算所公司和联想集团首任总工程师,主持开发了联想式汉字系统、联想系列微型机,先后于1988和1992年二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联想集团即以开发成功联想汉字系统起家并由此而得名。1994年被遴选为首批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为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博导。

  转载自2000年3月29日《财经时报》“观点新闻”

 
    为方便大家,特附上倪光南院士的《我的自我批评》。www.xyzlove.com

倪光南向联想作“自我批评”

          互联网周刊



  继9月6日的“表态”之后,倪光南又于9月7日致函联想董事会,作出“自我批评”。希望能够和联想“相对一笑泯旧怨”,尽快结束这一事件。信函全文如下:


  我的自我批评

  联想董事会:

  这次解聘事件促使我深刻反思,觉得自己负有重大的责任。五十大庆已近,不能对节日气氛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我决心作自我批评,尽快结束这一事件。

  我认为经中央批准的中科院调查报告应作为统一分岐的基础,其主要结论是:“联合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均系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调查中没有发现个人(包括港方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贷款给港方负债持股是基于当时客观条件和北京联想取得控股地位的需要,目前,港方已全部还清贷款和利息。”

  这样,我将遵循这个报告不再上告。当然,过去我之所以上告是认为负债持股是一个性质严重的问题;另外,95年6月30日我被解聘时所宣读的、由院党组审议通过的《通报》认为:“倪光南所提的意见大部分都没有确切的根据,与事实不符”,把我推到了类似“诬告”的地位。此后院有关领导再也没有和我见面,直到97年11月10日有二位领导找我谈话,名为传达院调查结论,但实际上他们向我说的仍是否定负债持股(有记录),这样,我就不得不继续向上反映。我真正看到这个结论是在99年2月12日院党组办公室给8位院士的复信上,按理这时我应停止上告了,但我却犯了偏激的毛病, 因为不懂法律,看到了个别的例子,就误以为负债持股都要定为“国有资产流失”;另外一个动机仍是想摘掉“诬告”帽子,这促使我继续上告以致于引起了解聘事件,实感内疚。

  江泽民同志要求我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我也曾参加过统战部举办的理论学习班,但对邓小平理论还是学习很不够,不理解中科院调查报告对于负债持股的分析是在当时客观条件的正确结论,硬揪着“流失”不放反而是一种偏激情绪。

  这里我想对您们提一点意见,您们在引用中科院调查报告时只引用了上面一段,而不引用下面有关负债持股的一段,我们大家都应该遵循这个报告。我愿在此:

  1.向柳传志同志公开道歉,因为当我把负债持股作为“流失”看待时,实际上就错误地理解了他的动机。

  2.从此停止上告,请有关部门对因调查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评估,我愿为所有曾提过意见的同志们承担赔偿。

  3.院领导有无可能将95年6月对我所作的结论稍作调整,例如从“诬告”调整为“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之类。

  当前举国上下正在迎接五十周年大庆,让我们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消除隔阂、团结一致。柳传志同志和我曾有十年左右的亲密合作,虽然近几年不幸发生误解,但总还是一小段。既然大家都不是为了私利,很容易在共同的目标下重归于好,“相对一笑泯旧怨”。即使今后不在一个公司,仍可以彼此支持,共同为“科技产业化” 作出更大的贡献!

  顺致

  敬礼!

  倪光南上

  19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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