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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老板的无意识犯罪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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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文娜

    9月20日,赵新先出狱。这位曾经的三九集团教父头顶“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罪名,在大墙内度过了一年零十个月的光阴。恢复了自由身的他用沉默向昔日的辉煌岁月作彻底的告别。然而,他的沉默并不能平息这一事件引发的强烈震荡,其广泛传播的惨痛经历显然让很多身处类似境遇的国企老总们如履薄冰。

  显而易见,赵新先并不是因为中饱私囊而“滥用职权”。直到被捕之前,赵新先对即将让他锒铛入狱的这一指控都浑然不觉。重要的是,在不当使用职权导致的这一幕幕悲剧中,赵新先并不是唯一的主角—同他一样,至今仍然有许多国企老总徘徊在滥用职权犯罪的边缘而毫无察觉,或者是已经有所察觉却不知罪与非罪的边界,从而倍感迷茫。

  滥用职权,通常是一种悄无声息的无意识犯罪。它与贪婪无关,但根植于人性的弱点和制度缺失并充满隐蔽,因而更加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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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


  在共和国历史上,“财大气粗”的国企老总们从来就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代表国家掌管和治理国有企业,有人称之为“红顶商人”。相当一部分人依然保留着相应的行政级别,有所谓的处级、厅级老总,甚至还有副部级老总。然而,在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监管缺失的情况下,职务犯罪成了国企老总们不容易绕过的一道坎儿。近年来接踵发生的中航油、中储棉、长虹集团的巨额亏损、浙江东方巨额公款被侵占等案件,导致了一个又一个的国企老总走向被告席。2005年6月27日,曾经风光无限的三九集团“教父”赵新先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在企业界引起了巨大的震动,也让一个并不常见的罪名——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非常醒目地闯入了公众的视线。


  并不常见的罪名

  大凡提及国企老总的犯罪,人们首先总是想到一个“贪”字,客观的统计数字也表明,国企老总的犯罪中有六成以上涉及贪污、贿赂。虽然,在单纯认定的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国企老总自身并不涉及经济问题,但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却与资金的运用及流转密切相关。如违规贷款、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违规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擅自支付巨额资金、违规转让国有资产、擅自发包工程等。现实的案例中,国企老总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往往伴随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方面的经济问题。然而,在经济方面,赵新先是清白的。这是他虽然犯了罪却依然受人尊重的一面,同时也是令社会对之报以同情和惋惜的一面。

  作为一个国企老总,掌控着数亿元的资产运作与流动,决策怎会没有差错,工作怎能没有失误?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从何产生的呢?其实,工作失误与职权滥用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对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规定是严谨而细致的。从法律层面理解,滥用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超越法定职权权限行使职权;二是违法违规、不按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而工作失误则是依照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而导致决策没有达到预计的结果。是否违反职责规定是关键,如果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属工作失误。明确了滥用职权与工作失误的区别,也就明确了滥用职权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上的界限就是国企老总手中权力的最外边缘。

  赵新先是三九的功臣,这一点没有人会否认。从1985年靠500万元创办三九集团的前身——深圳南方制药厂,他用19年的时间带领企业以日益突飞猛进的并购扩张打下的庞大企业帝国,使三九集团成为一个总资产逾200亿元、下属400余家子公司和三家上市公司;涉足药业、农业、房地产、食品、汽车、旅游等“八大产业”,是国内最大的中药制造商,连续多年的中国500强企业。

  出事后,外界将赵新先的入罪归结为他长期实施的高度集权化的管理模式。媒体报称:在2004年5月前,三九一直都是赵新先一个人的三九,他身兼三九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和首席执行官四职,有无上权威。在三九内部,人们称赵新先“教父”。然而这种权力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曾经让三九实现了快速发展。在创业的初期,赵新先在南方制药厂推行了极为简洁的“三九机制”,精简机构和领导,各部门均不设副职,权力高度集中,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丰硕的成果总是引人注目,过程却往往被忽视。在三九集团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中,社会各界所关注的是集团一年比一年递增的销售额与总资产,推崇备至的是赵新先的魄力与胆识。没有人会质疑三九当时的管理模式,甚至以为那就是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念。

  导致赵新先最终失败的是三九健康城项目。为了造成“亚太地区最大的国际性健康休闲和文化艺术中心”,即所谓的三九健康城,三九集团拟收购由香港昌腾公司实际控股100%的深圳海景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拥有梅沙高尔夫球场项目。2000年2月,在收购项目未经正式评估,未经三九企业集团党委研究,也未按规定上报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赵新先擅自代表公司与昌腾公司董事长林清渠在香港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由三九企业集团下属公司收购香港昌腾公司80%股权并拥有海景高尔夫公司80%股权,收购价格为港币4.7亿元。事后赵新先等人伪造了《香港三九实业有限公司在其注册地址召开董事会的会议记录》,虚构董事会议讨论通过收购事宜。事后,赵新先指示公司有关人员分两次向林清渠支付了4.7亿港元。最终导致三九集团损失国有资产近5亿元。对于赵新先的这次决策,法院后来作出的定论是:“未作评估、未经集团党委讨论、未报上级审批,未进行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超越职权决定或积极推动涉案股权收购协议的签订、履行,致使三九企业集团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虽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赵新先的辩护律师指出,不能认定赵新先指示向港商林清渠支付4.7亿港元的行为是给三九集团造成了重大损失,因为4.7亿港元购得的那块土地后来已经大大升值,远远超过了4.7亿港元的价值。然而,法律是无情的,它不允许将功抵过。赵新先的悲剧命运注定无法避免。


  成于斯 败于斯

  国企老总手中的权力太过集中,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似乎也不应该把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板子完全打在赵新先身上,因为这种管理机制与我国传统的企业领导体制有关。长期以来,国企一直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及法定代表人制,随着国企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拥有了企业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相当大的决定权,在这种“一长制”的领导下,“精英”、“能人”被赋予了在企业中的绝对权力,企业的兴衰命运系厂长经理于一身,“能人治厂”、“精英治厂”的观念一直深入人心。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企纷纷实行公司化改制,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迈进。大批的国企纷纷被改组成为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厂长经理也摇身变成了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内部也逐步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但国企公司化改造的实践表明,国企改革的成效并不理想,国企改革离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仍有很大的差距,集中体现在企业并未建立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大多数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企业的治理上人治色彩浓重,企业兴衰成败的命运依然取决于国企老总,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企业内部的高度集权,又为国企领导人“家长制”、“一言堂”工作作风的形成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不少的国企老总们往往在企业发展之初锐意改革、拼搏进取,带领企业走过一段十分艰难的发展之路,为企业的成长壮大立下过汗马之功。由于这种无可替代的领导作用,使其在企业内部树立了绝对的权威,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任用、财务支出完全是一个人说了算。“没有我,哪会有企业的今天?”一些人在潜意识里也总是这样认为,渐渐地,这些国企老总就将企业完全看成是自己的私有企业。国企成了老总一个人主宰的王国。而这种危险的现象非但没有引起社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反倒被看作是一个优秀企业家的威信与风范的体现。在对国企老总们的个人考察方面,也缺乏科学有效的考评机制,往往单纯地以企业盈利作为考评的唯一标准。只要是企业盈利大,上税多,就“一美遮百丑”,对老总们冠以各种荣誉的光环,加之舆论的大肆宣传,追星捧月地造就了一个又一个叱咤风云的“星级”企业家。个人的作用备受推崇,导致一些国企老总内心的权力欲望不断膨胀,产生了不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而对于企业老总们的违规甚至是违法的经营管理行为,主管部门则视而不见,或者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味地迁就纵容。长此以往,造成一些国企老总们任意专断、我行我素,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却无人监督、无人干预。这无疑在企业成功的初期就埋下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疾患。

  当权力过度集中于一人时,权力的滥用就难以避免。三九的集权化管理机制曾造就了赵新先的传奇,也最终导致了赵新先的败走麦城。这一点,颇为引人深思。

  或许,在三九的发展历程中,在赵新先一步步走近滥用职权犯罪的陷阱时,健全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有效阻止他陷进犯罪的深渊,遗憾的是,恰恰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制约机制上的缺失使我们失去一个优秀企业家。在企业的外部监督方面,作为国企资产出资人的政府一直存在着因监督不力而导致国企老总们手中的权力失控的监管漏洞。多年来,为了国企的改革生存与发展壮大,国企改革的重点一直放在“放权让利”、加大激励和增强动力上。国企“出资人不到位”却大胆“放权让利”、“管资产与管人相对分离”却大胆“授权经营”的体制,以及随着企业扩大自主权后,政府不再涉足国企具体经营行为而失去主管监督,使得国企财产控制权在向其他企业及经营者转移流动的同时,外部的政府监控手段和监管力度明显不足。


  看不见的危险

  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国企老总们一上任就要比民营企业家承担更多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国企老总们肩负着促进企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责任,而且是一种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经营方式,一旦失败,个人面临的不仅是“下课”的问题,而往往遭到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种种刑事指控。任凭你有多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与能力,也绝无东山再起的可能。在这一点上,面临同样市场风险的民营企业家们显然要超脱许多。史玉柱就是很好的样本。另一方面,刑法又明确规定,国企老总们在依法从事公务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头顶红顶商人桂冠的国企老总注定要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身份上的二重性恰似一把“双刃剑”,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也使他们接受双重评价从而面临着双重的风险源头,其经济上的违法行为又通常可以构成职务犯罪,所以国企老总们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大大高于行政官员。

  结缘于政治的国企老总,不仅要在变化莫测的市场风云中见风使舵,更要在中国人际复杂的官本位体制内巧妙周旋。因此,潜在的政治风险也是国企老总们无法回避的危险漩涡,这种看不见的风险似乎更具危险性。

  据有关人士透露,赵新先案的发生其实还有另外一层原因。2001年8月28日,证监会对三九集团在资本运行中的违规行为提出警告,警告的原因是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了三九医药上市公司逾25亿元资金。证监会还同时通报批评了作为三九医药的董事长赵新先。2003年9月,随着“三九98亿贷款”的信息一经披露,各地银行纷纷逼债,三九遇到了有史以来的最大危机。为了抵抗这次危机,困境中的赵新先选择了一种近乎是饮鸩止渴的错误方式:挑起了和国资委的权益之争,要求国资委履行出资义务。正是这种自信甚至是自负的举动导致了他两个月后的突然被免职。我们无从考量此种信息的准确度。如果说,在赵新先一案中可能暗含着某种难以名状的政治因素只是一种合理的怀疑。那么,原四川绵阳燃气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敬克文被控犯有滥用职权罪一案,则将国企老总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展露无遗。如果说,赵新先滥用职权被定罪是因为他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瑕疵,是原本可以预防的话,那么,敬克文被定“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定罪标准就显得非常“另类”,因而具有更加深刻的警示意义。

  敬克文原系四川绵阳燃气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是中国燃气行业有着标杆意义的改革派人物,被誉为燃气行业改制的“先驱者”。在其任职内,绵阳燃气集团曾经两次改制,但由于改制不彻底而形成了“藕断丝连”的国有产权关系,产权关系的不明晰则为敬克文的日后定罪埋下了伏笔。第一次改制后,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从绵阳燃气集团剥离出另外一家公司——燃气有限公司。第二次改制后,绵阳燃气集团持有燃气有限公司11.98%的国有股份,另外88.02%的股份则由绵阳燃气集团职工集体持股会和独立出资人拥有。敬克文又被政府任命为燃气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成了两家公司的老总。虽然绵阳燃气集团的两次改制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进行,其做法也符合国家关于国企改制的相关规定,但这丝毫未能改变敬克文后来的悲剧命运。因为关于那88.02%的非国有股份后来所产生的5500万元的收益究竟是国有资产还是非国有资产,直接决定了敬克文是否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绵阳燃气集团擅自将属于行政性事业收费的管网建设费交由绵阳燃气有限公司收取,扣除11.98%的国有股份,其余的5500万元被绵阳燃气有限公司88.02%的非国有股东所得,使国家丧失了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样的结局是敬克文在改制之初无论如何也无法预料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绵阳市政府人员指出,绵阳燃气集团在改制后另外成立一家燃气有限公司,本来就是别出心裁的创举,这种创举导致股份设置不规范。在出现利益博弈时,敬克文被作为牺牲品,与作为88.02%的非国有股东争夺财产。如此说法虽然太过尖锐,但案件的结果却让人难以排除这种合理怀疑。

  国企改制不彻底,导致产权关系不明晰,这本是国企改制探索不成熟的结果,是经济转型期的产物。在全国范围内,类似于绵阳燃气集团的改制探索普遍存在,身处国企改制遗留纷争的老总也决不止敬克文一人。这也是敬克文案在社会上引人关注的焦点所在。当所有的政治风险与企业改制风险都有敬克文一人扛的时候,身处同样职位的国企老总们才发现,如果畸形的改制现象不能彻底杜绝,那么他们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变得不可预防。这是一个相当危险的信号,当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变成了一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大口袋,当国企改制出现了问题与麻烦,当政府觉得某个企业老总需要被收拾的时候,随便就能动用国家机器将其扣上滥用职权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此举不仅导致国企老总们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变幻莫测,也远远背离了关于此罪的立法本意。

  剖析国企老总滥用职权犯罪产生的诱因,如何有效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成了社会亟需关注的沉重话题。从宏观层面看,推进国企改制不断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建立科学有效的国企考评机制,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监督的水平和力度,是最终减少国企老总犯罪的制度性措施,而这些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身处种种法律风险漩涡的国企老总当务之急则是要提高自身驾驭风险、掌控风险与规避风险的能力,建立风险的防范机制、法律保障机制。或许,找一个律师、聘一个企业法律顾问,不失为一条捷径。毕竟,当国企老总们在遭遇来自市场的风险、来自经营决策的风险、来自行政管理体制乃至某种暗在隐藏的政治风险时,专业的律师们总能从法律的角度指点迷津、出谋划策,清晰地辨出其中潜伏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这无异于国企老总为自己手上的权力上了一份“法律险”。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1999年刑法修正案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订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款规定,不论是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是行使其他职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均应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上所说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自己的职责权限或者违反行使职权所必须遵守的程序,从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由于到期无法偿还债务而宣告破产,或者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例如:擅自决定发放高息贷款、违规担保、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越权行为等。这里的“严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如企业的名声、品牌的声誉等;既包括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亏损,也包括造成盈利减少,即虽然总体上经营没有出现亏损,但使本应当获得的利润大量减少,也属于造成严重损失。此外,还包括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形象等。

  在具体实践中,依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固有特点,国家机构中存在一批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他们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又行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例如烟草专卖局、邮政电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区别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罪”,而一般被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无极中的赵新先

     吕冰心


  以赵新先为代表的第一代国有企业家,他们有着自身的英雄气质,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但是却缺乏现代管理理念和法律意识。他们深受“党纪国法”的双重监督,背负国家所赋予的特殊使命和责任,困于和政府的权益分配冲突,往往很难逃脱这个群体的悲剧宿命


赵新先


  荏苒冬春谢,寒暑忽流易。

  从赵新先创业当年睡过的狗棚到后来案发被逮捕的囚室,相隔仅仅1000余米,赵新先却走了20年。最终,赵新先还是未能摆脱“无极式”的悲剧宿命。

  2007年9月20日,已66岁的赵新先出狱了。距离200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整整一年零十个月。而10月11日,《三九集团债务重组协议》获全票通过,华润对三九的债务重组完成之后,三九的清欠工作和股改将有望启动。至此,三九的赵新先时代是真正的翻过了。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认识这位曾经创造过深圳速度、曾经第一个在纽约时代广场挂中国广告,被誉为“中国中药现代化之父”和“国有企业资本运作的第一人”的传奇式企业家呢?


  体味荣辱人生

  赵新先,军医出身,凭借自己研制的新药三九胃泰,依靠几十万元的贷款,在短短20年中,使三九集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中国中药企业中惟一一个把产值做到将近100亿元的企业。

  与三九同时创业的海尔、联想、万科等公司如今也成了行业领袖,但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他们各自的产值只是三九的一半左右,难以望其项背。

  随着三九鼎盛时代的到来,赵新先带领三九进行了三次扩张。在早期的兼并扩张进程中,赵新先成为了各地政府、企业界顶礼膜拜的人物。每到一处,书记、省长、市长必亲自盛情接洽。甚至,一些企业听说三九开始大购并,排着队要求被其兼并,这在当时是一大奇观。

  如果说,这三次扩张造成的恶果是三九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那么,2001年8月28日,来自证监会的警告则是三九由盛而衰的主要转折点。警告的原因是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了三九医药上市公司逾25亿元资金。更重要的是,证监会还通报批评了作为三九医药的董事长赵新先。这在证券史上还是第一次,在当时无疑是极富有传播力和新闻性的。

  2003年9月,随着“三九98亿贷款”的信息一经披露,各地银行纷纷逼债,三九遇到了有史以来的最大危机。

  抵抗这次危机,可以有很多方式,但是,赵新先却选择了一种近乎是饮鸩止渴的方式:挑起了和国资委的权益之争,要求国资委履行出资义务。这种自信甚至是自负的举动为赵新先两个月后突然的离休提供了不可名状的理由。

  2004年5月16日,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亲赴深圳,宣布免去赵新先在三九的一切职务。离休虽然是不得已,但当时,对于国有企业家来说,毕竟是一种全身而退的结局。

  没有想到,到了2004年底,随着新领导班子的进入,国家审计署介入对三九的审计事宜,赵新先的老部下相继被双规或通缉,赵新先也因涉嫌“向境外转移资产”、与三九健康城等项目有关的数亿元资金不知去向等,受到了调查。

  2005年11月21日,赵新先被刑事拘留。开始了自己的囚徒生涯。


  远离经济问题

  在审计三九的过程中,曾经流传赵新先有经济问题的诸种猜测。郎咸平甚至总结了赵新先的“捞钱六招鲜”:截、借、垫、套、挪、赖。

  但是,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以赵新先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提起诉讼。三九系列弊案最终落于三九健康城一项指控,并定格在滥用职权罪上。

  赵新先的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主任、朱勇辉律师在接受《法人》采访时称:“本案最终止于滥用职权罪,使案发当初舆论关于赵新先可能涉嫌贪污、受贿等重大经济犯罪的猜测不攻自破。”

  而没有经济问题的赵新先最终“落马”,带给人们最多的感触是“惋惜”。

  从赵新先案件的判决来看,赵新先在经济问题上比较公私分明。这是他与褚时健、劳德容最大的不同之处,也是他令人尊敬的一面。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王荣利律师向《法人》坦言。

  据知情人士透露,赵新先为人低调,生活也比较节俭。从赵新先案件的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的记载来看,赵新先至今仍然住在“三九企业集团下属的南方制药厂大院宿舍”。


  争议滥用职权

  赵新先受困,起因于三九健康城项目。该项目位于深圳东部马峦山风景旅游区,赵新先原计划投入40多亿元将其打造成“亚太地区最大的国际性健康休闲和文化艺术中心”。因此于2000年以4.7亿港币的高价,从港商林清渠手中买下其80%的股权,先后共投入6亿多元。

  在西方的情人节、2007年2月14日那天的庭审中,就赵新先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控方认为,在健康城项目上,赵新先有越权行为。该项目至今仍处于停滞状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且三九集团2004年清产核资时,已对该笔用于收购香港昌腾投资公司80%股权的4.7亿港元全额报国资委批准作为损失核销。

  但是,田文昌律师和朱勇辉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由于三九集团是来自部队的企业,部队在办企业的过程中,把部队的一些内部规则和作风带到、甚至强加到企业之中,这是部队办企业形成的一种后果,是军企的作风使然。不能够把军队办企业带来的苦果强加给赵新先。4.7亿港元并不是本案件的损失,国资委是同意对4.7亿港元作“坏账准备”,而不是“坏账损失”。

  “公诉人在法庭上不得不承认,起诉书并未将4.7亿港元认定为本案损失,但公诉人仍然坚称本案损失‘特别巨大’。实际上,三九健康城升值潜力巨大,光是土地价格就已经涨了78倍,项目目前的收益已经远远超过了4.7亿港元的收购价。”辩护律师朱勇辉同时表示。

  据了解,赵新先本人在法庭上也坦言,其一直执行公司在总后勤部时就存在的“三九机制”,重大决策主要由自己说了算。但是,其在法庭上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曾被赵新先低调运作、重点投入的健康城项目现在到底值多少钱,是获得了巨大利润还是遭受了重大损失,目前还是个谜。


  肇始集权管理

  在赵新先案件中,很多分析人士认为,赵新先之所以触犯滥用职权罪,主要是因其集权管理。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对赵新先的落马深有感触:“这是最好的一个例子,证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所造成的毛病。自己决策、自己执行、无人监督,没谁能制约他。”

  赵新先的传奇故事很多,其中就流传着这样一段佳话:赵新先在创业之初,敢冒着违反财经纪律的危险,擅自把盖职工用房的钱全部拿去添置新设备,成功地建成了中国第一条中药自动化生产线,并将手中治疗胃药的中药配方开发成一个纯中药复方冲剂—“三九胃泰”。

  现在回过头来看,这段佳话实际上为赵新先的集权管理甚至是以后的获罪埋下了伏笔。

  说到赵新先的集权作风,就不得不提及在当时国有企业中轰动一时、绝无仅有的“三九机制”,也称为“一人机制”。

  上个世纪80年代末,随着三九的巨大成功,赵新先也树立了其在三九的绝对权威。1991年10月,解放军总后勤部买下南方药厂,更名为三九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对三九的管理实行的是最为宽松的法人代表个人负责制,赵新先是总经理兼党委书记,重大生产经营由总经理个人决策、个人负责,可以不经党委会和董事会进行讨论。

  虽然这种三九机制给当时备受束缚的国有企业注入了自由的空气,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高效率和高效益,但不可避免的是,其放大了集权者的风险和责任。

  “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普遍存在‘成王败寇’的现象,这就更加重了集权者决策失误的风险。而相关机构事前科学监管的缺失似乎也为企业家设置了法律陷阱。一旦决策失败,集权者就会掉入陷阱中。”为赵新先辩护的朱勇辉律师深有体会。


    进一步阅读:
                 :★ 三九:一个人的帝国梦

 

张荣立的罪与错

      吕斌


  原本仕途顺畅的前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荣立因为私自高息从外国金融机构贷款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从而使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现在,看守所中的原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荣立和他的律师恐怕都在焦急的等待着一份判决书,自从2007年7月“张荣立滥用职权案”开庭以来,已经三个月过去了,判决结果仍迟迟没有下来。

  张荣立,1956年2月7日出生,原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主管集团海外建设项目工作。据了解,已于2003年与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合并组建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的原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是原煤炭部、国资委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在册职工3.34万人,资产总额高达32.9亿元。

  张荣立之所以被提起公诉,源于由他负责的一项海外工程项目。2002年,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与印度国家公路局签署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获得了印度主干道改进项目二号国道KM250.00至KM307.50现有二车道路段的四车道改造和强化工程施工项目。身为主管集团海外项目的副总经理,张荣立自然而然地成为该工程的主要负责领导。

  负责该工程具体施工的是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中煤建沈阳工程有限公司。而中煤建沈阳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峰是张荣立的同学,两人私交一向不错。

  中煤建沈阳工程有限公司获得印度国家公路局该工程项目后,郭峰希望自己的弟弟郭超能够负责该工程一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随即,张荣立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就在2002年6月擅自以中煤建名义任命郭峰的弟弟郭超为该项目经理。而此举也是张荣立滥用职权的行为之一。

  该工程实施一年后的2003年年初,中煤建沈阳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流动资金无法筹备。而此时,张荣立又违反国家关于借用国外贷款的相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同意郭峰向印度SREI国际融资有限公司申请商业贷款。

  按照程序,印度SREI公司派代表于2003年年中专程赶往北京,调查中煤建的贷款资质。此时,张荣立在未请示上级的情况下,私自代表中煤建会见了该公司来京调查的工作人员,并出具各项资质证明,最终促使该公司同郭超签订了总金额为7484.1656万卢比(折合人民币1313.0115万元)的贷款协议。

  根据协议规定,该项贷款贷期为18个月,利息率高达17%-21%,远远高于国内贷款利率。由于此后工程施工出现问题,使得中煤建在正常投资之外,平白造成一千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005年9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经侦队将张荣立查获归案。同年10月17日,经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06年3月16日,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荣立涉嫌滥用职权罪,移送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荣立目无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请示,擅自同意向海外公司贷款,给国有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现在,虽然已经开庭三个月了,但案件仍旧没有宣判,北京东城区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法人》,因为该案案情重大,审理工作比较繁琐,所以才一直悬而未判。

  反思张荣立案,尽管案情并不复杂,但是,他给国企老板们的警示却意味深长。如果你是国企老板,也许这一切都只是一个难以补救的错失,但是,法律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要求国企老总们必须在法律政策边界上谨慎从事,防范风险,否则,面对的将是无情的刑事指控。

 

认定滥用职权罪需谨慎

        吕冰心


  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企业家往往在“出事”之后,才想到律师的帮助,因此,这些企业家一般与辩护律师接触较多。在这里,我们邀请到“刑事辩护第一人”、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主任,其从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出发,谈谈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看法
  《法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犯罪?它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等犯罪相比,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田文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是腐败性犯罪,是以故意犯罪的方式,侵犯了公共财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其恶性程度远远小于贪污、挪用公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是为了追求一种积极、好的结果,动机可能是好的。

  目前,国有公司人员定滥用职权罪的案例并不是很多,即使发生,人们的注意力也不在此罪上,主要是关注贪污腐败等犯罪。从这个角度来讲,滥用职权犯罪也是今后需要重视的问题。

  《法人》:您曾经说过,经济活动中有四种刑事风险:第一种情况是,为了私利不惜铤而走险犯罪;第二种情况是,由于法律的界限模糊,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而无意陷入犯罪;第三种情况是,立法、司法的原因形成了错判;第四种情况是,因为竞争对手的诬陷而入狱。滥用职权罪应该属于上述哪种情况?

  田文昌:一般来说,行为人触犯滥用职权罪主要是因为法律的界限模糊,行为人无意陷入了犯罪,属于第二种情况。但是也不排除司法机关没有理清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标准,而形成冤案、错案。

  《法人》:那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或者构成要件是什么?

  田文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必须明确一个标准。根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要件,是以积极的越权行为为主要特征,而越权行为的标志是其违规性,即超越权力范围,一意孤行,坚持错误的决策,强行、擅自作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另外,是否发生严重损失的结果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标志。而且这种损失是现实的,而不是可能的损失。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必须以实际发生、既成事实的危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法人》:在认定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时,应注意什么?

  田文昌:刑事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界定标准是清楚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上还比较随意。认定滥用职权罪需要慎重,要注意区分滥用职权行为和决策失误。不能够随意的说某人有工作失误就是滥用职权。决策失误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难以避免,顶多承担一般的领导责任。2006年1月11日,最高检在珠海召开的“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公布了掌握相关政策需要注意的15条指导意见,其中第四条提出“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这样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法人》:根据您多年刑事辩护的经验,您认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和民营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谁更大一些?

  田文昌:应该说,目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仍然处于不平等状态。虽然随着宪法的修改,立法价值取向在逐渐改变,但是观念尚未改变。比如,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生纠纷,国有企业的腰杆就很硬,且我们经常会看到:“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字眼。似乎只要这个帽子一戴,理由就充分了,这是一个不平等的帽子。实际是把企业利益混同于国家利益。因此,从企业地位上来看,目前的现状是,国有企业的地位高于民营企业。

  但是国有企业领导的个人法律风险要大于民营企业领导,因为受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约束更多。毕竟国有企业的领导管理的是国家财产,责任更大。

 

加快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

        谢婉婷


  没有一个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但是,只有在制度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公司人员犯罪才可能得到遏制
  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近几年,我国许多大型国有知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频繁出现问题,其中因滥用职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企老总也越来越多。如原三九企业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赵新先因触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刑一年零十个月,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叶环保,因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李伦、鲍鸿玺、张荣立……这些曾经地位显赫的国企老总,都因为滥用职权而必须面对铁窗牢狱的生活。他们中有的轻而易举动用上亿元资金,不经集团党委研究,不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收购未经评估的项目而造成巨大损失;有的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的名义签订集资协议,承诺偿还高额利息;有的违反规定提供巨额担保……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经济损失。

  这些案件的连续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确实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和经理层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形成清楚的利益机制、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有效进行。也就是说,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有效防止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制度越完善,监督力度越强,违法行为则会更多地被遏制;相反,如果治理结构存在制度缺陷,企业高管人员滥用职权则有了可乘之机。


  “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

  目前,国有股权过分集中,国有股股权主体虚置,所有者缺位,且在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执行董事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监督,所以国有公司造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代表控制了董事会。一方面,董事会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

  中国 证监会最近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在我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将近50%的董事是由公司的“内部人”担任,而来自大股东的董事的比例则高达80%。大多数公司没有设立独立董事,部分公司即使建立了独立董事,但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很低,难以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

  从董事会运作方式上看,董事长既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运作承担直接责任,又由于《公司法》赋予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做出部分决策的权力,导致董事长权力过大,不符合董事会集体决策的运作方式,容易导致董事长陷入公司具体经营事务中。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无形中增加了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风险。


  世界性难题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仅是中国,也是全世界所共同面临的课题。

  在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中,由于股权高度分散,所有者没有动力去监督管理层,“内部人控制”、决策短视等弊病也屡屡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大多数美国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期权激励制度等,以加强对管理层的内部监督,激励管理层为长期利润最大化而努力。与此同时,采用中介机构约束、强势监管、民事诉讼等配套制度以提高管理层的违规成本。但是,目前的华尔街危机却表明,所有这些制度不仅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纷纷成为上市公司造假的根源。

  以安然案为例,公司在2000年召开董事会时,董事们每人接受了7.9万美元的薪金,同时不少的董事与安然有直接的生意往来,有的为安然做咨询业务,有的仰仗安然的捐助,所以安然任何合法不合法的交易都能得到董事会的通过。安然董事会下设的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尽管负有对公司财务报告最终监督及对关联交易定期检查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规定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深入调查。

  美国同样存在政府机构监管不力。由于薪水低,经费不足,人员流动性大,美国政府的监管工作并不是很得力。就拿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来说,每年要审阅1.7万家上市公司的相关文档和信息;掌握和监督大量的对冲基金的情况;保证交易所的正常运转;阻止无数潜在的操纵市场和内部交易事件的发生,同时在市场上出现任何差错时,负责进行调查工作,SEC根本没有足够的人手去处理。去年,一名在SEC工作的首席会计师承认,2000年每15份年报中只有一份才有可能被审阅。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在市场经济相对成熟的国家,其公司治理结构也有漏洞存在,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与美国面临相似的问题:道德自律、行政监管、法律处罚和公司内外的监督与制约。


  关键在明确权责边界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是责任配置的制度安排,重点是在健全组织和配好人员的基础上,以责任为核心,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治理结构的权责边界。按照委托代理关系,从出资人代表到产权代表到总经理,依法依规层层授权,代理人根据被授予的权力尽自己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给予其与责任和贡献相匹配的利益,包括薪酬和其他方面的激励。通过这种权责配置,建立起权力、责任、义务有机统一,国有资产责任链条清晰、层层落实到人的责任体系。

  在我国,要防止国有企业高管滥用职权,既要明确和落实各自的职权,又要对其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的制衡,这也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要保证董事会职权集体行使,而不是董事长个人行使。董事会只能作为整体来行动,董事会的一切决定,都应以整体名义和整体行动做出。董事长只有在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在授权范围内,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界定董事包括董事长的职责,要消除董事长的官本位、行政化的弊端,避免“一长”管“一会”、以“董”代“党”的现象。

  董事会和经理层应依法行使各自职权,各负其责。要坚持董事会聘用、解聘经理制度及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改变董事长和经理由一人出任的现象,以强化董事会的各负其责的独立性。


  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董事会中能对内部董事起着监督和制衡作用,可监督和约束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公司利益,有效弥补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鉴于目前独立董事人力资源严重稀缺,要对独立董事人选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成立全国性、行业性独立董事协会。建立健全独立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


  规范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

  解决一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形似而神不似”、“形备而实不至”的问题,重点在流程和程序的规范。在明确权责边界的基础上,要重点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使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制度化、具体化、流程化。当前,要重点研究建立董事会集体决策及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出资人选任和考核董事会成员、董事会选聘和考核经理层成员、总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等问题。通过规范工作流程,使董事会能够科学决策,经理层能够高效执行,监事会能够有力监督。

 

案件链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 山西金绍斌案

  山西省化学纤维研究所(有限公司),原是一个固定资产净值超过7千万元的国有中型企业,曾是山西省化纤工业科研生产基地。金绍斌1996年被山西省纺织总会任命为化纤所董事长兼总经理。上任伊始,金绍斌与时任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科长的樊红光无视“国有企业不能为私营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没有通过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三会”程序,伪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为3家私营企业的700万元贷款提供信誉担保,共计1678万元。最终导致化纤所倾家荡产,欠债率高达176.5%,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40万元,工厂全面停产,职工全员下岗。

  2004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定,金绍斌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金绍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 江苏李伦案

  李伦,原系国企独资公司苏州北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中港合作企业苏州中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2001年,他在负责转让中盈公司股权的项目中,为了应付上级单位,向上级国有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并且在对中盈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苏州市西山地块一块16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时,委托了一家没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显示西山地块价值人民币2400万元,而西山地块当时的实际价值应该为人民币5031余万元。李伦的行为致使评估出的土地价格低于实际价值,直接导致上级领导作出不适当的决策,从而造成近2000万元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2003年11月,李伦利用职务之便,变相侵吞公款近百万。

  2006年7月,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定,李伦犯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 原四川大厦总经理鲍鸿玺案

  鲍鸿玺,原系四川省驻京办事处的直属企业北京华川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总经理。在任华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鲍鸿玺在未经公司集体研究,也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为一家名叫陈川粤的餐饮公司两次提供贷款担保,并指使本公司财务负责人税碧华为陈川粤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16.20,-0.28,-1.70%)北京阜成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分别借款人民币260万元、人民币190万元的借款同提供担保手续。后来陈川粤公司因倒闭未如期偿还贷款,致使华川公司损失人民币260万余元。

  2004年12月18日,北京市一中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决鲍鸿玺有期徒刑2年。


  >> 湖北黄耀峰案

  黄耀峰,曾任湖北宜昌市长江公路大桥建设管理处副主任,2003年9月担任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大桥公司)总经理,并兼任宜昌大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

  2003年4月至11月,大桥公司先后在三峡中行贷款了5.4亿元。当年10月,在黄耀峰的运作下,经大桥公司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将贷款中的3亿元通过大桥房地产公司,借给九龙公司用于宜昌市隆康路小区的房地产开发。截至2006年4月30日,九龙公司除退还一期本金3000万元外,未按期履行合同条款,尚欠大桥房地产公司本金1.73亿元。

  2006年10月17日,宜昌中院终审裁定:黄耀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 湖北邓志勇案

  邓志勇,原系湖北省襄樊市卧龙饭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5月,邓志勇找到该公司装修部门经理阎某,以企业改制经费不好走账为名,让阎出具了三张领取工程款共计18万元的借支单。邓将这三张单据及他人开给其个人的1.5万元收据,让人以预支工程款名义在卧龙公司财务报账。报账后,19.5万元的现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卧龙公司膳食部账户,以填平邓志勇个人从卧龙公司膳食部所支现金的部分亏空。此举增加了卧龙公司在建工程款19.5万元。

  2001年11月,在襄樊市国资局未派员参加的情况下,邓志勇主持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邓志勇被选为董事长。邓志勇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法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违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擅自将卧龙公司的四处房地产以600.9万元的价格转让。2003年11月,经评估转让资产高达1157万元,给国家造成损失347万多元,给卧龙公司造成损失556万元。 

  2006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定,邓志勇犯有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并犯有偷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并处罚金50万元;并追缴犯罪所得19.5万元。


  >> 北京民族印刷厂姚连成案

  姚连成,原任北京民族印刷厂厂长,在职期间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印刷厂直接经济损失838万元。

  1999年至2000年,姚连成在任北京民族印刷厂厂长期间,高价从印度麦格夫公司引进一台M16商业彩色轮转印刷机,其在明知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在设备交接证书上签字同意交接,造成北京民族印刷厂丧失追偿权利,北京民族印刷厂因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2001年至2002年,姚连成代表北京民族印刷厂擅自与滁州市冠兰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日本株式会社高野实业共同成立安徽三木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一直未经营,经相关部门确定,系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的三无公司,造成北京民族印刷厂直接经济损失338万余元人民币。2006年8月,姚连成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接受审理,受到法律的严惩。


  >> 福建潘绍农案

  潘绍农,原系厦门星隆模具厂(7318厦门分厂)厂长。

  1994年,时任厦门星隆模具厂厂长的潘绍农经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厂长叶某的介绍,认识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厦门分厂厂长孙某。1996年1月至3月间,潘绍农违反“军队企业不准为地方企业借款作担保”的规定,未经集体研究,在不了解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厦门分厂的资信状况及还贷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为该厂向原中国银行厦门国际信托咨询公司申请的1996年1月3日至3月21日三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60万。借款期限届满后,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厦门分厂仅偿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在此期间,潘绍农还违反“军队企业不准借款给地方企业”的规定,未经集体研究,将厦门星隆模具厂从原中国银行厦门国际信托咨询公司的借款人民币375万元中挪出255万元,借给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厦门分厂使用。该款后来无法偿还。

  2001年9月28日,经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决,厦门星隆模具厂对福建八闽汽车总厂厦门分厂的本金人民币655万元及其利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潘绍农身为国有企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910万元人民币的特别重大损失,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4月,福建泉州市湖里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潘绍农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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