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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模式的沉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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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加文

  苏南模式作为当代中国重要的一个经济现象,不只是曾经为一个区域带来了非凡的经济增长,而且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四分之一世纪里一直深刻地影响着整个苏南地区的发展路径。

  同全球许多区域增长模式一样,苏南模式从产生、创新、嬗变到渐渐式微,总是遵循着自己的逻辑并不断地面对各种挑战。雨后春笋般的乡镇和村办企业一度成为苏南模式最初的形象标志,并且迅速地把这一地区带进了一个空前繁荣的时代;然而,当中国跌跌撞撞地从一个短缺环境走向买方主宰市场的竞争阶段,苏南这种政企不分、产权模糊的集体经济体系立刻陷入风雨飘摇的困境。

  面对非工非农的集体员工,对成千上万家乡镇村办集体企业进行改制,几乎成为唯一的选择。在改制的过程当中,地方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作出怎样的制度安排,这一点显然至关重要。如何制订一个兼顾市场效率和社会公正的改制方案,如何实施一种持续推动苏南地区走向繁荣的招商引资政策——这无疑是千百万苏南村民翘首以盼的答案,也是正在远去的苏南模式留给人们的最后一个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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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地图


  从苏南地区极不情愿地开始放弃集体经济到今年秋天,尽管已经过去了将近十五年,但是这场纷乱而持久的集体企业改制运动,依然没有能够结束在苏南农村到处蔓延的失望情绪。


  改制伤害了谁

  在一些思想清晰的村民看来,不仅是曾经依靠成千上万的乡镇和村办企业维系着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随着集体经济的颓势而摇摇欲坠;更让他们忧心忡忡的是,当他们离开那些不明不白地被私有化的村办企业回到家中的时候,忽然发现自己已经一无所有——赖以生存的耕地变成了村办企业的厂区,而企业被改制或者贱卖之后与一家人的生计早已毫不相干,最走运的不过是在那些私人企业里谋一份朝不保夕的工作。

  常州一位叫张绍华的村民就是这样的幸运者。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一次高考中名落孙山之后,就顺理成章地进了一家村办企业。这家看上去红红火火的企业运营了不到十年,却在一夜之间实现江山易主——每天坐在董事长办公室里指手划脚的村干部悄悄地变成了小心眼的台湾老板。张绍华感到庆幸的是,他被留了下来。不过,他愤怒的内心并没有因此得以平静:“一个好端端的村办企业就这么没了,村里的多数人对改制却一无所知。”

  在一个哈欠连天的会议室里,张绍华已经记不清是第几次参加这样的所谓征询会议了。张绍华作为最坚定的几个上访村民之一,他最初的举报行动都是秘密进行的。虽然不是每一次举报都泥牛入海,级别不同的调查组也有过 审计核实,但面对这种走过场似的调查征询,张绍华和他的同伴们嗤之以鼻:“改制方案没有征询村民的意见,资产评估结果也没有向村民公开过,最后连企业卖给谁了、卖的钱到哪里去了,我们都无权过问。这是什么调查?”

  张绍华的质疑针对的显然只是某一个村办企业暗箱操作的改制,然而这种声音在整个苏南地区都值得认真倾听。在改革开放之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里,集体主义思想一直主导着这个地区的经济生活,以乡镇村办企业为核心的集体经济的茁壮成长,曾经迅速地把江苏南部带进一个莺歌燕舞的时代,并且塑造了一个注定会青史留名的增长概念——苏南模式。但这种政企不分的集体产权制度安排,随着外部宏观环境和竞争环境的复杂变化,其根深蒂固的脆弱性也很快暴露无遗,苏南经济在1990年代中期的一落千丈也清楚的显示了这一点。

  面对奄奄一息的众多乡镇集体企业,一场自上而下的改制和招商引资运动在苏南应运而生。这不只是地方政府为应对经济滑坡而作出的艰难抉择,也是对苏南模式核心精神的继承和延续——无论是在乡镇村办集体企业大甩卖的这场盛宴中,还是在花样翻新的招商引资队伍里面,这片土地的主人——村民们却始终是唯一的缺席者,而政府或者说乡镇村干部一直是无可争辩的主角。


  非市场的产权安排

  在最近几年,苏南地方政府借助比邻上海的优势和招商引资的策略,似乎再一次复制了苏南模式带来的增长奇迹。人均GDP已经突破一万美元的苏州,甚至让近在咫尺的浙江许多城市都羡慕不已,据说有一位官员到温州履新不久,就公开表示苏州由政府主导的招商引资增长方式值得效仿。

  空前的繁荣并不能蒙蔽所有人的眼睛。国家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刘鹤早在几年前就对苏南模式遗留和延续的问题表示了担忧和追问:苏南大面积改制是怎么发生的?如何做到股权公平?谁来制定游戏规则?对国有企业有什么影响?(改制后的)私人资本如何走向标准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一系列变化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职能如何界定?

  种种事实表明,这场声势浩大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改制运动从一开始就进行得非常匆忙,既没有公开透明的整体改制方案,又不具备基本的制度安排和监督规则。苏南地区不断发生的村民上访事件也证明了刘鹤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很多村民不仅失去了在村办企业改制中的话语权,而且还因为巨量集体资产的贱卖和流失而重新陷入贫困。村办企业没有了,世代耕种的地也随之没有了。

  毫无疑问,如果说苏南模式的固有病根是缺乏市场效率,那么这场明显草率的集体企业改制严重损害的将是社会公正。

  苏州当地一位学者痛心的表示,整个苏南地区的改制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缺陷。他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参与领导这场改制的政府官员和村干部都在有意无意地误解净资产概念。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拒绝引进受到广泛信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同时片面参照引用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价格不能低于企业净资产”的规定,从而大肆贱卖集体资产,这中间除了监督缺位的原因,显然也不能排除对自己掌控的集体企业了如指掌的村官和政府官员沆瀣一气的谋利冲动。

  这位不愿具名的学者说,净资产只是一个财务概念,绝不能代表整个企业的整体价值,对于苏南的名牌企业更是如此。根据他的研究,苏南改制中至少有五种“贱卖”方式值得高度关注:一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基本未予计入,一些名牌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名牌效应、专有技术、市场网络都在评估中被忽略不计;二是账面固定资产在折旧后消失,过去的算法是账面固定资产为折旧后的净资产,这导致实物资产价值严重低估——比如一栋20年的办公大楼,折旧年限是20年,那么20年后账面上便找不到这栋办公楼了,然而这栋楼仍然有价值、依然存在;三是没有把企业应有的未来盈利空间计算在内,这也不符合国际评估惯例;四是许多企业在出售中没有将拥有土地的实际价值计入资产,即使有的企业计入了,也仅按照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划拨土地的象征性收费价格计入,使企业资产价值被严重低估;五是未将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不同制度成本计算在内。集体企业比私营企业利润偏低的原因之一是集体企业用工制度障碍使集体企业用工成本普遍高于用工制度灵活的私营企业,因而降低了集体企业的账面利润,降低了企业资本值。

  在苏南的大规模改制蹒跚起步的阶段,很多人已经认识到,地方政府应该在这场前途未卜的改制运动中有所作为,而当时的地方决策层虽然置身四面楚歌的竞争环境,但对市场这只“无形之手”依旧视而不见。当时的做法大多是把乡镇企业改成集体控股的企业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但这次股份合作制化以后,乡镇村的地方产权制度问题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弊端仍然没有根本改观。

  按照在苏南最负盛名的经济学人新望的描述方式,苏南的第一次改制由于设置“不可分配给个人的集体股”以及地方政府通过集体股掌握决策权等做法,地方产权制度反而以另外一种形式制度化和合法化了。

  新望认为,以“大肆甩卖集体资产”为标志的苏南第二次改制,其初衷是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彻底推向市场,以减少或者消除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确立私人产权,以实行民营化和市场化。然而,由于缺少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法制环境,使政府竭力推动的改制成果大打折扣。不只是市场内生的发展力量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由于改制中的严重不公还可能造成新的“二元结构”——在苏南,由乡村集体支配资源,实际上是管理企业的村干部支配资源。当这次改制不能保证绝大多数人都能分享到资源,那就是少数人独享资源了。


  招商新政的背后

  尽管苏南模式作为一个陈旧的话题在今天已经索然无味,但是这种增长方式的阴影依然笼罩着江苏南部这片欣欣向荣的土地。众所周知,苏南模式坚持的是政府主导组织资源,政府出面组织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出资办企业,并由政府指派所谓的能人来担任企业负责人。这种组织方式由于具备无与伦比的政府动员力量,使苏南地区很快跨越原始资本的积累阶段,一度实现了乡镇村办企业在全国的领先发展。问题在于,当买方市场开始出现并在经济运转中占据突出地位,这种由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随之变得困难重重,极其没有效率,甚至一度引发是“找市场还找市长”那种几近笑话的讨论。

  意味深长的是,当苏南模式带来的那个繁荣时代已经暮色苍茫的时候,苏南的地方政府在手忙脚乱地革新苏南模式(改制)的同时,再一次回到了经济舞台的中央——强力推行招商引资政策,“以土地换资金,以空间求发展,不求所有求所在”,权力和资源进一步集中到政府的手上。当然,他们已经如愿以偿,又一次创造了经济增长的神话,苏州人均GDP在全国遥遥领先乃是最鲜明的注解,而这一次只用了不到十年的时间。

  苏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外资形成严重依赖,这一点毋庸置疑。由政府主导的这种增长方式在若干年后会不会面临苏南模式同样的困境——变幻莫测的市场将以它独有的铁石心肠对此作出回答。

 

常州新华村改制样本调查

          张驰


  农村集体经济改制目标的不清晰,是造成新华村集体资产去向不明的主要原因
  位于长江之滨的新华村,在江苏省常州市老百姓的眼中,曾经是常州集体经济辉煌的代名词。

  城里人知道它,是因为它曾经创造了集体经济发展的奇迹,由一个以农业、加工业为主的村子发展成为产业多元化的现代化农村;农村人知道它,是因为它曾惠及新华村村民的各种福利让他们羡慕不已;出租车司机知道它,是因为全国各地前去取经的人们,已经是他们的常客,看过了新华村,他们还会推荐饶有兴趣的人再光顾一下距新华村几公里外的曾经同样辉煌后又破落的“铁本事件”所在地,让人们在现实与历史中来个时空转换。

  时过境迁,如今的新华村似乎与往常一样平静,然而,一场因新华村集体经济改制的争论,在新华村村民与现任新华村党委书记金华友之间缓缓展开。


  新华村的过去

  说到新华村的集体经济改制,不能不提到新华村的过去,新华村原属于武进市现武进区的行政管辖范围,后因常州地方行政区划调整,新华村归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管辖。

  1975年,新华村创办了一家生产五金制品、柳条制品、钢窗的小厂(常恒集团前身),年产值50多万元,工人近250人,大部分为新华村人。后工厂转为生产恒温控制产品,至1979年,工业产值就达到200多万元,在七十年代末,新华村就破天荒地让该村每户家庭都成为了“万元户”,在当地传为美谈,该厂为此还得到了上级政府的嘉奖。

  1980年,该村办厂改名为常州市恒温控制器厂,同时注册“常恒”商标。先后开发生产温度控制器系列、开关系列、电磁换向阀等,工厂欣欣向荣,产值翻了一番,达到了千万。当时,新华村村民生活得到了大幅提高,村民医疗、村中孩子上小学等共八项生活内容全部免费。

  此举当时受到了省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毕竟,有实力做到这一切的在国内并没有几个村子。

  到1997年,新华村的村办集体企业已由仅一家恒温控制器厂发展到拥有十家分厂的中国制冷设备配套龙头。

  后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新华村的村办企业正式成立江苏常恒集团,为新华村全体村民所拥有。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经常州金瑞会计事务所评估,“常恒”商标无形资产价值就达到1.8亿元。其后,常恒商标不断增值,2001年前后,当时的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费孝通视察常州时,专门给常恒集团题词:“中国常恒,配套巨人”。至2002年,据国家相关部门评估,“常恒”商标其无形资产价值已升值至5亿多元。也是在同一年,常恒集团总资产已达5.6亿元,年产值超十多亿元。


  2002年的改制

  还是在2002年,受当时全国各地乡镇企业、集体经济改制大潮的影响,新华村也搞起了改制,改制的主体就是村办企业常恒集团。

  “从2002年开始,一场由村党委书记金华友主导的改制打开了大幕,改制结束后,常恒集团下辖的十个分厂均转变为民营企业,从此常恒集团不再姓‘集体’!”知晓改制详情的村民代表施云伟(化名)直言不讳。

  施云伟以常恒集团六分厂改制为例补充说明。

  六分厂是常恒电机厂,改制的时候,是以46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给金华友的亲戚姚恒昌的,这其中不包括土地、厂房等资产,但其后不到三个月,六分厂就被姚恒昌以1.3亿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美国AOsmith公司。

  “仅仅三个月,一个贱买,一个贵卖,左右一倒手后,这个工厂就升值了8000万,这样的生意傻子做了都挣钱?”施本人认为这种改制太离谱。

  新华村村民委员会称,新华村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没有一家企业是被降价卖出去的,而且,转让给姚恒昌的六分厂价格不包括土地、厂房的价格,其后,六分厂被卖给美国公司是包含土地、厂 房价格的,卖掉工厂及土地后,姚恒昌除了自己应得的那一部分,其余已经入了村里的账户。

  “这中间有三个疑问,卖掉六分厂后村里应得的余款,财务应有体现,至今我们仍未看到这份财务入账单;如果土地、厂房以及生产线是分别被出售的,应该有新华村与美国公司、姚恒昌与美国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协议,这两份协议我们没有看到;如果六分厂是被打包统一出售的,那姚恒昌又有什么权利处置村集体的土地和厂房?”施云伟对此做了反驳,“进一步说,土地、厂房是如何评估、作价的,作为村民的我们依然不知晓。”

  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又称,常恒集团改制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所有的改制手续也均是按照上级要求办理的。改制资产的来龙去脉,均是通过村领导班子集体商定确认的。

  “按照村委会的说法,作为集体经济的所有者,村民在改制时却无权参与,等于自家房子被人卖了,却被告之要当一个稀里糊涂的看客,在道理上能说通吗?”新华村的一位村民用了一个形象的说法。

  “如果村委会没有按照村民的要求在法定的时间内公开村中的财务收支状况,不仅违规,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长期关注农村问题的研究专家于向波说。

  不过,引起村民与村委会及金华友之间更激烈争论的还属于“常恒”商标的转让,作为常恒集团改制的一部分,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


  商标转让风波

  似乎又一个巧合,曾经给新华村带来无限风光的“常恒”商标,也是在2002年易了主。当时,常恒集团以800万元的价格把用了多年的“常恒”商标转让给了新宇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改制的相关协议,常恒集团原有分厂改制后可以继续使用“常恒”商标,但每年要按该厂销售额的1%比例交付给新宇投资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费。

  熟悉新华村的常州当地律师称新宇投资有限公司占了大便宜,仅仅用800万元的价格就拿下了“常恒”商标的所有权,等于拥有了一部持续工作的合法印钞机。

  “按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常州金瑞会计事务所的评估,‘常恒’商标无形资产价值就达到了1.8亿元,为什么转让的时候却成了800万元,这800万元的估价标准是什么?”施云伟称这一过程太离奇。

  新华村村委会及金华友的回应是:“常恒”商标的800万元作价,是以常州市另外一家著名企业新科电子来计算的,“新科”商标转制时卖了1000多万元,“常恒”商标在很多方面都不如新科,当时有人提出500万元就够了,是金华友提出至少800万元的,而且这事是经过全体董事和股东同意并签字的。

  “既然声称改制,就要按改制的程序来,试问,‘常恒’商标转让前,经过相关部门评估作价了吗,报经上级批准了吗,经过村民同意了吗?”新华村村民李某对此提出质疑。

  值得玩味的是,新宇投资有限公司的成立也是在常恒集团改制的2002年,其中常恒集团入股20万元,金华友的妻子朱纪美入股700万元,并任法人代表,其后,新宇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金华友之子金强锋。

  李某认为,在这个背景下,常恒集团的全体董事和股东想不同意都难。他还透露这样一个细节,这些董事和股东大多是背对背签字,金华友把相关文件准备好,然后派人把文件一个一个送到他们面前,“在金华友手下做事,谁敢不签?”

  “企业的商标也是资产,不考虑到自身的实际,不经过评估作价的程序,而以其他商标做参照来把‘常恒”商标作价,显得太唐突,太牵强,也不具备任何的公正性,因为商标实际受让人是金华友的家属,就相当于金本人从左口袋里把商标取出来,走走过场,然后又放到右口袋,自欺欺人。”上述常州本地的律师用了一个生活化的比喻。


  争论没有结束

  这种给集体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的责任由谁来负?这位律师提出他的疑问。

  恐怕没人能回答他。

  “产权与监督缺位”是对新华村现状的最好诠释。

  农村问题研究专家于向波认为新华村个案的产生并非特例,长期以来,农村中,特别是相对发达的农村中,党支部、村委会、企业管理层的“三位一体”的格局,极易形成权力的利益化与集团化,带来的是个人权力地位尤其是村中“一把手”个人权力地位的绝对化。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村子里普通的村民并没有得到起码的最低限度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本着“推到一个标杆容易,树立一面旗帜困难”的想法,对村集体中“一把手”的做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直接导致村委会及村支书的权力滋长与滥用。

  在施云伟看来,新华村村委会是第一买单者,它该对集体资产的流失直接负责;其次是镇区两级政府部门,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

  “但讨论上述问题的前提是,要弄清楚集体经济改制究竟改的是什么?”于向波认为,这个问题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各地实践,目前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基本点。

 

揭开集体所有权的面纱

            谈萧


  集体企业改制的问题,归根结蒂是集体所有权的问题,人人都有份的资产,又不能确定每个人的份额到底是多少,就不可能形成所谓的自治机制,没有自治机制,也就没有所谓的基层民主。这一切,都源自集体所有制中的集体成员权利界定不清晰
  “集体所有权”这个概念,在我国现行《宪法》上的依据是其关于集体经济制度和集体土地制度的规定。《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规定是关于集体经济制度的规定,《宪法》由此确认了农村、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是关于集体土地制度的规定,《宪法》由此确认了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虽然《宪法》为集体所有权的存在提供了依据,但它并没有明确使用“集体所有权”这个概念。

  《民法通则》在《宪法》上述集体经济制度和集体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从上述规定来看,《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使用“集体所有权”概念,但是由于上述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被置于“民事权利”章之“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节中的,所以,一般认为上述规定是关于“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规定,确认了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此外,《土地管理法》也在《宪法》规定的集体土地制度基础上做了细化规定,但同样该法也只体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宪法观念,而并没有明确使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概念。

  根据我的检索,明确使用“集体所有权”这一概念的法律文件是《物权法》,《物权法》第五章标题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这是关于集体所有权客体的规定。《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和集体财产特别事项决议的规定。《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关于城镇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内容的规定。

  虽然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层面,“集体所有权”概念的明确使用是最近颁布的《物权法》上才有的事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集体所有权”就缺乏宪法和法律上的充分依据,更不意味着现实生活中就缺乏“集体所有权”观念。恰恰相反,我国宪法和法律上,集体所有权的依据是充分的,现实生活中对“集体所有权”概念的运用也是五花八门的。然而,集体所有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所有权,现实生活中因集体土地使用和集体企业改制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集体所有权概念在这当中能否起到作用,起了什么样的作用,都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


  什么是集体所有权

  众所周知,集体组织一般缺乏民法主体的地位,比如自然村、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在民法上并不能被视为民事主体,所以集体所有权由于缺乏代言人,在现实中往往是虚的。由此,有些人主张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集体所有权做实来对抗政府和集体官员对集体成员利益的侵蚀,我觉得这是缘木求鱼,而且存在法律理解上的错误。

  集体所有权,和我们公司法上规定的法人财产权(多数人将其解释为法人所有权)一样,是非常荒唐的。从民法理论上看,其实没有什么集体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只有集体成员的所有权和股东的所有权(股权)。现在由于很多集体组织的虚化——在民法上它不是一个法律主体,集体所有权未能真正实现,如果我们现在将这个主体做实,就像公司法认可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一样,会带来和公司法人财产权一样的法律障碍。法律将公司看成是法律主体,仅仅是为了对外交易的方便,因为不可能和公司发生交易时,要找到每一个股东,那样交易成本太高,而不是为了赋予公司法人所有权,所有权始终在股东。既然现在很多集体所有权压根就不存在,我们就应该只承认集体成员的所有权,集体所有,可以看成是集体成员共有,集体成员想共有就共有,不想共有,他们就可以依法分家。

  法人财产权当时的提出,目的是为了对抗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我有法人财产权,您再干预我就是侵权了。想法多么天真!政府作为国有公司的股东,怎么能不干预公司的活动呢?如果是这样,那是全国人民的悲哀,我们委托的这个管家被法律规定说:你没权管。这样对于企业的经营者就太好了,经营者就成了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因为他不受股东的干预了。现在的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经营者肆意侵占国有资产的问题,源头之一就在这里,法律都规定了股东(政府)不得干预他的行动。

  其实,政府不干预国有企业活动,是指它不得将其行政职能带入企业,而其作为股东,肯定是对企业有着完整的所有权的,这个所有权决定了它可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行使股东权来干预。我们现在政府认真地行使了股东权吗?没有,国有企业连红都不给国家分了。

  集体所有权为什么不能做实,道理就与此一样,如果真的有一个什么集体所有权,它肯定就成了对抗集体成员所有权的天敌,而集体成员所有权才是正宗的、天经地义的所有权。集体成员所有权在这种集体所有权的对抗下,始终将难以实现,因为集体一说起来就挺能吓唬人的。寄希望于集体所有权来对抗政府对集体财产的霸占,也和寄希望于法人财产权对抗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不当干预一样,是缘木求鱼,最终会造成本来的所有者丧失所有权。政府权力的控制,一方面要认可(不是赋予)人民广泛的私权与其形成对抗,一方面应该通过实行民主政治、实行法治对其权力严加限制。

  如果不是从向实在法妥协。寻求变通方案看,我对“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也非常不满。如果我们承认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在民法理论上是共有,且不管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那么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哪里是什么使用权,只是历史学者秦晖先生所言的“使用着”,但是秦晖说的“使用着”不等于“使用权”,他作为一个历史学者,是希望将其改造为使用权,为农民争取无意识形态禁忌的权利(见秦晖《农民地权六论》:“因为在地权问题上,农民的许多更基本的、并无意识形态禁忌的权利,也还有待争取呢。”)。但是,从法学上看并不是这样的。本来就属于我的东西,我怎么反而只有使用权了,“使用着”不等于使用权,“使用着”恰好等于是所有权。比如一对夫妻,家里有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归丈夫使用,笔记本电脑归妻子使用。这个时候,你能说丈夫对台式电脑有使用权,妻子对笔记本电脑有使用权吗?显然不能。物之使用权,民法上观之,他物权也,亦即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使用自己之物,何来使用权,秦晖所说的“使用着”,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所有权的一个权能——使用。前面的例子,假如这对夫妻离婚了,原来属于共有的两台电脑,现在各自得一台,丈夫得台式电脑,妻子得笔记本电脑。如果原来“使用着”是使用权,怎么可以变成各得一台电脑的所有权呢?家庭财产是共有财产,集体财产也是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使用不等于是使用权,而是行使所有权;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使用也不等于是使用权,而是行使所有权。

  单从实在法上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企业改制现在最大的阻力不是来自意识形态,而是来自现行法律。现行法律上最大的阻力就是我们不将集体所有看成是集体成员共有,我们搞使用权的说法就是等于承认了有集体所有权,财产是集体的,集体成员充其量只能拥有他物权——使用权。这样的理解,在法律上永远都不可能搞公平的私有化,一旦是允许买卖集体土地,通过买卖来私有化,我担心农村集体土地出现国企改革一样的权贵私有化不可避免。现在的集体企业通过出让集体财产来改制,就已经出现了大量的权贵私有化问题,这种权贵私有化,要么表现为政府权力的不当干预,官员也要来分一杯羹,比如《法人》杂志今年第七期报道的《华生改制危局》;要么表现为企业经营者权力不受约束,肆意侵占集体财产,比如本期《法人》杂志报道的“常州新华村数亿资产去向迷局”。


  集体企业改制的核心问题

  谈到集体企业改制,一般人们都会想到应该按照公司法上的公司治理思路,再配合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来完成。然而,集体企业本身就不是标准意义的公司,何谈公司治理机制?村民自治,每个村民在集体企业中说话的权重占多少?不可能按照公司法中的一股一权来表决,如果按照合伙法中的一人一权来表决,也是大有问题的,因为村民有的不参与企业活动,对企业的贡献也有大小之分,让一个从不参与企业活动的村民和实际参与企业活动的村民有同样的表决权,肯定会使得企业崩溃。所以,集体企业改制的问题,归根结蒂是集体所有权的问题,人人都有份的资产,又不能确定每个人的份额到底是多少,就不可能形成所谓的自治机制,没有自治机制,也就没有所谓的基层民主。这一切,都源自集体所有制中的集体成员权利界定不清晰。

  即使按照现在的集体所有制的安排,村务应该公开,但是,如果不能确定每个村民在村集体企业财产中的权利大小,即使进行了村务公开,也是没有相应约束机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丝毫没有这样的约束机制,《物权法》虽然规定了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应由集体成员决定,但这也只是针对所有权变动情形的,这一条文可以适用于常州新华村常恒集团改制中的村党委书记私卖分厂和商标权的问题,可是物权法还没开始实施呢。然而,在具体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经营者还可以通过各种隐蔽的途径将公产化为私有,比如关联交易,比如在职消费,这些都是经营活动,村民并不是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按照现行法律,他们很难有权利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监督,即使在理论上应该有,但也不知道或难以计算其监督权的大小,最终就会没有监督。所以,这些问题还是由集体所有制带来的,如果是公司制、合伙制,也就是私有制,这样的问题会少得多,即使出现这样的问题,也好解决得多。

  所谓的集体企业改制,必须首先将集体成员在企业中的权利界定清楚,再来改制。无论是将集体资产以股份的形式分给每个成员,还是出售集体资产,都必须界定集体成员在集体企业中的权利大小,如果不界定,就没办法分,也没办法出售——因为出售后的所得也必须按成员权利大小返还给成员。集体所有,必须看成是集体成员共有,然后才可以来谈共有者也就是集体成员权利的大小,一旦是这样看,就根本没有什么集体所有权,只有成员权。

  我们现在的集体企业改制,大多是在成员权利还没界定清楚的情况下就来进行改制,特别是出让集体企业资产的改制,在成员权都没有界定清晰的情况下,集体财产很有可能被贱卖给经营者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这种改制肯定会导致集体资产的流失,此后再来界定成员权利,就会晚了,因为成员拿到的权利的价值,会比其本应拿到的小很多。

  因为集体所有制导致集体成员权利不清,所以就要界定集体成员权利,要界定集体成员权利,就必然要瓦解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必然要废除所谓的集体所有权。除此之外,奢谈村民自治、基层民主,都是无的放矢。个人权利都不知道有哪些,有多大,怎么谈得上自治,谈得上民主,即使有,那也是假自治和没有约束力的民主。

  集体企业改制的核心问题是界定成员权利,是瓦解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果说还有集体这个概念,那必是社团,是自由人自由联合组成的各种形式的社团,比如公司、合作社、农会、商会、行会等,而社团,必是建立在社员权最大限度实现的基础之上的。

  (作者系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苏南模式的前世今生

       法人


  苏南模式,通常是指江苏省苏州、无锡和常州(有时也包括南京和镇江)等地区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实现非农化发展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以集体经济为主;乡镇政府主导乡镇企业的发展。

  苏南地区位于太湖之滨、长江三角洲中部,人多地少,但农业生产条件得天独厚。苏南地区毗邻上海,拥有苏州、无锡和常州等发达的大中工业城市和市场,水陆交通便利。苏南地区的农民与这些大中城市的产业工人有密切的联系,接受经济、技术辐射能力较强。同时,苏南地区还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祥地。早在计划经济时期,苏南地区就有搞集体经济的传统和基础,为发展乡镇企业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必要的资金。

  苏南地区通过发展乡镇企业,走的是一条先工业化,再市场化的发展路径;这一点与它同样声名显赫的温州模式迥然不同,温州则是通过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来促进工业化。两种路径的形成各有其主客观原因。在苏南,由乡村集体支配资源,它们同时也是财富积累的主体。而在温州,由个人积累财富和支配资源。

  早在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苏南各地在集体副业基础上办起了一批社队企业,主要为本地农民提供简单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社队企业发展的明确支持,促使社队企业步入了一个大发展的阶段。它们利用这一地区工业基础比较薄弱的特点,抓住市场空隙,迅速壮大起来。改革开放初期,上海大量技术工人节假日到苏州、无锡等地,给苏南带来了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历史上的积累和接受上海的辐射为苏南地区工业化的起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当时的短缺经济,以及一些偶然因素,如80年代中期的信用扩张,对工业化的发展也起了推动作用。至1989年,苏南乡镇企业创造的价值在农村社会总产值中已经占到了60%。

  苏南地区采取以乡镇政府为主组织资源方式,政府在整个苏南的经济活动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应当承认的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政府直接干涉企业,动员和组织生产活动,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等优势,因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苏南模式成为全国许多乡村效仿的一个楷模。然而,随着 中国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化,市场日益开放,产业竞争越来越充分,苏南模式在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于是,一场声势浩大的集体企业(乡镇和村办企业)改制运动在苏南地区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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