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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的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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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发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办法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对于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亏损部分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处理。
  二、研发税收筹划
  【例】某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8年,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产品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600万元,据预测,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的前提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300万元,企业第二年可实现利润9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预算安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进度。
  方案1:第一年预算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
  方案2:第一年预算为18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48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1: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50%即15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4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300-(300+150) = -150 < 0
  所以该年度不交企业所得税,亏损留至下一年度弥补。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900-(360+180)-150 = 210(万元)
  应交所得税 = 210×25% = 52.5(万元)
  方案2: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9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2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300-(180+90) = 30(万元)
  应交所得税 = 30×25% = 7.5(万元)
  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24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7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900-(480+240) = 180(万元)
  应交所得税 = 180×25% = 45(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尽管企业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总额相同,但由于发生时间不同,造成企业每一年度应交所得税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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