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
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公允性、及时性向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属下机构审核委员会负责,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
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管理部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子公司主管会计
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各子公司无权任免主管会
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
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和
薪酬委员会核查任职资格,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
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提
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公司负责人的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上述直
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
系。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
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
资者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具有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会计
或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类中级或经济类高级以上
职称;
3、具有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
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4、熟悉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企业财务制度和流程;
5、熟悉税法政策、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6、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融资及资本运作经验;
7、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
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
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
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2、具有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
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
3、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熟悉
ERP系统软件操作;
4、精通国家财税法律规范,具备优秀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丰富的
财会项目分析处理经验;
5、熟悉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财务、税务、审计法规、
政策;
6、熟悉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规则,从事过兼并、重组、上市等
相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7、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
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
法违纪行为者;
3、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4、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
责人者。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
面的建议;
2、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对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财
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3、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规范,监
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4、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
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
订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5、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
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
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6、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
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7、根据董事会、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
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
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8、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
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9、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议案;
10、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
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11、履行《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高管人员适用的职责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制订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
管理和考核办法;
2、组织编制各项财务收支及资金计划,落实和检查计划的执行
情况,定期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3、负责组织、实施全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财
务报表、统计报表;
4、负责组织会计人员搞好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完整地记账、
算账、报账,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
营决策提供依据;
6、对新投资的项目做好财务预测与风险分析、参与公司重大财
务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7、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公司各项
业务遵循相关制度要求良好运行;
8、负责公司财务人员队伍的建设、选拔和配备、组织对部门员
工进行财务知识培训、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
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
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
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
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
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
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开支;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
定与实施等;
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
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
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
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6、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
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
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
行使上述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控制权。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
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
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
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
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时,应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
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
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在离职后继续履
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
司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相结合的办法,每个季度按照工作的态度、效果、团队培养情况、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政策的遵循情况以及公司的业绩进行季
度综合,年度实行综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
依据。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主要包括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培养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
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规定;
2、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要
求,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3、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严重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
管机构处罚;
6、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
济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应调查责任原
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
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1、警告、责令改正;
2、公司内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
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
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2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