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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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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目标,有许多不同的表述,如“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等。由于税收筹划目标是评价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合理的依据,因此,正确分析上述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恰当界定税收筹划目标,对于科学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是浅层次认识说到税收筹划的目标,一般人的第一反应,便是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即想尽一切办法少缴税款。这似乎是一种很流行的观点。这种认识不仅在普通的纳税人中存在,在理论界也广为流传。
  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一书中,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唐腾翔、唐向在其所著的《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这些定义实际上都将税收筹划的目标,界定为减轻税收负担。
  那么,税收筹划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吗?
  要找出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难,我们只要思考一个例子就行了。
  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向企业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建议购进零部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根据税法规定: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很显然,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确实达到了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但是,这种筹划方案企业能采纳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产品质量下降,则因减轻税收负担而增加的现金流量,可能会远远低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减少的现金流量。因此,税收筹划的真正目标,不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或者说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并不是能否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
  更极端一点来考虑,企业不开展任何经济活动,税收负担是最轻的,甚至会为零,但这样的企业还是企业吗?
  因此,这种观点是对税收筹划目标的一种浅层次认识,并没有真正揭示出税收筹划的实质。
  税收筹划目标定位的新视角: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融合与互动税收筹划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它与企业的财务系统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知道,企业财务系统通常包括融资、投资、经营和收益分配四个环节,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筹划息息相关。
  就融资过程而言,涉及到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结构等问题。如何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基础上,选择最佳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和融资结构,都必须结合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这时就需要税收筹划。
  就投资过程而言,纳税额是企业投资收益的备抵项目,不同的投资区域、方式、期限所依据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区别。基于此,税收筹划就成为必须。
  就经营过程而言,企业的产、供、销都涉及到纳税因素,也离不开筹划。
  而就收益分配过程而言,分配的方式、补亏的安排,都受到税法的直接制约,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
  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之间,不仅是融合在一起的,而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着互动的关系。
  这种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二是企业良好的财务管理状况,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既然税收筹划是与企业财务系统之间、存在着融合与互动的关系,那么探讨税收筹划目标,就不可能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从财务管理目标的演变过程来看,经历了筹资最大化、利润最大化阶段,目前已经走向企业价值最大化阶段。
  所谓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
  在将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定位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条件下,税收筹划的目标,毫无疑问也应当定位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二者目标的不一致,必然会导致企业财务系统运行的紊乱。
  税收筹划的主导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明确了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之后,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对税收筹划目标各种观点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了。
  从企业价值的计算原理上来看,企业价值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二是折现过程中所使用的折现率。由这两个因素,我们可以推出提高企业价值的三种途径: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降低折现率。
  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能够直接提高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即企业价值;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尽管不能增加现金流量的总额,但由于改变了现金流量的分布状况,使前期现金流量增加,后期现金流量减少,无疑也能提高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即企业价值;降低企业价值计算中的折现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即意味着企业价值的增加。
  上述三种提高企业价值的途径,反映到税收筹划上,具体表现为:第一,直接降低税收负担。
  直接降低税收负担,就是减少应纳税额。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动因。
  企业缴纳税款,会导致企业现金流量的减少,而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无疑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会增加企业价值。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三档: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税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税率为33%.假定某企业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恰好是100100元,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则企业的应纳税额=100100×33%=33033(元);若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应纳税额=100000×27%=27000(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通过税收筹划,支付的费用仅为100元,却获得了节税收益33033~27000=6033(元)。无疑,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加了5933元。
  第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的增值。
  如现在有现金100元,在利率为10%的情况下,一年之后即可获得110元。一年后的110元与现在的100元之间的差额,即为资金的时间价值。
  在应纳税额不能直接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延缓当期的应缴税金,就可以改变应纳税额在各年的分布状况,从而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提前,企业价值提高。
  如企业有一笔应税所得100万元,如果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33%的所得税率,应当缴纳33万元的所得税。假如经过税收筹划,将该笔所得均匀分配到以后5个年度,则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每年只需缴纳所得税6.6万元(20×33%)。
  虽然该笔业务的纳税总额不变,但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5年纳税现值只有27.8万元,相对节约5.2万元,即提高企业价值5.2万元。
  实现延迟纳税的筹划方法很多,以折旧方法的选择为例,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如果能采用加速折旧法,就可以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实现延迟纳税的目的。
  其实,采取延迟纳税的方法,不仅可以通过使现金流量提前提高企业价值,而且还具有增加现金流量,从而提高企业价值的效果。因为企业通过延迟纳税,相当于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资金,通过这笔资金的运作,企业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和企业价值。
  第三,实现涉税零风险。
  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实现涉税零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虽然这种筹划不会是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由于纳税人经营必要的筹划之后,使自己的企业账目清楚,纳税正确,不会导致税务机关的经济处罚,实际上相当于获取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如果纳税人不进行必要的筹划安排,就有可能出现账目不清,纳税不正确的情况,从而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行为。
  偷漏税行为的认定,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加收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认定为犯罪,主要负责人还会因此而遭受刑事处罚。
  二是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名誉损失。
  一旦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甚至是犯罪,那么该纳税人的声誉,将会遭受严重的损失。
  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好的品牌便意味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企业的品牌越好,产品越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企业的收益越好。
  当然,有时候纳税人的账目不清楚或纳税不正确,可能是因为纳税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或是对税法的了解不够而导致。但无论怎样,都会导致纳税人名誉上的损失。
  除此之外,偷漏税行为的认定,还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更加严格的稽查,更加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因而实现涉税零风险极其重要。
  涉税风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通过折现率来体现的,如果企业的涉税风险很低,则折现率就比较低,从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就提高了企业价值;如果企业涉税风险很高,则折现率就比较高,从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就降低了企业价值。
  至此,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比较清晰了尽管人们提出了税收筹划的各种目标,但各种目标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的,其中,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目标,可简称为主导目标,其他目标是处于辅助地位的,可简称为辅助目标。
  主导目标的实现,需要各辅助目标的配合,但辅助目标与主导目标之间,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差异性。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追求某一辅助目标,有助于实现主导目标,但如果追求某一辅助目标的过程中,改变了其他因素,则辅助目标的实现,并不必然导致主导目标的实现。
  如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我们追求纳税负担的直接降低,如果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增加,但如果纳税负担的直接降低,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则会导致折现率的提高。这样的话,纳税负担的直接降低,并不一定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增加。
  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既要考虑辅助目标的实现,同时还应当考虑辅助目标对主导目标的影响,并以主导目标的实现,作为税收筹划方案取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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