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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相应的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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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若研发项目是用于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研发,则研发领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同时领用的自产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视同销售。若企业是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的,或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的,则研发领用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作转出,且该自产的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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