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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与劳务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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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11-12-05 10:43:59
各位亲爱的网友们,大家好! 这里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为进一步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以“货物与劳务税政策解读”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如期与大家见面了!此次访谈我们荣幸的请到了货物与劳务税处刘世田副处长、纳税服务处韩庆松副处长,欢迎大家! 在这段时间里,嘉宾们会对主持人、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积极与我们互动,下面访谈开始。

访问者:
2011-12-05 10:44:39
我是一家跨地区总分公司的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要在北京成立一家分支机构,独立核算,请问,我企业成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刘世田:
2011-12-05 10:46:12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与总公司没有关系,贵企业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可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开业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访问者:
2011-12-05 10:46:45
我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3月购置并安装了税控机,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应当如何在申报表中填写?

刘世田:
2011-12-05 10:48:56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21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抵免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的本期数中。本期抵免税额不能大于本期应纳税额,即:11栏本期数不能大于10栏本期数。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所以,你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

访问者:
2011-12-05 10:49:27
我的企业以自产水泥等建筑材料向客户提供建筑业劳务,请问流转税应当如何缴纳?

刘世田:
2011-12-05 10:51:43
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访问者:
2011-12-05 10:52:50
请问皂脚是否属于低税率的范围?

刘世田:
2011-12-05 10:54:5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的规定:“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访问者:
2011-12-05 10:55:30
我公司收到两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票面上同时注明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公司名称及其税务登记证号,应当由哪方来抵扣?

刘世田:
2011-12-05 10:56:3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规定,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

访问者:
2011-12-05 10:56:55
我企业为销售了一批钢材,为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给予购货方1%的现金折扣,请问这笔现金折扣是否可以冲减增值税的收入?

刘世田:
2011-12-05 10:57:4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访问者:
2011-12-05 10:58:13
我的企业是加油站,本企业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汽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刘世田:
2011-12-05 11:00:1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条款您所描述的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计算销项税。

访问者:
2011-12-05 11:00:31
企业从国外进口货物,直接出口到另外一个国家,是否缴纳税增值税?

刘世田:
2011-12-05 11:01:2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此项业务不征增值税。

访问者:
2011-12-05 11:01:47
B企业与A企业签订合同,向A企业出售一台机器设备,随后在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该设备,B企业销售机器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刘世田:
2011-12-05 11:03: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B企业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融资租赁回的设备不征收出售该资产的增值税。

访问者:
2011-12-05 11:03:41
我企业购入一辆货车,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在发现发票抵扣联上没有销售企业的印章,抵扣联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我企业认证该发票,有何文件规定?

刘世田:
2011-12-05 11:05: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访问者:
2011-12-05 11:05:28
我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货物,但是由于快递公司的问题,我企业没能在专用发票开票后180天内收到专用发票并认证。请问对于超过180天没有认证的情况,是否有补救措施?

刘世田:
2011-12-05 11:07: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刘世田:
2011-12-05 11:07:5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客观原因包括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的情况。因此贵企业可根据上述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访问者:
2011-12-05 11:09:11
听说国税总局关于2011年49号公告"关于废止发票逾期不能抵扣及处罚的规定,等待新的公告",是不是有在新的公告中逾期的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关于新的公告执行的时间大概是什么时候?

刘世田:
2011-12-05 11:09:3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访问者:
2011-12-05 11:09:58
前期销售商品,开具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因商品质量问题,给予购货方折让,原发票购货方已入帐无法收回.折让部分是否可以开具相应的销项负数普票?

刘世田:
2011-12-05 11: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访问者:
2011-12-05 11:11:26
我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听说现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票后180日内认证的期限要求了,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

刘世田:
2011-12-05 11:12:5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没有对于调整认证期限的其他规定,因此,贵企业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上述规定,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访问者:
2011-12-05 11:13:12
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初购入一台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抵扣了进项税额,使用一段时间后,将该设备出租给其他企业,请问我企业出租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刘世田:
2011-12-05 11:15:3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因此,贵企业将设备出租时,应按该资产净值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访问者:
2011-12-05 11:18:44
企业自己搭建网络平台,向客户出售电子书(没有物理媒介),流程企业收到款项,向客户发送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凭借密码,可在网站上充值,购买(下载)电子书,企业收取的款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刘世田:
2011-12-05 11:19: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
2011-12-05 11:20:26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直播就到此结束了,谢谢刘处长的精彩讲解,谢谢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刘世田:
2011-12-05 11:22:31
各位网友:感谢大家与我们进行在线交流。由于时间关系,还有部分网友的提问未能及时解答。我们会认真对待这些网友留下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我们将通过北京国税网站进行公布。

主持人:
2011-12-05 11:24:41
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税务部门工作的永恒主题。为畅通征纳双方沟通,今后,我们将继续开展在线访谈工作。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12366”服务热线、北京国税网站的局长信箱以及信访渠道,随时准备接受您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位网友、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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