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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陈述

    某公司2010年初计划在杭州市兴建一座花园式游乐场所,工程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办公用房以及辅助设施,包括厂区围墙、水塔、变电塔、停车场、露天凉亭、游泳池、喷泉设施等建筑物;另一部分为厂房,总计造价15000万元。如果15000万元都作为房产原值,该公司自工厂建成的次月起就应缴纳房产税,该部分原值每年应纳房产税(假定扣除比例为30%),15000×(1-30%)×1.2%=126万元。这126万元的税负只要该厂存在,就不可避免。如果以20年计算,就将是2520万元。该公司感到税收负担太重,于是希望寻找节税的方法和途径。

    二、筹划技巧

    根据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者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由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往往不仅仅只为房产服务,所以税法同时对应计入房屋原值的部分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

    按照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相关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包括在内。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区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需要单独列示不包括在房产内的建筑物的价值,并在会计账簿中分别记录,这样可以减少房产税支出。

    三、结果分析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如果把停车场、游泳池都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记载,则这部分造价不计入应税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经测算,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造价为2000万元左右,独立后,每年可少缴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以20年计算,就是3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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