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约在同时制定的惩罚椅和颈手枷法令规定,麦酒的价格按大麦一夸特以二先令到四先令不等的价格每上升六便士调整一次。但是,这四先令的价格,并不被认为是大麦当时常达到的最高价格,而这些价格只是作为例子,来说明较高或较低价格应按这比例增减。这可以这法会最后的词句:“Et sic deinceps crescetur veldiminuetur per sex denarios.”看得出来。这词句,虽欠精确,但意义却够明了。就是说:“这样,麦酒价格,应随大麦价格每六便士的升降而增减。”立法当局在制定这法令时,似乎象抄写上述那条法令的人同样疏忽。
苏格兰古律书的古抄本,载有公定价格的法合,其中面包价格是根据小麦的所有不同价格调整的,这些价格从每波尔十便士到三先令不等,苏格兰-波尔约合英格兰半夸特。在被认为是这法令制定的时候,苏格兰三便士约合现今英币九先令。鲁迭曼氏似乎依此断定,三先令为当时小麦最高价格,十便士、一先令,至多二先令,则为其普通价格。但是,一参阅抄本,就很明白,那些价格,只是作为例子用来说明小麦和面包所应有的比价的。这法令最后说:“reliqua judicabis secundum prascripta habendorespectum ad Pretium bladi.”“其余,得按上面所提到的谷物价格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