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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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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第一项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由此可以看出美容院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该美容院的主要经营活动是销售美容产品,则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如果该美容院的主要经营活动是提供美容服务,则属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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