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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赔款应取得什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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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福建省纳税人,货运公司将我公司托运的外购商品损坏,现货运公司同意赔偿我公司损失,但要求我公司出具相应赔偿金额的发票,请问相关的发票及账务如何处理?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取得货运公司赔偿金,不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可开具收款收据或参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闽地税函[2010]18号)第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闽地税发[2010]30号附件4)。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款项以及个人取得的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另外,赔偿收入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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