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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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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1-19 作者:罗建明 周新林 陈 慧
一、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标准界定不清。第一,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为准。”但对于某些设备难以判断其实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某公司从事环保脱硫业务,购进一生产线,其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生产线中一工业生产用池,主要用途是沉淀过滤,是该生产线不可缺少的部分,对该工业用池的土建工程所含原材料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第二,财税[2008]170号号第二条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时间界定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 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对于单一设备,“实际发生”很好甄别,但对于大型设备,尤其是工期较长的生产线设备,对“实际发生”的界定,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转型期企业大型生产线从购进、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到最后进行预决算,一般周期较长,而且很多情况下是分段购进,造成设备到货在2009年以前,开票日期和实际投入生产经营在2009年以后。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对照合同、施工记录、监理验收记录来界定每一时间段购进的机械设备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认为,所有机械设备都是生产线的组成部分,虽然有部分设备到厂是在2009年前,但当时设备并没有投入生产经营,仅是在调试验收,企业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是在2009年之后,所以“实际发生时间”应从设备正式投入生产经营算起。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进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购进已列举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输费用。某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保砖”的生产销售,企业2009年后开始筹建,购进机械设备并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2010年7月该企业取得国家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自即日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认为该设备自企业取得免税资格起,已经改变用途,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进项税额的计算以该设备净值为依据。同理,若该设备以后再次改变用途,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者是全部用于应税项目,则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仍以该设备净值为依据,但目前并无明文规定。

  (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问题。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额抵扣。实际工作中某企业2009年1月1日前购进一机械设备,2009年1月1日后进行了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所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可以抵扣的。若企业将更新改造后的机械设备变卖出售,那么是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还是按适用税率征税,存在争议。

二、纳税人存在的问题

  (一)混合认证发票借机虚假抵扣。调查发现,个别纳税人将购进的用于个人消费、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免税项目等增值税发票一并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更改实际购进进行虚假抵扣。如调查中发现少数纳税人将其他县市分支机构或其他单位购进的机械设备(同类型)等一并开在本单位的专用发票中进行虚假抵扣,税务人员实地调查时发现发票数量和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

  (三)更改实际购进时间进行虚假抵扣。少数纳税人利用“红字发票”冲账的方式,改变固定资产的实际购入时间,变相抵扣进项税。

三、有关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对企业申报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除了对其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和人工审核外,深入企业实地审核十分必要,一是加强对实物和资金的核查,确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间和实际购入数量,防止随意调节开票日期和虚假抵扣;二是核查固定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严防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品的购进申报抵扣税款。

  (二)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周期较长,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发生改变用途的情况也在所难免。因此,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辅导企业如实建立《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台账》,将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期、存放地、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在台账中逐一列明,税收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盘查,及时掌握企业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损失等情况。

  (三)加强固定资产销售处置环节的管理。要求企业在销售、处置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相关《固定资产销售处置情况表》,报告企业固定资产销售、处置的明细情况,以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

  (四)加强固定资产税收资料的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在纳税人申报结束后,将企业纳税申报表与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核对,及时比对企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与申报纳税情况,核对二者的数据关系是否相符。及时掌握企业固定资产在跨地区总、分支机构之间相互转移的情况,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税款的流失。

  (五)加强增值税转型相关政策的宣传。税收管理员要深入辖区企业及时将有关政策宣传到位。抓住固定资产抵扣问题关键点,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解读抵扣环节相关税收政策,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依法诚信纳税。

  作者单位:麻城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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