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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的“税悟”:关联企业的无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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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的“税悟”:关联企业的无息借款(作者:郭伟)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披露:3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来到中国政府网访谈室,同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其中,有过如下交流。

   【问】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肖捷】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国税总局局长与网友的互动,为2012年的税法宣传开了一个好头,对于肖局长所回答的业务问题,我认为也是非常专业和务实的。但是,理性的分析并运用到工作中,这是一个专业人士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我认为:

    作为资金的发放者和使用者来说,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作为资金的发放者,如果是自有资金,他把这笔资金无息借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并且没有通过其他管道收取利息,那么,就不存在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的情况。

   作为资金的发放者,如果此笔贷款是向银行贷来的,比如说他在银行贷了1000万,当然他要负担其中的利息,假设年利息是100万,那么,当他把这笔款项无息借给相关公司使用时,他虽然没有得到利息收入,但是,由于这笔资金没有用在本企业的生产和运营中,所以,这100万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该企业税前扣除的,虽然好像节约了5%的营业税,但损失了25%的企业所得税,算来算去还不如收取相关的利息,虽然交了5%的营业税,但是可以抵扣25%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在针对类似业务时,一定要全面的看待问题,而不要只关注具体业务。同时,要考虑到资本弱化所带来的涉税风险。

    在肖局长所回答的问题中,还提到了一个概念,那就是,作为营业税的征税项目无偿馈赠是不征税的(增值税产品的无偿馈赠是要征税)。因为作为行为类的征税项目,如果要征税的话,是很难确定计税价格的。比如:郭伟用了一个小时帮某人送了点货物,劳务费应该如何计算?是按照我每小时5000元的收费标准去算,还是按照快递的价格计算,这个计税价格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算征收还是有一些区别的,这点特别需要引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区企业的高度关注。

   【郭伟的“税悟”】我曾经在与客户的交流中提到,如果把实体经济当成平面几何去看待,那么与金融相关的资本市场就是立体几何,“悟”出其中的涉税道理并运用到实践中,才会产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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