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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礼品赠送的流转税处理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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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或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若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例:某公司购入80万元礼品赠予客户,虽然进项税为6.2万元,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应纳增值税为80×17%=13.6(万元)。

  2、企业若将设备、小汽车等固定资产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做税务处理。

  例:某企业将购于2005年且已使用的设备赠予子公司,设备评估价18万元,原价8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60万元,企业应缴增值税为18÷(1+4%)×4%÷2=3461.54(元)。

  3、如果企业外购货物用于发放给内部员工,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例:某企业购进价值70万元的商品(已抵税)发放给员工,企业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为70×17%=11.9(万元)。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及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属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需征收营业税。

  例:某建筑公司将一栋自建住宅楼销售给职工,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煤气管道初装费5万元,代收住房专项维修基金50万元。该住宅楼建筑成本为78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建筑业成本利润率为15%。由此,该公司应缴营业税为780×(1+15%)÷(1-3%)×3%+(1000+5)×5%=77.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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