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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还是投资?一栋厂房里的纳税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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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还是投资?一栋厂房里的纳税门道
发布日期:2012-6-15 7:38:00    来源:辽宁法制报  记者 王莉 记录整理  
  本期主讲人:辽宁中税普华税务师事务所王伟
  在强调合作共赢的现代社会里,两家企业用什么方式合作,是个值得再三探讨的话题。本期讲堂,我们要探讨的是不同的合作方式下对两家企业的纳税所起到的不同影响。
  一家公司(以下称甲公司)想把一栋价值500万元的厂房交给一家从事公益事业的公司(以下称乙公司)使用,已达成两家公司的合作。此时,他们面临的问题是:这栋厂房算捐赠,还是算投资?
  我们设定以下条件:所得税率2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成本利润率10%。当年利润1000万元,厂房每年折旧25万元,计算保留两位,不考虑土地增值税的影响。那么,捐赠和投资两种方式在税负上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方案一:捐赠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甲公司应纳流转税500×(1+10%)/(1+5%)×(1+7%+3%)=31.84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1000-31.84)×12%=116.18万元。
  此时,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1.84-116.18)×25%=213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时,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甲乙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13+125=338万元。
  方案二:投资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此时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乙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乙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250万元。
  因此,两家企业选择以“投资”的方式进行合作,是比较节税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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