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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三方合同消除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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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给某建筑设计单位做的一个案例,筹划效果是:消除60%的重复纳税。
    这个单位除了绘图,还搞些工程建设,也有承接一栋大楼,免费赠送图纸的业务。我们给这个单位做财务咨询时,曾下到业务部门访谈,就发现一个让他们也纳闷的问题:他们承建一个锅炉房,合同总价款为1 000万元,其中锅炉价格600万元。他们的实际收入是400万元,但要按1000万元纳税,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3%=30万元
    这600万元的锅炉款显然是重复纳税,但他们的合同是100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就应该如此重复纳税。
    我就问他们:“这锅炉你们中间赚钱不?”
    “不赚。都是市场明白价,我们不能这样赚甲方的钱。”
    “既然不赚,你们这个合同签得就有问题。”
    我们修改了他们的交易模式:签订三方合同,他们这个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合同价款为400万元;锅炉厂负责供应锅炉,合同价款为600万元。则他们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00万元×3%=12万元
    在锅炉厂缴纳的税金没有变化的前提条件下,施工企业的税负由30万元降低到12万元,降低率为60%,实属可观。
    需要交代的是:建筑业的营业税是依据营业额和税率计算的,营业额是指建筑企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收取价款,就不涉及税收。但现实中由于存在工程项目“转手”等现象,一些企业存在代收款项,这就产生了重复纳税。三方或多方合同的作用就是减少款项的周转。消除了代收款项,也就消除了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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