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1年一季度热点难点问题
发布时间: 2011-6-10
 
一、增值税类咨询问题
1、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销售汽车为主。公司重新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的装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装饰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公司装饰汽车展厅,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办公楼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的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增购发票的应按多少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请问购买方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尚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6、消费者将购车的发票丢失了,而且没有上户,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文件: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7、认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办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混合销售行为如何交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企业所得税类咨询问题
1、企业取得区和市的专项拨款资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专项资金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即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后支付的工资如何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20%的税率填报纳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核定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6、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7、企业发生的哪些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产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贴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8、本公司到外地施工开具普通建筑安装发票,但是当地要附证0.2%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9、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哪些?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0、新办的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在地税交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11、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三、车辆购置税类咨询问题
1、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是按计算机系统中的车购税收取,还是按机动车发票计算收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第三条: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四、征收管理类咨询问题
1、丢失税务登记证件,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声明作废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有效期。纳税人凭书面报告和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企业外出经营,需要办理何种证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有哪些?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规定:四、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分为面向公众的公众防伪措施和面向发票鉴定人员的特殊防伪措施。
(一)公众防伪措施  为了不增加纳税人购票负担,新版普通发票用纸继续使用原规定纸张,采用物理防伪和信息防伪相结合的技术。公众防伪措施是按照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的原则进行设置的,尽量简化防伪措施的辨别方式,消费者和用票单位财务人员凭目测的方法可以辨别发票真伪。
(1)印刷纸张防伪:新版通用手工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透光可见 “山西国税”的水印字样。
(2)浮雕文字、隐形荧光防伪:新版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正面印有浮雕文字“山西国税”、“SXGS”字样。并在发票联的右下方印制有隐形荧光文字“山西国税监制”字样,在紫外线灯下呈荧光反应。
(3)微缩文字防伪:新版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在放大镜下可看到金额版字样下的底纹中有“山西国税”字样。
(4)底纹团花防伪:新版通用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印有彩色底纹和同色团花,底纹和团花由国税机关不定期更换。
(5)密码标贴防伪:新版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上有用银浆覆盖喷印的防伪密码标贴,实行密码防伪。
(二)特殊防伪措施    加密开锁防伪:在除卷式发票以外的新版通用发票发票联左上方印制个性化的防伪图案,防伪图案由若干条粗细不相同的线条组成,由于线条粗细不同而导致图案颜色显现差异,表面看不到任何信息,通过专用的开锁膜片查看可显示“山西国税”的隐藏文字。
4、普通发票换版后,新版普通发票的具体规格有哪些?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规定: 三、新版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和卷式两种。平推式机打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10 mm×139.7 mm、190 mm×101.6 mm共3种规格;卷式机打发票按规格分为57mm×127mm、76mm×127mm、82mm×127mm共3种规格。
新版通用手工发票分为百元版、千元版共2种版式。
新版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有奖发票规格为213mm×77mm。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保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考虑我省的特殊原因,暂时保留“公路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普通发票”、“公路煤焦销售营业站普通发票” 和部分企业冠名发票。
5、旧版普通发票的使用有无过渡期?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规定:一、新版普通发票将于2011年1月1日启用。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的换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6、哪些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以下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根据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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