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福耀玻璃: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时间:2012年04月25日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
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第三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
而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
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
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
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四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应收款
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
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全资子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第六条 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个
别风险评估法。
第七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计提标准如下:
1、对单项应收账款金额占合并应收账款余额5%以上,或单项其他应收款金
额占合并其他应收款余额10%以上,属于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需单独进行减
值测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是根据应收款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
面价值的差额。
2、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
起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若干个组合,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信用风险特
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应
收款项账龄1 年以上、1 年内没有发生新业务且1 年内没有有效询证函确认件,
账载该债务人的应收款项余额100%计提坏账准备。
3、对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
原条款收回款项,应按单项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章 存货跌价准备
第八条 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包装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其
它存货。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是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与在同
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
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按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九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
2、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3、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需要,而
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提供的商务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导致存货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表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可变
现净值是按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按期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可收
回金额孰低计价。
第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需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
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
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
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
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按单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计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
果表明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低于其账面净值的,按其差额计
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
3、虽然固定资产可以使用,但使用后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4、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它实质上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六章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在建工程进行分析计提。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停工且预计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所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或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公司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项目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况。
第七章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3、某项无形资产市价在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不会恢复;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八章 商誉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
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
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商誉
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
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
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
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
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九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组织各资产管理部门分析、判
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
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发生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判断或计
算减值结果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欠款单位财务状况好转,欠款清偿;
2、存货前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已计提的存货跌价
准备金额应当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若已计提减值准
备,在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在本条中简称
“累计金额”)在2,000 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累计
金额超过2,000 万元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计算)5%(含本数)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累计金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计算)5%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计算)10%(含本数)的,由公司董事局审核批准;累计金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计算)10%
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必须在报告期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
以如实披露。
第十章 资产减值准备损失核销
第二十五条 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确认损失,应当及时核销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资产减值损失核销金额(在本条中简称
“累计金额”)在1,000 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累计
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不超过15,000 万元(含本数)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
准;累计金额超过15,000 万元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计算)10%(含本数)的,由公司董事局审核
批准;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计算)10%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核销的资产减值损失必须在报告期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如
实披露。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企业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
定相悖的,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
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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