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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实务:私车公用报销费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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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单位是河北企业,员工私人车辆,同时也会为企业公务使用。企业为员工报销的过路费、加油费、车辆修理费(列支成本),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为河北省的纳税人,《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合上述规定,员工应按报销金额的30%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1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4 22: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北京市范围内,私车公用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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