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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税法实施条例: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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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公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一将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细化了企业取得收入的形式,规定了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等。
  企业哪些支出可税前扣除?实施条例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继续维持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原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另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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