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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问题”企业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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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底,接到选案部门转来的一户稽查对象,要求对盐淮石油机械厂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鉴于该单位是国有大型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高,即使有涉嫌偷税情况,手法肯定会比较隐蔽。因此,税务稽查局选派了四名业务比较熟练的稽查人员,依照“先外围摸底,再对账检查”的稽查思路,对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下属单位关系复杂

    根据稽查前的基本思路,在进驻该单位检查前,首先对该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该单位是国有企业,1993年底被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该单位有医院、综合厂、惠达公司、麒麟公司、康民福利厂、新成高架公司、职工学校、子弟学校等8个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

    从进行实地检查开始,这些下属单位与总厂之间,在业务上及管理上到底是什么关系,一直像一团迷雾笼罩在稽查人员的脑海里。为真正摸清总厂与下属单位的业务关系,稽查人员先从外围入手,对其下属独立核算的医院、综合厂等8个单位,逐个调查了解,通过近10天不辞辛苦的访查,终于了解到总厂与下属独立单位之间一些有关的业务线索。这些下属单位及职工的用电都是总厂提供,并且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购进的一部分原材料由总厂提供。而作为总厂税收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呢?

    至此,稽查人员开始进驻总厂,与该厂财务人员直接对话,财务人员对单位的基本情况详细介绍:该厂现有职工3170人,注册资金1亿6千万元,主要产品为采油设备、石油专用车设备。2006年实现销售额19372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285万元,进项税额2696万元,应缴增值税589万元,已清缴入库。

    当稽查人员说明要对其2006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财务人员非常不理解,还理直气壮地说:“我们作为国有企业,年纳税额近600多万,在纳税方面从不含糊,并且还在税务代理所聘请了税务顾问,对我们财务核算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进行指导,哪里会存在什么偷税问题。你们检查也是白费力气,还是终止检查的好。”针对财务人员的一番言谈,稽查人员答道:“你们是国有企业,财务制度比较健全,但我们是根据工作安排,进行正常检查,并非一定要查出问题,通过这次检查,也给我们税务稽查人员一个学习的机会。”稽查人员的谦虚务实,使财务人员在心理上放松了很多。

    企业会计人员的话语一直在稽查人员的耳边回响,难道真如其所说,企业真的没有问题吗?带着这个问题,依据所了解的企业基本情况,及检查前的稽查思路,稽查人员投入到了紧张的检查中。

偷税事实浮出水面

    在检查中,由于企业账薄、凭证较多,业务繁杂,检查人员就在企业的会议室里对每类账簿进行检查,在检查到“原材料”账户时,发现该单位2006年4月购进的计算机、刻录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号:N0.01183705,金额3247.86元,进项税额552.14元;N0.00096837,金额21196.59元,进项税额3603.41元,未作固定资产入账,而是以购进原材料名义,直接记入“原材料”账户,增值税进项税也作了抵扣。

    企业的这种作账方式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155.56元,而且一次性摊入成本,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随着稽查人员对企业账务的逐渐熟悉,依据检查前所获得的该单位向其下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电力的线索,我们对其费用科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方数额较大。

    通过翻阅记账凭证,才发现该单位将外购的电力1022240.77元,用于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和职工,不计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173780.93元。而是在往来明细账中增加“其他应收款”科目,直接冲减“管理费用”。当我们就此项问题,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时,财务人员支吾着说:“这是我们单位内部的事,与纳税无关”,同时,企业财务人员又在私底下活动,托人讲情并且捎话:“企业现在比较困难,稽查组只要不向局领导汇报,什么事也没有,我们不会亏待你们”。

    但稽查人员最终还是理智地拒绝了企业的礼金,并耐心地对企业进行说明,将外购电力用于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不作销售,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三条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首长,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173780.93元时,企业也没有再作过多的辩解。

    由于该单位在成本核算上,使用计划成本,而我们现在有部分税务人员对此种核算方法掌握不熟,害怕说外行话。所以,往往避重就轻,不检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但是,一些精明的企业财务人员就是利用该科目偷税。该单位就是在“材料成本差异”上作了手脚。通过该单位“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发现2006年度销售废料15467.00元,不记“其他业务收入”,而直接冲减“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少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629.39元;同时核对“原材料”贷方数字,发现2006年12月销售给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综合厂的原材料188512.15元,不记其他业务收入,直接冲减“原材料”账户,少计算增值税销项税32047.07元。

    上述两项合计少计算增值税销项税34676.46元,这两项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和“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之规定,合计少计算增值税销项税34676.46元,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当期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案件处理

    经过稽查人员10多天的“内查外调”,基本上查清了该单位由于多计进项税,少计销项税,而少缴增值税212612.95元的违法事实。稽查人员针对该单位偷税手段比较隐蔽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平共处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由于多计进项税额,少计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212612.95元的行为,属偷税。除追缴该厂所偷增值税212612.95元,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212612.95元,并对该单位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116243.41元。税款、罚款、滞纳金三项共计541469.31元。

税案启示

    案件查结以后,我们仔细体味本案:
   (一)作为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说该单位主观上存有偷税动机。因为在检查前,企业财务人员慷慨陈词,对税收检查非常敏感。而检查后,发现其采用的偷税手段非常隐蔽,变通使用会计科目也很专业。如:销售边角废料,不记“其他业务收入”,而直接冲减“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另外作为企业财务主管领导,未能充分行使财务监督职能,而只是从维护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包庇纵容,不能做到依法办事。从查出问题后,企业主管领导故作不知,可见一斑。

   (二)作为企业财税监管部门的财政、税务机关对《会计法》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够,特别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财务监督及税务管理、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因此,国有企业要正确理解依法纳税与企业积累资金的正确关系,要将依法纳税作为企业的商誉来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错位理解依法纳税。而作为税务管理机关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税源管理责任人一方面自己要认真学习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另一方面要切实负起责任监督企业将国家颁布的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到位。税务检查机关绝不能放松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检查,坚决克服“国有企业不可能偷税的观念”。相反,税务检查机关在对这些企业检查时,只能委派业务更熟练的检查人员,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查,才能发现真正的问题,对检查出企业有故意偷税的,税务机关要加大处罚力度,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不姑息迁就。争取查处一户,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作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管。加大对《会计法》的培训力度,要真正贯彻执行好《会计法》,对那些违反《会计法》的会计,要收回其执业会计证书,真正教育企业财会人员。

    总之,通过对本案件的分析,对我们税务机关和企业都敲响了警钟,企业切不可再以身试法,税务机关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严管、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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