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爱民主、我们爱自由、我们也爱财富!我们尊孔子、我们尊老子、我们同尊管子!

安德管仲网管仲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已有 3155 人浏览分享

开启左侧

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能否作进项税转出

[复制链接]
3155 8

【问题】

  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评论 8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1: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维修用材料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不可以.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1: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研发领用材料,进项税额应转出2011年09月09日 12:34
来源:中国会计报 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如果有足够的理由将企业的研发活动认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用转出,否则,就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属性认定。

众所周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所谓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是指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在内的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那么,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归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吗?首先,从会计制度的规定考察。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第九条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无形资产的创制。鉴于无形资产在本质上不属于有形动产即货物的范围,,因而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也就不属于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进一步讲,从会计制度的规定考虑,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其次,从税收法律的规定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则真不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以及“形成无形资产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税法上所指研究开发活动也是指企业创制无形资产活动。既然税法上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也是指企业创制无形资产活动,因而就税法的规定分析,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也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再次,从研究开发的内容辨析。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法上的研究开发包括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发新技术;二是开发新产品,三是开发新工艺。技术和工艺显然不属于货物的范围,因而开发新技术与开发新工艺可以归属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开发新产品是否可以归属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呢?笔者认为不能。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并不是生产新产品,而是寻找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或者新的生产产品的方法。而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或者新生产产品的方法在本质上讲仍然属于技术的范围:如果申请了专利,则属于专利技术;如果未申请专利或者申请了专利但未获得批准,则属于非专利技术。因而,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仍然不能作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也就是说不能归属为增值税应税项目。

当然,最终生产出的新产品则另当别论,因为生产出的新产品与生产产品的方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的几点,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纳税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不属于生产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其中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1: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购买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发布日期】: 2009年07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大】 【中】 【小】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1:5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购买研发用原材料能抵扣进项税吗
2009-12-22 8:58 浙江国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公司采购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以及为实验室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将其用于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活动上。请问,这部分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目前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有: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上述四项所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领用的原材料,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1: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原材料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2012-3-12 9:2 转自互联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从仓库领用原材料用于研发新产品,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领用原材料,若用于研发新产品(包括上海市试点地区有偿提供研发服务),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用于非试点地区有偿提供研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1: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2012-05-30 11:46:47 t
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
苏强 2012-05-30 10:09:13
由于各地政策不同,为了谨慎起见,我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请将此问题发给你们的会员!
苏强 2012-05-30 10:10:46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但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第六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据此,一般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无须转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2/05/29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2: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购进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研发用的原材料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范围内可以作进项抵扣

2011年06月24日
    问题:购进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研发用的原材料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贵公司购进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研发用的原材料只要不属于以上条例规定范围内,就可以作进项抵扣。
admin admin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2-7-19 22: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生产小汽车的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往往需要把生产好的小汽车做破坏性的碰撞试验,这辆小汽车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属生产中的正常损耗不做任何增值税处理?请帮助解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生产小汽车的企业碰撞试验所使用的汽车属于正常损失的产成品,由此,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0

关注

0

粉丝

2102

主题
精彩推荐
热门资讯
网友晒图
图文推荐

小黑屋|Archiver|安德管仲网 ( 粤ICP备20002412号 )

GMT+8, 2024-12-22 15:04 , Processed in 0.061566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