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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半”的软件企业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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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减免税手续后,过了几个月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请问该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一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减免税手续后几个月新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判断是否继续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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