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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房屋作为员工宿舍给员工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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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房屋作为员工宿舍给员工居住,请问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单位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其计提的折旧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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