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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被指挑战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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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前后审批自相矛盾,被指违法
  刊登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上的第1320期公告显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酒厂”)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已于7月20日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公示阶段。
  根据《商标法》规定,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国酒茅台”商标将正式具备法律意义。
  这意味着,一旦“黄袍加身”,长期以“国酒”称号进行宣传的茅台将“转正”成为合法的“国酒”。此事一经媒体爆出,引发社会各界争议。
  “国酒茅台”9次申请失败
  多家媒体报道的“十年期间,9次申请均未成功”,仅为针对“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事实上,与“国”字有关的第一个申请是2000年6月29日注册的“茅台国酒”。且据经济网综合报道,和“国”字号沾边的商标,茅台还注册过“茅台国师酒”(2001年)、“茅台国”(2007年)、“国酒之都”(2011年)、“茅台国宴”(2002年)等4个商标,其中,除“茅台国宴”经驳回、复审、异议阶段注册成功外,其他都未能进入初审公告
  茅台加冕“国”字的意图由来已久,这条路,漫长且曲折。
  2001年9月13日,贵州茅台提交了两个不同字体的“国酒茅台”的注册,该两个商标注册未通过初审、未进入初审公告;
  5年后的2006年8月1日,贵州茅台酒厂再次注册一个“国酒茅台”商标,该商标注册未通过初审、未进入初审公告;
  一年之后,2007年9月10日,贵州茅台酒厂又注册两个“国酒茅台”商标,未通过初审、未进入初审公告;
  又过了三年,也就是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酒厂提交了“国酒茅台”等4个商标注册,前两个商标为汉字“国酒茅台”,后两个商标为“国酒茅台”的图文。而这次,“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终于在2012年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初审,进入初审公告阶段。
  也就是说,自2001年起,贵州茅台9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均以失败告终,商标局立场鲜明。对2006年8月1日提出的第3个“国酒茅台”申请,商标局批复是:“国酒”是对某种品牌酒的品质的褒扬,作为一种荣誉不应为一家独占,以“国酒茅台”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有夸大宣传作用并具有欺骗性。基于上述理由,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国酒茅台”商标予以驳回,茅台酒厂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经复审维持驳回。
  审批部门被指违法
  2010年7月28日,工商总局公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理审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第三部分第一条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当时,曾有商标局有关人士表示,“《标准》的出台,完善了商标审查标准,也是为了规范国内很多企业为进行市场化运作,争相注册含‘中国’字样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行为。”业界揣测此《标准》是专为“某些企业”而制定。
  然而,在有了严格的审查标准之后的2012年7月20日,贵州茅台于2010年提交的4个“国酒茅台”商标竟然奇迹般地进入了初审公示,这十余年来立场坚定的商标局突然心软的做法,让许多人深感不解,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首先是山西汾酒集团向商标局提交“万言书”,从7个方面向“国酒茅台”发起反击,认为“国酒”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
  随后,杜康酒业也向国家商标局寄出异议书,列出“茅台历史文化底蕴不够深厚,‘国酒茅台’对众多白酒企业不公平”等十大理由质疑商标局的做法。
  对此,知名经济学者羊慧明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有关权力部门胆子越来越大了,他们敢公然无视《商标法》的尊严,无视基本常理,一意孤行,使人不能不怀疑背后的猫腻。”他说,“茅台早就自封‘国酒’,已经打了多年‘国酒茅台’的广告,现在要最终争取国家封号。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受理并初审认可,这就已经不只是茅台酒公司的问题了。若批准‘国酒茅台’作为一个商标,明显是对《商标法》的戏弄。”
  同时,众多法律专家也认为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国酒茅台”商标等同于将国家资源授予茅台,不仅违反了《商标法》,更与《标准》前后不一。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世锋律师说:“贵州茅台使用‘国酒’称号进行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超也认为,“这一举动在法律法规上讲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其次,茅台如果被界定为‘国酒’,容易误导大众,是一个引导上的问题,这样做也会对行业有很大的影响。”
  “国酒茅台”涉嫌不正当竞争
  除了商标局被质疑之外,茅台申请“国酒”商标更是招来同行们的集体反对。
  继衡水老白干、汾酒、杜康、西凤酒公开反对“国酒茅台”之后,近日,有着中国白酒“金三角”之称的四川酒企也有所行动,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5家四川酒企联合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异议报告,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请求依法撤销对该商标的初审公告,并驳回其注册申请”。
  据悉,截至目前,公开反对茅台国酒商标注册的主体公司已有11家,还不排除有其他未知企业提交异议书。茅台显然已经触犯众怒。
  羊慧明表示,将某一种酒类产品封为“国酒”,是极其荒唐的。中国白酒的民族品牌,远不止茅台一家,还有五粮液、泸州老窖、舍得、汾酒、郎酒、洋河、西凤等等。茅台岂能独占“国魁”?这对其他白酒品牌企业是不公平的。批准“国酒茅台”商标就像叫“国兽熊猫”一样可笑。
  产品品牌文化研究学者、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黎伟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
  首先,茅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有打擦边球虚假宣传的嫌疑,特别是在“国”字头后边跟上一个行业属性的名词“酒”,更加突出了茅台是“中国第一酒”、“国家承认第一酒”、“中国特产第一酒”等寓意,把其它酒的地位都摆在茅台之下,涉嫌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即“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其次,茅台在中国历史上,特别是近代史上具有特殊地位,红军路过茅台镇,茅台酒作为饮料和消毒用品为红军长征的胜利做出了贡献。革命胜利后,周恩来总理才在国宴上使用茅台宴请国宾,否则中国那么多名酒,哪里轮得到偏远的贵州茅台?国宴用酒也不只是茅台一家,五粮液也是国宴用酒,而且销售量超过了茅台;汾酒也是国宴用酒,而其历史文化比茅台更悠久,如果把“国酒”的身份给了茅台,那么对其他企业来说是极不公平的。茅台应该在自身文化底蕴挖掘上做文章,增加自己的品牌内涵和品牌价值,而不是注册“国酒”的商标硬吃其它酒厂,引得同行人人不服气。
  最后,从国家白酒生产和消费的香型结构看,目前占据市场80%以上份额的是以杜康、五粮液、泸州老窖等为代表的浓香型白酒,而茅台属于酱香型白酒,这种香型的白酒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只有5%左右,市场普及率极为有限。茅台酒的价格很高,普通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真正喝茅台的人都是公款消费或商务宴请。“国酒”给人以“贵”、“奢侈”的印象,在民主开放的舆论环境中的公款消费和商务宴请,使用明目张胆的“国酒”,显得 “奢侈”、“浪费”、“老旧”。茅台通过成为“国酒”来提升其品牌内涵,反而伤害了茅台的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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