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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的历史及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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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4日  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作者:薛巍

从特权到平等

在现代观念中,尊严已经成了一个不可侵犯的观念,但罗森在新书的开头介绍了历史上一些哲学家对“尊严”这个概念的批判。叔本华说,尊严是糊涂、头脑空洞的道德主义者在康德的激发下持有的错误观念。尼采说,工人的尊严这一说法只是为了让一个可耻的必需品显得更吸引人,以安慰那些被迫劳动的人。古希腊人就不需要这样虚化的概念,他们坦率地说劳动很丢脸。只有19世纪的人道主义需要尊严这样多愁善感的虚构,尊严这类东西是奴隶制为了掩饰自己而提出来的——“可恨的勾引家们,用知识之树的果实破坏了奴隶的纯真状态!”

还有人认为,尊严这一概念不如政治学和伦理学的其他概念重要,如自主、权利、尊重、功用。2008年5月,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斯蒂芬·平克在《新共和》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尊严之愚蠢》。他写道:“问题在于,尊严是一个宽泛、主观的概念,满足不了道德对它的要求。生物伦理学家鲁斯·麦克林说,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生物伦理意义能够得出个人自主法则:因为所有人都有同样的感到痛苦、全面发展、推理和选择的能力,所以谁都没有权利侵犯他人的生命、身体和自由。一旦你认识到自主法则,尊严就增添不了什么了。”迈克尔·罗森援引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和天主教的传统,希望恢复尊严在道德思想中的核心地位。

在西方古典哲学家那里,尊严跟阶层和等级有关,它表示一种只属于某类人的地位或价值。只有地位最高的人才有尊严,比如亚里士多德那样的人,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杰出,以缓慢的步态和低沉的嗓音来表现自己的尊严。但到了西塞罗,对尊严的认识就走出了这一误区。他说,尊严指的是全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基督教彻底逆转了古典的等级观念,所有人都有尊严,因为他们都是上帝之子,他们在上帝眼中是平等的。不幸的是,教会对待异教徒和叛教者的历史表明,贯彻这一尊严观非常困难。

这时,康德带着他的世俗化平等主义福音登场了,基督教把只属于少数人的尊严转变成了人人都有的东西,康德阐述了这种观念的世俗形式。他说,我们的尊严源自我们通过理性选择赋予事物以价值的能力。他说,唯一本身就善的东西是善良意志,它遵守它向自己颁发的普遍道德法则。人类凭借其道德能力,既是道德法则的主体又是其客体,他本身就是目的,必须一直被当作目的。他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说:“凭借道德这一条件,理性存在成为目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目的王国成为颁发法则的人。因此,道德和能够守道德的人是唯一有尊严的存在。”

康德说,道德法则的一个表述方式是:永远都要把人当作目的而非手段。他说,人类有四种基本义务,它们分为两类: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完美义务和非完美义务。禁止自杀是对我们自己的完美义务,信守诺言是对他人的完美义务;发展我们自己的能力是对我们自己的非完美义务,帮助有需要的人是对他人的非完美义务。

对尊严的滥用

1995年10月,法国最高法院判决了一个案件,曼纽尔·瓦肯汉姆诉莫尔桑市政府。1991年,莫尔桑市市长发布命令,禁止当地舞厅举行掷侏儒比赛。瓦肯汉姆是一个侏儒,穿着防护服,被比赛者扔出去,落到气垫上。市长为了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动用警察禁止这种比赛。瓦肯汉姆上诉说,1992年,凡尔赛法院宣布市长的命令无效:“文件并没有证明被禁止的事件会扰乱公共秩序、和平或莫尔桑市的卫生,这一活动也不代表对人类尊严的侮辱。”现在这一裁定要由最高法院来评判。最高法院解释说,警察是用于保证公众安全的,但在这一案件中,市长禁止投掷侏儒是因为在他看来,这种娱乐不尊重人的尊严。按照传统,公共秩序在法国法律中被理解为包括三个方面:安全、和平和卫生。但过去公共道德也曾经被纳入公共秩序的概念之中,比如关闭妓院、规定公共海滩的着装、规定公共墓园墓碑上刻字的标准、高速公路的命名。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保护尊严也属于公共秩序所说的公共道德问题,因此宣判莫尔桑市市长的命令在职权范围内,推翻了凡尔赛法院的裁决。瓦肯汉姆在本国最高法院失败后,又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诉,200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驳回了瓦肯汉姆的权利要求,虽然瓦肯汉姆和他的律师说,禁止投掷侏儒看上去是保护他的尊严,其实侵犯了他的尊严,阻止他自己选择就业方式。

迈克尔·罗森说,投掷侏儒并非有失尊严的活动,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混淆了两种内涵的尊严。“如果政府认为它应该阻止俱乐部和酒吧内有损尊严的行为,它得有这个能力才行。它该这样做吗?这种有损尊严的行为伤害了谁?如果当事人是自愿的,并清醒地知道这样做的结果,这跟政府有什么关系?有尊严不就是意味着我们有权决定是否有尊严地行动吗?政府保护个人的尊严是否给了他禁止人们选择有失尊严地行动?某种做法不对并不等于说政府有权禁止它。”

罗森说,有三种含义的“尊严”:作为地位的尊严、作为内在价值的尊严,以及审美意义上的尊严,指有尊严的风度或举止。在拉丁语中,“尊严”(Dignitas)是一个跟艺术和修辞大有关系的词,被用来指重大、庄严而非不重要的、讨人喜欢的演说。它不仅用来描绘演讲的风格,还用来描绘演讲人的风度。这是席勒后来定义的具有审美品格的尊严。在席勒看来,优雅和尊严是行动或举止的特征。席勒发现,按照康德的说法,自发、非反思地行善没有道德价值。针对这一点,席勒提出了优雅的概念。一个优雅的人不仅行善,而且这么做的时候内心无需挣扎、选择时并不痛苦。如果我们的性格自发地符合道德的要求,那表明我们无需克服内在的抵抗。人们并非总是能表现得很优雅,人类也有自私、嫉妒等需要克服的缺点,忠诚、爱惜朋友和家人等性格会跟守法等义务发生冲突。当出现这样的冲突,个人仍能以品格的力量去克服其情感时,这种行为就很有尊严。当我们控制自己、克服痛苦时,我们表现的就是尊严,“就像优雅是美丽的灵魂的表现,尊严是高尚品质的表现”。尊严和高尚属于那些克服相反倾向、尽到责任的人。他们的行为不漂亮但是很伟大。

2009年7月,《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戴维·布鲁克斯在《寻找尊严》一文中所说的尊严也是第三种意义上的尊严。乔治·华盛顿年轻时誊写了一篇《与他人共处、谈话时的礼貌和体面行为》的110条规则。前三条分别是:不要靠在他人身上;跟别人在一起时不要读信、书或文件;你坐着时如果有人走过来跟你说话,你要站起来。这些规则不只是礼貌方面的忠告,它们通过塑造人的外在行为来提高人的内在道德品质。华盛顿吸收和体现了尊严的准则,这些准则跟美国宪法建立在同样的基础上:人类是有缺陷的动物,会因为自己的激情而陷入灾难,需要用人为的体系来平衡和制约他们的欲望。尊严的规则要求人们含蓄,永远不要在公共场合展示亲密的情感以免让它们掉价。它还要求人们冷静,不要轻率、狂热、愤怒。

这是一个人性尊严丧失殆尽的年代,也是一个泛滥地谈论保护尊严的年代。罗森说,现在,也许有时放弃甚至攻击尊严是正确的。有一个文学类型就是探索各种失去尊严的方式和意义,它叫喜剧。乔治·奥威尔说:“如果你要用一句话来定义幽默,你可以把它定义为坐在锡铁上的尊严,所以破坏尊严、把大人物拉下马的行为都是有趣的。”不能让政府把尊严理解为个人得体的举止和有品位之外的东西,政府应该保护的人类尊严是人类内在的超越性、内在价值,不能赋予政府推行尊敬自己和他人的义务。我们不尊重某些人,如罪犯,并不影响我们尊重人性。如果不羞辱一些人,我们怎能惩罚他们?剥夺一个人的自由、长期监视他不就是羞辱吗?惩罚所表达的羞辱意味并非意料之外的副作用,它是惩罚的一部分。

“以前人们会因为不尊重国王、贵族或法官而受惩罚,但在民主社会,应该是相反:要让有权势的人尊重普通公民,而不是公民尊重当权者。我取笑官员跟官员取笑我是不一样的。”迈克尔·罗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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