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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3年半313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 涉案1.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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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挪用公款


近期频频发生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的涉案金额,难以追回的国家损失,接二连三刺痛着社会神经。
来自省检察院一份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1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共计313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涉案金额高达1.9亿元。财会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已成为职务犯罪案中的“常见病”和“高发病”。追本溯源,惩防结合,除财会人员坚守职业道德之外,还亟须法律法规开出治病“良方”。
2009年,宜新石材公司高岭土经营部出纳江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系统漏洞使多笔收款变成一笔收款,再将这些不上账的资金转入个人户头,侵吞、骗取单位公款126万元,具有较高的隐蔽性。
据介绍,犯罪动机呈多样化也是一大特点,他们有的是出借高利贷、有的是用于赌博、有的则是购买股票和基金。如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查处的李建军挪用公款一案,李建军在萍乡市卫生学校总务处任校产管理员兼财务助理期间,利用收取学校各项学费的便利之际,挪用公款20万元用于认购基金牟取私利;宜春市工商银行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温振华,贪污银行办公经费7.8万元,用于赌博。
省检察院通过调研发现,财会人员迷恋赌博或投资,成为刺激犯罪的重要诱因。上述313人中,九成以上作案目的是投资期货、炒股、赌博或借与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这类高风险活动带来的是巨额公款流失。
除此之外,犯罪涉案金额较大,从最初的万元、百万元发展到千万元的惊天大案;私设“小金库”成为相对集中的发案部位;单位领导与财会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贪污、挪用等是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呈现的三大特点。
财会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频发
今年7月初,鹰潭市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大挪用资金案。
贵溪发电有限公司一临时工段燕,利用担任出纳职务便利,从2010年起,伙同其丈夫吴悠,通过盗用、偷盖其他财务人员保管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审核密钥等方式,将5300余万元公款陆续转到她个人账户。段燕一案给国家造成16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至今无法追回。鹰潭市中院一审判处吴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段燕无期徒刑。
财会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并非仅发生在鹰潭。今年7月14日,应聘到南昌市一家国有建筑公司任会计的27岁大学生魏兵,因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侵占104万余元,被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在上饶也发生过一起特大挪用资金案,2010年,上饶市师范学院出纳夏晓英(已判刑)等3名财务人员,因沉迷“六合彩”,铤而走险打起了公款的主意。3人集体挪用公款600余万元购买“六合彩”,最终全部输光。
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一份调研显示,自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该院共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贪污、挪用类案件17件27人,涉案金额达627万元,其中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6件8人,占立案件数的35%,涉案金额达296万元。
来自省检察院的一份数据统计表明,2008年至2011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共计313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涉案金额高达1.9亿元。
迷恋赌博或投资成刺激犯罪重要诱因
为何财会人员能屡屡得手,并且金额越来越大,令人触目惊心?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一位办案检察官表示,财会人员拥有专业知识,熟悉财会制度,利用单位资金、账户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实施犯罪,其作案手法高科技化,隐蔽性强。
财会人员犯案少有“一把手”被究责
2009年5月27日,南康市森林公安局原局长郭奕华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获刑4年零6个月。这位局长之所以落马,原因是他私设的高达137万元的“小金库”。
2003年11月起,郭奕华以弥补办公经费为由,由该局对辖区内的部分木材家具行业业主和托运行业业主不开票收取包月赞助费,收费后不管运输木材、家具有无办放行手续或货证是否相符,都一律予以放行。对森林火灾、侵占林地、无证运输家具等涉林案件以及其他走私烟叶、贩卖假证、贩卖爆竹等非涉林刑事案件当事人,以暂扣款的形式代替罚款,对案件进行变相处理。其间,郭奕华指使局办公室主任张某、会计李某,将赞助款和暂扣款两款项合计137.6万元,设立账外账。之后,他多次以给上级送礼、出差补贴等名义,授意会计将“小金库”的钱提出,从而落入自己口袋。
“发案单位大都有一套规范财经管理的规章制度,但只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没有落到实处,形同虚设。说到底,就是对财务制度执行、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不力造成的。”全省首届检察业务专家、南昌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吴曙明分析说。
而一个重要现象是,当“一把手”落马后,充当“助手”角色的财会人员便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同样要追究刑责;反过来,当财会人员单独作案时,主管领导或“一把手”被追责的却很少。
省检察院的数据显示,对财会人员处罚轻刑化,且案发单位的领导仅有少数被追究渎职责任,不利于纠正财务管理混乱或法规执行力弱的现状。查处的313名财会人员中,目前法院已判决163人,其中75%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单处罚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11人;而对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财会人员犯罪行为的单位领导,追究渎职责任的仅有9人。
惩防并举治理“常见病”“高发病”
“让国家的制度真正落实到实践中,比制定一部关于财会类的法律更有用,因为一部新的法律仅仅是实践的开始。”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华生表示,国家在宏观层面上,对财务管理的制度是健全和规范的,只是在微观层面上,有些单位执行不严格、不规范,与制度的要求相去甚远,才导致案件频频发生。比如,在一些单位上,会计与出纳人员相互监督不到位;或某些单位对一些不够完善、不够严谨的规章制度没有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一些过时的规章制度,没有及时抓紧制定相关措施,留有制度管理的“真空”等。
黄华生还表示,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十分重要,但由于一些单位领导对此认识不足,将财务人员视为单位普通职工,只要信得过就行,导致一些专业素质不够的人员进入到财务工作领域。另外,一部分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虽有财会专业知识,但缺乏应有的职业准则和廉政操守,由于价值观错位,对金钱诱惑抵抗力低,特别在单位领导自身不正,管理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这些人员极易滋生贪污、挪用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
在打击惩处上,明确违法界线,改变过去“发案多、查办力度小”的格局,体现处罚的严厉性、现实性和常态性。“对单位主管领导长期疏于监管而未及时发现制止,甚至放任犯罪的,也应严格依法追究其渎职责任,”吉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郭实根认为。
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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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team cfoteam  管理员  发表于 2013-2-27 20: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省贵溪发电有限公司出纳段燕(已判刑)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公款700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上饶师范学院出纳夏晓英(已判刑)伙同他人挪用公款600余万元,全部用于“六合彩”赌博活动并挥霍一空……犯罪分子一旦将贪污、挪用公款用于赌博或高风险投资,案发后很难追回。公款频频“受伤”的案例,一再灼痛社会公众的眼球。
  前不久,江西省检察院对2008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313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解剖,归纳出犯罪分子一些共同的作案特点。8月1日,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江西省检察机关的几位资深检察官。
  小干部犯大案现象突出
  “我市遂川县检察院去年查处的某单位出纳吴华,利用经手、保管工程建设资金的便利,竟挪用公款300余万元。这种小干部犯大案的犯罪现象,应引起足够的警惕。”正如吉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郭实根向记者介绍的,江西省检察院经分析发现,上述313人涉案总金额高达1.9亿余元,其中310人是科级以下干部,且涉案金额不断攀升,从2008年的数万元、数十万元,发展到数千万元。
  别看这些犯罪分子行政职级不高,但他们经手单位资金的审核、拨付等要害环节,掌管单位资金账目、财务印章甚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这为他们弄虚作假提供了便利。于是,犯罪分子有的运用自己做账技能及保管公司财务章的便利,利用单位账目漏洞,采取收款不入账、伪造文件私盖公司印章等手段作案;有的通过盗取网上银行付款密钥、利用网上银行秘密转账等“技术”作案。
  “贵溪发电有限公司出纳段燕就是通过盗用、偷盖其他财务人员保管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审核密钥等方式,将5300余万元公款陆续转到她个人账户的。”该省检察院反贪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
  解剖上述财会人员犯罪,江西省检察院发现迷恋赌博或投资,成为刺激犯罪的重要诱因。上述313人中九成以上作案目的是投资期货、炒股、赌博或借与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这类高风险活动带来的是巨额公款流失。
  段燕贪污、挪用的公款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给国家造成了16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新余市渝水区界水乡财政所出纳董建华(已判刑)先后作案100余次,挪用公款130余万元用于赌博。“还有我们去年查处的一起挪用公款案,犯罪分子把20余万元公款借给亲戚朋友做生意,结果投资失利,这部分涉案赃款很难追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熊彪坦言。
  “小金库”和法规执行力弱成为管理“硬伤”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的案发单位的确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问题,比如设立‘小金库’。”南昌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曹运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6月,南昌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了某国有公司出纳挪用公款1000余万元案,犯罪嫌疑人将钱挪出来炒股,给国家造成500万元以上的损失,而被挪用的公款大部分来自单位的“小金库”。
  “有的单位为公务消费便利甚至个人私利,有意逃避财经纪律的监管,巧立名目,违规挪用、转移资金,变相设立‘小金库’。这种脱离监督、管理混乱的账外账,只有单位少数领导及财会人员知晓,处于财务审计审核范围之外,难以得到有效监督,更容易出问题。”曹运革说。
  但在那些财务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为何同样会发生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呢?
  “这是因为规章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相关的监督检查跟不上。”新余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刘鸿斌和曹运革的看法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国有资金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力弱,也成为国有资金监管中的“硬伤”。
  “法规执行力弱,一方面折射了部分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的滑坡,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不强,自律性差,在各种诱惑面前,容易无视法律和制度,向公款伸手,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折射了单位主管领导的失职。对单位主管领导长期疏于监管而未及时发现制止,甚至放任犯罪的,应严格依法追究其渎职责任。”吉安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郭实根认为。
  而江西省检察院的数据显示,对财会人员处罚轻刑化,且案发单位的领导,仅有少数被追究渎职责任,不利于纠正财务管理混乱或法规执行力弱的现状。上述313人中目前法院已判决163人,其中75%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单处罚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11人;而对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财会人员犯罪行为的单位领导,追究渎职责任的仅仅有9人。
  自律和他律一样都不能少
  谈到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几位反贪局长均认为,对于财务管理较混乱的单位,严格执行岗位分离、财务公开等制度,对涉及钱、账的关键环节,应进行权力分解,坚决杜绝财会人员一人制作账目、保管印章和支票的情况发生,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从源头上治理“小金库”。
  “财务公开包括强化财务公开意识,规范执行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将单位资金收支情况予以公示,接受职工乃至外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公开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严格执行经济业务往来结算制度、财务支出双签制、大额支出领导集体审核制度,加强对原始文件、票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坚决制止侵占、转移、截留、隐瞒单位资金的现象以及伪造文件、虚报、重报账款的行为等。”新余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刘鸿斌告诉记者。
  “还有不定期审查单位账目,核查银行账户资金明细与原始凭证的一致性也非常重要。”郭实根认为,对涉及单位资金的关键岗位、薄弱环节,应组织定期稽查、不定期抽查或检查,同时单位有关负责人应经常对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情况进行询问检查,及时发现单位资金在支出时间、金额、项目等方面是否存在可疑问题,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我们还通过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治疗法规执行力弱等管理‘硬伤’。”曹运革向记者介绍,南昌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预防警示教育,使单位领导和财会工作人员认识到,要提升制度执行力,自律和他律一样都不能少。目前不少案发单位主动邀请南昌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单位干部职工上法治课,以案释法,或积极联系检察机关,组织单位重点岗位人员到监狱或警示教育基地,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接受廉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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