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的一种新模式,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二者都可以采用查账征税与核定征税方式来确定所得税纳税额,规定基本一致,但基于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在人格、财产、责任等方面容易混同,故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查账征收时要明确划分经营支出与生活支出,后者不能税前扣除,混在一起划分不清的,一律不能扣除;固定资产的经营、生活用途划分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准扣数额或比例。此外,对投资人工资、广告宣传费及计提准备金等事项也有专门规定。
从总体上看,投资人想要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除了要考虑民商法中规定的注册资金、责任承担、企业性质等区别外,还要重点考察所得税涉及的以下两种情形:
一、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法、税率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参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公司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收入总额减去准扣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的余额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通常税率为25%,但当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少于100人、资产总额少于3 000万元,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少于80人、资产总额少于1 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时,以小型微利企业对待,可适用20%的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
假设甲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甲企业)和乙一人公司(简称乙公司)都是普通行业的小规模生产企业,二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同,分别为5 000元、10 000元、30 000元、50 000元、100 000元、200 000元和300 000元时,应纳所得税分别为:
表1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所得税纳税额比较 单位:元
甲企业 乙公司
5 000×5%﹦250 5 000×20%﹦1 000
10 000×10%-250﹦750 10 000×20%﹦2 000
30 000×20%-1 250﹦4 750 30 000×20%﹦6 000
50 000×30%-4 250﹦10 750 50 000×20%﹦10 000
100 000×35%-6 750﹦28 250 100 000×20%﹦20 000
200 000×35%-6 750﹦63 250 200 000×20%﹦40 000
300 000×35%-6 750﹦98 250 300 000×20%﹦60 000
当甲、乙应纳税所得额在30 000~50 000元之间时,存在一个纳税额等值点,此时甲企业适用30%的税率,假设该应纳税所得额为x,则可以得出x×30%-4 250﹦x×20%, x﹦42 500。因此,当应纳税所得额低于42 500元时,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少,高于42 500元时则反之。依照同样方法,可以计算出当一人公司属于适用25%税率的普通企业和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以85 000元和25 000元为界。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纳税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无需为自己从企业中分到的收益另外缴纳所得税;而一人公司的投资人除了为公司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为自己从公司中分到的税后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为自然人,适用股息、利息、红利一项)或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为法人,适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项)。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进行所得税比较时,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基点比上述基点还要高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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