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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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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领先:成本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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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wa jinwa  版主  发表于 2013-7-29 08: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正常的开票销售折让一样处理。
  和这个一样
  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我方,作为我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我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我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两公司均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该批货物成本为15万元,乙公司收到货物、发票及产品(商品)销售单后,经有关化验部门化验该批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货,经协商我公司同意。如果此时乙公司(购货方)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则须主动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公司,我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若我公司未入账,应将该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若我公司已入账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4000

  则应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另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入账,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34000(红字)

②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贴于红字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所在记账凭证编号。

  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收到发票和货物时,已付款或本付款但已入账(会计分录略),在退货时,乙公司收到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我公司,乙公司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证明联”送邮我公司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a)我方在收到《证明单》后,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34000(红字)

  我方收到退回的货物后,应作冲减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 150000(红字)

  贷:产成品 150000(红字)

  (b)购买方(乙方)在退还对方红字发票和退货后,也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4000(红字)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甲公司 234000(红字)
  1、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商业折让”、“现金折让”、“现金折扣”的概念问题。

  (1)销货方在销售商品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销售折扣”。这种情况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前。
(2)销货方在销售商品货物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而购货方未予退货,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销售折让”。这种情况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后。

  (3)销货方在赊销商品货物后,为及时收回货款、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一定的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我们可以将其称为“现金折扣”。

  至于上述未提到的概念,其意思与上述概念大同小异。需要说明,这些概念,不同的专业领域,不同的组织、人,对其称呼的名称可能不同,甚至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

  2、关于税务处理、会计处理问题。

  题中情形,属于上述概念中的“销售折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应当于12月份区别税务处理的不同,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在税务处理准予递减销售收入的情形下(假设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借:主营业务收入 427.35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5元
  贷:应收账款 500元

  在税务处理不准递减销售收入的情形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元
  贷:应收账款 500元

  3、跨年收回货款与所得税的关系问题。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收入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收入实现时限,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除税法另有规定以外,不能根据货款的收回与否,来决定是否计入当期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题中情况,无论销售当年是否收回货款,均应当记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所得税。当然,以后、或者次年收到货款时,无需再计入收到货款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4、关于款票不符的问题。

  题中情形,建议的会计处理:以1 000元作为货物成本入账,如已按1 040元入账的,可以进行调整,同时减少存货成本和应付款40元。

  关于补充问题。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因此,题中情况,应当在12月份作冲减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这种处理是符合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不能因为被折让的销售款系11月份的销售业务而冲减、调整11月份的销售收入。受其影响后的12月份当期损益,也是正确的、合法的。另外,该问题在税务处理上,与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
2、需要澄清的是,发票虽然是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最为重要、有效的凭证,但是,题中情况很明显的是发票金额高于实际成交价格(“对方说给1000 元行了,就少给40元”),因此,建议将折让金额作冲减货物成本处理。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上说,货物入账成本低于取得的发票金额,一般情况下并不认为是违法的,仅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一种查处其他税务违规违法案件的线索。

  当然,如果题中情况恰好相反,即取得的发票金额低于货物入账成本,则根据目前国内税法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是为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对于题中情形,也有企业采用不调整存货成本以及应付款账面金额、将此少付的金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科目之中的做法。虽然题中情况金额不大,但毕竟此负债已经在事实上不再存在,因此正文未推荐此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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